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严格控制速度 第31条轨道车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 度,信号不清不准动车并严格遵守专用线限制速度。需要停车时,车辆 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撞 第32条司机和副司机在停车熄火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按《轨 道车保养检修项目》(附件15)检査和保养车辆。对不能处理的故障 要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第33条《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运用、检修、调度 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行车事故、设备故障,进行轨道车 修理的重要依据。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轨道 车工作日志》存档时间为五年 第34条重型轨道车的牵引重量、轨道平车的载重及集重应按 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偏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 驾驶轨道车运行最高速度不能超过线路允许最高速度、车辆构造速度、 调车规定速度、侧向通过道岔的最高允许速度以及机车监控装置所设 定的运行速度,并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运行的有关 规定。严棼超载、偏载和超速。 第35条轨道车连挂推行时(要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30km/h, 严禁跨越区间推行。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 推行时,须指定人员用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 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 安全,随时与司机联络,以便及时停车 第36条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司机(学习司机)必须在安全 驾驶五年或十万公里以上的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下列 情况禁止学习司机驾驶轨道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 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及在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37条轨道车使用单位应铺设轨道车专用线,并设置配有检 查坑、保暖设施的车库。检查坑的长度不小于16米,以利于保养检修
11 指挥,严格控制速度。 第 31 条 轨道车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 度,信号不清不准动车并严格遵守专用线限制速度。需要停车时,车辆 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撞。 第 32 条 司机和副司机在停车熄火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按《轨 道车保养检修项目》(附件 15)检查和保养车辆。对不能处理的故障 要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第 33 条 《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运用、检修、调度 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行车事故、设备故障,进行轨道车 修理的重要依据。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轨道 车工作日志》存档时间为五年。 第 34 条 重型轨道车的牵引重量、轨道平车的载重及集重应按 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偏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 驾驶轨道车运行最高速度不能超过线路允许最高速度、车辆构造速度、 调车规定速度、侧向通过道岔的最高允许速度以及机车监控装置所设 定的运行速度,并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运行的有关 规定。严禁超载、偏载和超速。 第 35 条 轨道车连挂推行时(要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 30km/h, 严禁跨越区间推行。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 推行时,须指定人员用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 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 安全,随时与司机联络,以便及时停车。 第 36 条 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司机(学习司机)必须在安全 驾驶五年或十万公里以上的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下列 情况禁止学习司机驾驶轨道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 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及在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 37 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铺设轨道车专用线,并设置配有检 查坑、保暖设施的车库。检查坑的长度不小于 16 米,以利于保养检修
作业 第38条轨道车司机要熟悉三项安全设备的基本结构、技术性 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 第四章安全 第39条轨道车司机应及时掌握和反映行车中发现的安全隐 患,主管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40条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置失效,液力传动系统压力异 常 3.车轴有裂纹、车轴轴箱温升超过规定或有异响等现象; 4.车轮有裂痕、碾堆、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限度按货车 车辆有关规定),重型轨道车车轮轮辋厚度不足23m,或轮缘厚度不 足23mm;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m±3m容许限度,轮轴发生相对位移; 6.车架任何部件有横裂纹、弯曲,影响行车安全; 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置不良; 8.前后照明或风笛失效; 9.自动车钩三态作用不良,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 10.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它缺陷 11.三项安全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备品不齐全或失效 第41条用于接送施工人员的轨道平车,必须上好端板、侧板 并增设防护栏杆。运行时,应由车间主任、工长指定的专人负责安全, 搭乘人员不得站立或坐在侧板、端板上,身体各部分不得超出车体以 外或倚靠防护栏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12 作业。 第 38 条 轨道车司机要熟悉三项安全设备的基本结构、技术性 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 第四章 安 全 第 39 条 轨道车司机应及时掌握和反映行车中发现的安全隐 患,主管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 40 条 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置失效,液力传动系统压力异 常; 3.车轴有裂纹、车轴轴箱温升超过规定或有异响等现象; 4.车轮有裂痕、碾堆、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限度按货车 车辆有关规定),重型轨道车车轮轮辋厚度不足 23mm,或轮缘厚度不 足 23mm;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 1353mm±3mm 容许限度,轮轴发生相对位移; 6.车架任何部件有横裂纹、弯曲,影响行车安全; 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置不良; 8.前后照明或风笛失效; 9.自动车钩三态作用不良,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 10.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它缺陷; 11.三项安全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备品不齐全或失效。 第 41 条 用于接送施工人员的轨道平车,必须上好端板、侧板 并增设防护栏杆。运行时,应由车间主任、工长指定的专人负责安全, 搭乘人员不得站立或坐在侧板、端板上,身体各部分不得超出车体以 外或倚靠防护栏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