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 ■1、法定变更(诉讼承担) ■ (1)含义 ■诉讼主体发生法定事由以后,由后来者 承担诉讼的制度。 ■(2)情形:继承承担与法人承担
(一)变更 ◼ 1、法定变更(诉讼承担) ◼ (1)含义 ◼ 诉讼主体发生法定事由以后,由后来者 承担诉讼的制度。 ◼ (2)情形:继承承担与法人承担
A、继承承担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 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 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 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 承人有效
A、继承承担 ◼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 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 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 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 承人有效
解释 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 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 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 人有效
解释 ◼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 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 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 人有效
B、法人承担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 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 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 讼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 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B、法人承担 ◼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 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 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 讼人。 ◼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 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解释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 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 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 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 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 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 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解释 ◼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 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 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 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 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 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 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