美国占领与新宪法的诞生 美国对战后日本的构想 目标:建成“民主和平国家”,不再成为美国 和国际社会的威胁 1944年5月《合众国的对日目标》 1,非军事化改革:不再成为对美国及太平洋地 区各国的威胁-; 2,民主化改革:在日本建立尊重别国权利和履 行国际义务的政府。 《告日本国民书》 1,把天皇置于盟军最高统帅的指挥之下; 2,禁止流通日币,使用美军军票; 3,封闭法院,案件均由美军军事法庭审理。 组建亲美政权:1,美国不反感;2,没有战争 嫌疑;3,通晓外交 1945年10月9日,币原喜重郎内阁成立,吉田 茂任外相
美国占领与新宪法的诞生 美国对战后日本的构想 目标:建成“民主和平国家”,不再成为美国 和国际社会的威胁 1944年5月《合众国的对日目标》: 1,非军事化改革:不再成为对美国及太平洋地 区各国的威胁-; 2,民主化改革:在日本建立尊重别国权利和履 行国际义务的政府。 《告日本国民书》: 1,把天皇置于盟军最高统帅的指挥之下; 2,禁止流通日币,使用美军军票; 3,封闭法院,案件均由美军军事法庭审理。 组建亲美政权:1,美国不反感;2,没有战争 嫌疑;3,通晓外交。 1945年10月9日,币原喜重郎内阁成立,吉田 茂任外相
美国占领与新宪法的诞生 早期占领政策 非军事化政策: 解除日军武装,解散军事机构; 2,逮捕战犯,整肃右翼: 3,加重战争赔偿,达到经济非军事化 民主化政策: 1,五大改革令 2,解散财团,土地改革; 3,制定新宪法 新宪法的基本原则: 强调主权在民,推行象征天皇制 放弃战争,维护世界和平 实行议会民主,责任内阁制 地方自治政权 “刚性”宪法
美国占领与新宪法的诞生 早期占领政策: 非军事化政策: 1,解除日军武装,解散军事机构; 2,逮捕战犯,整肃右翼; 3,加重战争赔偿,达到经济非军事化 民主化政策: 1,五大改革令; 2,解散财团,土地改革; 3,制定新宪法 新宪法的基本原则: 强调主权在民,推行象征天皇制 放弃战争,维护世界和平 实行议会民主,责任内阁制 地方自治政权 “刚性”宪法
冷战的爆发与美国占领政策的调整 1.帮助日本恢复经济 加重战争赔偿→终止赔偿; 道奇经济改革 朝鲜战争特需. 2.支持日本政府加强治安、压制民主势力。 “赤色整肃” 3.重整军备。 1948年5月,海上保安厅 1950年8月,75000人的“警察预备队” 1952年,警察预备队→保安队,成立保安大学 1954年,《防卫厅设置法》,《自卫队法》 保安大学→防卫大学 经济上:严格限制→大力扶持;政治上:惩罚右翼 →镇压左翼;军事上:非军事化→武装日本
冷战的爆发与美国占领政策的调整 1.帮助日本恢复经济 加重战争赔偿→终止赔偿; 道奇经济改革; 朝鲜战争特需. 2.支持日本政府加强治安、压制民主势力。 “赤色整肃”. 3.重整军备。 1948年5月,海上保安厅 1950年8月,75000人的“警察预备队” 1952年,警察预备队→保安队,成立保安大学 1954年,《防卫厅设置法》,《自卫队法》 保安大学→防卫大学 经济上:严格限制→大力扶持;政治上:惩罚右翼 →镇压左翼;军事上:非军事化→武装日本
“旧金山会议”与“旧金山和约” 1951年9月4日,对日婧和会议在旧金山召开, 52个国家参加,49个国家于9月8日签署《对日 和平条约》。该条约于1952年4月28日生效。 内容:日本承认朝鲜独立; 日本放弃对台湾和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 和要求,放弃对南太平洋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 利和要求; 日本同意将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置于 联合国托管之下,而以美国为惟一管理当局; 日本不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盟 国 可同日本缔结双边协定,在日驻军;; 盟军承认日本领土领海的主权,实质上 放弃对日本的赔偿要求。(杜勒斯:对日婧和不 是”复仇媾和”,而是”和解婧和
“旧金山会议”与“旧金山和约” 1951年9月4日,对日媾和会议在旧金山召开, 52个国家参加,49个国家于9月8日签署《对日 和平条约》。该条约于1952年4月28日生效。 内容:日本承认朝鲜独立; 日本放弃对台湾和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 和要求,放弃对南太平洋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 利和要求; 日本同意将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置于 联合国托管之下,而以美国为惟一管理当局; 日本不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盟 国 可同日本缔结双边协定,在日驻军;; 盟军承认日本领土领海的主权,实质上 放弃对日本的赔偿要求。(杜勒斯:对日媾和不 是”复仇媾和”,而是”和解媾和”;)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六大问题 1.只规定美军驻扎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美国 防卫日本的义务; 2美国无需与日本协议,即可单方面使用驻日 美军; 3.“行政协定”规定,美国可以自行决定并运 进在日美军所需的各种武器; 4.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国内的大规模暴动和骚乱, 没有美国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将任何基地给 予任何第三国; 5.没有明确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 6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和废除条约的手续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六大问题: 1.只规定美军驻扎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美国 防卫日本的义务; 2.美国无需与日本协议,即可单方面使用驻日 美军; 3.“行政协定”规定,美国可以自行决定并运 进在日美军所需的各种武器; 4.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国内的大规模暴动和骚乱, 没有美国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将任何基地给 予任何第三国; 5.没有明确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 6.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和废除条约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