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6日至94日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再次在约翰内斯堡召开。主 要议题是消除贫困和保护环境。会议全面审议了1992年里约会议等文件的执行情况 讨论了今后工作的战略和措施行,为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成了一些成果。 2、我国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第二、为了避免走浪费资源和先污染后治理 的路子。第三、环境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保护环境的实 质就是保护生产力"。 3、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1972年以来国务院召开了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 1979年9月13日,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 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国务院发步 了《中国21世纪议程》,强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定义需把握三点: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有特定的范围,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环境保扩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系
2002 年 8 月 26 日至 94 日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再次在约翰内斯堡召开。主 要议题是消除贫困和保护环境。会议全面审议了 1992 年里约会议等文件的执行情况, 讨论了今后工作的战略和措施行,为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成了一些成果。 2、我国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第二、为了避免走浪费资源和先污染后治理 的路子。第三、环境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保护环境的实 质就是保护生产力”。 3、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1972 年以来国务院召开了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 1979 年 9 月 13 日,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 1992 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国务院发步 了《中国 21 世纪议程》,强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定义需把握三点: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有特定的范围,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⑴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⑵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系
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环境 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其主要手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 教育和法律手段等。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特点。此外,具 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环境保护法和客观规律。环境保护法必须以生态规律为依据。 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 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1、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杋枃的设置,以及这些杋枃之间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的体制 2、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3、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 (1)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部门。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中主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 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它们依法实施的执法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 统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它们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并分级对本辖区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分管″部门是指依法分管某一类自然资源保护,或某一类污染源防治的监督管理工 作的部门。统管与分管部门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执法上都是代表国家 行使行政执法权,其地位是平等的,而只有分工的不同。 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包括环境保 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 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其主要手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 教育和法律手段等。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特点。此外,具 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环境保护法和客观规律。环境保护法必须以生态规律为依据。 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 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1、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的体制。 2、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3、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 ⑴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部门。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中主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 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它们依法实施的执法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⑵ 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 “统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它们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并分级对本辖区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分管”部门是指依法分管某一类自然资源保护,或某一类污染源防治的监督管理工 作的部门。统管与分管部门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执法上都是代表国家 行使行政执法权,其地位是平等的,而只有分工的不同。 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包括环境保 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可分为"域内效力"原 则和"域外效力”原则 "域内效力″原则: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 我国不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但一般都在所 辖区内有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由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决定、 命令等,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全国范围内 生效,但其效力只在特定的范围有效。 地方国机关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只在该辖 区内有效 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门特区。 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与国内环境保护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国际环 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遵循在全国生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外, 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域外效力原则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包括对哪些自然人和法人有效力 属人主义指凡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适用本国的 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适用 属地主义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无国籍 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主义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或所在 国 综合型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把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的 原则。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也是如此 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1)对本国人的效力一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和法人
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可分为 “域内效力”原 则 和 “域外效力”原则。 “域内效力”原则: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 我国不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但一般都在所 辖区内有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由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决定、 命令等,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但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全国范围内 生效,但其效力只在特定的范围有效。 地方国机关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只在该辖 区内有效。 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门特区。 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与国内环境保护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国际环 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遵循在全国生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外, 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域外效力”原则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包括对哪些自然人和法人有效力。 属人主义指凡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适用本国的 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适用。 属地主义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无国籍 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主义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或所在 国。 综合型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把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的 原则。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也是如此。 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⑴ 对本国人的效力 一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和法人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 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 (2)对外国人的效力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资企业、与外国合资、合作企业等,都 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 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一般有三种形式: 立即生效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 因为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例如思想准备一通过广泛的宣传 教育;又如业务准备一包括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实施条例、细则和标准,建立各 种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等;再如组织准备—包括设立执法机构,组织监督管理队伍,以 适应执法、司法的要求,等等。 公布之后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在试行阶段该法是具有约束力的。之所以采用试行的形 式公布,主要是针对技术性比较强,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的立法 (2)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一般也有以下三种形式 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有两种情况:一是采用该法实施之日起与该 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立即失效的形式;二是采用与该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必须在该 法公布之日起依据该法的规定予以修订,超过一定限期则自行失效的失效形式。 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效 上述三种失效形式中,前两种是属于明示废止"的情况,是以法废法"的做法,当 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后一种是默示废止"。 (3)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 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从旧原则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 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 ⑵ 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资企业、与外国合资、合作企业等,都 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 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⑴ 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 立即生效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 因为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例如思想准备─通过广泛的宣传 教育 ;又如业务准备─包括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实施条例、细则和标准,建立各 种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等;再如组织准备─包括设立执法机构,组织监督管理队伍,以 适应执法、司法的要求,等等。 公布之后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 在试行阶段该法是具有约束力的。之所以采用试行的形 式公布,主要是针对技术性比较强,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的立法 ⑵ 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一般也有以下三种形式: 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 有两种情况:一是采用该法实施之日起与该 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立即失效的形式;二是采用与该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必须在该 法公布之日起依据该法的规定予以修订,超过一定限期则自行失效的失效形式。 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效 上述三种失效形式中,前两种是属于“明示废止”的情况,是“以法废法”的做法,当 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后一种是“默示废止”。 ⑶ 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 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从旧原则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指新法与旧法比较,以对行为人惩罚较轻的法作为处罚的依据。 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新法。 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旧法 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也有例外,有的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如 环境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个别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五、环境保护法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1)法律体系的定义 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部门法所形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 (2)部门法的定义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也称法律部门。 每一个法律部门又是一个子体系 (3)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或主要的社会关系)来划 分。一般地说,同一类型的法律规范调整着同一类社会关系 其次,根据其调整方法来划分。所谓调整方法,是指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 会关系的手段。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调整方法在划分部门法中是次要和派生的标 准 2、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首先符合宪法规定。目前,各国宪法 有关对环境条款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宪法直接规定国家的环境保护责任,从而 为政府环境行政确立依据;二是在宪法的基本权利规定中,确立或派生出公民的环境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是国家的根本政策,是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每个公民的义务。1982年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 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环境行政权的最基本的依据。 从法理上推演,其结果就是保障人民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生存的权利
从新原则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指新法与旧法比较,以对行为人惩罚较轻的法作为处罚的依据。 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新法。 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旧法。 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也有例外,有的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如 环境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个别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五、环境保护法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1) 法律体系的定义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部门法所形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 (2) 部门法的定义 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也称法律部门。 每一个法律部门又是一个子体系。 (3)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或主要的社会关系)来划 分。一般地说,同一类型的法律规范调整着同一类社会关系。 其次,根据其调整方法来划分。所谓调整方法,是指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 会关系的手段。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调整方法在划分部门法中是次要和派生的标 准 2、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1) 《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首先符合宪法规定。目前,各国宪法 有关对环境条款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宪法直接规定国家的环境保护责任,从而 为政府环境行政确立依据;二是在宪法的基本权利规定中,确立或派生出公民的环境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是国家的根本政策,是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每个公民的义务。1982 年宪法第 26 条规定:"国家保护 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环境行政权的最基本的依据。 从法理上推演,其结果就是保障人民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生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