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州县政府·23· 省份 州同 州判 县丞 主簿 湖北 5 18 湖南 1 14 1 陕西 1 18 3 甘肃 2 9 2 新疆 1 四川 3 18 广东 20 广西 】1 5 9 2 云南 1 3 3 贵州 2 9 总计 32 35 345 55 资料来源:《清会典》(1899),卷五 有趣的是,江苏、山西、广东三省没有设州同、州判〔。直隶 没有设州同,在直隶、云南、新疆三省均未设置主簿。事实上,仅不 足一半的州(63个)设有同、判,不足三分之一的县(370个)设有 丞、簿。在表(三)中,知县助理官数量少,在县数很多的下列省份 特别值得注意:直隶、四川、山东、山西、陕西、河南、云南、广西和贵 州[参见表(二)县分布情况]。显然,许多州县并没有设置佐贰 官。(2) 许多州县仅设一种佐贰官。即是说,有的州仅设州同或仅设 州判;有的县仅设县丞或仅设主簿。只有很少的州县两者均设置。 〔71)在新疆和福建没有州一级建制。 〔72)《清通考》卷八十五,第5617页
·24·清代地方政府 按1899年《清会典》,仅有3个州同时设置州同、州判〔3),仅31个 县同时设置县丞、主簿。〔4) 虽然《清朝文献通考》曾提到在公务特别多的县设有儿个县丞 和主簿〔5),但这种情况很少见。况且,这些佐贰中,有些仅是负责 河道管理的。例如,在涿州,有4个同判,其中3个是负责河道管 理的。〔6]在巴州和通州,均设有一个州同和两个州判,他们也都 是负责河道管理的。[)祥符有两个县丞和两个主簿,除一个县丞 外,其余均是负责河务的〔8。良乡有3个县丞,就有两个是负责 河务〔。在武清县,3个县丞和2个主簿全部是专管河务[80。仅 有三个地方设有两个以上一般性佐贰官:贵州的定番州,2个州 〔73】湖北的沔阳州,广西的西龙州和云南的镇雄州(《清会典》卷五:第2页b到 第3页)。 〔74)同时设有县丞和主簿的县在浙江有9个(钱塘、仁和、嘉兴、秀水、嘉善、平 湖、乌程、归安和长兴):在江苏有8个(吴县、常州、元和、吴江、宝山、娄县、上海和青 蒲):山东有2个(历城和泰安):湖北有2个(江陵和监利):江西有2个(南昌和新建): 下列各省各有一个同时设立县丞和主簿的县:安徽(宣城),湖南(新陵),陕西(长安), 甘肃(平乐),四川(平武),福建(闽县),广东(南海),贵州(镇远)(《清会典》卷五,第3 页一第5页)。 〔75)《清通考》卷八十五,第5617页。 〔76)在涿州,由 一个州同两个州判负责河政,一个州判负责赋税和水利(《清会 典》卷五,第3页;卷六,第17页)。 〔77】《清会典》卷六,第17页 〔78)同上书,卷五,第3页b:卷六,第17页。 〔79)同上书,卷五,第3页b:卷六,第17页a-b。 〔80)同上书,卷六,第17页a~b。因此直乘总督李卫(1687-1738)曾提到:尽 管在他管辖的省内设有许多佐贰官,但绝大部分都是负责河政的,与当地的地方行政 没有关系(《朱批御旨》卷六,李卫奏折,第11页b)
第一章州县政府·25· 判;〔8)江苏的元和,2县丞1主簿;()四川的富顺,2县丞。〔) 不只是数量少,僚属官在地方政府中也只扮演着卑微的角色。 除了那些被委以特定职责(如河务、邮驿、治安、典狱)的僚属官员 外,他们大多仅有一些琐碎的、有时甚至不确定的职责。例如, 个佐贰官或杂职官,可能被派往偏远地区去收税,并现场向纳税人 开收据。〔84]在州县官主持将征收到的赋税钱物进行统计时,佐贰 官也常被委以开拆封包清点纳税人交来的银两之责。〔85)佐贰官 和杂职官有时也被派遣去督办遭粮征收,〔8]或监督以低价售卖 官仓储谷给百姓(平粜)。〔87 法律不允许佐贰官和杂职官受理诉讼,州县官若允许他们受 理诉讼或委派他们听审案件则要受惩处。(]然而,事实上,许多 州县官允许其佐贰官受理诉讼,以期给他]一些额外收入。(9)当 〔81)《清会典》卷五,第3页 〔82)同上书,卷五:第3页b,此处记载元和县只有一个县丞,但在1899年的《第 绅全书》册二第49页中却记载元和县有两个县丞。 〔83】《清会典》卷五,第4页。 〔84)《培远堂偶存稿》卷四十六,第37页:《牧令书》卷十一,第27页b。 〔85)《户部则例》卷九,第10页a一b 〔86)同上书,卷十九,第1页-第2页b;《牧令书》卷十一,第43页a-b 〔87)《学治体行录》下,第13页。 〔88)《清会典》卷五十五,第2页b:《清实录宜宗》,卷三百二十三,第28页a b。受理诉讼的县承或杂职官将贬官一级或者调任他职,当听审案件因疏忽而未听审 的知县,将夺俸一年。如因受理告诉而引起被告人死亡(如自杀),有关僚属官员将免 职,州县官则将降二级留任。如果州县官命令自己的僚属官审理案件,他将受到降 级调用的处分;而具体审理案件的僚属官,则降二级留任。如果该诉讼致死人命,州县 宫免职,直接审理的僚属官将被降三级调用。《吏部则例》卷四十二,第39页b一第40 页b;《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七,第23页-第25页;《学治说赘》第2页b一第3页:《学 治体行录》上,第10页。 (89】受理诉讼时通常会向原告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福惠全书》卷三十一,第9 页;《忠雅堂文集》卷八,第28页:《学治体行录》上,第9页b:《牧令书》卷十八,第3页b 一第4页)
·26·清代地方政府 然这种情形仅限于处理像殴骂之类的轻微案件,仅仅指望佐贰官 通过两造质辩或要求两造的有关亲友作为调解人解决这些案 件。〔0)换句话说,佐贰官不会被允许受理刑事案件及较重大民事 案件。〔91)驻守在(与州县官不同地的)分辖区的佐贰官常被授以 逮捕有盗窃、赌博、卖淫等罪嫌的人犯的权力,但他无权审讯被告; 他只能将其押送到州县官那里审判。〔)有时,如果州县官太忙, 他会将贼盗案的听审委托给僚属官。在这些情况下,所审获的供 证必须呈送州县官审查;僚属官不得起获盗赃或逮捕罪嫌。〔9)另 些可能委授给僚属官的职责是:涉案当事人所受伤情的验 查,〔4)受自然灾害破坏之地区的灾情勘查,〔)田士土或墓地之争 讼的调查。〔9%)州县官不在时,佐贰官或典狱官也可能被委派主持 贼盗案的调查讯问或现场勘验。〔7)但是,许多州县官不愿将调查 勘验之事委托给僚属,因为他们可能接受贿赂,或者因为他们没有 足够的威信获得百姓敬重,还因为百姓更愿意接受州县官的审 判。〔)甚至负有特别职责的僚属官,如狱官(吏目、典史),有时 实际上并不负其头衔所标明的职责。狱官,虽然是以负责警狱之 〔90]《福惠全书》卷三十一,第9页。 〔91)《于清端公政书》卷五,第99页b到第100页:《张文襄公全集·公牍》,卷九 十五,第15页b:《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二,第20页。 〔92)《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七,第23页b。 〔93)《学治续说》第10页b:《学治体行录》上,第20页b。 〔94)因州县官公务太忙,或因距离太远时,佐贰官或吏目(典史)可以对受害人进 行验伤(《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三,第4页;《学治体行录》上:第5页)。 〔95)《荒政便》上:第5页。 〔96)《学治体行录》下,第2页。 〔97)详细情况参见本书后面第七章第三节。 〔98)《学治体行录》下,第2页:《学治意说》下,第7页b一第8页
第一章州县政府·27· 名而任命的,但有时实际上可能在警狱事务上没有发言权。〔四) 所有这些都说明了一个事实:僚属官,特别是佐贰—常被称 为“闲曹”(闲散官员)或“冗官”(多余的官员)四,在地方政府中仅 具有极少的功能。〔)为了减轻州县官一人独任征收赋税之类劳 〔99)正如1759年某提刑按察使所指出的:尽管通常人们将监狱官(典史或吏目 理解成个警官(捕快头领),他并不能指挥捕快,辅快们由州县官亲自统领。发生窃 盗案件时,州县官并不通知典史(或吏目):只在发生重大窃盗案件时,才会要求典史 (或吏目)协助。因此该提刑按察使向刑部建议,赋予典史(或吏目)以统管、监督捕快 的职责。不过,刑部考虑到:一则典史(或吏目)职小位卑,不足以统御捕快;二则一旦 向典史(或吏目)委以此职权,他很有可能会溢用其权力。于是,刑部规定统领捕快 的职权仍然归州县官执掌。不过,典史史目应被允许协助州县官监督捕快。这样 来。 一且捕快被查出犯有受贿罪或非法毁打囚犯的罪行,典史吏目将和州县官一起受 惩处(《定例汇编》卷三,第1页一第3页)。 [100《小仓山房文集》卷十五,第28页:《忠雅堂文集》卷八,第28贞。 〔10)李卫认识到了州县官的僚属官员们的地位是如何无足轻重。他在奏折中写 道:“若举无力分担(州县官的)责任,且只图一己私利,故须禁止其受理星词参与政务 令其只对委派事务尽责”·(《朱批御旨·李卫奏折》卷四,第25页)。 ¥在北京图书馆文津街分馆查阅《朱批御旨》,见该书分为80册,未分卷。第4 一43册为李卫的奏折,册中亦无卷次划分,更无页码编注。按翟老所注页码搜寻完全 部四册李卫奏折,未见与本段译文意思相当文字。故未能回复原文。不知老所据何 种版本,待修订时进一步查对。 一者 蒋士铨(1725~1785年)将其家乡的佐贰官描述成“徒尸其位”的冗官。并将这种 情况总结为:“名为佐宰,撞受(诉讼)则获罪;名日粮厅,收粮弗与闻。”(《忠雅堂文集》 卷八,第28页)。鲁一同的结论是:佐贰官对于法律、税收、重大盗窃案件或重大的民 事诉讼案件受理都没有发言权(《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二,第2页a一b)。王侃(生于 1795)也说,所有的权力都掌握在州县官手中,佐贰官、主簿、分区丞同判和首领官都无 事可做(《放言》第47页b~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