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 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纷实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 優懇 有限责任公 裁判要点 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 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 (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 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 (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 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 (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 普遍生产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 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裁判要点 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 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 (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 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 (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 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 (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 普遍生产
补充法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 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 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 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 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 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 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 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 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补充法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 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 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 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 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 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 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 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 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 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的“装潢”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 经菅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 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 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 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 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竟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 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的“装潢”。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 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 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 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 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 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