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原则作出不同的分类,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中通行的分类较 有影向的有: 分类标准 内溶 举钢 原则产生的是财 玫第性原列 计划生音百训 公理性原卫 罪刑法定原 原州效力的层次 宪法原则 宪法中的人权保护原厕 门法原列 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列 因基社会关系的 具本法律有 民法中的音田自治原刑 盖面 具体法律原 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厕 原则的内容 实体性原川 成实信用原则 程序性原则 回避原列 2.教学基本要求:重点把握法律的核心要素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3教学重点滩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分类 4.教学建议:阅读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一章“法律是什么”。 思考:法律原则在疑难案件中的作用 第六章法律的分类 1基本内容 第一节公法、私法与社会法(0.5课时)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发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最古老的一种法律分类,最早由罗马法学家提出。但是罗马法中最发 达的是私法,公法并没有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在中世纪,公法同样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才得以完整地确立,其基本的社会 基础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形成。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上,对公法和私法的分类经历了从否定到背定的漫长过 程。目前,我国法学家对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有了深刻的认识。 现代社会的发展对公法和私法的二分法提出了挑战,于是出现了通过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 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的第三大法域一社会法。 二、公法、私法、社会法的基本涵义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原则作出不同的分类,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中通行的分类较 有影响的有: 2.教学基本要求:重点把握法律的核心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3.教学重点难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分类 4.教学建议:阅读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一章“法律是什么”。 思考:法律原则在疑难案件中的作用 第六章 法律的分类 1.基本内容 第一节 公法、私法与社会法(0.5 课时)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发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最古老的一种法律分类,最早由罗马法学家提出。但是罗马法中最发 达的是私法,公法并没有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在中世纪,公法同样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才得以完整地确立,其基本的社会 基础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形成。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上,对公法和私法的分类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漫长过 程。目前,我国法学家对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有了深刻的认识。 现代社会的发展对公法和私法的二分法提出了挑战,于是出现了通过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 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的第三大法域——社会法。 二、公法、私法、社会法的基本涵义 22
公法:现代社会的公法与传统社会的公法,无论在法律本位,基本内容还是在本质目的上 均存在重大区别。专制政体下的公法,强调的是国家本位和权力本位,是维护国家权力的工具, 在内容上体现为刑法的发达。现代社会的公法、是规定国家组织及其活动的一个法律类别,“其 要义也不在于单纯加强公共权力的干预力度,而在于同时对权力的取得和运行加以严格规范和 调节”。也就是说,现代公法的本质在于限制权力。因此,现代公法的内容不仅包括宪法,而且 还包括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现代公法的建立首先是宪政的产物,即用宪法这种公法形式 确立权力运行的基本准则,这些准则包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主权在民原则、分权制 衡原则、尊重人权原则以及法治原则等。现代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同样遵循了限制权力的理 念,在国家干预扩大,行政职能增强的背景之下,从行使权力的目的和方式以及权利的救济方 面去实行对行政权的控制。现代刑法同样与传统刑法有若重大的区别,它强调罪刑法定,并通 过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等一系列的诉讼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 私法: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果说现代公法 的本质在于对权力的限制,那么私法的本质是权利法。私法作为一个法律部类,主要包括民法、 商法、亲属法三个法律部门。民法是一般私法,它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自然人与 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等 子部门组成,其基本任务是对市场主体、产权制度以及市场交易规则作出一般性的法律规定。 商法是特别私法,是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商法与民法的主要区 别在于,商法只调整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即商事主体之间的特定的民事关系,即商事主 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我国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因而许多教材还 称为“民商法”部门。亲属法是调整家庭、婚姻、继承等法律规范的法律,与民法关系极为密切, 故有的教材将其归入民法部门。 社会法:社会法是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产物,既非公法也非私法。它强调通过社会的力量, 强制干预传统个人权利的领域,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从表面上看,社会法的出现扩大了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扩张了国家权力,实际上它通过提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利益的方式, 避免了国家利益在质和量上的增强,避免了国家生活取代私人生活的危险。由于社会法与社会 利益相联系,它既能起到维护个人利益,又扩大国家权力干预的特殊作用。社会法一般包括社 会保障法、经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等主要的法律部门。 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联系和区别 23
公法:现代社会的公法与传统社会的公法,无论在法律本位,基本内容还是在本质目的上 均存在重大区别。专制政体下的公法,强调的是国家本位和权力本位,是维护国家权力的工具, 在内容上体现为刑法的发达。现代社会的公法、是规定国家组织及其活动的一个法律类别,“其 要义也不在于单纯加强公共权力的干预力度,而在于同时对权力的取得和运行加以严格规范和 调节”。也就是说,现代公法的本质在于限制权力。因此,现代公法的内容不仅包括宪法,而且 还包括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现代公法的建立首先是宪政的产物,即用宪法这种公法形式 确立权力运行的基本准则,这些准则包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主权在民原则、分权制 衡原则、尊重人权原则以及法治原则等。现代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同样遵循了限制权力的理 念,在国家干预扩大,行政职能增强的背景之下,从行使权力的目的和方式以及权利的救济方 面去实行对行政权的控制。现代刑法同样与传统刑法有着重大的区别,它强调罪刑法定,并通 过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等一系列的诉讼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 私法: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果说现代公法 的本质在于对权力的限制,那么私法的本质是权利法。私法作为一个法律部类,主要包括民法、 商法、亲属法三个法律部门。民法是一般私法,它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自然人与 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等 子部门组成,其基本任务是对市场主体、产权制度以及市场交易规则作出一般性的法律规定。 商法是特别私法,是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商法与民法的主要区 别在于,商法只调整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即商事主体之间的特定的民事关系,即商事主 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我国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因而许多教材还 称为“民商法”部门。亲属法是调整家庭、婚姻、继承等法律规范的法律,与民法关系极为密切, 故有的教材将其归入民法部门。 社会法:社会法是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产物,既非公法也非私法。它强调通过社会的力量, 强制干预传统个人权利的领域,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从表面上看,社会法的出现扩大了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扩张了国家权力,实际上它通过提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利益的方式, 避免了国家利益在质和量上的增强,避免了国家生活取代私人生活的危险。由于社会法与社会 利益相联系,它既能起到维护个人利益,又扩大国家权力干预的特殊作用。社会法一般包括社 会保障法、经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等主要的法律部门。 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联系和区别 23
举例 联系 区 别 调整对学作用方式法的本位 价值日材 公 行政法 功能上 国家与个人 国家干预 国家利 扶序和公平 刑法 具有 的利益关系 民法 人性. 个人与个人法自治 个人利益 自由和效率 法社 商洁 是为 的利隘关系 劳动法 了适应 利用市场 会 环境法 现代社 市场主体与结构和机 社会利益 自由和扶序的统 计合保滑注 会 要社会的关系 制进行宏 效率和公平的统 反新法 求, 观调节 第二节根本法与普通法(0.5课时) 一、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分类及其基本含义 根本法:根本法即是宪法,也称之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内容看,宪法规定国家政治制度、经 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能等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从宪法的本质属性看, 宪法是对民主施政规则的确认,是对各阶级政治地位的确认,依存于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也就是说宪法的本质属性表现为民主形式、民主内容、民主根源三个内在统一的层次。从宪法 的历史看,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与近代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 相联系,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在近代民主政治出现以前,宪法不可能产生,即使有使用“宪法” 名义的法律也不能称之为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从宪法的作用看,宪法以保障民主、自由、人权、 法治以及相应的经济制度为基本目标,它与人治和专制相对立,以限制权力为核心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从一国法律体系而言,宪法处于整个法律体系的统领 地位,在宪法统领之下的所有法律部类,法律部门均为普通法。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普通法 是相对于根本法而言的,不同于英国法中与衡平法相对应的普通法,也不同于欧洲一些大陆国 家中与地方习惯相应的普通法。此外,还要注意,在一些法学论著中,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 类称之为普通法与特别法,显然这种分类中的普通法是相对于特别法而言的,实际上指的是一 般法,而非与根本法对应的普通法。 世界各国宪法在存在形式上有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分。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划分对于成文 宪法的国家很重要,对于不成文国家的宪法却不那么重要,例如在英国,英国通行议会至上原 则,议会制定的法律被认为是最高的。但是,从一般意义或总体上来看,无论是成文法还是不 成文法,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的地位和效力是宪法的一个基本特征。 二、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与作为普通法的其他部门法,均属于法的范畴,因而两者都有具有法的 24
第二节 根本法与普通法(0.5 课时) 一、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分类及其基本含义 根本法:根本法即是宪法,也称之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内容看,宪法规定国家政治制度、经 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能等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从宪法的本质属性看, 宪法是对民主施政规则的确认,是对各阶级政治地位的确认,依存于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也就是说宪法的本质属性表现为民主形式、民主内容、民主根源三个内在统一的层次。从宪法 的历史看,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与近代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 相联系,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在近代民主政治出现以前,宪法不可能产生,即使有使用“宪法” 名义的法律也不能称之为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从宪法的作用看,宪法以保障民主、自由、人权、 法治以及相应的经济制度为基本目标,它与人治和专制相对立,以限制权力为核心。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从一国法律体系而言,宪法处于整个法律体系的统领 地位,在宪法统领之下的所有法律部类,法律部门均为普通法。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普通法 是相对于根本法而言的,不同于英国法中与衡平法相对应的普通法,也不同于欧洲一些大陆国 家中与地方习惯相应的普通法。此外,还要注意,在一些法学论著中,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 类称之为普通法与特别法,显然这种分类中的普通法是相对于特别法而言的,实际上指的是一 般法,而非与根本法对应的普通法。 世界各国宪法在存在形式上有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分。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划分对于成文 宪法的国家很重要,对于不成文国家的宪法却不那么重要,例如在英国,英国通行议会至上原 则,议会制定的法律被认为是最高的。但是,从一般意义或总体上来看,无论是成文法还是不 成文法,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的地位和效力是宪法的一个基本特征。 二、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与作为普通法的其他部门法,均属于法的范畴,因而两者都有具有法的 24
一般特征,如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等。而且,由于一国的法律体系具有内在统一性 一个国家内的根本法与普通法在社会基础、阶级本质、法律价值以及功能与作用等方面也是统 一的。但是,根本法与普通法仍然存在若各自的特点,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见下表: 基本内容 法律效力制定、修改和解释程序监存方式和程序 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的由专门机构制定: 由特定机关行使 的根本性问题或者重大法律效力. 修改主体有严格限制 监督权 法 1 特定玉家机关醉择。 只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效力低于根由立法机关制定: 由立法、行攻、 诵生活某一领域:调整某 本法,不得与 由立法机关修改: 司法机关行使法 法类社会关系, 其抵触 由立法机关解释 律监智权。 第三节实体法与程序法(0.5课时)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 实体法: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即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实体上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 么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刑法、民法、行政法、亲属法、商法、 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等均为实体法。这些法律部门分别规定了人们在不同社 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实际上是规定平等主 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行政法是规定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政 主体和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 程序法:一般认为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律规定的步骤、方法与手续的法律。对程序法概 念的理解应注意两个问题:其一,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诉讼法的概 念广泛得多。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一种法律 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程序进行,都会涉及到程序法。法律程序不能等同于诉 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其二,从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角度,可以认为程序法是 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权利义务的方法与手段的法律,但并不等于说程序法的内容不规定权利和 义务。任何法律规范则都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否则不成其为法律规范,程序法规范同样如 此,也是以权利义务的规定为核心内容的,它是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实体法与程序法的 区别不在于是否规定权利和义务,而在于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前者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而后者规定的是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而不是绝对的。在我们一般认为是实体法的法律文 件中,同时会有一些程序法的规范存在。例如在民法中,其多数规范是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 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但是也存在签订合同程序、履行合同程序、法人设立变更撤销程序 25
一般特征,如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等。而且,由于一国的法律体系具有内在统一性, 一个国家内的根本法与普通法在社会基础、阶级本质、法律价值以及功能与作用等方面也是统 一的。但是,根本法与普通法仍然存在着各自的特点,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见下表: 第三节 实体法与程序法(0.5 课时)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 实体法: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即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实体上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 么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刑法、民法、行政法、亲属法、商法、 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等均为实体法。这些法律部门分别规定了人们在不同社 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实际上是规定平等主 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行政法是规定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政 主体和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 程序法:一般认为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律规定的步骤、方法与手续的法律。对程序法概 念的理解应注意两个问题:其一,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诉讼法的概 念广泛得多。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一种法律 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程序进行,都会涉及到程序法。法律程序不能等同于诉 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其二,从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角度,可以认为程序法是 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权利义务的方法与手段的法律,但并不等于说程序法的内容不规定权利和 义务。任何法律规范则都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否则不成其为法律规范,程序法规范同样如 此,也是以权利义务的规定为核心内容的,它是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实体法与程序法的 区别不在于是否规定权利和义务,而在于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前者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而后者规定的是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而不是绝对的。在我们一般认为是实体法的法律文 件中,同时会有一些程序法的规范存在。例如在民法中,其多数规范是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 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但是也存在签订合同程序、履行合同程序、法人设立变更撤销程序 25
等许多程序法规范。而且,在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实体的权利和义务与程序的权利和义务 几乎相互交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公司法》就是一个典型,既 有实体规则的规定,又有程序形式的规定。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两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 偏废。一方面,实体法是程序法存在的前提,是程序法设立的目的,没有实体法的存在,程序 法没有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程序法这一桥梁,使法律 上的权利和义务转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最终才能得到实施。从这一意义上讲,“法 律实施过程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过程”。 联系 区别 内容 功能 原则 实实体法是程 不湖及既往 休 序法的前提 实体性的权利和以务 对实体权利以务的确 程序优卉 和目的 程权利和义 通过确立程序的权利吸 程序从新 序诵寸程序法程序性的权和X名 等,对实体权利义务进 程序优先 法来实现。 行保障 第四节一般法与特别法(0.5课时) 一、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是以法律效力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一种法律分类。凡是在一个国 家的任何地方,对任何人、任何事项都须适用的法律为一般法。反之,凡是在一个国家内对特 定的区域、特定人、特定的事项生效的法律为特别法。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以法律效力的范 围作为分类标准,实际上包括了三个具体的分类标准,根据三个具体的标准,我们均可对法律 作 法 别 分 类 对人效力 对事效力 股法一个主权国家所辖的全部领 以一股人为适用对家 以一股事为适用对象 内生效 加:《法》 如:《民法通则》 特别法 一个主权国家内恃定区域生效 以特定人为适用对家 以恃定事为适用对象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 如:《担保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一个法可能对于此法为特别法,而对于彼法 又为一般法。如《合同法》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是特别法,对于《贷款通则》而言则是一般 26
等许多程序法规范。而且,在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实体的权利和义务与程序的权利和义务 几乎相互交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公司法》就是一个典型,既 有实体规则的规定,又有程序形式的规定。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两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 偏废。一方面,实体法是程序法存在的前提,是程序法设立的目的,没有实体法的存在,程序 法没有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程序法这一桥梁,使法律 上的权利和义务转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最终才能得到实施。从这一意义上讲,“法 律实施过程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过程 ” 。 第四节 一般法与特别法(0.5 课时) 一、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是以法律效力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一种法律分类。凡是在一个国 家的任何地方,对任何人、任何事项都须适用的法律为一般法。反之,凡是在一个国家内对特 定的区域、特定人、特定的事项生效的法律为特别法。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以法律效力的范 围作为分类标准,实际上包括了三个具体的分类标准,根据三个具体的标准,我们均可对法律 作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一个法可能对于此法为特别法,而对于彼法 又为一般法。如《合同法》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是特别法,对于《贷款通则》而言则是一般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