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学案例目录 银行法部分 、存单纠纷案件 案例1:如何确定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案例3:存单纠纷案件中银行的举证责任 135 案例4:借新还旧法律效力问题 案例5:冒用他人银行卡行为的定罪分析 9 案例6: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法律界定 12 案例7:信用卡挂失后的风险责任承担 14 二、货款担保纠纷案件 案例1:保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6 案例2: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 案例3:保证期间及其效力 案例4: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案例5:保证人抗辩权的行使 案例6:物保与人保并存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7: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33 案例8: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案例9:动产抵押法律问题 37 案例10: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问题 0 案例11: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 .42 案例1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法律问题… 44 票据法部分 案例1: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8
1 教学案例目录 银行法部分 一、存单纠纷案件 案例 1:如何确定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1 案例 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3 案例 3:存单纠纷案件中银行的举证责任……………………………….5 案例 4:借新还旧法律效力问题………………………………………….7 案例 5:冒用他人银行卡行为的定罪分析……………………………….9 案例 6: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法律界定………………………………12 案例 7:信用卡挂失后的风险责任承担………………………………..14 二、贷款担保纠纷案件 案例 1:保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6 案例 2: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20 案例 3:保证期间及其效力……………………………………………..22 案例 4: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26 案例 5:保证人抗辩权的行使……………………………………………27 案例 6:物保与人保并存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30 案例 7: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33 案例 8: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34 案例 9:动产抵押法律问题………………………………………………37 案例 10: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问题……………………………………….40 案例 11: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42 案例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法律问题………………………….44 票据法部分 案例 1: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48
案例2:票据交付的法律意义 56 案例3:伪造票据的责任承担问题. .58 案例4:票据变造中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 60 案例5:票据法上代理制度的适用 62 案例6: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关系中“对价”的特殊规定 64 案例7:支票付款中付款银行的法律责任 案例8: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后持票人的权利 .66 案例9: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证券法部分 案例1:证券发行中虚假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 案例2: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案例3: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75 案例4:证券商欺诈客户的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案例5: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性质界定..79 保险法部分 案例1: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84 案例2:保险合同的订立 86 案例3: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4:保险合同的无效 案例5: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确认 案例6: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案例7:财产保险中的保险赔偿 94 案例8: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认. 96 案例9: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10: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99 案例1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 100 案例12: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 101
2 案例 2:票据交付的法律意义………………………………………..56 案例 3:伪造票据的责任承担问题…………………………………..58 案例 4:票据变造中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60 案例 5:票据法上代理制度的适用…………………………………..62 案例 6: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关系中“对价”的特殊规定…………..64 案例 7:支票付款中付款银行的法律责任……………………………65 案例 8: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后持票人的权利……………..66 案例 9: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分……………………………….67 证券法部分 案例 1:证券发行中虚假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69 案例 2: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72 案例 3: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75 案例 4:证券商欺诈客户的行为及其责任承担………………………..76 案例 5: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性质界定…..79 保险法部分 案例 1: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84 案例 2:保险合同的订立…………………………………………………86 案例 3: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88 案例 4:保险合同的无效…………………………………………………89 案例 5: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确认……………………………………91 案例 6: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92 案例 7:财产保险中的保险赔偿…………………………………………94 案例 8: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认……………………………………96 案例 9: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98 案例 10: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金的给付问题………………………….99 案例 1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100 案例 12: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101
银行法 一、存单纠纷案件 案例1:如何确定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2004年2月24日,某送变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 A办事处开出500万元银行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B分理处(以下称B分理处)贴现, 并于2004年2月25日将该款解付到送变电公司总会计师黎某在B分理处办理的活期存折 上。2004年2月27日,黎某到B分理处办理活期取款500万元手续,B分理处未支付现金, 办理了转存手续,开出了存单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该存单账号为 04-521,存款金额为500万元,存款期限半年,从2004年2月27日至2004年8月27 日,利息按年利率3%计付。存单户名为某送变电公司。B分理处虽承认出具过该存单,但称 该存款单开出时,户名未填写,是空白的;在办理黎某活期取款500万元款项的同时,已经 黎某同意同时办理了将这500万元存款转为吴某的活期存款手续,并同时办理了昊某的活期 取款及定期存款手续;1534521号存款单是交给吴某的,该存款单在储蓄所底单上的户名为 吴某。吴某于2004年3月2日到B分理处办理1534521号存款单的挂失手续,B分理处受 理后,于2004年3月12日给吴某办理了500万元的挂失转存活期储蓄存折。吴某于2004 年3月12日起分批将500万元款项取走。送变电公司持B分理处开出的1534521号存单 于存款期届满后到B分理处取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分析方法与思路 1、首先弄清案件基本事实,注意区分背景性事实与基本事实(如本案中的开具汇票、票 据贴现即为背景性事实,交付现金500万元则为基本事实本案的基本事实应归纳为:送 变电公司以票据贴现方式向银行实际交付现金500万元,并以现金转存方式取得B分理处编
3 银 行 法 一、存单纠纷案件 案例 1:如何确定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2004 年 2 月 24 日,某送变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 A 办事处开出 500 万元银行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 B 分理处(以下称 B 分理处)贴现, 并于 2004 年 2 月 25 日将该款解付到送变电公司总会计师黎某在 B 分理处办理的活期存折 上。2004 年 2 月 27 日,黎某到 B 分理处办理活期取款 500 万元手续,B 分理处未支付现金, 办理了转存手续,开出了存单号为 1534521 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该存单账号为 04-521,存款金额为 500 万元,存款期限半年,从 2004 年 2 月 27 日至 2004 年 8 月 27 日,利息按年利率 3%计付。存单户名为某送变电公司。B 分理处虽承认出具过该存单,但称 该存款单开出时,户名未填写,是空白的;在办理黎某活期取款 500 万元款项的同时,已经 黎某同意同时办理了将这 500 万元存款转为吴某的活期存款手续,并同时办理了吴某的活期 取款及定期存款手续;1534521 号存款单是交给吴某的,该存款单在储蓄所底单上的户名为 吴某。吴某于 2004 年 3 月 2 日到 B 分理处办理 1534521 号存款单的挂失手续,B 分理处受 理后,于 2004 年 3 月 12 日给吴某办理了 500 万元的挂失转存活期储蓄存折。吴某于 2004 年 3 月 12 日起分批将 500 万元款项取走。送变电公司持 B 分理处开出的 1534521 号存单 于存款期届满后到 B 分理处取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分析方法与思路 1、首先弄清案件基本事实,注意区分背景性事实与基本事实(如本案中的开具汇票、票 据贴现即为背景性事实,交付现金 500 万元则为基本事实)。本案的基本事实应归纳为:送 变电公司以票据贴现方式向银行实际交付现金 500 万元,并以现金转存方式取得 B 分理处编
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 2、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理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送变电公司作为原告,其 与被告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为存款关系。除此之外,送变电公司的总会计师黎某与B分理处 之间的关系,吴某与黎某、送变电公司之间的关系,吴某与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均与本案 诉讼无关。 3、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和各自主张归纳出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编号为1534521 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是否为有效存单,其合法持有人到底是谁。 4、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 处理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 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 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 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同时,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如银 行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与银行底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人 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银行之的存款关系成立,银行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处理结论 送变电公司向B分理处真实交付了500万元,B分理处也向其出具了形式要件齐全的真 实的存单。在此事实前提下,B分理处以存单岀具时为空白存单,底单存款人为吴某,且存 单已被挂失,款项已被支取的理由不能成立。B分理处应向有效存单的合法持有人送变电公 司支付存单载明的本金和利息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是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
4 号为 1534521 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 2、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理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送变电公司作为原告,其 与被告 B 分理处之间的关系为存款关系。除此之外,送变电公司的总会计师黎某与 B 分理处 之间的关系,吴某与黎某、送变电公司之间的关系,吴某与 B 分理处之间的关系,均与本案 诉讼无关。 3、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和各自主张,归纳出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编号为 1534521 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是否为有效存单,其合法持有人到底是谁。 4、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 处理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 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 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 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同时,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如银 行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与银行底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人 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银行之的存款关系成立,银行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处理结论 送变电公司向 B 分理处真实交付了 500 万元,B 分理处也向其出具了形式要件齐全的真 实的存单。在此事实前提下,B 分理处以存单出具时为空白存单,底单存款人为吴某,且存 单已被挂失,款项已被支取的理由不能成立。B 分理处应向有效存单的合法持有人送变电公 司支付存单载明的本金和利息。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是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
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法院提起的确认 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双方当事 人争议的焦点基本集中在是否建立了真实的存款关系。由于存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双方不仅 需要有存款和吸收存款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存款人将金钱交付给金融机构之行为。因此, 法院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时均遴循“双重真实性”原则。 在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由于存单底单系银行自制凭证,且始终保管在银行手里,因此 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案例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Y市贤达公司缺乏资金,该公司经理张鹏找到某银行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主任朱某要求 替其解决资金500万元。朱某此时也正为完不成上级规定的吸储指标而发愁,于是朱某对张 鹏说:“你如果能给分理处揽来500万元存款,我就贷给你。”张鹏找到γ市和通工贸公司的 经理张书义言明此事并许诺说:“你如果将500万元存到鸿兴分理处,除分理处给你正常的 银行利息外,我还要多给你一年10%的利息。”张书义考虑将钱存入银行非常保险,且额外 多得10%的利息就答应了。张书义指派会计于2002年6月将一张50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到 鸿兴分理处办理为期一年的存款手续。鸿兴分理处为和通工贸公司出具了存款为期一年,年 利率为10%的存单。并在该款进账后,将款划到了贤达公司的账户内。同年7月,和通公司 收到了鸿兴分理处转来的贤达公司付给和通公司的100万元的利息(贤达公司共付利息125 万元,鸿兴分理处扣下25万元λ后由于贤达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清偿 和通公司的500万元本金,和通公司便持存单以某银行Y市支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银 行Y市支行偿付和通公司的存款500万元 分析方法与思路
5 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法院提起的确认 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双方当事 人争议的焦点基本集中在是否建立了真实的存款关系。由于存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双方不仅 需要有存款和吸收存款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存款人将金钱交付给金融机构之行为。因此, 法院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时均遵循“双重真实性”原则。 在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由于存单底单系银行自制凭证,且始终保管在银行手里,因此 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案例 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Y 市贤达公司缺乏资金,该公司经理张鹏找到某银行 Y 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主任朱某要求 替其解决资金 500 万元。朱某此时也正为完不成上级规定的吸储指标而发愁,于是朱某对张 鹏说:“你如果能给分理处揽来 500 万元存款,我就贷给你。”张鹏找到 Y 市和通工贸公司的 经理张书义言明此事并许诺说:“你如果将 500 万元存到鸿兴分理处,除分理处给你正常的 银行利息外,我还要多给你一年 10%的利息。”张书义考虑将钱存入银行非常保险,且额外 多得 10%的利息就答应了。张书义指派会计于 2002 年 6 月将一张 500 万元的转账支票交到 鸿兴分理处办理为期一年的存款手续。鸿兴分理处为和通工贸公司出具了存款为期一年,年 利率为 10%的存单。并在该款进账后,将款划到了贤达公司的账户内。同年 7 月,和通公司 收到了鸿兴分理处转来的贤达公司付给和通公司的 100 万元的利息(贤达公司共付利息 125 万元,鸿兴分理处扣下 25 万元)。后由于贤达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清偿 和通公司的 500 万元本金,和通公司便持存单以某银行 Y 市支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银 行 Y 市支行偿付和通公司的存款 500 万元。 分析方法与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