裢肖华经将多去是 民法总论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一)私法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所谓私法自治,是指私人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即在私法范围内, 法律允许个人自由创设法律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根本精神,个人的法律关系都可依 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而个人创设法律关系的最主要方式,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私 法自治原则体现在立法上,实际上就是法律行为自由原则,更具体地表现为契约自由原 则和遗嘱自由原则。法律行为自由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排除国家等权力对法律行 为的干涉:二是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赖。 (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历史发展 罗马法中有关于合同法律制度的较为完善的规定,也有关于合同构成要件和适法行 为等抽象的概念,但它并没有产生出法律行为的理论。 法国民法典中使用了民事行为的概念,但它并不具有现在我们所要讲的法律行为的 含义。 法律行为概念的产生,是德国法学家的创造,其中首推萨维尼,其制度基础在于合 同和遗嘱。这些法学家通过对现实生活中合同和遗嘱制度的考察,发现了它们的共同之 处:即这些行为都是为了建立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都需要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表示。 德国人出于抽象思维的癖好,就在合同和遗嘱行为之上,创造了一个概念,即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概念产生以后,在立法上首先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之中,此后为各国广泛仿 效,如其后的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接受了这一概念。 法律行为概念的产生和使用,是法律抽象化和立法技术进步的表现。 在古代法典中,由于立法都对于社会生活的认识有限,不可能制定出内容完善的内 容,而只是对一些发生纠纷的个案进行规定。虽然在社会交换中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 多种多样的,但发生纠纷的毕竟是在少数。如在某一天双方当事人因买卖某一白色的羊 发生纠纷,交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司法机构在作出处理结果之后,立法者就会把这 处理结果写入法律之中,规定因买卖一只白色的羊发生纠纷时,如何如何处理。但是, 如果双方当事人因买卖一只黑色的羊发生纠纷时,司法机构就无法从这样的法律中找到 相应的规定,只好再作出另外一个判决,再由立法者写入法律中去。这样,法律就是由 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处理结果构成,并不存在众多抽象的概念。这种立法的缺陷在于无法 全面地调整同一类型的法律纠纷,导致众多法律漏洞的存在。 随着人类思维能力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立法者发现如果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作出统 的规定,不仅会节约很多篇幅,而且还能够更全面地对社会生活进行规范,而这种立 法的前提,必须是使用众多抽象的概念,如民事主体,合同等。德国民法典是这一方面 的典范,它使用了众多的抽象概念,力图全面了规范社会生活。而法律行为概念的引入, 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在现代法上,法律行为的概念己经超出民法领域而被其他法律领域的立法和理论所 采用,为了加以区别,我国民法通则在“法律行为”前面加了“民事”二字,成为“民 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第1页共14页
民法总论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一)私法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所谓私法自治,是指私人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即在私法范围内, 法律允许个人自由创设法律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根本精神,个人的法律关系都可依 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而个人创设法律关系的最主要方式,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私 法自治原则体现在立法上,实际上就是法律行为自由原则,更具体地表现为契约自由原 则和遗嘱自由原则。法律行为自由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排除国家等权力对法律行 为的干涉;二是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赖。 (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历史发展 罗马法中有关于合同法律制度的较为完善的规定,也有关于合同构成要件和适法行 为等抽象的概念,但它并没有产生出法律行为的理论。 法国民法典中使用了民事行为的概念,但它并不具有现在我们所要讲的法律行为的 含义。 法律行为概念的产生,是德国法学家的创造,其中首推萨维尼,其制度基础在于合 同和遗嘱。这些法学家通过对现实生活中合同和遗嘱制度的考察,发现了它们的共同之 处:即这些行为都是为了建立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都需要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表示。 德国人出于抽象思维的癖好,就在合同和遗嘱行为之上,创造了一个概念,即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概念产生以后,在立法上首先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之中,此后为各国广泛仿 效,如其后的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接受了这一概念。 法律行为概念的产生和使用,是法律抽象化和立法技术进步的表现。 在古代法典中,由于立法都对于社会生活的认识有限,不可能制定出内容完善的内 容,而只是对一些发生纠纷的个案进行规定。虽然在社会交换中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 多种多样的,但发生纠纷的毕竟是在少数。如在某一天双方当事人因买卖某一白色的羊 发生纠纷,交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司法机构在作出处理结果之后,立法者就会把这一 处理结果写入法律之中,规定因买卖一只白色的羊发生纠纷时,如何如何处理。但是, 如果双方当事人因买卖一只黑色的羊发生纠纷时,司法机构就无法从这样的法律中找到 相应的规定,只好再作出另外一个判决,再由立法者写入法律中去。这样,法律就是由 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处理结果构成,并不存在众多抽象的概念。这种立法的缺陷在于无法 全面地调整同一类型的法律纠纷,导致众多法律漏洞的存在。 随着人类思维能力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立法者发现如果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作出统 一的规定,不仅会节约很多篇幅,而且还能够更全面地对社会生活进行规范,而这种立 法的前提,必须是使用众多抽象的概念,如民事主体,合同等。德国民法典是这一方面 的典范,它使用了众多的抽象概念,力图全面了规范社会生活。而法律行为概念的引入, 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在现代法上,法律行为的概念已经超出民法领域而被其他法律领域的立法和理论所 采用,为了加以区别,我国民法通则在“法律行为”前面加了“民事”二字,成为“民 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第 1 页 共 14 页
碰肖经悔贸墨大号 民法总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而法律行为就属于行 为的一种。 2、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是表意行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 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的过程。但是,意思表示并不 完全等同于法律行为。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行为除了需要意思表示以外,还需要一定的 交付行为,如赠与。 在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中,有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之分。表意行为,就是行为人 通过将具有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意思的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非表意行 为又称为事实行为,其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图,但行为在客观上却 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如拾得遗失物。 3、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即产生私权的变动。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这是以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双方行为 指由两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一般是指合同(契约)。 (二)单方行为 仅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与无相对 人的单方行为。前者如债务免除、代理权的授予、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解除权行行使等: 后者如遗嘱、设立财团的捐助行为。 (三)多方行为 指由同一内容的多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几个股东一起设立公司。 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这是根据是否须依一定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方法。要式行为指意思表示须采 用一定的形式,或在意思表示之外尚须履行一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指不 需要采用一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为不要式,但有些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 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在我国,法定形式包括:第一,书面 形式:第二,书面形式之外的其他形式,如登记、公证。 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未履行法定形式的后果未设统一规定:第一种,原则 上不成立,如合同的订立未履行法定形式:第二种,法律行为无效,如未履行婚姻登记。 三、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这是以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为标准作的划 分。 要物行为又称为实践行为,指在意思表示之外还须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民事 法律行为。 不要物行为又称为诺成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第2页共14页
民法总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而法律行为就属于行 为的一种。 2、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是表意行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 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的过程。但是,意思表示并不 完全等同于法律行为。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行为除了需要意思表示以外,还需要一定的 交付行为,如赠与。 在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中,有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之分。表意行为,就是行为人 通过将具有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意思的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非表意行 为又称为事实行为,其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图,但行为在客观上却 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如拾得遗失物。 3、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即产生私权的变动。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这是以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双方行为 指由两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一般是指合同(契约)。 (二)单方行为 仅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与无相对 人的单方行为。前者如债务免除、代理权的授予、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解除权行行使等; 后者如遗嘱、设立财团的捐助行为。 (三)多方行为 指由同一内容的多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几个股东一起设立公司。 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这是根据是否须依一定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方法。要式行为指意思表示须采 用一定的形式,或在意思表示之外尚须履行一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指不 需要采用一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为不要式,但有些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 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在我国,法定形式包括:第一,书面 形式;第二,书面形式之外的其他形式,如登记、公证。 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未履行法定形式的后果未设统一规定:第一种,原则 上不成立,如合同的订立未履行法定形式;第二种,法律行为无效,如未履行婚姻登记。 三、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这是以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为标准作的划 分。 要物行为又称为实践行为,指在意思表示之外还须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民事 法律行为。 不要物行为又称为诺成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第 2 页 共 14 页
爸剥撞降餐多大学 民法总论 这是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生前行为指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的民事法律行为。死因行为指因行为人死亡而发 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赠。 五、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这是以民事法律行为效果的种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财产行为指以发生财产上效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指以发生身份上效 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又称债权行为:处分行为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 生得丧变更的行为,可再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处分行为须以行为人有处分能力 才能生效。所谓处分能力是指可以进行有效处分行为的法律地位,有处分能力之人称为 处分权人。无处分能力人就权利标的物进行的处分行为称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不产生处分的效力。 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一)区分标准 这是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债权行为指以债权债务的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 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经常是物权行为的原因,因此发生要因不要因的问题。 (二)两种立法模式 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承认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物权行为:法国、日本则不承 认独立的物权行为,我国目前也不承认。 (三)物权行为的意义 1、物权是关于物之归属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主体,由其支配。物权行为 系以此项归属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依此法律行为之作成而直接引起物权之发生、变 更或消灭。故物权行为属于处分行为: 2、物权的变动须具备双重要件。就不动产而言,为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与登记: 就动产而言,为让与合意(物权行为)与交付。 (四)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此学说认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 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要发生物权变动,则要依赖 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这样,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截然分开,各自独立,这就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我国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 八、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这是以双方当事人均获得利益还是仅五方还价获得利益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有偿行为指双方还价各因其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不 须为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 九、主行为与从行为 这是以法律行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主行为指不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从行为指以其他行为的存 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主行为无效或消灭,从行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十、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 这是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第3页共14页
民法总论 这是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生前行为指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的民事法律行为。死因行为指因行为人死亡而发 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赠。 五、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这是以民事法律行为效果的种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财产行为指以发生财产上效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指以发生身份上效 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又称债权行为;处分行为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 生得丧变更的行为,可再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处分行为须以行为人有处分能力 才能生效。所谓处分能力是指可以进行有效处分行为的法律地位,有处分能力之人称为 处分权人。无处分能力人就权利标的物进行的处分行为称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不产生处分的效力。 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一)区分标准 这是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债权行为指以债权债务的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 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经常是物权行为的原因,因此发生要因不要因的问题。 (二)两种立法模式 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承认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物权行为;法国、日本则不承 认独立的物权行为,我国目前也不承认。 (三)物权行为的意义 1、物权是关于物之归属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主体,由其支配。物权行为 系以此项归属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依此法律行为之作成而直接引起物权之发生、变 更或消灭。故物权行为属于处分行为; 2、物权的变动须具备双重要件。就不动产而言,为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与登记; 就动产而言,为让与合意(物权行为)与交付。 (四)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此学说认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 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要发生物权变动,则要依赖 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这样,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截然分开,各自独立,这就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我国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 八、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这是以双方当事人均获得利益还是仅五方还价获得利益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有偿行为指双方还价各因其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不 须为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 九、主行为与从行为 这是以法律行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主行为指不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从行为指以其他行为的存 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主行为无效或消灭,从行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十、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 这是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第 3 页 共 14 页
链喇哈餐多方孝 民法总论 独立行为指有独立的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补助行为指不具备独立的实质内容的法 律行为,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的同意。 十一、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一)区分标准及其意义 这是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 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原因虽不存在,其行为仍有效,如票据行为: 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其行为应无效。 (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如果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就相应地要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的法 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缺点 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在交付标的物后 发现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因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不受债权行为影响,买 受人仍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于是出卖人由 所有权人变为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地位十分不利。 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在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所有权不发 生移转,出卖人仍保有标的物所有权,可以受到物权法的特别保护。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二)特别成立要件 指特定的法律行为所特有的成立要件,如要式行为需要特定的形式,要物行为需要 物之交付。 二、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 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 实、标的合法、标的可能和确定。 (二)特别生效要件 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如死因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特别生效要件。 三、法律行为之标的 即法律行为的内容。 (一)标的合法,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二)标的可能,指法律行为之标的可能实现。法律行为的标的不可能实现的情形 称为标的不能,此时法律行为不生效力。 (三)标的确定,指法律行为的标的须自始确定,或可以确定。标的不确定的法律 行为应为无效。 四、法律行为标的不能的分类 (一)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第4页共14页
民法总论 独立行为指有独立的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补助行为指不具备独立的实质内容的法 律行为,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的同意。 十一、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一)区分标准及其意义 这是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 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原因虽不存在,其行为仍有效,如票据行为; 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其行为应无效。 (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如果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就相应地要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的法 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缺点 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在交付标的物后 发现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因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不受债权行为影响,买 受人仍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于是出卖人由 所有权人变为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地位十分不利。 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在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所有权不发 生移转,出卖人仍保有标的物所有权,可以受到物权法的特别保护。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二)特别成立要件 指特定的法律行为所特有的成立要件,如要式行为需要特定的形式,要物行为需要 物之交付。 二、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 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 实、标的合法、标的可能和确定。 (二)特别生效要件 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如死因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特别生效要件。 三、法律行为之标的 即法律行为的内容。 (一)标的合法,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二)标的可能,指法律行为之标的可能实现。法律行为的标的不可能实现的情形 称为标的不能,此时法律行为不生效力。 (三)标的确定,指法律行为的标的须自始确定,或可以确定。标的不确定的法律 行为应为无效。 四、法律行为标的不能的分类 (一)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第 4 页 共 14 页
链喇4哈餐多方学 民法总论 事实不能指法律行为的标的在事实上不可能实现:法律不能指因法律的理由而导致 不能。标的不能一般指事实不能,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法律不能属于法律行为内容违 法。 (二)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自始不能指不能的原因发生在法律行为成立之前:嗣后不能指不能的原因发生在法 律行为成立之后。自始不能使法律行为无效,嗣后不能不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仅发生 法律行为的解除。 (三)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客观不能指不能的原因与当事人无关:主观不能指不能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客观不 能使法律行为无效,主观不能只有在相对人知其不能时,才使法律行为无效。 (四)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指不能的原因存在于法律行为整个有效期间:一时不能指不能的原因有可 能消灭,而法律行为标的有变为可能的希望。 (五)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 全部不能指法律行为标的全部不能实现:一部不能指法律行为标的仅一部不能实现。 全部不能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一部不能对法律行为的影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大 多数情况下会导致部分无效,但有时也会导致全部无效。 第四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造 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成立过程为: 1、先有某种动机: 2、基于该动机产生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 3、有将该效果意思向外部公开的意识,即表示意思: 4、进行向外部发表该效果意思的行为,即表示行为。 这样就通过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完成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动机不过是引起效果意思的心理过程,其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因 此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动机错误原则上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发生影响,但如果该 动机为相对方所明知,将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效果意思 表意者内心意欲发生法律上效果的意思为内心的效果意思,即真意。但它往往难以 为他人所知,因此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是指表示上的效果意思,指从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的表示行为所推断的效果意思。但在例外情形下,如能判明真意即内心的效果意思,则 应以内心的效果意思为当事人的意思。 三、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将意思外部化的行为。 在表示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内心效果意思与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不符,包括真意保留、 虚伪表示、错误、诈欺、胁迫。前三种属于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后两者属于意思不自由。 四、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在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第5页共14页
民法总论 事实不能指法律行为的标的在事实上不可能实现;法律不能指因法律的理由而导致 不能。标的不能一般指事实不能,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法律不能属于法律行为内容违 法。 (二)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自始不能指不能的原因发生在法律行为成立之前;嗣后不能指不能的原因发生在法 律行为成立之后。自始不能使法律行为无效,嗣后不能不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仅发生 法律行为的解除。 (三)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客观不能指不能的原因与当事人无关;主观不能指不能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客观不 能使法律行为无效,主观不能只有在相对人知其不能时,才使法律行为无效。 (四)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指不能的原因存在于法律行为整个有效期间;一时不能指不能的原因有可 能消灭,而法律行为标的有变为可能的希望。 (五)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 全部不能指法律行为标的全部不能实现;一部不能指法律行为标的仅一部不能实现。 全部不能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一部不能对法律行为的影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大 多数情况下会导致部分无效,但有时也会导致全部无效。 第四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造 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成立过程为: 1、先有某种动机; 2、基于该动机产生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 3、有将该效果意思向外部公开的意识,即表示意思; 4、进行向外部发表该效果意思的行为,即表示行为。 这样就通过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完成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动机不过是引起效果意思的心理过程,其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因 此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动机错误原则上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发生影响,但如果该 动机为相对方所明知,将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效果意思 表意者内心意欲发生法律上效果的意思为内心的效果意思,即真意。但它往往难以 为他人所知,因此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是指表示上的效果意思,指从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的表示行为所推断的效果意思。但在例外情形下,如能判明真意即内心的效果意思,则 应以内心的效果意思为当事人的意思。 三、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将意思外部化的行为。 在表示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内心效果意思与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不符,包括真意保留、 虚伪表示、错误、诈欺、胁迫。前三种属于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后两者属于意思不自由。 四、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在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第 5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