裢贵华经将贸墨去是 民法总论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指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人合组织体指由多数自然人集合而成的组织体,如公司: 财合组织体指由财产集合而成的组织体,如宋庆龄基金会。 法律没有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体,不是法人,称为非法人团体,如个人合 伙、个人独资企业。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 赋予团体以民事主体资格,使其成为自然人之外的另外一种民事主体,可以充分发 挥团体在聚集财富等方面的优势。 第二节 法人的本质 一、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 法人的本质指法人为何可以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可以享有权利负 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主要有三种学说: (一)法人拟制说,认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非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 来自法律的拟制。因此,所谓法人就是法律所拟制的人。 (二)法人否认说,认为社会生活中除了个人及财产以外,没有法人的存在。具体 又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过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 无主体的财产而已;第二种观点是受益人主体说,认为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是其 实质主体,所谓法人不过是在形式上为其权利的归属者而已:第三种观点是管理人主体 说,认为实际管理法人财产的人是法人的本体。 (三)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具体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 观点是有机体说,认为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团体有其固有的生命。团体是社会的有机体, 有其团体意思。对此类社会的有机体,赋予法律上的人格,使其成为权利义务主体,就 是法人:第二种观点是组织体说,认为法人是法律上的组织体。 二、各国民法关于法人本质的规定 (一)采法人拟制说的立法 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采纳了法人拟制说。 (二)采法人组织体说的立法 中国台湾地区 (三)民法通则采组织体说 请见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 三、关于法人本质学说的评论 法人拟制说与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相符合,成为长期占据支配 地位的学说,并被若干重要的民法典采纳。不过,目前组织体说已经取代拟制说成为通 说。 第1页共10页
民法总论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指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人合组织体指由多数自然人集合而成的组织体,如公司; 财合组织体指由财产集合而成的组织体,如宋庆龄基金会。 法律没有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体,不是法人,称为非法人团体,如个人合 伙、个人独资企业。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 赋予团体以民事主体资格,使其成为自然人之外的另外一种民事主体,可以充分发 挥团体在聚集财富等方面的优势。 第二节 法人的本质 一、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 法人的本质指法人为何可以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可以享有权利负 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主要有三种学说: (一)法人拟制说,认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非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 来自法律的拟制。因此,所谓法人就是法律所拟制的人。 (二)法人否认说,认为社会生活中除了个人及财产以外,没有法人的存在。具体 又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过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 无主体的财产而已;第二种观点是受益人主体说,认为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是其 实质主体,所谓法人不过是在形式上为其权利的归属者而已;第三种观点是管理人主体 说,认为实际管理法人财产的人是法人的本体。 (三)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具体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 观点是有机体说,认为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团体有其固有的生命。团体是社会的有机体, 有其团体意思。对此类社会的有机体,赋予法律上的人格,使其成为权利义务主体,就 是法人;第二种观点是组织体说,认为法人是法律上的组织体。 二、各国民法关于法人本质的规定 (一)采法人拟制说的立法 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采纳了法人拟制说。 (二)采法人组织体说的立法 中国台湾地区 (三)民法通则采组织体说 请见民法通则第 36 条的规定。 三、关于法人本质学说的评论 法人拟制说与 19 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相符合,成为长期占据支配 地位的学说,并被若干重要的民法典采纳。不过,目前组织体说已经取代拟制说成为通 说。 第 1 页 共 10 页
潮林经舍餐多本是 民法总论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凡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 法人:依据私法(民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请问:(1)中国工商银行(2)北京市政府(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4)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5)中国石化集团总公司是公法人还是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一)区分标准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再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为人的组织 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包括各种公司、合作社、协会、学会。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 体,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包括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 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 (二)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意义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人的结合,其成立基础在人,以社员为必要。例如,甲乙 二人各出资10万元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和乙都是这个公司的股东,也就是这个公 司的社员,因此这个公司就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结合体,其成立基础在财产, 并无社员。例如,为了纪念宋庆龄,中国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基金成立的目的是为了 募集资金服务于中国的慈善事业。这个基金会并没有任何社员,只有财产,这个基金会 的工作人员并不是这个基金会的社员,他们只是为了管理好各方人士捐来的财产。因此, 这个基金会的基础就是财产,因此是财团法人。 2、设立人数及性质不同。设立社团法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设立人,自然人和法人均可。 例如,自然人甲与有限责任公司乙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丙。设立财团法人,可由 一人以单独行为或遗嘱设立。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江平先生成立了“江平民 商法基金会”。 3、目的及设立方式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公益性的,故分为营 利社团法人和公益社团法人。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是营利性的,而中国法学会则是公益 性的。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性的,如少林寺。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取准则设立 主义,而公益目的的法人,无论是公益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取行政许可 主义。 4、组织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其意思机关,属于自律法人,如公司的意思机关为 股东(社员)大会。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为他律法人,如江平教授成立“江平民商法 基金会”,但江平先生本人不能对这个基金会发号施令,而是由这个基金会的管理委员会 决定其事务。 5、解散原因不同。社团法人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而财团法人无社员大会,故不存 在此种解散原因。 (三)社团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社团法人是人的结合,合伙也是人的结合,但二者有如下区别:第一,社团法人的目的 具有永久性,而合伙经营具有暂性:第二,法人必须具有特定的名称和一定的组织,为 超个人的单一体,而合伙仅为各个人的集合:第三,法人的财产属于法人本身,而合伙 的财产属于全体全伙人共同共有:第四,法人的债务仅以法人所有的财产为担保,而合 伙债务除合伙财产外,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例如,甲乙二人各出10万元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欠丙40万元 第2页共10页
民法总论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凡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 法人;依据私法(民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请问:(1)中国工商银行(2)北京市政府(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4)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5)中国石化集团总公司是公法人还是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一)区分标准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再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为人的组织 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包括各种公司、合作社、协会、学会。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 体,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包括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 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 (二)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意义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人的结合,其成立基础在人,以社员为必要。例如,甲乙 二人各出资 10 万元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和乙都是这个公司的股东,也就是这个公 司的社员,因此这个公司就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结合体,其成立基础在财产, 并无社员。例如,为了纪念宋庆龄,中国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基金成立的目的是为了 募集资金服务于中国的慈善事业。这个基金会并没有任何社员,只有财产,这个基金会 的工作人员并不是这个基金会的社员,他们只是为了管理好各方人士捐来的财产。因此, 这个基金会的基础就是财产,因此是财团法人。 2、设立人数及性质不同。设立社团法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设立人,自然人和法人均可。 例如,自然人甲与有限责任公司乙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丙。设立财团法人,可由 一人以单独行为或遗嘱设立。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江平先生成立了“江平民 商法基金会”。 3、目的及设立方式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公益性的,故分为营 利社团法人和公益社团法人。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是营利性的,而中国法学会则是公益 性的。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性的,如少林寺。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取准则设立 主义,而公益目的的法人,无论是公益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取行政许可 主义。 4、组织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其意思机关,属于自律法人,如公司的意思机关为 股东(社员)大会。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为他律法人,如江平教授成立“江平民商法 基金会”,但江平先生本人不能对这个基金会发号施令,而是由这个基金会的管理委员会 决定其事务。 5、解散原因不同。社团法人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而财团法人无社员大会,故不存 在此种解散原因。 (三)社团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社团法人是人的结合,合伙也是人的结合,但二者有如下区别:第一,社团法人的目的 具有永久性,而合伙经营具有暂性;第二,法人必须具有特定的名称和一定的组织,为 超个人的单一体,而合伙仅为各个人的集合;第三,法人的财产属于法人本身,而合伙 的财产属于全体全伙人共同共有;第四,法人的债务仅以法人所有的财产为担保,而合 伙债务除合伙财产外,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例如,甲乙二人各出 10 万元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欠丙 40 万元 第 2 页 共 10 页
链喇卧海贸多大孝 民法总论 债务,而公司当前的资产只有30万。丙只能要求这个公司偿还债务,即使公司的财产不 够偿还债务,丙也不能要求甲乙二人再从自己家里拿钱还债,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社团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要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甲乙二人各出10万元成立一个合伙企业。这个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欠丙40万 元债务,而合伙当前的资产只有30万。丙除了要求这个合伙偿还债务外,如果合伙的财 产不够偿还债务,丙还可以要求甲乙二人再从自己家里拿钱还债,因为合伙不是法人,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甲乙二人作为合伙人要对合伙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都有义务在合伙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时候用自 己的财产偿还剩余的全部债务的义务。在本案中,合伙用30万元偿还了丙的债务,但还 剩10万元债务无法偿还。此时,无论甲还是乙,都有义务从自己的财产中再拿出10万 元偿还合伙债务,这就是无限连带责任。不过,假设由甲偿还了债务,则甲可以向乙追 偿,即甲有权要求乙还给他5万元,因为甲替乙向丙付了5万元。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以私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是公 益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营利法人。 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营利是指积极 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于其成员。各种公司为典型的营利法人,而各种基金会则是典 型的公益法人。 社团法人多数为营利法人,但也有的属于公益法人。财团法人则一定是公益法人。 四、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这是中国民法上的独特的分类方式。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 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后三者均属于非企业法人。应当注意的是,中国法中的社会团 体法人与传统民法中的社团法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大家不要混淆。 五、普通法人与特殊法人 在实行民商合一主义的国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的法人为普通法人,依据民法典以 外的民事特别法的规定设立的法人,为特殊法人。在实行民商分立主义的国家,依据民 法典及商法典的规定设立的法人为普通法人,依其他特别法设立的法人,为特殊法人。 六、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依据法人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 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对中国来说,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之外的法人均属于 外国法人。 问题:1、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与中国相关机构合资在中国天津设立的合资汽车公司是中国 法人还是外国法人? 2、日本三菱银行在中国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是中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或者是非法人团 体? 第3页共10页
民法总论 债务,而公司当前的资产只有 30 万。丙只能要求这个公司偿还债务,即使公司的财产不 够偿还债务,丙也不能要求甲乙二人再从自己家里拿钱还债,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社团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要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甲乙二人各出 10 万元成立一个合伙企业。这个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欠丙 40 万 元债务,而合伙当前的资产只有 30 万。丙除了要求这个合伙偿还债务外,如果合伙的财 产不够偿还债务,丙还可以要求甲乙二人再从自己家里拿钱还债,因为合伙不是法人,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甲乙二人作为合伙人要对合伙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都有义务在合伙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时候用自 己的财产偿还剩余的全部债务的义务。在本案中,合伙用 30 万元偿还了丙的债务,但还 剩 10 万元债务无法偿还。此时,无论甲还是乙,都有义务从自己的财产中再拿出 10 万 元偿还合伙债务,这就是无限连带责任。不过,假设由甲偿还了债务,则甲可以向乙追 偿,即甲有权要求乙还给他 5 万元,因为甲替乙向丙付了 5 万元。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以私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是公 益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营利法人。 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营利是指积极 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于其成员。各种公司为典型的营利法人,而各种基金会则是典 型的公益法人。 社团法人多数为营利法人,但也有的属于公益法人。财团法人则一定是公益法人。 四、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这是中国民法上的独特的分类方式。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 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后三者均属于非企业法人。应当注意的是,中国法中的社会团 体法人与传统民法中的社团法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大家不要混淆。 五、普通法人与特殊法人 在实行民商合一主义的国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的法人为普通法人,依据民法典以 外的民事特别法的规定设立的法人,为特殊法人。在实行民商分立主义的国家,依据民 法典及商法典的规定设立的法人为普通法人,依其他特别法设立的法人,为特殊法人。 六、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依据法人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 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对中国来说,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之外的法人均属于 外国法人。 问题:1、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与中国相关机构合资在中国天津设立的合资汽车公司是中国 法人还是外国法人? 2、日本三菱银行在中国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是中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或者是非法人团 体? 第 3 页 共 10 页
旋剥经降贸墨去号 民法总论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日本式的,规定法人仅于目的范围 内享有权利能力:第二种是瑞士式的,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原则上与自然人相同,但例 外为自然人所专有者,法人不得享有。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第一,自然性质的限制,指因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所产生的对法人权利能力的 限制。例如,法人不能结婚。 第二,法规的限制,例如一般的法人不能从事金融保险业,只有依据《商业银行法》或 《保险法》设立的法人才能够从事。 第三,法人目的的限制,在中国一般理解为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例如,一家从事商品 零售的法人不得从事药品生产。 三、关于目的限制的性质 (一)关于目的限制性质的学说 讨论法人目的限制的意义在于,如果法人从事了其目的之外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甲公司是销售体育器材的公司,在非典盛行的时代,这个公司为了赚钱,开始卖 药。卖药这种行为超出这个公司的目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第一,权利能力限制说,认为法人目的所产生的限制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因此, 法人目的外的行为当然无效,没有补正的余地。 第二,行为能力限制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仅受其性质及法规的限制,法人目的上的 限制只是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法人目的外的行为不一定完全无效,可以通过 相应的追认手续使其成为有效的行为。例如,销售体育器材的公司卖药是无效的民事行 为,但如果该行为事后得到了医药管理部门的批准,则这个行为就可以成为有效的民事 行为。 第三,代表权限制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是划定法人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范围而己。 法人目的外的行为属于超越代表权的行为,应当是无效行为,有存在根据代理理论予以 追认的可能性。 第四,内部责任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是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任而已。所以, 法人目的外的行为当然为有效行为。 (二)法人目的外行为的效力 目前以行为能力限制说为主。 (三)采行为能力限制说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关于这一问题采行为能力限制说。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采法人组织体说,因为认为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法人在工商 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就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但是,由于法人不具有思维能力,因此它的一切行为都是由代表人进行。因此民法规定 第4页共10页
民法总论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日本式的,规定法人仅于目的范围 内享有权利能力;第二种是瑞士式的,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原则上与自然人相同,但例 外为自然人所专有者,法人不得享有。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第一,自然性质的限制,指因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所产生的对法人权利能力的 限制。例如,法人不能结婚。 第二,法规的限制,例如一般的法人不能从事金融保险业,只有依据《商业银行法》或 《保险法》设立的法人才能够从事。 第三,法人目的的限制,在中国一般理解为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例如,一家从事商品 零售的法人不得从事药品生产。 三、关于目的限制的性质 (一)关于目的限制性质的学说 讨论法人目的限制的意义在于,如果法人从事了其目的之外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甲公司是销售体育器材的公司,在非典盛行的时代,这个公司为了赚钱,开始卖 药。卖药这种行为超出这个公司的目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第一,权利能力限制说,认为法人目的所产生的限制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因此, 法人目的外的行为当然无效,没有补正的余地。 第二,行为能力限制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仅受其性质及法规的限制,法人目的上的 限制只是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法人目的外的行为不一定完全无效,可以通过 相应的追认手续使其成为有效的行为。例如,销售体育器材的公司卖药是无效的民事行 为,但如果该行为事后得到了医药管理部门的批准,则这个行为就可以成为有效的民事 行为。 第三,代表权限制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是划定法人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范围而已。 法人目的外的行为属于超越代表权的行为,应当是无效行为,有存在根据代理理论予以 追认的可能性。 第四,内部责任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是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任而已。所以, 法人目的外的行为当然为有效行为。 (二)法人目的外行为的效力 目前以行为能力限制说为主。 (三)采行为能力限制说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关于这一问题采行为能力限制说。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采法人组织体说,因为认为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法人在工商 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就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但是,由于法人不具有思维能力,因此它的一切行为都是由代表人进行。因此民法规定 第 4 页 共 10 页
链喇卧海贸多大孝 民法总论 了法人代表人制度,由代表人代表法人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 的行为。 (二)法人的代表人 1、含义: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就是法人的代表人。 2、关于法人的代表人的学说 第一,代表说。此说基于法人实在说的立场,认为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自身的行为。 代表人是法人的机关,法人与代表人是一个人格,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人的 行为直接视为法人的行为。例如,一个公司的经理代表公司与另外一个公司签订了一个 合同,则这个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而不是由经理承担。 第二,代理说。此说基于法人拟制说的立场,认为法人的代表人在执行法人的对外业务 时,实际上是法人的代理人。代表人与法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过,法人代表人 的行为仍然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3、代表说与代理说的比较 第一,关于法人代表人的行为,两种学说在理论上或实际上都没有差异,代表人的行为 均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根据代理说,如果代表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则意味着法人对他人的行为承担民事 责任。按照代表说,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关于代表人的事实行为,根据代理说,应当作为类似代理的关系处理。根据代表 说,则直接属于法人的行为。 第四,关于法人对财产的占有,根据代理说,法人为间接占有人,代表人则为直接占有 人。根据代表说,法人为直接占有人,代表人为占有机关。 4、中国民法采纳了代表说 中国民法关于法人的本质采纳了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因此关于法人代表人行为的 性质则采取了代表说。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即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 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 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自身的行为,他所发生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均直接归属于法人自身。在公司中,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应当注意的是,法人既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由代表人对外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实施,则由于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合二为一的 关系,不需要法人的授权。如果是由代理人实施,则由于法人与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 事主体,因此代理人必须获得法人的授权才可以。例如,一个公司的董事长代表公司对 外签订合同,由于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由这个公司开具授权委托书。但 是,如果这个公司委托一个律师对外签订合同,则这个律师是公司的代理人,因此需要 由这个公司开具授权委托书才可以。 五、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含义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为侵权 行为能力。 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当法人的代表人所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由法人承担民事 责任。 (二)关于法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学说 第5页共10页
民法总论 了法人代表人制度,由代表人代表法人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 的行为。 (二)法人的代表人 1、含义: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就是法人的代表人。 2、关于法人的代表人的学说 第一,代表说。此说基于法人实在说的立场,认为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自身的行为。 代表人是法人的机关,法人与代表人是一个人格,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人的 行为直接视为法人的行为。例如,一个公司的经理代表公司与另外一个公司签订了一个 合同,则这个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而不是由经理承担。 第二,代理说。此说基于法人拟制说的立场,认为法人的代表人在执行法人的对外业务 时,实际上是法人的代理人。代表人与法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过,法人代表人 的行为仍然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3、代表说与代理说的比较 第一,关于法人代表人的行为,两种学说在理论上或实际上都没有差异,代表人的行为 均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根据代理说,如果代表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则意味着法人对他人的行为承担民事 责任。按照代表说,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关于代表人的事实行为,根据代理说,应当作为类似代理的关系处理。根据代表 说,则直接属于法人的行为。 第四,关于法人对财产的占有,根据代理说,法人为间接占有人,代表人则为直接占有 人。根据代表说,法人为直接占有人,代表人为占有机关。 4、中国民法采纳了代表说 中国民法关于法人的本质采纳了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因此关于法人代表人行为的 性质则采取了代表说。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即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 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 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自身的行为,他所发生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均直接归属于法人自身。在公司中,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应当注意的是,法人既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由代表人对外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实施,则由于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合二为一的 关系,不需要法人的授权。如果是由代理人实施,则由于法人与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 事主体,因此代理人必须获得法人的授权才可以。例如,一个公司的董事长代表公司对 外签订合同,由于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由这个公司开具授权委托书。但 是,如果这个公司委托一个律师对外签订合同,则这个律师是公司的代理人,因此需要 由这个公司开具授权委托书才可以。 五、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含义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为侵权 行为能力。 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当法人的代表人所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由法人承担民事 责任。 (二)关于法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学说 第 5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