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所以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仅有依法开发利用的权利,同时还负有 保护的义务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二 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防治 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利用者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 责任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认为环境资源不是劳动创造的,没有劳动价值:随着 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化,人们认识到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其价值表现 在自然再生产能力上,人类为维护、恢复、增殖自然资源及开发替代资源应付出的必要 劳动时间。所以,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实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是理所当然的 破坏者恢复″,是指因开发环境资源而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负有 恢复整治的责任。 2、意义 (1)可以促使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可以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 3、贯彻 该原则的贯彻实施方面,我国目前主要实行了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排污收费制度、 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以及限期治理制度等,通过具体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来明确 各种强制性环境与资源整治措施和养护责任。 (1)结合技术改造、治理工业污染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解决我国工业污染的一条 根本途径。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要 求所有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技术改造规划时,必须提出防治污染的要求和技术 措施,并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组织实施;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环境 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开展综合利用 把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 (2)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实行限期治理是分期分批解决我 国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
条件。所以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仅有依法开发利用的权利,同时还负有 保护的义务。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二 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防治 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利用者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 责任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认为环境资源不是劳动创造的,没有劳动价值;随着 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化,人们认识到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其价值表现 在自然再生产能力上,人类为维护、恢复、增殖自然资源及开发替代资源应付出的必要 劳动时间。所以,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实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是理所当然的 “破坏者恢复”,是指因开发环境资源而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负有 恢复整治的责任。 2、意义 ⑴可以促使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⑵可以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 3、贯彻 该原则的贯彻实施方面,我国目前主要实行了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排污收费制度、 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以及限期治理制度等,通过具体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来明确 各种强制性环境与资源整治措施和养护责任。 ⑴结合技术改造、治理工业污染 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解决我国工业污染的一条 根本途径。1983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要 求所有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技术改造规划时,必须提出防治污染的要求和技术 措施,并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组织实施;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环境 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开展综合利用, 把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 ⑵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 实行限期治理是分期分批解决我 国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
(3)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止在开发建设活动中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 污染和破坏 (4)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主要有:征收 排污费:征收资源费和资源税;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 六、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1、概念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环境管 理,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乡人民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千 家万户。《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 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执行这一原则,就是把对环境的国家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把依法保护环境和人 民群众的自觉维护相结合。 2、意义 (1)有利于调动各行各业和广大群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共同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环 境保护是一项公益性的全民事业。挖掘群众中蕴藏着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巨大潜力,是 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条件。 (2)有利于吸收群众参加环境管理每个公民都有享受清洁、优美、安静的环境的权 利,同时也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证明,广大群众有保护和 改善环境的强烈愿望,有参与环境管理的迫切要求。 3、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的贯彻 (1)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让每个公民了解环境保护的方针、政 策和法律、法规,懂得环境科学基础知识,从而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这是 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基础 (2)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切实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环境保护法》第11 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 况公报。通过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使广大群众了解环境污染和破坏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 情况,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保护环境的迫切性,増强基保护环境的责任感
⑶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止在开发建设活动中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 污染和破坏。 ⑷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主要有:征收 排污费;征收资源费和资源税;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 六、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1、概念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环境管 理,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乡人民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千 家万户。《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 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执行这一原则,就是把对环境的国家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把依法保护环境和人 民群众的自觉维护相结合。 2、意义 ⑴有利于调动各行各业和广大群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共同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环 境保护是一项公益性的全民事业。挖掘群众中蕴藏着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巨大潜力,是 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条件。 ⑵有利于吸收群众参加环境管理 每个公民都有享受清洁、优美、安静的环境的权 利,同时也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证明,广大群众有保护和 改善环境的强烈愿望,有参与环境管理的迫切要求。 3、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的贯彻 ⑴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让每个公民了解环境保护的方针、政 策和法律、法规,懂得环境科学基础知识,从而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这是 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基础。 ⑵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切实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环境保护法》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 况公报。通过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使广大群众了解环境污染和破坏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 情况,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保护环境的迫切性,增强基保护环境的责任感
(3)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群众基 础和社会保证。如《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的规定,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一种体现。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有待提高。 国外环境权理论 近年来国外有学者提出"环境公共财产理论"、"公共委托理论"和"公民环境权理论" 环境公共财产理论是经济学家基于公共物品经济学提出的。这种观点认为:空气 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不能想古典经济学的观点那样,认为它是一种 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物,任何人无需任何代价既可任意占有和处置。环境污染的 根源或环境质量之所以会恶化,关键是由于人们所使用的环境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够 严密和周全所致。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的环境要素在当今受到严重污染和破 坏,以致威胁人类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该视为"自由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公共信托理论认为:环境资源应该是人类的共同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任何个人不能任意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共有财产,共有人委托国家 来管理。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 以"环境公共财产理论"、"公共委托理论"为依据,一位美国教授提出了"公民环境 权理论"。他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 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法律保护。并由此引出了公众参与环境管 理的各种权利。 从法律上说,环境保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应该把 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更加广泛的民主基础上,把政府、企业的环境管理活动和法律的执 行建立在人民群众广泛支持、参与和监督的基础上 、我国公民的环境权 (1)公民的法律权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 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例如:《宪法》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 保护法》第1条关于立法的目的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这实际上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的环境权。 (2)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⑶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群众基 础和社会保证。如《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的规定,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一种体现。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有待提高。 4、国外环境权理论 近年来国外有学者提出"环境公共财产理论"、"公共委托理论"和"公民环境权理论"。 环境公共财产理论是经济学家基于公共物品经济学提出的。这种观点认为:空气、 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不能想古典经济学的观点那样,认为它是一种 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物,任何人无需任何代价既可任意占有和处置。环境污染的 根源或环境质量之所以会恶化,关键是由于人们所使用的环境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够 严密和周全所致。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的环境要素在当今受到严重污染和破 坏,以致威胁人类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该视为"自由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公共信托理论认为:环境资源应该是人类的共同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任何个人不能任意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共有财产,共有人委托国家 来管理。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 以"环境公共财产理论"、"公共委托理论"为依据,一位美国教授提出了"公民环境 权理论"。他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 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法律保护。并由此引出了公众参与环境管 理的各种权利。 从法律上说,环境保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应该把 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更加广泛的民主基础上,把政府、企业的环境管理活动和法律的执 行建立在人民群众广泛支持、参与和监督的基础上。 5、我国公民的环境权 ⑴公民的法律权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 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 例如:《宪法》 第 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境 保护法》第 1 条关于立法的目的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这实际上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的环境权。 ⑵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 过公众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 规定,我国公民可以有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 (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 护法》等都对公民享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作了规定,充分体现了环境管理的民主 原则。但在实践中,公民如何真正有效地参与环境管理,参与监督以及检举,还存在许 多困难,如缺乏具体行使权利的形式、程序和具体的法律规定。 第四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狭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 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査、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 科学依据 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进行某项重大活动(如经济发展政策、规划、重大经济开 发计划等)之前,事先对该项活动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 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 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有以下特点: (1)预测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不同。后者是指通过环境调査和监测 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 什么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 (2)客观性。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然后作出科学的预测和评价。 (3)综合性。涉及到多种学科;需要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设计、科 研等单位互相协作,共同完成评价任务 根据开发建设活动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开发建设的环 境影响评价和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如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 过公众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一 规定,我国公民可以有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 ⑶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 护法》等都对公民享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作了规定,充分体现了环境管理的民主 原则。但在实践中,公民如何真正有效地参与环境管理,参与监督以及检举,还存在许 多困难,如缺乏具体行使权利的形式、程序和具体的法律规定。 第四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狭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 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 科学依据; 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进行某项重大活动(如经济发展政策、规划、重大经济开 发计划等)之前,事先对该项活动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 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 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有以下特点: ⑴ 预测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不同。后者是指通过环境调查和监测, 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 什么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 ⑵ 客观性。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然后作出科学的预测和评价。 ⑶ 综合性。涉及到多种学科;需要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设计、科 研等单位互相协作,共同完成评价任务。 根据开发建设活动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开发建设的环 境影响评价和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如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编(填)报和审批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的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规定的总称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1)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单 纯的末端治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环境质量下降局面的。 (2)可以为确定某一地区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弄清 该地区的环境现状,及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的 轨道。从而有效地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最早是由美国的柯德威乐教授提出的。 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79年《环境保护法》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 1986年修改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计委、经委) 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 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 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对申领《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职责、考核及罚则作了规定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评价范围、内容、 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 1999年3月30日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在制定之中 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编(填)报和审批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的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规定的总称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⑴ 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单 纯的末端治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环境质量下降局面的。 ⑵ 可以为确定某一地区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可弄清 该地区的环境现状,及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⑶ 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的 轨道。从而有效地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最早是由美国的柯德威乐教授提出的。 1969 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79 年《环境保护法》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1981 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 1986 年修改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计委、经委) 1989 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 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 1989 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对申领《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职责、考核及罚则作了规定。 1998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对评价范围、内容、 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 1999 年 3 月 30 日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在制定之中。 2002 年 10 月 28 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