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豁免 包括十二种主体情形: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 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 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 身份的官员;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国际法上的豁免 国际法上的豁免 包括十二种主体情形: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 (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 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 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 身份的官员;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图 管辖权 英美法系:有效控制原则 对人诉讼:案件的被告于诉讼开始时在内国境内且能够有效地将传票送 达该被告 对物诉讼:财产或者被告住所在内国境内 法国、意大利等国:基于当事人的国籍(无论原被告) 德国、奥地利、日本:原则上依据被告的住所地 东欧国家:地域管辖原则 国际立法: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65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1968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其判决执行的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 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管辖权 英美法系:有效控制原则 对人诉讼:案件的被告于诉讼开始时在内国境内且能够有效地将传票送 达该被告 对物诉讼:财产或者被告住所在内国境内 法国、意大利等国:基于当事人的国籍(无论原被告) 德国、奥地利、日本:原则上依据被告的住所地 东欧国家:地域管辖原则 国际立法: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65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1968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其判决执行的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 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图 我国法院的管辖权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普通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 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例外情形】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我国法院的管辖权 我国法院的管辖权 一般原则: “原告就被告” (普通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 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例外情形】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别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 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 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图 特别地域管辖 特别针对涉外案件: 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 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 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 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地域管辖 特别针对涉外案件: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 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 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 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