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早在70年代初,中国就在国家计划工作提出了"要把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列入 国民经济计划中去"的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进程中协调环境保护的政策 1979年,在中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第一次对该原则作了法律规定 该法在第5条规定:"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作好环境保护 工作;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 织实施…… 为了贯彻和落实该原则,198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 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其中特别规定了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并且各级人民政 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求必须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综合平衡的 重要内容,把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切实纳入计划和规划,加强计划管理。 1983年12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会议进一步总结我国环境保护的 基本经验,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的方针。原国务院副总理李 鹏代表国务院在大会报告中提出了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现代化建设中的 项基本保证条件和战略任务。在这次大会上,该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解释,这就是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 1989年12月,新修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在总结了该原则的立法和实 施经验的基础之上,重新对该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 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同步、三统一"方针的核心思想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这与国际环境组织提出 的指导思想完全一致 2、意义 (1)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 的需要 自然生态规律是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规律,必须遵循 (2)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3)是保障人体健康、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3、贯彻
我国早在 70 年代初,中国就在国家计划工作提出了"要把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列入 国民经济计划中去 " 的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进程中协调环境保护的政策。 1979 年,在中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第一次对该原则作了法律规定。 该法在第 5 条规定:"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作好环境保护 工作;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 织实施……"。 为了贯彻和落实该原则,1981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 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其中特别规定了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并且各级人民政 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求必须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综合平衡的 重要内容,把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切实纳入计划和规划,加强计划管理。 1983 年 12 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会议进一步总结我国环境保护的 基本经验,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的方针。原国务院副总理李 鹏代表国务院在大会报告中提出了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现代化建设中的 一项基本保证条件和战略任务。在这次大会上,该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解释,这就是"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989 年 12 月,新修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在总结了该原则的立法和实 施经验的基础之上,重新对该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 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同步、三统一 "方针的核心思想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这与国际环境组织提出 的指导思想完全一致。 2、意义 ⑴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 的需要。 自然生态规律是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规律,必须遵循。 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⑶是保障人体健康、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 3、贯彻
(1)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 不仅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 要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和综合效益的统一、生产力布局与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 构调整与解决结构性污染、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等问题。从源头就控制可能对 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即明确一定时期国家在经济社会发 展中如何同时进行环境保护建设,针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目标和 实现该目标的政策、法律措施或方法以及资金的投入,等等。 六五"以前,我国实际上都没有把环境保护列入五年规划。这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 和破坏严重的总根源 在"六五"计划中,开始列入了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在N七五"计划中,继 续列有环境保护专章,规定了七五″期间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和主要措施:八五"计划 中的环境保护有了加强 1996年3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 景目标纲要》中,将实施"可持续发展"规定为中国现代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 (3)制订国家环境保护计划 在已制订的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经济基础上,制订国家环境保护计划 环境保护计划,是指由国家制定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配合和相衔接的、全面 反映国家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的有关计划指标和统计指标体系的规定。中国从" 七五"计划时期已开始制定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了保证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参与综合平衡,国家计委和国家环保局于1994年发布了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从而使编制环境保护计划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是为了解决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环境问题,落实环境 保护战略方针、实现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保障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力 手段。它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诱导、约束和协调的功能 环境经济政策主要有:奖励综合利用政策,经济优惠政策,征收环境资源费政策等
⑴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 不仅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 要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和综合效益的统一、生产力布局与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 构调整与解决结构性污染、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等问题。从源头就控制可能对 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⑵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即明确一定时期国家在经济社会发 展中如何同时进行环境保护建设,针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目标和 实现该目标的政策、法律措施或方法以及资金的投入,等等。 “六五”以前,我国实际上都没有把环境保护列入五年规划。这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 和破坏严重的总根源。 在“六五”计划中,开始列入了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在“七五”计划中,继 续列有环境保护专章,规定了“七五”期间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和主要措施;“八五”计划 中的环境保护有了加强。 1996 年 3 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 年远 景目标纲要》中,将实施"可持续发展"规定为中国现代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 ⑶ 制订国家环境保护计划 在已制订的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经济基础上,制订国家环境保护计划。 环境保护计划,是指由国家制定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配合和相衔接的、全面 反映国家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的有关计划指标和统计指标体系的规定。中国从" 七五"计划时期已开始制定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了保证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参与综合平衡,国家计委和国家环保局于 1994 年发布了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从而使编制环境保护计划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⑷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是为了解决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环境问题,落实环境 保护战略方针、实现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保障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力 手段。它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诱导、约束和协调的功能 环境经济政策主要有:奖励综合利用政策,经济优惠政策,征收环境资源费政策等
(5)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在我国,许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是由于监督管理不严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通过 强化监督管理可以解决许多环境问题 协调发展原则并不能为正确处理经济与环境的关系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它只是一种指 导思想。通过该原则可以矫正人们破坏环境的具体行为,所以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建设 工作中是否真正贯彻该原则并没有法律保障,目前大多数是取决于政府的执政水平高低 和环境意识的强弱。为了真正使协调发展原则发挥其功能,有必要设置政府环保责任制, 考核其政绩不能仅看经济指标,还要综合考虑环境指标,如达不到法律要求就要追究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1、概念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 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 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经验和教训 提出来的。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经济的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1980年 《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在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实现提岀了"预期的环境政策"。同 时期的经合组织的环境委员会也提出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预防为主。 我国在70年代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时,便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作为防治工业污染 的方针政策。1978年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写进《宪法》第11条。在1979年制 定《环境保护法(试行)》时,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并且为 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以及防止自然资源破坏的措施。在此之后中国制 定的所有环境法律也均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明确了预防和治理的关系,确定了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 的途径和方式。它要求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之上,做到 防患于末然”;同时,应采取各种措施,积极综合治理和恢复已经产生的环境污染和自 然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财产安全。 实行预防为主原则是由环境问题的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1)环境问题一旦发生,消除危害需要时间长,有些甚至是不可逆转性 (2)治理代价高,在经济上不合算
⑸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在我国,许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是由于监督管理不严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通过 强化监督管理可以解决许多环境问题。 协调发展原则并不能为正确处理经济与环境的关系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它只是一种指 导思想。通过该原则可以矫正人们破坏环境的具体行为,所以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建设 工作中是否真正贯彻该原则并没有法律保障,目前大多数是取决于政府的执政水平高低 和环境意识的强弱。为了真正使协调发展原则发挥其功能,有必要设置政府环保责任制, 考核其政绩不能仅看经济指标,还要综合考虑环境指标,如达不到法律要求就要追究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1、概念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 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 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经验和教训 提出来的。20 世纪 60 年代到 70 年代,经济的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1980 年 《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在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实现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同一 时期的经合组织的环境委员会也提出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预防为主。 我国在 70 年代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时,便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作为防治工业污染 的方针政策。1978 年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写进《宪法》第 11 条。在 1979 年制 定《环境保护法(试行)》时,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并且为 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以及防止自然资源破坏的措施。在此之后中国制 定的所有环境法律也均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明确了预防和治理的关系,确定了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 的途径和方式。它要求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之上,做到 “防患于末然”;同时,应采取各种措施,积极综合治理和恢复已经产生的环境污染和自 然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财产安全。 实行预防为主原则是由环境问题的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⑴环境问题一旦发生,消除危害需要时间长,有些甚至是不可逆转性; ⑵治理代价高,在经济上不合算;
(3)如果重视环境保护,许多环境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2、意义 (1)可以获得投资省、收效大的效果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国家财 力有限,不可能拿出很多资金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实行这一原则,可以起到事半 功倍的作用 (2)可以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消极的应付转为积极的防治 3、贯彻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全面规划就是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 面的关系作统筹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使各 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 合理布局主要是指在工业及其发展过程中,要对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作出专门论证 并且对老工业不合理的布局予以改变,使得工作布局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造 成污染和破坏的不良影响。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生产的不合理布局有重要的内在联系。其中:农业生产和资 源的开发布局(直接以自然资源作为劳动对象,如农、牧、采掘业)同自然环境破坏有直 接关系:工业生产布局(不直接依赖环境,但生产中排放废弃物)同环境污染有直接的关 系。生产部门的分布,又影响居民点的分布,从而影响城镇分布、人口密度及交通、文 化设施分布 (2)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增强公民尤其是决策者和管理者的环境风险意识。对于大型建设项目、改造自然项 目(如在河川筑坝、发展核电、兴建大型工业、农业、水利、交通等项日),更应将可能 造成的长久不良环境影响放在首位考虑。 在对环境具有影响的重要政策和大型建设项目的决策中,要充分听取科学家、经济 学家和法学家的意见。 通过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把环境问题解决在建设之前或建设过 程之中
⑶如果重视环境保护,许多环境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2、意义 ⑴可以获得投资省、收效大的效果 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国家财 力有限,不可能拿出很多资金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实行这一原则,可以起到事半 功倍的作用。 ⑵可以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消极的应付转为积极的防治 3、贯彻 ⑴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全面规划就是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 面的关系作统筹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使各 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 合理布局主要是指在工业及其发展过程中,要对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作出专门论证, 并且对老工业不合理的布局予以改变,使得工作布局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造 成污染和破坏的不良影响。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生产的不合理布局有重要的内在联系。其中:农业生产和资 源的开发布局(直接以自然资源作为劳动对象,如农、牧、采掘业)同自然环境破坏有直 接关系;工业生产布局(不直接依赖环境,但生产中排放废弃物)同环境污染有直接的关 系。生产部门的分布,又影响居民点的分布,从而影响城镇分布、人口密度及交通、文 化设施分布。 ⑵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增强公民尤其是决策者和管理者的环境风险意识。对于大型建设项目、改造自然项 目(如在河川筑坝、发展核电、兴建大型工业、农业、水利、交通等项目),更应将可能 造成的长久不良环境影响放在首位考虑。 在对环境具有影响的重要政策和大型建设项目的决策中,要充分听取科学家、经济 学家和法学家的意见。 通过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把环境问题解决在建设之前或建设过 程之中
(3)积极治理老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已经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采取综合措施 积极治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要限期治理,对逾期末完成治理任务的, 应依责令其关闭、停产或转产 (4)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λ城市总体发展规划,调整城市产业 结构和工业布局,改善城市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 治定量考核制度 (5加强环境监测。通过环境监测,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为加强环境监督 管理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五、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1、概念(环境责任)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是中国在借鉴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污染者付费原 则( Polluter Pay' pRinciple)"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是 1972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通过的一项决议中提出的。这项决议规定, 禁止各成员国对该国就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所采取的措施予以资金上的补助,要求排污者 (即污染者)负担由政府部门决定的减少污染措施的费用,以保证环境处于一种可被接 受的状态。这项原则现在也与国际社会提倡的受益者付费原则”相吻合。 我国在参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于1979年在《环境保护法(试行)》第6 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即"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 这一原则在当时主要是为了明确污染单位有责任对其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在 1989年修改《环境保护法》中,删去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字样,改为由具体的制度和 措施规定来隐含这一基本原则 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污染者治理"的原则,目的就在于明确污染者的责仼,促进企业的 污染治理,保护环境。 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与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不仅有依法开发自 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 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而保护 好环境资源,就可以使开发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为更好地持续利用创造
⑶积极治理老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已经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采取综合措施 积极治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要限期治理,对逾期末完成治理任务的, 应依责令其关闭、停产或转产。 ⑷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调整城市产业 结构和工业布局,改善城市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 治定量考核制度。 ⑸加强环境监测。通过环境监测,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为加强环境监督 管理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五、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1、概念(环境责任)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是中国在借鉴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污染者付费原 则(Polluter Pay'sPrinciple)”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是 1972 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通过的一项决议中提出的。这项决议规定, 禁止各成员国对该国就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所采取的措施予以资金上的补助,要求排污者 (即污染者)负担由政府部门决定的减少污染措施的费用,以保证环境处于一种可被接 受的状态。这项原则现在也与国际社会提倡的“受益者付费原则”相吻合。 我国在参照“污染者付费原则” 的基础上,于 1979 年在《环境保护法(试行)》第 6 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即"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 这一原则在当时主要是为了明确污染单位有责任对其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在 1989 年修改《环境保护法》中,删去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字样,改为由具体的制度和 措施规定来隐含这一基本原则。 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污染者治理"的原则,目的就在于明确污染者的责任,促进企业的 污染治理,保护环境。 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与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不仅有依法开发自 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 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而保护 好环境资源,就可以使开发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为更好地持续利用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