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 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政字[2016〕42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3日 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 四是依法操作、公开透明。坚持公开透明, 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前期市政府开展的市属经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严防国 营性国有资产调查结果,现就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三、实施范围 、指导思想 本方案提出的统一监管实施范围是指市国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进一步推资委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 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具体包括市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立规则统一、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国有资产监管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 体系,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国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有资产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国 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业停产、不具备正常经 有经济引领带动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推营条件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划转,由有关市属国 动市属国有企业科学持续健康发展。 有企业管理部门适时改制退出。 二、基本原则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 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除市国资委及市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有 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市直部门、关部门或机构实施。 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今后 四、实施步骤 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各种 对纳入范围的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以 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下步骤组织实施统一监管。 是集中整合、优化配置。按照产业相关、业 (一)动员部署。2016年3月底前,由市政 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府组织有关市直单位、市属企业召开会议,对推 集中进行重组整合,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进行动员和 三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合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财务审计。2016年3月底前,市国资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5期
11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 年第 5 期 市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 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政字〔2016〕42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5 月 13 日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 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前期市政府开展的市属经 营性国有资产调查结果,现就推进市属经营性国 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进一步推 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 立规则统一、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国有资产监管 体系,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国 有资产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国 有经济引领带动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推 动市属国有企业科学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除市国资委及市 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市直部门、 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今后 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各种 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是集中整合、优化配置。按照产业相关、业 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集中进行重组整合,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合 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是依法操作、公开透明。坚持公开透明, 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严防国 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提出的统一监管实施范围是指市国 资委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 具体包括市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 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业停产、不具备正常经 营条件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划转,由有关市属国 有企业管理部门适时改制退出。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 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有 关部门或机构实施。 四、实施步骤 对纳入范围的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以 下步骤组织实施统一监管。 (一)动员部署。2016年3月底前,由市政 府组织有关市直单位、市属企业召开会议,对推 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进行动员和 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二)财务审计。2016年3月底前,市国资 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
市政府文件 委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研究提出开展财务审计的实力推进,力争于2017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任务。 施方案,公开选聘中介机构。2016年4月底前,中本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深化市属国有企 介机构对列入财务审计范围的市属企业逐户开展财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务审计工作,认真核査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情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市国资委要认真组织做好 况、产权关系和人员底数等,逐户形成审计报告。财务审计、产权划转等工作,有关市直单位认真 (三)确定监管企业名单。2016年10月底落实工作安排,组织做好配合工作。 前,市国资委提出统一监管企业名单,报市政府 (二)确保平稳推进。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 批准后公布。 前,仍由原主管单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有关市 (四)分类分批推进。 直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 1.2016年12月底前,对资产规模较大、资系,确保划转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 产质量较好的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市管一级企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 业,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具备投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深入化解矛盾,做到 资运营基础的重要市属企业,组建或改建为国有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 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或改建方案报市政府研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仍 究同意后实施。 由原主管单位负责解决 2.2017年6月底前,对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 (三)明确职责权限。实施统一监管后,市 经营能力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产业相近、业务国资委要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 相关、优势互补的原则,国有产权划入相应市管市属国有资产的监管,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确保 级企业,市管一级企业因国有产权划入增加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关市直单位要认真履行政 权益,由市国资委享有 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政策指导、行业监管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有关市直单位、市管一级等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和有关市属企业做好国有产权划转、工商登 (四)严肃工作纪律。市直单位及所属企业 记变更、有关管理关系移交等工作。有关市直单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抽逃、隐匿资 位的国有产权划转依据市政府批准的统一监管企金,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 业名单直接办理。 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 五、政策措施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原主管单 (一)列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市属企业在产权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属 划转中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工商、税企业产权划转前,市直单位所持企业国有产权以 务、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管理及所属企业股权增减变动、改制等有关事项,按 权限负责具体落实。 现行职责办理。 (二)对市属企业长期实质性使用的市级行 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政事业性资产,划转为企业资产,经评估后列入后仍保留国有股权的,按照本方案实施统一监管。 企业国家资本金;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 七、其他 随同划转的,设置5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 市政府《关于推进济宁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 方式及条件继续使用。产权划转的市属企业,职集中统一监管的意见》(济政发[2012]28号) 工劳动合同关系保持不变。 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企业国 六、工作要求 有资产委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2012)44号)同时废止。 统一监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单位 多,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 (2016年5月13日印发)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5期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 年第 5 期 12 市政府文件 委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研究提出开展财务审计的实 施方案,公开选聘中介机构。2016年4月底前,中 介机构对列入财务审计范围的市属企业逐户开展财 务审计工作,认真核查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情 况、产权关系和人员底数等,逐户形成审计报告。 (三)确定监管企业名单。2016年10月底 前,市国资委提出统一监管企业名单,报市政府 批准后公布。 (四)分类分批推进。 1.2016年12月底前,对资产规模较大、资 产质量较好的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市管一级企 业,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具备投 资运营基础的重要市属企业,组建或改建为国有 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或改建方案报市政府研 究同意后实施。 2.2017年6月底前,对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 经营能力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产业相近、业务 相关、优势互补的原则,国有产权划入相应市管 一级企业,市管一级企业因国有产权划入增加的 权益,由市国资委享有。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有关市直单位、市管一级 企业和有关市属企业做好国有产权划转、工商登 记变更、有关管理关系移交等工作。有关市直单 位的国有产权划转依据市政府批准的统一监管企 业名单直接办理。 五、政策措施 (一)列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市属企业在产权 划转中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工商、税 务、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管理 权限负责具体落实。 (二)对市属企业长期实质性使用的市级行 政事业性资产,划转为企业资产,经评估后列入 企业国家资本金;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 随同划转的,设置5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 方式及条件继续使用。产权划转的市属企业,职 工劳动合同关系保持不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统一监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单位 多,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 力推进,力争于2017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任务。 本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深化市属国有企 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市国资委要认真组织做好 财务审计、产权划转等工作,有关市直单位认真 落实工作安排,组织做好配合工作。 (二)确保平稳推进。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 前,仍由原主管单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有关市 直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 系,确保划转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 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深入化解矛盾,做到 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 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仍 由原主管单位负责解决。 (三)明确职责权限。实施统一监管后,市 国资委要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 市属国有资产的监管,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确保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关市直单位要认真履行政 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政策指导、行业监管 等管理服务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市直单位及所属企业 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抽逃、隐匿资 金,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 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原主管单 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属 企业产权划转前,市直单位所持企业国有产权以 及所属企业股权增减变动、改制等有关事项,按 现行职责办理。 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后仍保留国有股权的,按照本方案实施统一监管。 七、其他 市政府《关于推进济宁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 集中统一监管的意见》(济政发〔2012〕28号) 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企业国 有资产委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 〔2012〕44号)同时废止。 (2016 年 5 月 13 日印发)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JNCR-2016-0020006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邮政业发展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济政办发〔201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 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邮政业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7日 济宁市邮政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邮政服务与安全,加强邮政标,支持快递企业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 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邮政业服务行为,保护企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快递园区、快递分拨中心,相 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应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 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用途改变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用地手续;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规划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物流园 (国发〔2015〕61号)和《山东省寄递安全管区、交通枢纽等项目时,应当同步考虑邮政设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施、快递设施建设需求,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 办法。 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发展规 第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 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 办法。 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 县级邮政管理机构、邮政业发展办公室受市 持邮政业发展 邮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对委托监管区域的邮政 一)将邮政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规划相衔接,做好邮政设施和快递设施的规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 划布局; 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业发展相关工作 (二)合理安排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用地指 (一)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 13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5期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13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 年第 5 期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邮政业发展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济政办发〔2016〕18号 JNCR—2016—00200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 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邮政业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5 月 7 日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服务与安全,加强邮政 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邮政业服务行为,保护企 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 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61号)和《山东省寄递安全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发展规 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 持邮政业发展: (一)将邮政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相衔接,做好邮政设施和快递设施的规 划布局; (二)合理安排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用地指 标,支持快递企业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 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快递园区、快递分拨中心,相 应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 用途改变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用地手续; (三)规划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物流园 区、交通枢纽等项目时,应当同步考虑邮政设 施、快递设施建设需求,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 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邮政管理机构、邮政业发展办公室受市 邮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对委托监管区域的邮政 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业发展相关工作: (一)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 济宁市邮政业发展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车辆通行、土地使用、设施服务网点,经营服务事项可与快递企业协商确 建设等方面支持邮政业的发展; 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服务与指导。 (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加大邮政行 第十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 业发展支持力度; 所,城乡规划许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邮 (三)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政设施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予以就地就近产 门应当在科技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扶持政权调换;因城乡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实行产权调换 策和鼓励措施促进邮政业发展;鼓励本地高等院的,给予等价货币补偿。 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快递课程,开展相应学历 第十一条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 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 件、报刊杂志的信报箱,传统信报箱可逐步更新 四)经信、商务等部门应当积极推动邮政改造为智能信报箱。新建城镇居民楼信报箱和智 业与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相互融合,协同发展,能信报箱须经邮政管理部门验收。 深化邮政业转型发展; 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 (五)农业、供销部门应当积极促进商贸企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 业的合作,打造“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末端投递服务设施等公用设施。 城”双向流通渠道,下沉带动农村消费 鼓励新建小区配置智能快件箱,安置智能快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实件箱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邮政管 施快递“上车、上船、上飞机”工程,支持快递理部门应当对智能快件箱的建设提供指导,并联 企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运输企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安全监管。 业合作,强化运输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履行安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用电、用气、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细 用热价格应当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则、应急管理预案,明确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邮政业设施包含邮政设施、快递设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 邮政设施包含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禁止寄递存在重 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村邮站、信报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严 箱、智能信报箱等。 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个 快递设施包含快递园区、快件处理(分拨)100%。 中心、快递服务网点、智能快件箱、末端配送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社会公众应当严格执 施等。 行收寄验视制度,严禁寄递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 第八条快递服务网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物品。 准规划建设。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开发 第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快递业务 区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快递服务网点纳入社区服务经营许可程序,改革快递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精 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智能快件箱等简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 快递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管理部门探索对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划建快递企业实行同一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设。主次干道报刊亭应按规划要求布点设置,符照多址”模式。 合市容市貌标准,统一标识。 第十五条邮件、快件准确载明收件人姓 第九条鼓励社区服务组织、连锁商业机名、联系方式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物业协 构、机关学校管理部门在本社区、本单位内建设商后可以委托物业代为送达,但应征得收件人同 快递末端服务网点,鼓励农村电商同步建设快递意。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5期 14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 年第 5 期 14 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车辆通行、土地使用、设施 建设等方面支持邮政业的发展; (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加大邮政行 业发展支持力度; (三)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 门应当在科技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扶持政 策和鼓励措施促进邮政业发展;鼓励本地高等院 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快递课程,开展相应学历 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 (四)经信、商务等部门应当积极推动邮政 业与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相互融合,协同发展, 深化邮政业转型发展; (五)农业、供销部门应当积极促进商贸企 业的合作,打造“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 城”双向流通渠道,下沉带动农村消费;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实 施快递“上车、上船、上飞机”工程,支持快递 企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运输企 业合作,强化运输保障能力。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用电、用气、 用热价格应当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 邮政业设施包含邮政设施、快递设 施。 邮政设施包含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 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村邮站、信报 箱、智能信报箱等。 快递设施包含快递园区、快件处理(分拨) 中心、快递服务网点、智能快件箱、末端配送设 施等。 第八条 快递服务网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 准规划建设。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开发 区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快递服务网点纳入社区服务 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智能快件箱等 快递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划建 设。主次干道报刊亭应按规划要求布点设置,符 合市容市貌标准,统一标识。 第九条 鼓励社区服务组织、连锁商业机 构、机关学校管理部门在本社区、本单位内建设 快递末端服务网点,鼓励农村电商同步建设快递 服务网点,经营服务事项可与快递企业协商确 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服务与指导。 第十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 所,城乡规划许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邮 政设施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予以就地就近产 权调换;因城乡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实行产权调换 的,给予等价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 件、报刊杂志的信报箱,传统信报箱可逐步更新 改造为智能信报箱。新建城镇居民楼信报箱和智 能信报箱须经邮政管理部门验收。 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 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 末端投递服务设施等公用设施。 鼓励新建小区配置智能快件箱,安置智能快 件箱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邮政管 理部门应当对智能快件箱的建设提供指导,并联 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履行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细 则、应急管理预案,明确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 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禁止寄递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严 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个 100%。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社会公众应当严格执 行收寄验视制度,严禁寄递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 物品。 第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快递业务 经营许可程序,改革快递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精 简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管理部门探索对 快递企业实行同一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一 照多址”模式。 第十五条 邮件、快件准确载明收件人姓 名、联系方式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物业协 商后可以委托物业代为送达,但应征得收件人同 意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因物业企业、管理单位阻碍邮政、快递从业件的车辆。 人员进入并不愿代为送达等原因造成投递不能到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 门到户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当场通知收者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件人领取。收件人未领取的,邮政企业、快递企 (一)以围堵、拦截、聚众闹事等形式,扰 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乱寄递服务场所正常秩序的 第十六条邮政业配送车辆应当符合国家、 (二)非法拦截、扣押邮件、快件运输车辆 行业标准,按照规范要求喷涂统一专用标识,并的 按规定向邮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 喷涂专用标识的邮政业轻微型载货汽车进入留、扣查他人邮件、快件的 市区应当依法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 (四)盗窃、冒领、倒卖邮件、快件的; 按照规定的时段路线通行。 (五)利用寄递活动进行犯罪的 邮政业车辆管理办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邮政 (六)其他影响寄递服务的违法行为。 管理等部门联合制定。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 第十七条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处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做好邮件、快件的 商业楼宇、住宅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及时派送工作。 业,应当为从事寄递服务车辆提供临时通行、临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末端投 时停车的便利。 递设施生产运营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业诚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未经用户同 信体系建设,实施快递企业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意,不得向其发送与邮政服务、快递服务无关的 奖惩、监督措施。 商业广告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 因擅自泄露用户信息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 技能培训、职业素质教育和从业考核。邮政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部门应当对从业人员培训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国家安全等部门完善快递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健 为 全信息采集标准和共享机制,实现快件信息溯源 (一)损坏邮政设施 追查,依法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二)私开邮筒(箱)和向邮筒(箱)内投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 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他杂物; 示系统和举报申诉、评议考核制度,应当依法进 (三)在邮政、快递营业场所门前和邮筒行邮政、快递服务质量监督检査,受理用户申诉 (箱)周围及邮政车辆必经通道内堆放杂物、摆和举报并依法处理,建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 摊设点,妨碍用邮或者影响邮政车辆通行 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违法行为、服务质量问题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志、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依法处罚和公示 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8日起施 五)妨碍邮政从业人员执行邮件、快件传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7日。 递任务 (六)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 (2016年5月7日印发 15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5期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15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 年第 5 期 因物业企业、管理单位阻碍邮政、快递从业 人员进入并不愿代为送达等原因造成投递不能到 门到户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当场通知收 件人领取。收件人未领取的,邮政企业、快递企 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邮政业配送车辆应当符合国家、 行业标准,按照规范要求喷涂统一专用标识,并 按规定向邮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喷涂专用标识的邮政业轻微型载货汽车进入 市区应当依法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 按照规定的时段路线通行。 邮政业车辆管理办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邮政 管理等部门联合制定。 第十七条 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 商业楼宇、住宅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 业,应当为从事寄递服务车辆提供临时通行、临 时停车的便利。 第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业诚 信体系建设,实施快递企业分类管理,建立健全 奖惩、监督措施。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 技能培训、职业素质教育和从业考核。邮政管理 部门应当对从业人员培训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私开邮筒(箱)和向邮筒(箱)内投 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他杂物; (三)在邮政、快递营业场所门前和邮筒 (箱)周围及邮政车辆必经通道内堆放杂物、摆 摊设点,妨碍用邮或者影响邮政车辆通行;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 志、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 品; (五)妨碍邮政从业人员执行邮件、快件传 递任务; (六)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 件的车辆。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以围堵、拦截、聚众闹事等形式,扰 乱寄递服务场所正常秩序的; (二)非法拦截、扣押邮件、快件运输车辆 的; (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 留、扣查他人邮件、快件的; (四)盗窃、冒领、倒卖邮件、快件的; (五)利用寄递活动进行犯罪的; (六)其他影响寄递服务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 处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做好邮件、快件的 及时派送工作。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末端投 递设施生产运营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 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未经用户同 意,不得向其发送与邮政服务、快递服务无关的 商业广告。 因擅自泄露用户信息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国家安全等部门完善快递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健 全信息采集标准和共享机制,实现快件信息溯源 追查,依法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 示系统和举报申诉、评议考核制度,应当依法进 行邮政、快递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受理用户申诉 和举报并依法处理,建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 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 违法行为、服务质量问题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依法处罚和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8日起施 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7日。 (2016 年 5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