裢贵华经将贸墨去是 民法总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人时刻都生活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们生存的法律基础 二、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 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当事人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大多数情形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 当事人的意思,且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责任作为保障。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形式 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内容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它赋予了这些法律关系以一种法 律形式,从而使其受到法律的约束。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分为动的要素和静的要素,前者指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原因,后者指主体和客 体 主体指权利义务之所属,如合同当事人、侵权人与受害人、父母子女等: 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如电视机、名誉利益等: 主体之间凭借客体建立起来的联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如你从商店购买一台电视 机,则你与商店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不过,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常发生变动,变动必有原因。例如,你与商店签订 了一份电器购销合同,从商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电视机,效果不理想,你要求商店换 另一品牌的电视机,得到商店的许可。你与商店又订立了一份电器购销合同,获得了新 的电视机。 在这一案例中,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权利义务之变动、权利义务变动的原因分 别是谁或什么或什么东西? 下面分别讲述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变动原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两种含义:一是指特定权利的归属:二是指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 格。此处是指后一含义。 条件:一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之社会存在;二是须经法律认可。 表现形式: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权利的对象,或是标的,但并非权利的内容或权利的目的。 各国民法典一般仅对最重要的客体一一物作出规定。不同的权利类型针对的客体也 不同。一般而言,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或称为给付:人格权的客体是人 格利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慧成果。 第1页共8页
民法总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人时刻都生活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们生存的法律基础 二、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 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当事人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大多数情形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 当事人的意思,且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责任作为保障。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形式 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内容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它赋予了这些法律关系以一种法 律形式,从而使其受到法律的约束。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分为动的要素和静的要素,前者指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原因,后者指主体和客 体 主体指权利义务之所属,如合同当事人、侵权人与受害人、父母子女等; 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如电视机、名誉利益等; 主体之间凭借客体建立起来的联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如你从商店购买一台电视 机,则你与商店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不过,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常发生变动,变动必有原因。例如,你与商店签订 了一份电器购销合同,从商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电视机,效果不理想,你要求商店换 另一品牌的电视机,得到商店的许可。你与商店又订立了一份电器购销合同,获得了新 的电视机。 在这一案例中,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权利义务之变动、权利义务变动的原因分 别是谁或什么或什么东西? 下面分别讲述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变动原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两种含义:一是指特定权利的归属;二是指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 格。此处是指后一含义。 条件:一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之社会存在;二是须经法律认可。 表现形式: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权利的对象,或是标的,但并非权利的内容或权利的目的。 各国民法典一般仅对最重要的客体——物作出规定。不同的权利类型针对的客体也 不同。一般而言,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或称为给付;人格权的客体是人 格利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慧成果。 第 1 页 共 8 页
莲喇4降复多方寺 民法总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民事权利变动的前提,二者的区别是: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与民事权利的发生不尽一致,如在附停止条件或附始期的 法律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但民事权利可能尚未发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与民事权利的变更并不相同,如变更履行期限不改变民事 权利的本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与民事权利的消灭也不相同。 (二)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分类 1、民事权利的发生 第一,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指民事权利独立地,不依附于既存之其他权利而发生: 第二,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消灭: 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3、民事权利的变更 第一,主体变更; 第二,内容变更: 第三,作用变更。 六、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与功能 含义: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自然事实 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即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权利继续不行使: 2、事件,即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战争的爆发: (二)人的行为 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的行为一般不能成为民法调整的对象。 包括民法上的行为和其他法律上的行为。 民法上的行为分为: 1、合法行为,具体分为: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 第二,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即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如要 约拒绝、履行催告等:观念通知,即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如承诺迟到通知、 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等;感情表示,即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如被继承人之宽 恕。 此三类行为虽由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效力,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 故称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事实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之行 为。事实行为亦称非表示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如先占、加工、添附、拾 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 第2页共8页
民法总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民事权利变动的前提,二者的区别是: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与民事权利的发生不尽一致,如在附停止条件或附始期的 法律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但民事权利可能尚未发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与民事权利的变更并不相同,如变更履行期限不改变民事 权利的本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与民事权利的消灭也不相同。 (二)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分类 1、民事权利的发生 第一,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指民事权利独立地,不依附于既存之其他权利而发生; 第二,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3、民事权利的变更 第一,主体变更; 第二,内容变更; 第三,作用变更。 六、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与功能 含义: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自然事实 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即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权利继续不行使; 2、事件,即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战争的爆发; (二)人的行为 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的行为一般不能成为民法调整的对象。 包括民法上的行为和其他法律上的行为。 民法上的行为分为: 1、合法行为,具体分为: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 第二,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即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如要 约拒绝、履行催告等;观念通知,即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如承诺迟到通知、 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等;感情表示,即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如被继承人之宽 恕。 此三类行为虽由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效力,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 故称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事实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之行 为。事实行为亦称非表示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如先占、加工、添附、拾 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 第 2 页 共 8 页
链典4矮降贸事大 民法总论 2、违法行为 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 与违约行为。 甲将乙打伤属于侵权行为,甲借乙钱到期不还属于违约行为。 3、其他行为,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第三节 民事能力 一、法律上所谓能力 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当具备的地位或资格。 民法上的能力包括三种: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是关于 人的活动的动的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 或人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1、取得 自然人:自出生时起 法人:依法登记后 非法人团体:与法人类似 2、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排除、放弃或变更。 3、消灭 自然人:死亡 法人:解散 非法人团体:与法人类似 (三)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 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如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民事行为能力 (一)含义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 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广义概念:实施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非法行为的能力: 2、狭义概念:仅指实施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民法通则采狭义概念。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1)两种能力对民事主体的重要性 (2)两种能力在自然人上的表现:产生时间不同,这是由自然人的成长规律所决定 的 (3)两种能力在法人上的表现:同时产生 第3页共8页
民法总论 2、违法行为 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 与违约行为。 甲将乙打伤属于侵权行为,甲借乙钱到期不还属于违约行为。 3、其他行为,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第三节 民事能力 一、法律上所谓能力 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当具备的地位或资格。 民法上的能力包括三种: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是关于 人的活动的动的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 或人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1、取得 自然人:自出生时起 法人:依法登记后 非法人团体:与法人类似 2、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排除、放弃或变更。 3、消灭 自然人:死亡 法人:解散 非法人团体:与法人类似 (三)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 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如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民事行为能力 (一)含义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 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广义概念:实施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非法行为的能力; 2、狭义概念:仅指实施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民法通则采狭义概念。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1)两种能力对民事主体的重要性 (2)两种能力在自然人上的表现:产生时间不同,这是由自然人的成长规律所决定 的 (3)两种能力在法人上的表现:同时产生 第 3 页 共 8 页
链潮4将置多大号 民法总论 (二)意思能力 1、含义 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与结果,并根据此认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之能力。瑞士 称为判断能力,台湾称为识别能力。 注意:此概念仅针对自然人而言。 2、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有意思能力才有民事行为能力。 3、意思能力并非法律赋予的地位或资格,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即对各个具体的民事 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各种因素判断其是否有意思能力,并无统一的标准。 如吸毒的人、喝醉酒的人、精神病人、神童、盲人等形态不一。因此民法只能确定统一 的规定,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为标准认定当事人是否有意思能力。 4、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 在大多数情况下,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意思能 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差异,如成年人在醉酒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四、民事责任能力 (一)含义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应对自己行为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将由其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未规定民事责任能力的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二者有联系,但仍有以下区别: 1、目的不同:设立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使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追求自身利益: 设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2、效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为决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民事责任能力为决定 主体是否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3、性质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总是具体的,有一定的范围:民事责任能力是抽象的, 并无一定范围。 (三)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一般认为应当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作为依据,侧重于对个人的保护,但认定较为 复杂。建议按照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为标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指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 二、权利的本质 (一)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 第4页共8页
民法总论 (二)意思能力 1、含义 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与结果,并根据此认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之能力。瑞士 称为判断能力,台湾称为识别能力。 注意:此概念仅针对自然人而言。 2、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有意思能力才有民事行为能力。 3、意思能力并非法律赋予的地位或资格,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即对各个具体的民事 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各种因素判断其是否有意思能力,并无统一的标准。 如吸毒的人、喝醉酒的人、精神病人、神童、盲人等形态不一。因此民法只能确定统一 的规定,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为标准认定当事人是否有意思能力。 4、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 在大多数情况下,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意思能 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差异,如成年人在醉酒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四、民事责任能力 (一)含义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应对自己行为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将由其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未规定民事责任能力的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二者有联系,但仍有以下区别: 1、目的不同:设立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使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追求自身利益; 设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2、效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为决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民事责任能力为决定 主体是否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3、性质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总是具体的,有一定的范围;民事责任能力是抽象的, 并无一定范围。 (三)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一般认为应当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作为依据,侧重于对个人的保护,但认定较为 复杂。建议按照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为标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指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 二、权利的本质 (一)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 第 4 页 共 8 页
链典4矮降贸多大 民法总论 代表人物:德国罗马法学者温物夏德,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 2、利益说 代表人物: 德国民法学者耶林,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 代表人物:德国民法学者梅克尔,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即权利由“特定 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 (二)评价 第一种学说无法解释无意思能力的人何以成为权利主体: 第二种学说有其合理的地方,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未必都表现为权利: 第三种学说全面说明了权利的本质,可取。 三、权利的意义 权利由利益和法律之力构成 法律上之力指受法律支持与保障的力量: 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简称为法益 四、权利的分类 (一)以权利之根据为标准 分为公权与私权 (二)以权利之标的为标准 将私权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1、非财产权,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又可细分为人格权与身 份权。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 利。 2、财产权,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3、兼有以上两种性质的权利,如继承权、社员权(包括股权)。 (三)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 即根据法律上之力进行划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三种。 1、支配权: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 面的内容: 具体表现:主要是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与基础权利的关系 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 请求权基础的含义与请求权竞合 3、变动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根据所变动的法 律关系不同,又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1)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特点: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 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与期限。 (2)抗辩权: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目的在于防御。 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抗辩权为永久抗辩权,同时履行抗 辩权则为延期抗辩权。 抗辩权与诉讼上的抗辩 第5页共8页
民法总论 代表人物:德国罗马法学者温物夏德,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 2、利益说 代表人物:德国民法学者耶林,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 代表人物:德国民法学者梅克尔,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即权利由“特定 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 (二)评价 第一种学说无法解释无意思能力的人何以成为权利主体; 第二种学说有其合理的地方,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未必都表现为权利; 第三种学说全面说明了权利的本质,可取。 三、权利的意义 权利由利益和法律之力构成 法律上之力指受法律支持与保障的力量; 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简称为法益 四、权利的分类 (一)以权利之根据为标准 分为公权与私权 (二)以权利之标的为标准 将私权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1、非财产权,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又可细分为人格权与身 份权。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 利。 2、财产权,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3、兼有以上两种性质的权利,如继承权、社员权(包括股权)。 (三)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 即根据法律上之力进行划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三种。 1、支配权: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 面的内容; 具体表现;主要是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与基础权利的关系 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 请求权基础的含义与请求权竞合 3、变动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根据所变动的法 律关系不同,又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1)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特点: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 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与期限。 (2)抗辩权: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目的在于防御。 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抗辩权为永久抗辩权,同时履行抗 辩权则为延期抗辩权。 抗辩权与诉讼上的抗辩 第 5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