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现代日本的议会内阁制度 议会内阁制,即内阁的存在依赖于议会信任的制度。起源于1688年 英国的光荣革命以后。其基本特征是:1内阁根据议会的意思而形成:2阁 僚有议员资格;3议会对内阁具有不信任权;4内阁对议会具有解散权等, 是一种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具有一定抑制均衡和提携连带特色的制度。 一日本的国会制度 《日本国宪法》1947年5月3日生效,同月20日召开第一次国会。 根据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直接代 表主权者即国民的意志,是所有国家机关中最重要的。并且,根据日本法 律的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必须从国会议员中选举产生,内阁成员中国会议 员必须占半数以上。 国会由参众两院助成。两院各自独立议事,但只有在两院决议完全一 致时,才能成为国会的意志。 众议院的议员数为480名。每四年改选一次;参议院的议员数为242 名。任期为六年,每三年改选一半。 日本的国会实行委员会制。众参两院分别下设内阁、总务、法务、外 交防卫、财政金融、文教科学、厚生劳动、农林水产、经济产业、国土交 通、环境、国家基本政策、预算、决算、行政监督、议院运营、惩罚等十 七个常设委员会。每个议员至少担任一个委员会的委员。 1国会的职权 第一,制定和修改法律: 第二,审议和通过国家预算、决算等有关国家财政的议案; 第三,审议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第四,提议修改宪法; 16
16 第三章 现代日本的议会内阁制度 议会内阁制,即内阁的存在依赖于议会信任的制度。起源于 1688 年 英国的光荣革命以后。其基本特征是:1 内阁根据议会的意思而形成;2 阁 僚有议员资格;3 议会对内阁具有不信任权;4 内阁对议会具有解散权等, 是一种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具有一定抑制均衡和提携连带特色的制度。 一 日本的国会制度 《日本国宪法》1947 年 5 月 3 日生效,同月 20 日召开第一次国会。 根据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直接代 表主权者即国民的意志,是所有国家机关中最重要的。并且,根据日本法 律的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必须从国会议员中选举产生,内阁成员中国会议 员必须占半数以上。 国会由参众两院助成。两院各自独立议事,但只有在两院决议完全一 致时,才能成为国会的意志。 众议院的议员数为 480 名。每四年改选一次;参议院的议员数为 242 名。任期为六年,每三年改选一半。 日本的国会实行委员会制。众参两院分别下设内阁、总务、法务、外 交防卫、财政金融、文教科学、厚生劳动、农林水产、经济产业、国土交 通、环境、国家基本政策、预算、决算、行政监督、议院运营、惩罚等十 七个常设委员会。每个议员至少担任一个委员会的委员。 1 国会的职权 第一,制定和修改法律; 第二,审议和通过国家预算、决算等有关国家财政的议案; 第三,审议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第四,提议修改宪法;
第五,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人选。 此外,通过两个由议员组成的专门审理弹劾法官的机构,即“法官诉 追委员会”和“法官弹劾法院”,对法官提出罢免诉讼及审判。 2国会的召开和会期 第一,通常国会。每年一次,1月召开,会期150天。审核预算案等, 最为重要。 第二,临时国会。国家发生急于解决的问题时,如为审议自然灾害对 策的补正预算、举行大选等,由内阁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议员要求而举行。 第三,特别国会。在大选后的30天以内召开。由两院提名新总理大 臣人选。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的会期不定,召开国会时决定。 国会举行会议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全体会议,公开举行,须有议员三 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半数以上赞成,议案通过。另是委员会会议,一 般不公开举行,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才有效,所审议事 项由出席委员半数以上赞成决定成立。 3国会的立法活动及程序 第一,国政调查和受理请愿。 第二,提出法律草案。议员等联名向议长提交。 第三,托付。由议长将法律案交主管常任委员会。 第四,委员会以委员长名义向议长提交修改的法律案。 第五,国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六,两院决议不一致时,召开两院协议会。 第七,通过的决议案介于议长上奏天皇。 4两院的地位 根据宪法规定,众议院比较参议院处于优越地位:第一,预算案众议 院有优先审议权;第二,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案被参议院否决后,众议院如 11
17 第五,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人选。 此外,通过两个由议员组成的专门审理弹劾法官的机构,即“法官诉 追委员会”和“法官弹劾法院”,对法官提出罢免诉讼及审判。 2 国会的召开和会期 第一,通常国会。每年一次,1 月召开,会期 150 天。审核预算案等, 最为重要。 第二,临时国会。国家发生急于解决的问题时,如为审议自然灾害对 策的补正预算、举行大选等,由内阁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议员要求而举行。 第三,特别国会。在大选后的 30 天以内召开。由两院提名新总理大 臣人选。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的会期不定,召开国会时决定。 国会举行会议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全体会议,公开举行,须有议员三 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半数以上赞成,议案通过。另是委员会会议,一 般不公开举行,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才有效,所审议事 项由出席委员半数以上赞成决定成立。 3 国会的立法活动及程序 第一,国政调查和受理请愿。 第二,提出法律草案。议员等联名向议长提交。 第三,托付。由议长将法律案交主管常任委员会。 第四,委员会以委员长名义向议长提交修改的法律案。 第五,国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六,两院决议不一致时,召开两院协议会。 第七,通过的决议案介于议长上奏天皇。 4 两院的地位 根据宪法规定,众议院比较参议院处于优越地位:第一,预算案众议 院有优先审议权;第二,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案被参议院否决后,众议院如
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法律案就能成立;第三,对于预算案、 条约和提名总理大臣案等,两院意见不一致并且在协议会上也不能达成协 议时,众议院的决议可以成为国会的决议。 5日本立法过程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法律案由内阁提出的在数量上占压倒多数。1947年到 1988年,内阁提出的占68%:议员提出的占32%。从成立件数看,内阁提 出的占85%;议员提出的占15%。从以上数字看,行政府的内阁在议会内 阁制度下实际上是掌握了立法的主导权的。 第二个特点是与欧美的三议会制度(1提出议案;2大会审议辩论; 3表决通过)不同,议案审议以委员会审议为中心,大会审议逐渐形式化。 这样,审议过程虽有效率化和加快速度的好处,同时也有不透明、易被利 益集团和特定政治集团影响之弊害。 第三个特点是公务员在立法过程作用甚大。一是内阁提出的法案实际 上是由股长、课长助理、课长等实力官僚具体制作的。二是在关于法案审 议时,有关委员会所属的议员和相关省厅的公务员相互配合,即通过公务 员帮助议员或大臣答辩的方式,使法案得以通过。三是法案通过后,往往 要由相关省厅制作配套法规及政令、告示等具体配合法律的实施,在这实 施过程中,制定法规和政令实际上具有了基于法律的委任命令、即补充法 律的委任立法的性质,当然这个委任是有限制性的,但因其对法律的实际 解释权,故国民生活的影响甚大。 二日本的内阁制度 1内阁的产生和职权 内阁即日本的中央政府,是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 内阁的成员为总理大臣和负责各省厅的国务大臣。总理大臣由国会议 员中依国会决议提名,经通过而产生。在日本,基本上是由日本众议院的
18 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法律案就能成立;第三,对于预算案、 条约和提名总理大臣案等,两院意见不一致并且在协议会上也不能达成协 议时,众议院的决议可以成为国会的决议。 5 日本立法过程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法律案由内阁提出的在数量上占压倒多数。1947 年到 1988 年,内阁提出的占 68%;议员提出的占 32%。从成立件数看,内阁提 出的占 85%;议员提出的占 15%。从以上数字看,行政府的内阁在议会内 阁制度下实际上是掌握了立法的主导权的。 第二个特点是与欧美的三议会制度(1 提出议案;2 大会审议辩论; 3 表决通过)不同,议案审议以委员会审议为中心,大会审议逐渐形式化。 这样,审议过程虽有效率化和加快速度的好处,同时也有不透明、易被利 益集团和特定政治集团影响之弊害。 第三个特点是公务员在立法过程作用甚大。一是内阁提出的法案实际 上是由股长、课长助理、课长等实力官僚具体制作的。二是在关于法案审 议时,有关委员会所属的议员和相关省厅的公务员相互配合,即通过公务 员帮助议员或大臣答辩的方式,使法案得以通过。三是法案通过后,往往 要由相关省厅制作配套法规及政令、告示等具体配合法律的实施,在这实 施过程中,制定法规和政令实际上具有了基于法律的委任命令、即补充法 律的委任立法的性质,当然这个委任是有限制性的,但因其对法律的实际 解释权,故国民生活的影响甚大。 二 日本的内阁制度 1 内阁的产生和职权 内阁即日本的中央政府,是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 内阁的成员为总理大臣和负责各省厅的国务大臣。总理大臣由国会议 员中依国会决议提名,经通过而产生。在日本,基本上是由日本众议院的
多数党领袖为其候选人。总理大臣被提名并任命后,由他选择阁僚即开始 组阁过程。按照自民党的惯例,这个选择阁僚的过程,也是各个派系争权 夺利的过程。国务大臣大多从国会议员中选出,也有少数是非议员的专业 人士。 内阁的主要职权:1总揽行政权;2执行以下一般行政事务,即执行 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对外关系:掌管有关官吏事务;编制并提出预算案; 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所需的行政法规;决定大赦和特赦、减刑、免刑及 恢复权利;3对天皇的国事行为予以建议和承认;4解散众议院,宣布大 选;5召开国会和决定召开临时国会;6众议院解散时,要求召开参议院 紧急会议;7提名最高法院院长人选,任命各级法官;8向国会提交国家 决算和会计检察院审查报告;9向国会及国民报告国家财政状况。 内阁议事以全体一致为原则,总理大臣有最后决定权。 总理大臣的主要职权: 1内阁的代表权;2国务大臣的任免权;3对起诉国务大臣的同意权, 否则不能被公诉;4法律及政令的连署权,法律及政令在分管大臣署名后, 须由总理大臣连署;5主持内阁会议:6根据国家公安委员会的建议,在 全国宣布紧急状态或调动自卫队,但事后须由国会追认。 2内阁的组织机构 日本内阁的组织机构基本上依据1948年的《国家行政组织法》。经几 十年的调整,演变成以总理府为首的由22个省厅组成的机构体系。 根据1948年制定的《国家行政组织法》,日本的中央政府也就是内阁 的结构为总理府为首的由22个省厅组成的体系。 总理府:总理本府: 委员会:公正交易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为国务 大臣)、公害等调整委员会: 厅:宫内厅、总务厅、经济企划厅、科学技术厅、环境厅、 国土厅、北海道开发厅和冲绳开发厅(除宫内厅,长官为国 0
19 多数党领袖为其候选人。总理大臣被提名并任命后,由他选择阁僚即开始 组阁过程。按照自民党的惯例,这个选择阁僚的过程,也是各个派系争权 夺利的过程。国务大臣大多从国会议员中选出,也有少数是非议员的专业 人士。 内阁的主要职权:1 总揽行政权;2 执行以下一般行政事务,即执行 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对外关系;掌管有关官吏事务;编制并提出预算案; 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所需的行政法规;决定大赦和特赦、减刑、免刑及 恢复权利;3 对天皇的国事行为予以建议和承认;4 解散众议院,宣布大 选;5 召开国会和决定召开临时国会;6 众议院解散时,要求召开参议院 紧急会议;7 提名最高法院院长人选,任命各级法官;8 向国会提交国家 决算和会计检察院审查报告;9 向国会及国民报告国家财政状况。 内阁议事以全体一致为原则,总理大臣有最后决定权。 总理大臣的主要职权: 1 内阁的代表权;2 国务大臣的任免权;3 对起诉国务大臣的同意权, 否则不能被公诉;4 法律及政令的连署权,法律及政令在分管大臣署名后, 须由总理大臣连署;5 主持内阁会议;6 根据国家公安委员会的建议,在 全国宣布紧急状态或调动自卫队,但事后须由国会追认。 2 内阁的组织机构 日本内阁的组织机构基本上依据 1948 年的《国家行政组织法》。经几 十年的调整,演变成以总理府为首的由 22 个省厅组成的机构体系。 根据 1948 年制定的《国家行政组织法》,日本的中央政府也就是内阁 的结构为总理府为首的由 22 个省厅组成的体系。 总理府:总理本府; 委员会:公正交易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为国务 大臣)、公害等调整委员会; 厅:宫内厅、总务厅、经济企划厅、科学技术厅、环境厅、 国土厅、北海道开发厅和冲绳开发厅(除宫内厅,长官为国
务大臣): 省:外务省、财政省、法务省、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运输省、 劳动省、建设省、自治省、防卫省 30
20 务大臣); 省:外务省、财政省、法务省、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运输省、 劳动省、建设省、自治省、防卫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