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贝尔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杂志》,第 10卷,1936年,第403页以下,转引自[德]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109页
• 《拉贝尔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杂志》,第 10卷,1936年,第403页以下,转引自[德]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109页
一、法律依据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 為主要目的。 行使灌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瑞士民法典》第2条: (1)任何人都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其 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2)显系滥用权利时,不受法律保护
一 、法律依据 •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148 條: •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 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瑞士民法典》第2条: • (1)任何人都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其 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 (2)显系滥用权利时,不受法律保护
·《荷兰民法典》第13条: ·1.权利人不得滥用其权利。 ·2.滥用权利是指行使权利完全出于损害他人利 益的意图或为达到非设定该权利的目的,或者权 利人未能合理地决定其权利的行使,致使其行使 权利所生的利益和所致的损害失衡。 ·3.权利性质要求不得滥用。 ● 《德国民法典》第226条: ·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加害于他人为目的
• 《荷兰民法典》第13条: • 1.权利人不得滥用其权利。 • 2.滥用权利是指行使权利完全出于损害他人利 益的意图或为达到非设定该权利的目的,或者权 利人未能合理地决定其权利的行使,致使其行使 权利所生的利益和所致的损害失衡。 • 3.权利性质要求不得滥用。 • 《德国民法典》第226条: • 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加害于他人为目的
·《日本民法典》第1条 (一)私权应当服从公共福利 (二)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当恪守 信义,诚实实行。 ·(三) 禁止滥用权利
• 《日本民法典》第1条 • (一) 私权应当服从公共福利 • (二) 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当恪守 信义,诚实实行。 • (三) 禁止滥用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 ●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物权法” ●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 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 关系
• 我国?“民法通则” •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物权法” •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 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