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导论 义,即“组织、机构”①的意思。依次往前,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惯例( practice)、 种习惯( usage)、一种习俗( custom)、一种法律(law)。按照《牛津英语辞典》的界定, 另据笔者在英语国家十多年的生活中对说英语的人们日常使用这个词的观察和体验,我觉得 除了法律这种正式制度规则外,“ Institutions”概念是应该包括人们的习惯、习俗、惯例等在 其中的。但是问题是,一旦把“ usage”(习惯)、“ custom”(习俗)、“ practice”(惯行方式或 惯例,这个英文词在西方人的实际使用中常常等价与另一个词“ convention”,而较少指马克 思主义哲学中的“实践”概念)和“ convention”(惯例)等包括进“ in stitutions”概念之中, 那么像肖特和塞尔那样只把“ institutions”仅仅理解为与中文“制度”相等价的正式规则和 由这种规则所界定的社会结构安排( structural arrangement)或构型( configuration)这种双 重存在就有问题了。因为,从这一理解和界定中,你很难说个人的“习惯”是一种这种意义 的制度、习俗是一种制度、惯例是一种制度(但似乎说惯例是一种“非正式制度”还勉强可 以,但仔细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这个说法也有问题,因为,既然“非正式”,焉能有“制度”?)。 到这里,读者也许就会理解尽管肖特想努力区分开“ convention”(惯例)与“ Institution”(制 度)但实际上并没有将二者区分开的原因了。② 经过多年的反复揣摩,我觉得最能切近或精确界定西方文字中的“ institution”一词的 还是《牛津英语大词典》中的一种定义:“ the established order by which anything is regulated” 《牛津英语词典》中的这一定义直译成中文是:“业已建立起来的秩序,由此所有所有事物 均被调规着”。这一定义恰恰又与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所主张的“行动的秩序” 是建立在“规则系统”基础之上的这一理论洞识不谋而合(仔细思考一下,肖特教授对 “ institution”的把握的努力最终也是指向这一含蕴的,尽管由于他只是把“ institution”看 ①这里也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一位语言学家 John b. Carroll在为美国另一位著名语言学家沃尔夫 ( Benjamin L. Whorf)的文集所写的“前言”中特别指出,与讲霍皮语(Hopi)的人自动把土地、房屋的 “占有”( occupancy)和占有的地方与用于这块地方所做的事情区别开来不同,讲英语的人则把二者混为 谈。例如,在讲英语人的心目中,“学校”既是一个建制( Institution),也是一幢(或一系列)建筑(见 Whorf,1956,中译本页18)。从Caro和沃尔夫的这一洞见中,我们会进一步发现,正是英文语言思维本 身的问题,在英文中的“ property”一词,既是指作为一种抽象存在的权利即“产权”,又是指有物质形体 或实体的“财产”或“财物”。在英文中还有其它许多类似的例子。从这里我们也会进一步认识到,从语言 中的词所指的现实对象性是什么这样一个语言哲学的本体论思考层面,进一步从语言与思维的相互关系的 认识论思考层面,再进一步从对语言和人们用词( wording)行为本身对人们思维和认识的制约的反思这 语言哲学层面来看问题,就会发现,西方学术界对“ Institution”本身理解上的所见各异及其有关争论,原 来缘起于英语语言本身。在英文中是如此,在汉语中自然也不例外。正因为这一点,美国语言学家沃尔夫 ( Whorf,1956,中译本,页28)警示人们:“我们一生一直在不知不觉中被语言的诡计欺骗,语言结构的 诱导使我们只能按某种既定的方式感知现实。”他又接着指出:“一且意识到这一诡计,我们就有能力以 种新的眼光来看世界。” ②譬如,在本书第5.1小节谈到团队问题时,肖特( Schotter,1981,p.145)说:“从上面4章的讨论中, 我们已清楚地知道,本书中所言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就是为我们所考察的当事所人内生地创生出来的经验 的行为规则( behavioral rules of thumb)。”但问题是,这经验的行为规则,是指“ conventions”?还是指他 所理解的“ Institutions”?尽管肖特教授这里明确地说是指后者,但这一定义显然更适合前者
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 导论 6 义,即“组织、机构”① 的意思。依次往前,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惯例(practice)、一 种习惯(usage)、一种习俗(custom)、一种法律(law)。按照《牛津英语辞典》的界定, 另据笔者在英语国家十多年的生活中对说英语的人们日常使用这个词的观察和体验,我觉得 除了法律这种正式制度规则外,“institutions”概念是应该包括人们的习惯、习俗、惯例等在 其中的。但是问题是,一旦把“usage”(习惯)、“custom”(习俗)、“practice”(惯行方式或 惯例,这个英文词在西方人的实际使用中常常等价与另一个词“convention”,而较少指马克 思主义哲学中的“实践”概念)和“convention”(惯例)等包括进“institutions”概念之中, 那么像肖特和塞尔那样只把“institutions”仅仅理解为与中文“制度”相等价的正式规则 ....和 由这种规则所界定的社会结构安排(structural arrangement)或构型(configuration)这种双. 重存在 ...就有问题了。因为,从这一理解和界定中,你很难说个人的“习惯”是一种这种意义 .... 的.制度、习俗是一种制度、惯例是一种制度(但似乎说惯例是一种“非正式制度”还勉强可 以,但仔细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这个说法也有问题,因为,既然“非正式”,焉能有“制度”?)。 到这里,读者也许就会理解尽管肖特想努力区分开“convention”(惯例)与“institution”(制 度)但实际上并没有将二者区分开的原因了。② 经过多年的反复揣摩,我觉得最能切近或精确界定西方文字中的“institution”一词的 还是《牛津英语大词典》中的一种定义:“the established order by which anything is regulated”。 《牛津英语词典》中的这一定义直译成中文是:“业已建立起来的秩序,由此所有所有事物 均被调规着”。这一定义恰恰又与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所主张的“行动的秩序” 是建立在“规则系统”基础之上的这一理论洞识不谋而合(仔细思考一下,肖特教授对 “institution”的把握的努力最终..也.是指向这一含蕴 .......的,尽管由于他只是把“institution”看 ① 这里也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一位语言学家 John B. Carroll 在为美国另一位著名语言学家沃尔夫 (Benjamin L. Whorf)的文集所写的“前言”中特别指出,与讲霍皮语(Hopi)的人自动把土地、房屋的 “占有”(occupancy)和占有的地方与用于这块地方所做的事情区别开来不同,讲英语的人则把二者混为 一谈。例如,在讲英语人的心目中,“学校”既是一个建制(institution),也是一幢(或一系列)建筑(见 Whorf, 1956,中译本页 18)。从 Carroll 和沃尔夫的这一洞见中,我们会进一步发现,正是英文语言思维本 身的问题,在英文中的“property”一词,既是指作为一种抽象存在的权利即“产权”,又是指有物质形体 或实体的“财产”或“财物”。在英文中还有其它许多类似的例子。从这里我们也会进一步认识到,从语言 中的词所指的现实对象性是什么这样一个语言哲学的本体论思考层面,进一步从语言与思维的相互关系的 认识论思考层面,再进一步从对语言和人们用词(wording)行为本身对人们思维和认识的制约的反思这一 语言哲学层面来看问题,就会发现,西方学术界对“institution”本身理解上的所见各异及其有关争论,原 来缘起于英语语言本身。在英文中是如此,在汉语中自然也不例外。正因为这一点,美国语言学家沃尔夫 (Whorf,1956,中译本,页 28)警示人们:“我们一生一直在不知不觉中被语言的诡计欺骗,语言结构的 诱导使我们只能按某种既定的方式感知现实。”他又接着指出:“一旦意识到这一诡计,我们就有能力以一 种新的眼光来看世界。” ② 譬如,在本书第 5.1 小节谈到团队问题时,肖特(Schotter,1981, p. 145)说:“从上面 4 章的讨论中, 我们已清楚地知道,本书中所言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就是为我们所考察的当事所人内生地创生出来的经验 的行为规则(behavioral rules of thumb)。”但问题是,这经验的行为规则,是指“conventions”?还是指他 所理解的“institutions”?尽管肖特教授这里明确地说是指后者,但这一定义显然更适合前者
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导论 成是一种结果,而没看到它也是一个过程①)。到这里,也许读者能明白近几年笔者为什么 再坚持要把“ institution”翻译为中文的“制序”(即由规则调节着的秩序)这一点了。因为, 正是按照《牛津英语辞典》的界定把英语以及均质欧洲语中的“ Institutions”理解为从“个 人的习惯( usage)→群体的习俗( custom)→习俗中硬化出来的惯例规则( convention) 制度( formal rules, regulations,law, charters, constitution)②这样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过 程”,笔者(韦森,2001,2002,2003)才在近几年一再坚持将“ Institutions”翻译为“制序”。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对均质欧洲语中的“ institutions”概念有这种个人理解,但考虑到 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中实际上是在汉语中“制度”相对应涵义上来使用“ Institution”一词 的,我赞同并支持本书的两位译者在这部著作的中译本中把“ social institutions”翻译为“社 会制度”。因为,肖特所理解的“ institutions”,大致对应汉语本来含义的“制度”。③ ①如果向肖特的“ Institutions”的定义问“那些还没有被法典化和典章化(即变为正式规则和约束)的习 惯、习俗和惯例还是不是 Institutions”这样一个塞尔哲学式的问题,就会明白我为什么在这里这样说了。 塞尔的回答是不是。但大多数西方人在实际说话时却当作它们是。肖特教授将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呢?在这 部著作中显然是解读不出答案来的。但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肖特教授的对“ institution”概念的把 握和定义中,他实际上不是把它视作为一种正式规则和约束,而是把之视作为一种“均衡行为”和“惯例” 的。譬如,在谈到对于舒贝克( Martin Shubik)和赫维茨( Leonid hurwicz)这些经济学大师把“soil nstitutions”视作为由计划者界定的决定着不同的n人博弈的各种行为规则、因而对于他们来说博弈的规则 与它的制度结构是同义词的这一理解时,肖特( Schotter,1981,p.155)说:“我们所言的社会制度并非是指 博弈的规则,而是指从其规则所描述的博弈之中发展出来的可供选择的均衡的行为标准或行为惯例。”但问 题是,肖特眼中的“ Institutions”,是指法典和典章化了的惯例准则呢?还是指没有法典和典章化了的惯例 准则呢?他并没有进一步解释。这就回到了我们上面所讨论的他的理论解释中的第一个问题和前一个注脚 所谈的问题上来了。另外,我们也必须看到,无论再西方语言背景中,还是再汉语背景中,“习俗”“惯例 和“制度”常常是很难确定。譬如,每周七天是一种“制度”?还是一种“惯例”,中国人过春节,西方人 过圣诞节,这是习俗还是制度?均难能说得清楚。因而,塞尔的“法典化”标准,显然是太简单化了 个明显的问题是,尽管每周工作六天还是五天可以是每个国家法典化了的,但一周七天这一习俗是否法典 化了?塞尔该如何回答呢? 2请注意,当个人的习惯、群体的习俗和作为非正式约束的惯例经过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过程变为制度 时,制度本身显现为一种正式的规则和正式的约束,但这决非意味着习惯、习俗和惯例一旦进入制度之中 就失去了其作为一种秩序(包括博弈均衡)、一种事态、一种情形、一种状态以及一种非正式约束的自身, 相反,它们均潜含于作为正式规则和规则体系而显在的制度之中,与外显的规则同构在一起。这种内涵着 秩序和事态的规则于是也就孕成了制度的另一种含蕴,即建制。因此,在制度之中,秩序与规则是同构在 起的。由此来说,在笔者看来,已制度化( constitution alized-—即已形成正式规则了的)的社会秩序中, 制序等于制度( constitutions):而处于非正式约束制约中的秩序或者反过来说在人们行动秩序中显现出来 的非正式约束本身就是“惯例”( conventions)。这样一来,制序包括显性的正式规则调节下的秩序即制度, 也包括由隐性的非正式约束(包括语言的内在规则如语法、句法和语义规则等等)所调节着其它秩序即惯 例。用英文来说,“ Institutions are composed of all constitutions and conventions”。并且,由于“ constitutions 和“ conventions”均内涵着“ social orders”的涵义,“ institutions”(制序)也自然把社会秩序(如习俗,人 们的行事和交往方式即 practices)内涵在其中了。到这里,读者也可能就明白了,尽管笔者不同意舒贝克 和赫维茨以及诺思这些最优制度设计论者的“制度作为博弈规则是计划者设计出来的”理论观点,但却认 同他们的制度是规则约束和结构安排的同一体这一认识。换句话说,制度具有(正式)博弈规则和结构安 排两重性,且二者是不可分割的融合在一起的。同样,惯例也具有(非正式)规则和结构安排两重性。这 就是我近来所常说的“制序(包括制度和惯例)是规则中的秩序和秩序中的规则”的精确意思 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中的许多地方总是把“ convention”和“ Institution”并列使用,本身就意味着在他 (以及再塞尔)心目中,后者是不包括前者的。而根据《牛津英语词典》的定义和西方人的实际使用,我 觉得“ Institutions”概念是包括“ conventions”的。另外,从韦伯( Weber,1978)在其巨著《经济与社会》 中曾使用过的“ conventional institutions”和“ legal institutions”两分法来看,韦伯显然也是把惯例视作为一 种“ institution”的,且我觉得韦伯的这一两分法非常精确。因为,很显然,韦伯所说的“ conventional
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 导论 7 成是一种结果..,而没看到它也是一个过程.. ①)。到这里,也许读者能明白近几年笔者为什么一 再坚持要把“institution”翻译为中文的“制序..”(即由规则调节着的秩序)这一点了。因为, 正是按照《牛津英语辞典》的界定把英语以及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s”理解为从“个 人的习惯(usage) → 群体的习俗(custom) → 习俗中硬化出来的惯例规则(convention) → 制度(formal rules, regulations, law, charters,constitution)② 这样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过 程”,笔者(韦森,2001,2002,2003)才在近几年一再坚持将“institutions”翻译为“制序”。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对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s”概念有这种个人理解,但考虑到 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中实际上是在汉语中“制度”相对应涵义上来使用“institution”一词 的,我赞同并支持本书的两位译者在这部著作的中译本中把“social institutions”翻译为“社 会制度”。因为,肖特所理解的“institutions”,大致对应汉语本来含义的“制度”。③ ① 如果向肖特的“institutions”的定义问“那些还没有被法典化和典章化(即变为正式规则和约束)的习 惯、习俗和惯例还是不是 institutions”这样一个塞尔哲学式的问题,就会明白我为什么在这里这样说了。 塞尔的回答是不是。但大多数西方人在实际说话时却当作它们是。肖特教授将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呢?在这 部著作中显然是解读不出答案来的。但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肖特教授的对“institution”概念的把 握和定义中,他实际上不是把它视作为一种正式规则和约束,而是把之视作为一种“均衡行为”和“惯例” 的。譬如,在谈到对于舒贝克(Martin Shubik)和赫维茨(Leonid Hurwicz)这些经济学大师把“social institutions”视作为由计划者界定的决定着不同的 n 人博弈的各种行为规则、因而对于他们来说博弈的规则 与它的制度结构是同义词的这一理解时,肖特(Schotter, 1981, p. 155)说:“我们所言的社会制度并非是指 博弈的规则,而是指从其规则所描述的博弈之中发展出来的可供选择的均衡的行为标准或行为惯例。”但问 题是,肖特眼中的“institutions”,是指法典和典章化了的惯例准则呢?还是指没有法典和典章化了的惯例 准则呢?他并没有进一步解释。这就回到了我们上面所讨论的他的理论解释中的第一个问题和前一个注脚 所谈的问题上来了。另外,我们也必须看到,无论再西方语言背景中,还是再汉语背景中,“习俗”、“惯例” 和“制度”常常是很难确定。譬如,每周七天是一种“制度”?还是一种“惯例”,中国人过春节,西方人 过圣诞节,这是习俗还是制度?均难能说得清楚。因而,塞尔的“法典化”标准,显然是太简单化了。一 个明显的问题是,尽管每周工作六天还是五天可以是每个国家法典化了的,但一周七天这一习俗是否法典 化了?塞尔该如何回答呢? ② 请注意,当个人的习惯、群体的习俗和作为非正式约束的惯例经过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过程变为制度 时,制度本身显现为 ...一种正式的规则和正式的约束,但这决非意味着习惯、习俗和惯例一旦进入制度之中 就失去了其作为一种秩序(包括博弈均衡)、一种事态、一种情形、一种状态以及一种非正式约束的自身, 相反,它们均潜含于作为正式规则和规则体系而显在..的制度之中,与外显的规则同构在 ...一起。这种内涵着 秩序和事态的规则于是也就孕成了制度的另一种含蕴,即建制..。因此,在制度之中,秩序与规则是同构在 一起的。由此来说,在笔者看来,已制度化(constitutionalized——即已形成正式规则了的)的社会秩序中, 制序等于制度(constitutions) ;而处于非正式约束制约中的秩序或者反过来说在人们行动秩序中显现出来 的非正式约束本身就是“惯例”(conventions)。这样一来,制序包括显性的正式规则调节下的秩序即制度, 也包括由隐性的非正式约束(包括语言的内在规则如语法、句法和语义规则等等)所调节着其它秩序即惯 例。用英文来说,“Institutions are composed of all constitutions and conventions”。并且,由于“constitutions” 和“conventions”均内涵着“social orders”的涵义,“institutions”(制序)也自然把社会秩序(如习俗,人 们的行事和交往方式即 practices)内涵在其中了。到这里,读者也可能就明白了,尽管笔者不同意舒贝克 和赫维茨以及诺思这些最优制度设计论者的“制度作为博弈规则是计划者设计出来的”理论观点,但却认 同他们的制度是规则约束和结构安排的同一体 ...这一认识。换句话说,制度具有(正式)博弈规则和结构安 排两重性,且二者是不可分割的融合在一起的。同样,惯例也具有(非正式)规则和结构安排两重性。这 就是我近来所常说的“制序..(包括制度和惯例 .......)是规则中的秩序和 ........秩序中的规则 ......”的精确意思。 ③ 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中的许多地方总是把“convention”和“institution”并列使用,本身就意味着在他 (以及再塞尔)心目中,后者是不包括前者的。而根据《牛津英语词典》的定义和西方人的实际使用,我 觉得“institutions”概念是包括“conventions”的。另外,从韦伯(Weber,1978)在其巨著《经济与社会》 中曾使用过的“conventional institutions”和“legal institutions”两分法来看,韦伯显然也是把惯例视作为一 种“institution”的,且我觉得韦伯的这一两分法非常精确。因为,很显然,韦伯所说的“conventional
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导论 最后,这里特提请读者注意的是,要把这部著作中译本中的“社会制度”与现代汉语中 意识形态化了“社会制度”(在英文中对应的是“ social regimes”)区别开来。现代汉语中意 识形态化了“社会制度”,一般是指“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 义制度”、“共产主义制度”等等。而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中所使用的“社会制度”( social institutions)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内部成员认可和遵同、并作为映照着人们社会博弈中均 衡选择的一种“规则系统”和“构型安排”,因而与现代汉语中意识形态化了“社会制度” 根本风马牛不相及。 1.2制度是如何产生的? 在对中文的“制度”和肖特教授所理解的“ Institutions”(二者是等价的)的涵义做了上 述考究之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这部著作的主旨之所在。很显然,这部著作的主旨并不是在 考究和界定什么是“制度”(尽管这是任何一个想认真思考制度现象的作者在自己的理论话 语中均自然会做的一项工作,包括肖特教授本人),而是探讨制度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制度 在人们的社会交往尤其是市场运行中的作用是什么。这里,我们先来看肖特教授是如何运用 博弈论的分析工具来回答制度是如何生成的这个问题的,并毫无疑问的是,肖特教授围绕这 个问题的回答而展开的理论言诠( discourse),是本书最精彩和最有价值的地方。 在本书第1章一开始,肖特就辨识出了经济学说史上对制度产生机制认识上的两种进 路:一是亚当·斯密一—门格尔的演化生成论传统,一是康芒斯的“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 体行动”的制度设计论传统。在其后的分析中,我们又会解读出,前一种传统在哈耶克的“自 发社会秩序理论”以及诺齐克( Robert nozick)的“最小国家理论”中得以集大成;而后 种传统则在当代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们如赫维茨( Leonid hurwicz)的激励经济学的机制设 计理论,布坎南( James buchanan)的以“同意的计算”为核心的宪政理论,甚至像舒贝克 ( Martin Shubik)这样的博弈论大师的数理制度理论中隐含地承传下来了。对人类世界(the ocial world)的制度实存( institutional reality)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的探究进路做了这样的 区分之后,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一再坦言,在制度的生成机制和变迁路径中,他是一个哈耶 Institutions”,显然是指肖特所言的“ convention”:而他所言的“ legal institutions”",显然就是指肖特尤其是 塞尔所理解的与中文“制度”意义等价的那些“ Institutions"。 正如肖特( Schotter,1981,p.155)教授所见,对于舒贝克和赫维兹这些经济学家来说,“社会制度是由 计划者界定的各种行为规则,这些界定决定了不同的n人博弈。因此,对于这些作者而言,博弈的规则与 它的制度结构是同义的”。这里预先告诉读者的是,经笔者策划,由美国MIT出版社最近出版的舒贝克 ( Shubik,1999)教授的毕生之作《货币理论与金融制度》(三卷集),最近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中译本
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 导论 8 最后,这里特提请读者注意的是,要把这部著作中译本中的“社会制度”与现代汉语 ....中 意识形态化了“社会制度”(在英文中对应的是“social regimes”)区别开来。现代汉语 ....中意 识形态化了“社会制度”,一般是指“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 义制度”、“共产主义制度”等等。而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中所使用的“社会制度”(social institutions)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内部成员认可和遵同、并作为映照着 ...人们社会博弈中均 衡选择的一种“规则系统”和“构型安排”,因而与现代汉语中意识形态化了“社会制度” 根本风马牛不相及。 1.2 制度是如何产生的? 在对中文的“制度”和肖特教授所理解的“institutions”(二者是等价的)的涵义做了上 述考究之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这部著作的主旨之所在。很显然,这部著作的主旨并不是在 考究和界定什么是“制度”(尽管这是任何一个想认真思考制度现象的作者在自己的理论话 语中均自然会做的一项工作,包括肖特教授本人),而是探讨制度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制度 在人们的社会交往尤其是市场运行中的作用是什么。这里,我们先来看肖特教授是如何运用 博弈论的分析工具来回答制度是如何生成的这个问题的,并毫无疑问的是,肖特教授围绕这 个问题的回答而展开的理论言诠(discourse),是本书最精彩和最有价值的地方。 在本书第 1 章一开始,肖特就辨识出了经济学说史上对制度产生机制认识上的两种进 路:一是亚当·斯密——门格尔的演化生成论传统,一是康芒斯的“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 体行动”的制度设计论传统。在其后的分析中,我们又会解读出,前一种传统在哈耶克的“自 发社会秩序理论”以及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最小国家理论”中得以集大成;而后一 种传统则在当代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们如赫维茨(Leonid Hurwicz)的激励经济学的机制设 计理论,布坎南(James Buchanan)的以“同意的计算”为核心的宪政理论,甚至像舒贝克 (Martin Shubik)这样的博弈论大师的数理制度理论中隐含地承传下来了。① 对人类世界(the social world)的制度实存(institutional reality)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的探究进路做了这样的 区分之后,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一再坦言,在制度的生成机制和变迁路径中,他是一个哈耶 institutions”,显然是指肖特所言的“convention”;而他所言的“legal institutions”,显然就是指肖特尤其是 塞尔所理解的与中文“制度”意义等价的那些“institutions”。 ① 正如肖特(Schotter, 1981, p. 155)教授所见,对于舒贝克和赫维兹这些经济学家来说,“社会制度是由 计划者界定的各种行为规则,这些界定决定了不同的 n 人博弈。因此,对于这些作者而言,博弈的规则与 它的制度结构是同义的”。这里预先告诉读者的是,经笔者策划,由美国 MIT 出版社最近出版的舒贝克 (Shubik, 1999)教授的毕生之作《货币理论与金融制度》(三卷集),最近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中译本
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导论 克式的演化论者,而他的这部《社会制度地经济理论》从整体上来说,正是对斯密一门格尔 一哈耶克一诺齐克这种制度演化生成论的逻辑展开。 现在,我们就来简略回顾以下肖特教授是如何用博弈模型来展示制度的生成(他较多 地使用“ creation”即“创生”一词)机制的。在第2章一开始,肖特就先沿着诺齐克的国 家创生理论而假设了一个洛克式的“自然状态”( state of nature),在此基础上来用博弈模型 再现制度的出现情形,从而来验证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按照肖特的博弈分析理 路,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人们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囚犯困境”弈局和其它协调 博弈问题。首先,如果一个社会反复地面临某种囚犯困境博弈弈局,那么,一个有效率的做 法自然是,它应该演化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以避免反复出现的非效率的均衡策略的采用。另 外,这样一个规则应成为一个社会惯例,它规定了在重复博弈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并且将 被他们所遵循。当博弈重复出现时,这一制度的规则将界定某些被反复实施的非均衡的n 维数组的使用。然而,如果这种博弈是囚犯困境类型的,在每次重复的时候,均存在博弈者 偏离制度规则的激励。这样约束人们不做占优策略均衡的制度规则就会出现了 现在看来,肖特教授对制度规则创生机制的这种认识,应该是一个略知现代经济学的 人的普通常识了。但肖特教授的理论贡献在于他在二十年前就意识到并明确地用博弈模型规 范地展示出了这一制度生成机制的演化情形。更为可贵的是,他( Schotter,l981,p24)在 提出这一点之后还深刻地指出,强调囚徒困境弈局的反复出现(即重复博弈)这一点非常重 要,“因为,社会制度最好是被描述为由某种特定成分博弈的反复进行而形成的超博弈 ( supergames)的非合作均衡,而不是一次性博弈的特征。”接着,肖特又按照这一思路考 察了维系不平等的博弈即具有一个原状的协调博弈,进一步论证了他的这一观点。这样,通 过考察囚犯困境博弈和协调博弈,肖特( Schotter,1981,p.28)得出了以下哈耶克式制度自 发生成论的结论:“它们通过人类行动而不是人类的设计而有机孳生地( organically)出现的, 因而是个人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人类集体行为的结果。” 在得出上述结论后,肖特又指出,在当今世界,当然有很多社会制度是被社会计划者 设计出来,或者是被社会当事人以面对面的方式就他们想要看到的将被创造出来的制度类型 进行讨价还价而一次性创生出来的。这样所产生的制度的确定形式,显然是人类设计的结果 (在计划者专权意志的情况下),或是多边讨价还价(在立法的情况下)的结果。肖特教授 还特别指出,后一种制度型构路径最好为布坎南和塔洛克( Buchanan& Tullock,1962)在他 们的经典著作《同意的计算》中所展示出来。因为,按照他们在那本书里地描述,制定宪法 博弈是在有交流的条件下以合作的方式进行的。尽管肖特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制度可以是经由
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 导论 9 克式的演化论者,而他的这部《社会制度地经济理论》从整体上来说,正是对斯密—门格尔 —哈耶克—诺齐克这种制度演化生成论的逻辑展开。 现在,我们就来简略回顾以下肖特教授是如何用博弈模型来展示制度的生成(他较多 地使用“creation”即“创生”一词)机制的。在第 2 章一开始,肖特就先沿着诺齐克的国 家创生理论而假设了一个洛克式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在此基础上来用博弈模型 再现制度的出现情形,从而来验证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按照肖特的博弈分析理 路,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人们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囚犯困境”弈局和其它协调 博弈问题。首先,如果一个社会反复地面临某种囚犯困境博弈弈局,那么,一个有效率的做 法自然是,它应该演化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以避免反复出现的非效率的均衡策略的采用。另 外,这样一个规则应成为一个社会惯例,它规定了在重复博弈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并且将 被他们所遵循。当博弈重复出现时,这一制度的规则将界定某些被反复实施的非均衡的 n 维数组的使用。然而,如果这种博弈是囚犯困境类型的,在每次重复的时候,均存在博弈者 偏离制度规则的激励。这样约束人们不做占优策略均衡的制度规则就会出现了。 现在看来,肖特教授对制度规则创生机制的这种认识,应该是一个略知现代经济学的 人的普通常识了。但肖特教授的理论贡献在于他在二十年前就意识到并明确地用博弈模型规 范地展示出了这一制度生成机制的演化情形。更为可贵的是,他(Schotter, 1981, p. 24)在 提出这一点之后还深刻地指出,强调囚徒困境弈局的反复出现(即重复博弈)这一点非常重 要,“因为,社会制度最好是被描述为由某种特定成分博弈的反复进行而形成的超博弈 (supergames)的非合作均衡,而不是一次性博弈的特征。”接着,肖特又按照这一思路考 察了维系不平等的博弈即具有一个原状的协调博弈,进一步论证了他的这一观点。这样,通 过考察囚犯困境博弈和协调博弈,肖特(Schotter, 1981, p. 28)得出了以下哈耶克式制度自 发生成论的结论:“它们通过人类行动而不是人类的设计而有机孳生地(organically)出现的, 因而是个人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人类集体行为的结果。” 在得出上述结论后,肖特又指出,在当今世界,当然有很多社会制度是被社会计划者 设计出来,或者是被社会当事人以面对面的方式就他们想要看到的将被创造出来的制度类型 进行讨价还价而一次性创生出来的。这样所产生的制度的确定形式,显然是人类设计的结果 (在计划者专权意志的情况下),或是多边讨价还价(在立法的情况下)的结果。肖特教授 还特别指出,后一种制度型构路径最好为布坎南和塔洛克(Buchanan & Tullock, 1962)在他 们的经典著作《同意的计算》中所展示出来。因为,按照他们在那本书里地描述,制定宪法 博弈是在有交流的条件下以合作的方式进行的。尽管肖特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制度可以是经由
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导论 计划者有意识地人为设计出来的,也可以通过参与人多变谈判而合作地创生出来,但他明确 说明在他自己的研究中排除了考察这两种类型的制度。据他自己所言,这出于两个原因:首 先,如果所考察的社会制度是由社会计划者创造的,那么,他的设计就可以由最大化计划者 本人脑海中已经存在的某个目标函数的值来解释。这样一种做法,正如哈耶克( Hayek,1955) 在《科学的反革命》一书中所己经指出的那样,是没有多少理论意义的,且从经济学上来说, 这还将涉及到显示性偏好问题。其次,如果一个被创生出来的社会制度是一个多边谈判过程 的结果,那么就需要一个谈判理论。肖特说,后一种工作最好留给他人去做。 在排除了经由上述两种路径所创生出来的社会制度而不加以研究外,肖特认为,那些 用以帮助我们解决社会问题的大多数制度,抑或是有机地孳生出来的,抑或是自发地创生出 来的。①这包括今天在大多数社会中正在实行的星期(天)制度,货币制度,产权制度,甚 至战争的规则等等。按照肖特的博弈模型分析,之所以一周七天,之所以采取某种货币形式, 之所以出现某种产权安排,甚至之所以在现代战争中有善待俘虏和不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等等,都是经由自发惯例而来的某种制度。在这部著作中,肖特分别用博弈模型把上述制度 的创生机制一一展示出来。因此,如果说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还仅仅是停留在他的直 观观察和判断因而人们还存疑甚多的话,肖特则用博弈论的理论工具将这些自发社会机制规 范地变成了一些博弈模型因而更加能让人接受和信服了。所以,如果今天还有任何人还对哈 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可能性以及可行性还存有疑虑的话,认真研读一遍肖特的这部著 作,也许自己就会找到了答案。 更为可贵的是,肖特教授不但在这部著作里非常精美细致地用博弈模型展示出了哈耶 克自发社会秩序的生成机制,而且在一个假定的自然状态的背景下,通过一个精美的博弈模 型展示了诺齐克的国家创生理论,即令人信服地模型出了一个没有任何个人甚至集体的设计 而创生出来的最小国家的出现和其演化机制,且非常深刻地洞察出国家的实质无非是自然状 肖特教授这里可能没有认识到,一些经由自发生成路径而产生出来的制度在该制度产生的那一瞬间,可 能也是多变谈判的结果,因而也是制订的或设计出来的。因而,从微观上来看,哪些制度是设计的,哪些 制度是自发创生的,哪些制度是谈判出来的结果,是难以区分的。实际上,从微观上和制度创生的那一瞬 间来看,人们所能区分的只能是制度是他人为当事人“外在”制定或强加的呢?还是当事人经过讨价还价 即双边或多变谈判而自己制定的呢?当然,在一群当事人为约束每个人自己的共同行为而制定某些制度规 则时,可能会参考已经形成和存在的他们自己的行为和社会选择中的常规性( regularities),而只有这种行 为和选择中的常规性,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发生成”(包括当事人模仿他人的行为和选择)的。在这 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得出这样一个重要的结论:只有习俗和惯例才能是自发生成的,而制度只能是制 定的。到这里,我们也就能理解为什么哈耶克一生特别讨厌“ institution”这个词—譬如在《自由的构 成》中,哈耶克( Hayek,1960,p.33)就曾使用“自发型构”( spontaneous formation)一词。哈耶克还接 着在注脚中说:“使用‘ formation’一词,比‘ Institution’一词更妥切”。到这里,我们也就能明白和理解 为什么诺思一谈到这个“ Institution”词时就说它是人们“设计”和“制定”出来的了
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 导论 10 计划者有意识地人为设计出来的,也可以通过参与人多变谈判而合作地创生出来,但他明确 说明在他自己的研究中排除了考察这两种类型的制度。据他自己所言,这出于两个原因:首 先,如果所考察的社会制度是由社会计划者创造的,那么,他的设计就可以由最大化计划者 本人脑海中已经存在的某个目标函数的值来解释。这样一种做法,正如哈耶克(Hayek, 1955) 在《科学的反革命》一书中所已经指出的那样,是没有多少理论意义的,且从经济学上来说, 这还将涉及到显示性偏好问题。其次,如果一个被创生出来的社会制度是一个多边谈判过程 的结果,那么就需要一个谈判理论。肖特说,后一种工作最好留给他人去做。 在排除了经由上述两种路径所创生出来的社会制度而不加以研究外,肖特认为,那些 用以帮助我们解决社会问题的大多数制度,抑或是有机地孳生出来的,抑或是自发地创生出 来的。① 这包括今天在大多数社会中正在实行的星期(天)制度,货币制度,产权制度,甚 至战争的规则等等。按照肖特的博弈模型分析,之所以一周七天,之所以采取某种货币形式, 之所以出现某种产权安排,甚至之所以在现代战争中有善待俘虏和不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等等,都是经由自发惯例而来的某种制度。在这部著作中,肖特分别用博弈模型把上述制度 的创生机制一一展示出来。因此,如果说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还仅仅是停留在他的直 观观察和判断因而人们还存疑甚多的话,肖特则用博弈论的理论工具将这些自发社会机制规 范地变成了一些博弈模型因而更加能让人接受和信服了。所以,如果今天还有任何人还对哈 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可能性以及可行性还存有疑虑的话,认真研读一遍肖特的这部著 作,也许自己就会找到了答案。 更为可贵的是,肖特教授不但在这部著作里非常精美细致地用博弈模型展示出了哈耶 克自发社会秩序的生成机制,而且在一个假定的自然状态的背景下,通过一个精美的博弈模 型展示了诺齐克的国家创生理论,即令人信服地模型出了一个没有任何个人甚至集体的设计 而创生出来的最小国家的出现和其演化机制,且非常深刻地洞察出国家的 ...实质..无非是自然状 ...... ① 肖特教授这里可能没有认识到,一些经由自发生成路径而产生出来的制度在该制度产生的那一瞬间 ....,可 能也是多变谈判的结果,因而也是制订的 ...或设计..出来..的.。因而,从微观上 ...来看,哪些制度是设计的,哪些 制度是自发创生的,哪些制度是谈判出来的结果,是难以区分的。实际上,从微观..上.和制度 ...创生的那一瞬 ...... 间.来看,人们所能区分的只能是制度是他人为当事人“外在”制定或强加的呢?还是当事人经过讨价还价 即双边或多变谈判而自己制定的呢?当然,在一群当事人为约束每个人自己的共同行为而制定某些制度规 则时,可能会参考已经形成和存在的他们自己的行为和社会选择中的常规性(regularities),而只有这种行 为和选择中的常规性,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发生成”(包括当事人模仿他人的行为和选择)的。在这 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得出这样一个重要的结论:只有习俗和惯例才能是自发生成的,而制度只能是制 ....................... 定的..。到这里,我们也就能理解为什么哈耶克一生特别讨厌“institution”这个词 —— 譬如在《自由的构 成》中,哈耶克(Hayek,1960,p.33) 就曾使用“自发型构”(spontaneous formation)一词。哈耶克还接 着在注脚中说:“使用‘formation’一词,比‘institution’一词更妥切”。到这里,我们也就能明白和理解 为什么诺思一谈到这个“institution”词时就说它是人们“设计”和“制定”出来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