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将规划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并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为编制 机关的法定任务,可以促使规划编制机关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正确对待经济发展和 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把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 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 等一系列规划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相应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和法律责仼。其中将规 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对于综合规划以及指导性的专项规划,在编制规划时应编 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实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用~篇章″的形式, 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用ν说明″或者"专项说明″的形式);对于非指导性的专项规划,应该 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中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 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者和具体评价者 组织编制规划者负责组织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评价者既 可以是组织编制该规划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也可以是其委托的单位或者专家组。评价 工作的成果是关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关于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规划形成初步方案,至上报审批之前进行。 评价成果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者负责审定和上报 其审批机关同为负责规划草案的审批机关。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进行全面、详 细的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影响或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⑴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将规划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并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为编制 机关的法定任务,可以促使规划编制机关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正确对待经济发展和 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把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 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 等一系列规划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相应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和法律责任。其中将规 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对于综合规划以及指导性的专项规划,在编制规划时应编 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实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用“篇章”的形式, 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用“说明”或者“专项说明”的形式);对于非指导性的专项规划,应该 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中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 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者和具体评价者 组织编制规划者负责组织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评价者既 可以是组织编制该规划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也可以是其委托的单位或者专家组。评价 工作的成果是关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关于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规划形成初步方案,至上报审批之前进行。 评价成果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者负责审定和上报。 其审批机关同为负责规划草案的审批机关。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进行全面、详 细的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影响或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这表明,并不是所有的新建企业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要看它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 大小 (2)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专项规划(非指导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①建设项目概况。 ②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 ③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近期和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 ④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 ⑤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损益分析 ⑥环境监测制度建议 ⑦结论 (3)编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程序 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比较 环评的时间不同。 规划环评是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的。对于建设项目的环评是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阶段完成 的。并且对规划环评必须要有公众参与(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 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 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项目流程: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总体设计→获批准后将进入实施阶段。 如果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也必须在项目施工之前完成。 法律形式不同
这表明,并不是所有的新建企业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要看它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 大小。 ⑵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专项规划(非指导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①建设项目概况。 ②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 ③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近期和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 ④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 ⑤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损益分析。 ⑥环境监测制度建议。 ⑦结论。 ⑶ 编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程序 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比较 环评的时间不同。 规划环评是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的。对于建设项目的环评是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阶段完成 的。并且对规划环评必须要有公众参与(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 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 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项目流程: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总体设计→获批准后将进入实施阶段。 如果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也必须在项目施工之前完成。 法律形式不同
规划环评只有一种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内容和要求不同(环评法中明确地引入了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规划环评的必经程序(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 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 见。)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管理 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一切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评价证书》,凭证开展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评价证书》设甲级、乙级两种 《评价证书》由国家环保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查核发 并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同时制度 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 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2、"三同时”制度的意义 (1)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 理,而三同时"制度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 (2)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 (3)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3、"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 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 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要求
规划环评只有一种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内容和要求不同(环评法中明确地引入了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规划环评的必经程序(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 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 见。)。 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管理 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一切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评价证书》,凭证开展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评价证书》设甲级、乙级两种。 《评价证书》由国家环保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查核发 并实行监督和管理。 二、“三同时”制度 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 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2、“三同时”制度的意义 ⑴ 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 理,而“三同时”制度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 ⑵ 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 ⑶ 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3、“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 1972 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 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三同时制度的发展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 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 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 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职责及管理程序 和审査、审批的时限要求,确立了"以新带老"的原则和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收报告制度等。 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 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 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 责任 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4、"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三、排污收费制度 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 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杋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和向大气、陆地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有关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依据、范围以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等规定的总称。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 污染,改善环境。 排污收费的特点是: 1)强制征收。 (2)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按区域实行分级管理
“三同时”制度的发展 1979 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 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 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 1984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1986 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职责及管理程序 和审查、审批的时限要求,确立了“以新带老”的原则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收报告”制度等。 1996 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 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 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 责任 1998 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4、“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三、排污收费制度 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 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和向大气、陆地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有关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依据、范围以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等规定的总称。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 污染,改善环境。 排污收费的特点是: ⑴ 强制征收。 ⑵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按区域实行分级管理
(3)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区域 环境综合治理;用排污费建立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 2、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1)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2)增强排污者治理污染的能力。 (3)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 (4)加强环保部门自身建设。排污费的20%由各地环保部门掌握 3、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7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污水收费法》。 我国在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 1979年《环境保护法》确定了这一制度,并在苏州、杭州、济南三个城市试点。 1982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 1984-1991年,完善排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岀,要按照ν排污费高于污 染治理成本的原则 4、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规定 注意:水污染法规定:向陆地水体排污及收费,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的 制度。新大气法规定:排污排污及收费;超标就违法。 四、许可证制度 1、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许可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在法律上,许可表现为认可、登记、承认等,并通常以证书的形式表现 许可证既是国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可,又是行政管理 相对人得到法律保护的凭证 许可证的种类主要有: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捕捞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进出口许
⑶ 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区域 环境综合治理;用排污费建立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 2、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⑴ 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⑵ 增强排污者治理污染的能力。 ⑶ 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 ⑷ 加强环保部门自身建设。排污费的 20%由各地环保部门掌握 3、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76 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污水收费法》。 我国在 1978 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 1979 年《环境保护法》确定了这一制度,并在苏州、杭州、济南三个城市试点。 1982 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 1984-1991 年,完善排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1996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按照“排污费高于污 染治理成本”的原则。 4、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规定 注意:水污染法规定:向陆地水体排污及收费,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的 制度。新大气法规定:排污排污及收费;超标就违法。 四、许可证制度 1、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许可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在法律上,许可表现为认可、登记、承认等,并通常以证书的形式表现。 许可证 既是国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可,又是行政管理 相对人得到法律保护的凭证。 许可证的种类主要有: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捕捞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进出口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