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年12月0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公布施行)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 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 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 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 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 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 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在我国一般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称为环境保护基本法。所谓的 "基本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包含某方面综合性政策、目标规定的整体性综合性法律。它 处于国家基本法的地位 环境保护法体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 杂性和环境保护对策的综合性而岀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 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和国家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是制订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单行法、环境保护法 规、规章的基本依据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属于对国家环境政策的宣示性法律,它在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所 起到的作用相当于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的作用,因此也有"环境宪法"之称,它不对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 年 12 月 0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公布施行)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 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 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 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 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 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 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2) 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在我国一般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称为环境保护基本法。所谓的 "基本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包含某方面综合性政策、目标规定的整体性综合性法律。它 处于国家基本法的地位 。 环境保护法体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 杂性和环境保护对策的综合性而出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 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和国家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是制订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单行法、环境保护法 规、规章的基本依据。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属于对国家环境政策的宣示性法律,它在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所 起到的作用相当于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的作用,因此也有"环境宪法"之称,它不对具
体的环境保护事务规定具体的控制措施。有关具体的权利义务及其实施需要靠制定这些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来规定和完成 (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这一层次法律规范,在世界上出现得比较早,其特点是以保护某一环境要素为该法 律文件的基本内容之一,同时包含对某自然资源管理(如对该资源的权属、经营管理)的 法律规范,甚至还含有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这部分法律规范在该法律文件中的占极少 数) 其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既是为了保护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资源,也是为了经营管 理作为财富的自然资源 所以说,这种法律文件,既属于环境保护法中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也属于经济法中 的资源管理法 如《土地管理法》 (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这一层次的环境保护规范,其特点是以防治某一污染源为主,同时含有一些自然资 源保护的规范,体现了污染防治为主、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相结合的立法思想。 如《水污染防治法》 〔5)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即有关追究破坏或污染环境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仼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6)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环境保护标准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1995年底,我国已颁布了364项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 质量标准,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刁)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迄今为止,全国各地依据《宪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 况,先后共公布了1020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这些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弥补了国家环境保护法的不足,对保护和改善地方环境 正在起着积极的作用
体的环境保护事务规定具体的控制措施。有关具体的权利义务及其实施需要靠制定这些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来规定和完成。 (3) 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这一层次法律规范,在世界上出现得比较早,其特点是以保护某一环境要素为该法 律文件的基本内容之一,同时包含对某自然资源管理(如对该资源的权属、经营管理)的 法律规范,甚至还含有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这部分法律规范在该法律文件中的占极少 数); 其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既是为了保护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资源,也是为了经营管 理作为财富的自然资源。 所以说,这种法律文件,既属于环境保护法中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也属于经济法中 的资源管理法。 如《土地管理法》 (4) 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这一层次的环境保护规范,其特点是以防治某一污染源为主,同时含有一些自然资 源保护的规范,体现了污染防治为主、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相结合的立法思想。 如《水污染防治法》 (5) 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即有关追究破坏或污染环境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6) 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环境保护标准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 1995 年底,我国已颁布了 364 项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 质量标准,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7) 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迄今为止,全国各地依据《宪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 况,先后共公布了 1020 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这些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弥补了国家环境保护法的不足,对保护和改善地方环境 正在起着积极的作用
(8)国家立法机关对适用环境法律的解释 由于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在内容上过于原则和抽象,并且国务院环境与资源保 护行政法规又没有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因此许多条款在具体适用时还需要由国家立法机 关予以具体解释以利于法律的适用。 80年代以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分别就环境法律的适用 问题作出了多方面的解释。例如,1991年1月31日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 就《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二款的理解和执行所对国家环境保护局所作的答复就属于 此类 国家立法机关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其效力应当等同于法律。 (9)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如《民法通则》关于使用自然资源者有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的规定;《刑法》关 于破坏环境罪的规定;经济法中关于防止污染转嫁的规定等 0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包括我国参加并已对我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和专门性国际 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前者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 规范:后者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 约》及其《议定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其效力优于国内法,任何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六、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即资产阶级产业革命以前 这个时期,人类对环境的影响的能力不大,具有保护环境作用的法律规范,往往是 夹杂在其他法律文件中,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法 第二阶段即从资产阶级产业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阶段 随着大工业的出现,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为了对付这些环境问题 国 家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单行法。单行法的出现是这个阶段的环境保护法个特点 第三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阶段
(8) 国家立法机关对适用环境法律的解释 由于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在内容上过于原则和抽象,并且国务院环境与资源保 护行政法规又没有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因此许多条款在具体适用时还需要由国家立法机 关予以具体解释以利于法律的适用。 80 年代以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分别就环境法律的适用 问题作出了多方面的解释。例如,1991 年 1 月 31 日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 就《环境保护法》第 41 条第二款的理解和执行所对国家环境保护局所作的答复就属于 此类。 国家立法机关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其效力应当等同于法律。 (9)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如《民法通则》关于使用自然资源者有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的规定;《刑法》关 于破坏环境罪的规定;经济法中关于防止污染转嫁的规定等。 ⑽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包括我国参加并已对我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和专门性国际 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前者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 规范;后者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 约》及其《议定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其效力优于国内法,任何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六、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即资产阶级产业革命以前 这个时期,人类对环境的影响的能力不大,具有保护环境作用的法律规范,往往是 夹杂在其他法律文件中,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法。 第二阶段即从资产阶级产业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阶段 随着大工业的出现,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特别是进入 20 世纪以来,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为了对付这些环境问题,一些国 家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单行法。单行法的出现是这个阶段的环境保护法个特点 第三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阶段
这个时期,现代工业生产迅猛发展,人口膨胀,大城市急剧增多,人类向环境排放 的污染物大大超过自然的净化能力,大规模的开发活动消耗了地球上有限的淡水、耕地、 森林和矿藏。环境问题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大区域以至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破 坏,也成为许多国家双边或者多边有争议的问题。总之,环境问题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 生存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环境科学应运而生 反映到法律上,不但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大量岀现,还制定了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这是环境保护法第三个发展阶段的最大特点 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也产生了一些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一些国际环境保护组织 还制定了各种环境保护标准。 一些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已成为该国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表明了环境保护法 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的地位已为人们所公认。随着环境保护法的出现,也诞生了 门生机勃勃的环境保护法学。 环境保护法发展史的简要概括:从零散的夹杂在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到侧 重某一方面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再到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 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它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环 境保护法本质的集中表现。 (1)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是随意确定的。而是应该由法律确认,在环境保护法中 有所体现 (2)不能把它同一般的立法和司法原则混为一谈。如立法原则中的实事求是、群众路 线,司法原则中的以事实为依靠,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等原则。 (3)它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有那些基本原则 (1)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这个时期,现代工业生产迅猛发展,人口膨胀,大城市急剧增多,人类向环境排放 的污染物大大超过自然的净化能力,大规模的开发活动消耗了地球上有限的淡水、耕地、 森林和矿藏。环境问题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大区域以至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破 坏,也成为许多国家双边或者多边有争议的问题。总之,环境问题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 生存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环境科学应运而生。 反映到法律上,不但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大量出现,还制定了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这是环境保护法第三个发展阶段的最大特点。 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也产生了一些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一些国际环境保护组织 还制定了各种环境保护标准。 一些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已成为该国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表明了环境保护法 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的地位已为人们所公认。随着环境保护法的出现,也诞生了一 门生机勃勃的环境保护法学。 环境保护法发展史的简要概括:从零散的夹杂在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到侧 重某一方面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再到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 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它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环 境保护法本质的集中表现。 ⑴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是随意确定的。而是应该由法律确认,在环境保护法中 有所体现。 ⑵不能把它同一般的立法和司法原则混为一谈。如立法原则中的实事求是、群众路 线,司法原则中的以事实为依靠,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等原则。 ⑶它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有那些基本原则? (1)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三、协调发展原则 1、概念 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 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原则非常概括地阐明了环 境与发展的相互关系,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关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国际上曾出现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种主张:先发展经济,然后再治理环境-即先污染,后治理"。很多工业发达国 家就是走了这条道路,我国也曾经历过一段先污染后治理″和严重浪费资源的道路。 另一种主张停止发展论--主张应强调环境保护,抑制经济发展。 认为环境污染和破坏既然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那么,要解决环境问题的出路 就只有停止发展。其著名代表是罗马俱乐部于1972年发表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 该报告有如下基本观点 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 化五种相互制约的因素构成。这五种趋势都按一定的指数增长。五种增长的启动因素是 人口的增长。人口增长要求提供更多的粮食和工业品,进而使耕地和工业生产量也以指 数增长,工业增长使资源的消耗量越来越大,排入环境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它们是人 口增长和工业增长的双重产物,因而其增长速度比人口增长和工业增长更快。当时通过 计算机模拟,五种增长趋势到本世纪会达到极限。由于人类与环境系统存在着发展的无 限性和地球的有限性这一基本的矛盾,如果增长不停止而达到极性时,便会导致全球性 危机和人类社会的突然瓦解。因而,他们提出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即所谓"零 增长论"。 两种观点显然都不妥当。"先污染后治理″论,实际是只重视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 保护,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的发展。如果说"先污染后治理"是对过去发达国家在 没有认识到生态规律的状况下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的和种总结的话,那么在今天,各国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则应尽量避免再走这样的弯路。而《增长的极限》虽忽视了人 类社会的能动性,但它指出了五者之间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提出增长超过极限将导致全 球危机的警告是具有科学意义的 虽然两者完全相反,但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都把发展与环境看成是互不相容的对立 关系。反映到环境立法中,就是的环境优先论″”或ˇ经济优先论″片面认识的根源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三、协调发展原则 1、概念 协调发展原则 : 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 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原则非常概括地阐明了环 境与发展的相互关系,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关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国际上曾出现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主张:先发展经济,然后再治理环境----即“先污染,后治理”。很多工业发达国 家就是走了这条道路,我国也曾经历过一段“先污染后治理”和严重浪费资源的道路。 另一种主张停止发展论----主张应强调环境保护,抑制经济发展。 认为环境污染和破坏既然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那么,要解决环境问题的出路 就只有停止发展。其著名代表是罗马俱乐部于 1972 年发表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 该报告有如下基本观点: 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 化五种相互制约的因素构成。这五种趋势都按一定的指数增长。五种增长的启动因素是 人口的增长。人口增长要求提供更多的粮食和工业品,进而使耕地和工业生产量也以指 数增长,工业增长使资源的消耗量越来越大,排入环境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它们是人 口增长和工业增长的双重产物,因而其增长速度比人口增长和工业增长更快。当时通过 计算机模拟,五种增长趋势到本世纪会达到极限。由于人类与环境系统存在着发展的无 限性和地球的有限性这一基本的矛盾,如果增长不停止而达到极性时,便会导致全球性 危机和人类社会的突然瓦解。因而,他们提出“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即所谓“零 增长论”。 两种观点显然都不妥当。“先污染后治理”论,实际是只重视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 保护,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的发展。如果说"先污染后治理"是对过去发达国家在 没有认识到生态规律的状况下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的和种总结的话,那么在今天,各国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则应尽量避免再走这样的弯路。而《增长的极限》虽忽视了人 类社会的能动性,但它指出了五者之间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提出增长超过极限将导致全 球危机的警告是具有科学意义的. 虽然两者完全相反,但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都把发展与环境看成是互不相容的对立 关系。反映到环境立法中,就是的“环境优先论”或“经济优先论”片面认识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