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刘萍与京吉顺公司、吕素芹房 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看合同的效力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大民初字第10760号
“刘萍与京吉顺公司、吕素芹房 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看合同的效力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大民初字第l0760号 案例二
诉讼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刘萍 京吉顺公司 昌素芹
诉讼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 刘萍 被告(反诉原告) : 京吉顺公司 吕素芹
诉讼请求 本诉: 反诉: 1、确认京吉顺公司与昌素 1、请求判令我公司与刘萍 芹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 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屋买卖合同》无效; 2、案件受理费由刘萍承担。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 本诉: 1、确认京吉顺公司与吕素 芹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 屋买卖合同》无效;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反诉: 1、请求判令我公司与刘萍 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2、案件受理费由刘萍承担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刘萍基于被告(反诉原告)京吉 顺公司将出售给她的房屋,再次出售给该公司法定 代表人的前妻即本案被告吕素芹,且两被告房屋买 卖合同明显存在恶意串通为由,诉请法院确认两被 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刘萍基于被告(反诉原告) 京吉 顺公司将出售给她的房屋,再次出售给该公司法定 代表人的前妻即本案被告吕素芹,且两被告房屋买 卖合同明显存在恶意串通为由,诉请法院确认两被 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结果 (四句话之二) 被告(反诉原告)京青顺公司与被告昌素芹之 间的房屋买卖无效
一审判决结果(四句话之二) 被告(反诉原告)京吉顺公司与被告吕素芹之 间的房屋买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