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 制度、办法和细则,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2.掌握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和安全运用情况,定期检查有关 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轨道车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3.按有关规定建立设备台账、《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附件1)和 保管技术档案,设备调拨时,《轨道车设备履历簿》和技术档案须随车 转移至接收单位。 4.每季度应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一次 考核评定。在轨道车年鉴前,应对照《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附件2) 和《轨道平车完好标准》(附件3)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 确保轨道车年鉴达标 5.编制提报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 6.负责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质量及运用管理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轨道车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解决技术上的疑难 问题,组织实施小修、项修工作, 8.提报轨道车报废申请。 9.负责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申请和轨道车驾驶证的年鉴提报 工作。 10.负责轨道车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健全作业标准及行车安全 措施,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监督,保证认真执行。组织参加 年鉴工作和年鉴前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考评工作,并负责轨道车年检 合格证的申报工作 11.督促检查轨道车工班日常的技术业务学习,定期对司机进行 技术业务、行车规章以及转型驾驶的培训和考核,组织轨道车司机使 用复轨器对轨道车起复救援演练 12.负责轨道车机械故障、一般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呈报有关 报告
6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 制度、办法和细则,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2.掌握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和安全运用情况,定期检查有关 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轨道车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3.按有关规定建立设备台账、《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附件 1)和 保管技术档案,设备调拨时,《轨道车设备履历簿》和技术档案须随车 转移至接收单位。 4.每季度应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一次 考核评定。在轨道车年鉴前,应对照《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附件 2) 和《轨道平车完好标准》(附件 3)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 确保轨道车年鉴达标。 5.编制提报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 6.负责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质量及运用管理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轨道车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解决技术上的疑难 问题,组织实施小修、项修工作。 8.提报轨道车报废申请。 9.负责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申请和轨道车驾驶证的年鉴提报 工作。 10.负责轨道车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健全作业标准及行车安全 措施,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监督,保证认真执行。组织参加 年鉴工作和年鉴前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考评工作,并负责轨道车年检 合格证的申报工作。 11.督促检查轨道车工班日常的技术业务学习,定期对司机进行 技术业务、行车规章以及转型驾驶的培训和考核,组织轨道车司机使 用复轨器对轨道车起复救援演练。 12.负责轨道车机械故障、一般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呈报有关 报告
第10条铁路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一季度或四季度组织对管内 轨道车的运用进行检查和评定工作,其内容有 1.按《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附件4)、《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 附件5),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年鉴)。对年鉴合格的轨道 车,填《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6),向铁道部申报并发放 《轨道车年检合格证》(附件7)。对未经年鉴和年鉴不合格的轨道车 停止其使用。年鉴检查应配备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及量具 2.受部委托对轨道车司机进行年鉴。对年鉴合格者,在其驾驶证 审验记录栏内加盖铁道部的年鉴合格章(附件8),填《轨道车司机统 计表》(附件9),报铁道部备案。对未参加年鉴和年鉴不合格者,禁 止其驾驶轨道车 3.对轨道车使用单位的管理、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评定,总 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4.按有关规定检查和考核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完好率 第11条轨道车司机年鉴的主要内容 1.审查司机安全行车和健康情况; 2.考核技术业务理论水平和实作能力: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行车事故 处理规则》等有关行车安全及施工作业的规章制度; (2)轨道车的构造、性能等知识; (3)机械故障排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4)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和常见故障处理 第12条使用单位应制定三项安全设备的语音、数据记录的转 储、分析、考核等日常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对其转储的数据、录音 须保留半年。发生非正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转储、分析,为事故分析提 供依据,其转储数据和录音须保留一年, 定期用发码器对机车监控装置检测确保状态良好,并在《轨道车 工作日志》(附件10)上做好记录
7 第 10 条 铁路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一季度或四季度组织对管内 轨道车的运用进行检查和评定工作,其内容有: 1.按《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附件 4)、《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 (附件 5),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年鉴)。对年鉴合格的轨道 车,填《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 6),向铁道部申报并发放 《轨道车年检合格证》(附件 7)。对未经年鉴和年鉴不合格的轨道车, 停止其使用。年鉴检查应配备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及量具。 2.受部委托对轨道车司机进行年鉴。对年鉴合格者,在其驾驶证 审验记录栏内加盖铁道部的年鉴合格章(附件 8),填《轨道车司机统 计表》(附件 9),报铁道部备案。对未参加年鉴和年鉴不合格者,禁 止其驾驶轨道车。 3.对轨道车使用单位的管理、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评定,总 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4.按有关规定检查和考核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完好率。 第 11 条 轨道车司机年鉴的主要内容: 1.审查司机安全行车和健康情况; 2.考核技术业务理论水平和实作能力: ⑴《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行车事故 处理规则》等有关行车安全及施工作业的规章制度; ⑵ 轨道车的构造、性能等知识; ⑶ 机械故障排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4) 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和常见故障处理。 第 12 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三项安全设备的语音、数据记录的转 储、分析、考核等日常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对其转储的数据、录音 须保留半年。发生非正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转储、分析,为事故分析提 供依据,其转储数据和录音须保留一年。 定期用发码器对机车监控装置检测确保状态良好,并在《轨道车 工作日志》(附件 10)上做好记录
第13条轨道车设正、副司机岗位;正、副司机必须取得铁道 部颁发的E类《机车驾驶证》并经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 方可上岗;起重轨道车的起重机、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操作人员 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 作规程。 第14条轨道车司机值乘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包乘 是指使用轨道车时,做到定人、定车,出乘时,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到 齐,共同乘务;包检是指司机和副司机出乘前及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 态,并及时提出修程建议;包保养指司机和副司机必须负责做好车辆 的日常保养、走合期保养和换季保养等工作, 第15条重型轨道车按《重型轨道车报废条件》(附件11)或《轨 道平车报废条件》(附件12)实施报废更新 第16条新购轨道车必须选购具有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或 进口认可证并经铁道部工务机械验收室验收合格的产品 第17条轨道车应进行编号(管理编号)、登记并喷涂轨道车标 志和构造速度(附件13)。 重型轨道车的标志应喷涂在两端司机驾驶位置外侧车体的正下 方,构造速度喷涂在轨道车车体中间位置的正下方 轨道平车的标志应喷凃在侧面左端车体上,构造速度喷涂在侧面 右端车体上 第18条重型轨道车编号为“XXxx”,轨道平车编号为 PXXXXXX”3,前两位(XX)为铁路局代码,后四位编号办法由铁路局 规定 第19条新购的轨道车,凭部工务机械车验收室出具的《产品 验收合格证》,并由铁路局编号后,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年检合格证》 第20条在正线上运行的重型轨道车必须安装经铁道部产品认 证或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三项安全设备, 未安装三项安全设备或三项安全设备状态不良的轨道车禁止使用 第21条上线运行的轨道车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
8 第 13 条 轨道车设正、副司机岗位;正、副司机必须取得铁道 部颁发的 E 类《机车驾驶证》并经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 方可上岗;起重轨道车的起重机、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操作人员 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 作规程。 第 14 条 轨道车司机值乘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包乘 是指使用轨道车时,做到定人、定车,出乘时,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到 齐,共同乘务;包检是指司机和副司机出乘前及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 态,并及时提出修程建议;包保养指司机和副司机必须负责做好车辆 的日常保养、走合期保养和换季保养等工作。 第 15 条 重型轨道车按《重型轨道车报废条件》(附件 11)或《轨 道平车报废条件》(附件 12)实施报废更新。 第 16 条 新购轨道车必须选购具有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或 进口认可证并经铁道部工务机械验收室验收合格的产品。 第 17 条 轨道车应进行编号(管理编号)、登记并喷涂轨道车标 志和构造速度(附件 13)。 重型轨道车的标志应喷涂在两端司机驾驶位置外侧车体的正下 方,构造速度喷涂在轨道车车体中间位置的正下方。 轨道平车的标志应喷涂在侧面左端车体上,构造速度喷涂在侧面 右端车体上。 第 18 条 重型轨道车编号为“XXxxxx”,轨道平车编号为 “PXXxxxx”,前两位(XX)为铁路局代码,后四位编号办法由铁路局 规定。 第 19 条 新购的轨道车,凭部工务机械车验收室出具的《产品 验收合格证》,并由铁路局编号后,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年检合格证》。 第 20 条 在正线上运行的重型轨道车必须安装经铁道部产品认 证或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三项安全设备, 未安装三项安全设备或三项安全设备状态不良的轨道车禁止使用。 第 21 条 上线运行的轨道车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
1.有关行车及安全规章; 2.轨道车工作日志 3.轨道车技术说明书; 4.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附件14); 5.轨道车辆探伤合格证; 6.轨道车年检合格证; 7.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8.运行区段列车(客、货)时刻表 9.三项安全设备技术说明书。 第22条轨道车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轨道车安全运用的检 查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及时制止 第三章运用 第23条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 第24条轨道车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提报轨道车运输计 划,行车部门(调度)编制轨道车运行计划,纳入调度员的行车日班 计划中,车站值班员必须按章办理接发车手续,严禁简化程序 第25条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 (TB/T2694)操作轨道车。轨道车出乘时,正、副司机的驾驶证、轨道 车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 齐全、有效。 第26条轨道车司机应严格执行出乘作业标准,包括出退勤 出入库作业、车站发车、途中运行、中间站停车与调车、区间作业 施工作业等内容,各轨道车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要求 第27条轨道车司机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行车揭示或调度 命令。途中折返、继行或临时变更运行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 应传达到轨道车司机
9 1.有关行车及安全规章; 2.轨道车工作日志; 3. 轨道车技术说明书; 4. 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附件 14); 5. 轨道车辆探伤合格证; 6. 轨道车年检合格证; 7. 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8. 运行区段列车(客、货)时刻表 9. 三项安全设备技术说明书。 第 22 条 轨道车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轨道车安全运用的检 查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及时制止。 第三章 运 用 第 23 条 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 第 24 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提报轨道车运输计 划,行车部门(调度)编制轨道车运行计划,纳入调度员的行车日班 计划中,车站值班员必须按章办理接发车手续,严禁简化程序。 第 25 条 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 (TB/T2694)操作轨道车。轨道车出乘时,正、副司机的驾驶证、轨道 车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 齐全、有效。 第 26 条 轨道车司机应严格执行出乘作业标准,包括出退勤、 出入库作业、车站发车、途中运行、中间站停车与调车、区间作业、 施工作业等内容,各轨道车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要求。 第 27 条 轨道车司机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行车揭示或调度 命令。途中折返、继行或临时变更运行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 应传达到轨道车司机
第28条车站助理值班员要检查轨道车司机的《驾驶证》和《轨 道车年检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不齐全或无效不得放行轨道车 第29条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 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30条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动车前,经司机确认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将止轮器放到指定 位置并关好车门 3.发动机起动后,开启三项安全设备并进行自检,确认三项安全 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4.动车前,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 开通情况共同确认复核,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5.运行中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机车监控装置所设定 的运行速度驾驶。严格执行《车机联控标准》(TB/T3059)“彻底□望 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注意观察各仪表及制动系统和发动 机、传动、走行部等运行状态 6.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副司机应下车重点检查走行装置、制 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7.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加强望,时刻 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 轨道车运行期间(包括停车),司机和副司机不得擅自离岗 8.在车站调车作业、转线、连挂车辆时,必须按列车调车作业办 理。严格遵守下列速度规定: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得超过40km/h; 推进运行时,不得超过30km/h;调动有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压缩 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超过15km/h;接近被连挂的 车辆时,执行十、五、三车限制速度,距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遇 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再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 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副司机须下车
10 第 28 条 车站助理值班员要检查轨道车司机的《驾驶证》和《轨 道车年检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不齐全或无效不得放行轨道车。 第 29 条 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 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 30 条 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 动车前,经司机确认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将止轮器放到指定 位置并关好车门。 3.发动机起动后,开启三项安全设备并进行自检,确认三项安全 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4.动车前,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 开通情况共同确认复核,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5.运行中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机车监控装置所设定 的运行速度驾驶。严格执行《车机联控标准》(TB/T3059)。“彻底 望、 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注意观察各仪表及制动系统和发动 机、传动、走行部等运行状态。 6.中间站停车超过 5 分钟,副司机应下车重点检查走行装置、制 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7.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加强 望,时刻 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 轨道车运行期间(包括停车),司机和副司机不得擅自离岗。 8.在车站调车作业、转线、连挂车辆时,必须按列车调车作业办 理。严格遵守下列速度规定: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得超过 40km/h; 推进运行时,不得超过 30km/h;调动有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压缩 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超过 15km/h;接近被连挂的 车辆时,执行十、五、三车限制速度,距被挂车 2 米前一度停车;遇 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再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 应有 10 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 10m 时,副司机须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