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 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 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 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 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硏究并在专项工作报 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 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 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 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 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
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 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 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 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 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 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 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 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 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 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
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 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 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 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 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 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 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 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 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 布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
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 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 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 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 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 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 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 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 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 布。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