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1.4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 核 5.1.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 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丁现场情况、丁程特占及常规施丁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 计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拟定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 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2、拟定的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2.3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2和3.1.4条的规定计价。 5.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 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处理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
7 5 招标控制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5.1.4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 核。 5.1.5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 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 计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拟定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 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2、拟定的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2.3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 3.1.2 和 3.1.4 条的规定计价。 5.2.4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 3.1.5 条的规定计算。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
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6.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相关请求和主张及证明材料。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的投标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3.5.2条规定的。 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投诉后,应在不迟于次日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 声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 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十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活当延长),并作出书面 结论通知投诉人 支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 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8 控制价公布后 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相关请求和主张及证明材料。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的投标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 5.3.1 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 3.5.2 条规定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投诉后,应在不迟于次日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 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十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 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 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价 6.1一般规定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综制 61,2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确定报价成本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 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6.2编制与复核 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总: 9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 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2招 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6.2.3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 规范第3.1.2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确定。 6.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6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 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 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7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9 6 投标价 6.1 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确定报价成本。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 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6.2 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 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6.2.3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 规范第 3.1.2 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 3.1.4 条的规定确定。 6.2.4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 3.1.5 条的规定确定。 6.2.6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 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 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7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定 7.1一般规定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 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 低,且施工图设计己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 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暗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 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0 7 合同价款约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 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 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 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 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 7.2.1 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 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工程计量 8.1一般规定 8.1.1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 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 应在收到报告后?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 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3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 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 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 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4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十 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承包人的计 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 理。 8.25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 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总价合同项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 目标或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8.3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 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3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83.4除按照发包人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 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1
11 8 工程计量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 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2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 应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 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3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 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 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 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4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 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承包人的计 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 理。 8.2.5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 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总价合同项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 目标或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8.3.2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 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8.3.4 除按照发包人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 结算的最终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