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可分性。 。(1)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全部,享有担保 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被分割,或是 否已被部分履行,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 。(3)担保物发生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 应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缩小担保苑围
⚫2.不可分性。 ⚫(1)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全部,享有担保 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被分割,或是 否已被部分履行,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 ⚫(3)担保物发生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 应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缩小担保范围
●3.物上代位性。(174条) 。作为价值权,不受担保物实体形态变化的影响。 ●发生原因:(1)担保财产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 毁损灭失,担保人获得损害赔偿金; (2)保险事故发生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担保 人获得保险金; (3)因担保财产被国家征收,担保人获得补偿金。 ●法律效果:(1)代位担保物而优先受偿; (2)主债权未到期的,可以提存
⚫3.物上代位性。(174条) ⚫作为价值权,不受担保物实体形态变化的影响。 ⚫发生原因:(1)担保财产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 毁损灭失,担保人获得损害赔偿金; (2)保险事故发生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担保 人获得保险金; (3)因担保财产被国家征收,担保人获得补偿金。 ⚫法律效果:(1)代位担保物而优先受偿; ⚫(2)主债权未到期的,可以提存
○裁判要旨:拆迁人在确定拆迁房屋状况时,除应 查明房屋所有权权属状况外,还应对房屋是否设定 抵押负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拆迁人未通知抵拥 权人即向抵押人发放安置款,致使抵押权人失去对 代位物的控制并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应就抵拥 权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拆迁人在确定拆迁房屋状况时,除应 查明房屋所有权权属状况外,还应对房屋是否设定 抵押负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拆迁人未通知抵押 权人即向抵押人发放安置款,致使抵押权人失去对 代位物的控制并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应就抵押 权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 担保合同: 。(一)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原 则上,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二)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一一按过错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7~9条、12条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 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 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 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合同: ⚫(一)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原 则上,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二)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按过错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7~9条、12条——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 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 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 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裁判摘要 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 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 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 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裁判摘要】 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 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 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 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