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价发号 《比较合同法》 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合同法 课程性质:本学院必修,其他学院选修或根据专业方案确定。 学分课时:3学分,54课时 负责人: 王军教授 所属院系: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 电话:010-64493701,E-mail:law@uibe.edu.cn 教学对象:全校三年级以上本科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考核方式:平时测验(或作业成绩),每月一次,上交要求的课程论文或调 查报告 期中考试,开卷考试 期末考试,闭卷考试,笔试。 其中平时成绩占10%,期中成绩占10%,期末考试占80% 出勤要求:学生出勤不得少于总课时的四分之一。教师可根据考勤情况决 定是否可以参加考试、是否扣分。 一、课程简介 比较合同法课程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为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 门核心专业课程,具有法学院的鲜明特色,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多 年来着力于培养涉外经贸的特色法律人才。该课程的内容主要是讲授英美法 系、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以及中国的合同法律,就各国主要合同法律制度及实 际案例进行比较。该课程自1991年以来开设,经过十四年的教学实践,其 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式风格独特,采用案例分析和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教 材配套完整,师资配备优秀。现已相当成熟,在本科高年级、法学硕士、法 律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等均有相应程度的开设。 本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以案例讨论。其目的是使学生在掌握法律基 本原理的基础上,懂得如何将所学的法律原理用来解决实际合同纠纷
《比较合同法》 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合同法 课程性质:本学院必修,其他学院选修或根据专业方案确定。 学分课时:3 学分,54 课时 负责人: 王军教授 所属院系: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 电话:010-64493701,E-mail: law@uibe.edu.cn 教学对象:全校三年级以上本科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考核方式:平时测验(或作业成绩),每月一次,上交要求的课程论文或调 查报告 期中考试,开卷考试 期末考试,闭卷考试,笔试。 其中平时成绩占 10%,期中成绩占 10%,期末考试占 80% 出勤要求:学生出勤不得少于总课时的四分之一。教师可根据考勤情况决 定是否可以参加考试、是否扣分。 一、课程简介 比较合同法课程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为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一 门核心专业课程,具有法学院的鲜明特色,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多 年来着力于培养涉外经贸的特色法律人才。该课程的内容主要是讲授英美法 系、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以及中国的合同法律,就各国主要合同法律制度及实 际案例进行比较。该课程自 1991 年以来开设,经过十四年的教学实践,其 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式风格独特,采用案例分析和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教 材配套完整,师资配备优秀。现已相当成熟,在本科高年级、法学硕士、法 律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等均有相应程度的开设。 本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以案例讨论。其目的是使学生在掌握法律基 本原理的基础上,懂得如何将所学的法律原理用来解决实际合同纠纷。 1
碰制价数多大考 《比较合同法》 教学大纲 二、教学内容 第一章 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合同的基本概念,并了解英美法和大陆法国家合同法的发展历史。 教学重点] 重点为合同的概念,以及与其他债的区别。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定义 教学时数:1.5 一、 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 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三、 合同是成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的协议 第二节英美大陆合同法的历史沿革 教学时数:1.5 一、 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 二、 美国合同法在近现代社会的发展演变 三、 大陆国家合同法的历史演变 教学总时数:3 [思考题] 1.合同与其他债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2.在世界范围内,从19世纪到20世纪,合同法经历了什么根本性的 变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合同订立的要素,要约和承诺的概念、方式、内容和生效时间,以
《比较合同法》 教学大纲 二、教学内容 第一章 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合同的基本概念,并了解英美法和大陆法国家合同法的发展历史。 [教学重点] 重点为合同的概念,以及与其他债的区别。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定义 教学时数:1.5 一、 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 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三、 合同是成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的协议 第二节 英美大陆合同法的历史沿革 教学时数:1.5 一、 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 二、 美国合同法在近现代社会的发展演变 三、 大陆国家合同法的历史演变 教学总时数:3 [思考题] 1.合同与其他债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2. 在世界范围内,从 19 世纪到 20 世纪,合同法经历了什么根本性的 变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合同订立的要素,要约和承诺的概念、方式、内容和生效时间,以 2
制卧价贸易大考 《比较合同法》 教学大纲 及合同订立的法律意义。 教学重点 重点为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以及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 [教学内容] 第一节要约 教学时数:3 一、 要约的定义 二 决定要约是否成立的重要意义 三、 要约的终止 第二节承诺 教学时数:3 一、 承诺的方式 二、 承诺的内容 三、 承诺生效的时间 教学总时数:6 [思考题] 1.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2.涉及要约的撤销,两大法系的制度有何差异?《国际商事通则》是如 何调和其分歧的? 3.在法律上确定要约的有效期间有什么意义?在涉及这一问题时,各国 法上的一般制度是什么? 4.承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5. 涉及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与德国法的分歧何在?国际上的一般倾 向是什么?中国法是否遵循了这种倾向?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对价、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形式、违
《比较合同法》 教学大纲 及合同订立的法律意义。 [教学重点] 重点为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以及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要约 教学时数:3 一、 要约的定义 二、 决定要约是否成立的重要意义 三、 要约的终止 第二节 承诺 教学时数:3 一、 承诺的方式 二、 承诺的内容 三、 承诺生效的时间 教学总时数:6 [思考题] 1. 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2. 涉及要约的撤销,两大法系的制度有何差异?《国际商事通则》是如 何调和其分歧的? 3. 在法律上确定要约的有效期间有什么意义?在涉及这一问题时,各国 法上的一般制度是什么? 4. 承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5. 涉及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与德国法的分歧何在?国际上的一般倾 向是什么? 中国法是否遵循了这种倾向?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对价、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形式、违 3
制卧价览易大考 《比较合同法》 教学大纲 反公共政策、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及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后果。 教学重点 重点为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构成要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的 区别,以及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教学内容] 第一节对价 教学时数:6 一、对价的定义 (一)对价的作用 (二)对价的构成 (三)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的对象 二、“充分的”或“完好的”的对价的构成条件 (一)对价必须发生在诺言作出的同时或之后 (二)诺言人为使受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而作出许诺 (三)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人的许诺而履行特定的义务 (四)对价的价值不必与诺言的价值相称 (五)空洞的诺言与对价的互惠 (六)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已经存在的义务 三、对价制定的改革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对价制定的改革 (二)对价制定在适用上的限制 第二节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教学时数:3 一、 概说 二、 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三、 与有精神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 教学时数:3 一、 欺诈行为法的历史沿革
《比较合同法》 教学大纲 反公共政策、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及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后果。 [教学重点] 重点为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构成要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的 区别,以及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对价 教学时数:6 一、对价的定义 (一)对价的作用 (二)对价的构成 (三)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的对象 二、“充分的”或“完好的”的对价的构成条件 (一)对价必须发生在诺言作出的同时或之后 (二)诺言人为使受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而作出许诺 (三)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人的许诺而履行特定的义务 (四)对价的价值不必与诺言的价值相称 (五)空洞的诺言与对价的互惠 (六)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已经存在的义务 三、对价制定的改革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对价制定的改革 (二)对价制定在适用上的限制 第二节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教学时数:3 一、 概说 二、 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三、 与有精神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教学时数:3 一、 欺诈行为法的历史沿革 4
制卧爱价贸易大考 《比较合同法》 教学大纲 欺诈行为法的适用范围 三、 欺诈行为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四、 违反欺诈行为法的后果 第四节违法和违反公共政策 教学时数:3 一、 概说 二、 在司法判决中得到发展的公共政策 三、 法院对制定法中的公共政策的贯彻 四、 反对“没收”的原则与合同的强制执行 五、 缓和严厉惩治后果的方法 第五节错误 教学时数:3 一、 错误的定义 二、 共同错误 三、 单方错误 四、 合同因错误而无效的后果 第六节不正确说明 教学时数:3 一、 概说 二 撤销合同的条件 三、 撒销合同权利的行使及其后果 第七节胁迫 教学时数:2 概说 二、 胁迫的构成条件 三、 助迫的后果 第八节不正当影响
《比较合同法》 教学大纲 二、 欺诈行为法的适用范围 三、 欺诈行为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四、 违反欺诈行为法的后果 第四节 违法和违反公共政策 教学时数:3 一、 概说 二、 在司法判决中得到发展的公共政策 三、 法院对制定法中的公共政策的贯彻 四、 反对“没收”的原则与合同的强制执行 五、 缓和严厉惩治后果的方法 第五节 错误 教学时数:3 一、 错误的定义 二、 共同错误 三、 单方错误 四、 合同因错误而无效的后果 第六节 不正确说明 教学时数:3 一、 概说 二、 撤销合同的条件 三、 撤销合同权利的行使及其后果 第七节 胁迫 教学时数:2 一、 概说 二、 胁迫的构成条件 三、 胁迫的后果 第八节 不正当影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