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七章论立法者 第八章论人民 第九章论人民(续 第十章论人民(续)· 第十一章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第十二章法律的分类 第三卷0…………… 第一章政府总论 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第三章政府的分类 第四章论民主制 第五章论贵族制 …101 第六章论国君制 第七章论混合政府 第八章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第九章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112 第十章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第十一章论政治体的死亡 第十二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第十三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四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五章论议员或代表 第十六章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第十七章论政府的创制…… 第十八章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①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一译
第 七 章 论 立 法 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 第 八 章 论 人 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第 九 章 论 人 民 ( 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第 十 章 论 人 民 ( 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第 十 一 章 论 各 种 不 同 的 立 法 体 系 … … … … … … … … … … … … … … … … 7 7 第 十 二 章 法 律 的 分 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第 三 卷 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第 一 章 政 府 总 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第 二 章 论 各 种 不 同 政 府 形 式 的 建 制 原 则 … … … … … … … … … … … … … 9 2 第 三 章 政 府 的 分 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 第 四 章 论 民 主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8 第 五 章 论 贵 族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第 六 章 论 国 君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4 第 七 章 论 混 合 政 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4 第 八 章 论 没 有 一 种 政 府 形 式 适 宜 于 一 切 国 家 … … … … … … … … … … 1 1 6 第 九 章 论 一 个 好 政 府 的 标 志 … … … … … … … … … … … … … … … … … 1 2 3 第 十 章 论 政 府 的 滥 用 职 权 及 其 蜕 化 的 倾 向 … … … … … … … … … … … 1 2 6 第 十 一 章 论 政 治 体 的 死 亡 … … … … … … … … … … … … … … … … … … 1 3 1 第 十 二 章 怎 样 维 持 主 权 权 威 … … … … … … … … … … … … … … … … … 1 3 3 第 十 三 章 怎 样 维 持 主 权 权 威 ( 续 ) … … … … … … … … … … … … … … 1 3 4 第 十 四 章 怎 样 维 持 主 权 权 威 ( 续 ) … … … … … … … … … … … … … … 1 3 7 第 十 五 章 论 议 员 或 代 表 … … … … … … … … … … … … … … … … … … … 1 3 9 第 十 六 章 论 政 府 的 创 制 绝 不 是 一 项 契 约 … … … … … … … … … … … … 1 4 4 第 十 七 章 论 政 府 的 创 制 … … … … … … … … … … … … … … … … … … … 1 4 6 第 十 八 章 防 止 政 府 篡 权 的 方 法 … … … … … … … … … … … … … … … … 1 4 8 2 目 录 ① 此 处 伏 汉 本 尚 有 如 下 标 题 : “ 本 卷 讨 论 政 治 法 , 即 政 府 的 形 式 。 ” — — 译 注
目录 3 第四卷①… 第一章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第二章论投票 第三章论选举 第四章论罗马人民大会……… 第五章论保民官制 第六章论独裁制 第七章论监察官制 第八章论公民宗教 第九章结论…………………… 附录《日内瓦手稿》第二章 214 译名对照表 ①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于继续讨论政治法时,将阐明巩固国家 体制的方法。”—译注
第 四 卷 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2 第 一 章 论 公 意 是 不 可 摧 毁 的 … … … … … … … … … … … … … … … … … 1 5 2 第 二 章 论 投 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5 第 三 章 论 选 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9 第 四 章 论 罗 马 人 民 大 会 … … … … … … … … … … … … … … … … … … … 1 6 3 第 五 章 论 保 民 官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0 第 六 章 论 独 裁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4 第 七 章 论 监 察 官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9 第 八 章 论 公 民 宗 教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2 第 九 章 结 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2 附 录 《 日 内 瓦 手 稿 》 第 二 章 … … … … … … … … … … … … … … 2 1 4 译 名 对 照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5 目 录 3 ① 此 处 伏 汉 本 尚 有 如 下 标 题 : “ 本 卷 于 继 续 讨 论 政 治 法 时 , 将 阐 明 巩 固 国 家 体 制 的 方 法 。 ” — — 译 注
前言 这篇简短的论文,是我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久已 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撮要。就已经写成的各部分中可 供采择的各段而言,本文最为重要,而且自以为还不是不值 ①此处“一部长篇著作”,系指作者原来计划要写的《治制度论》一书。 卢梭《忏悔录》第2卷,第9章,1756年:“在我准备从事的各种著作中,我思索 得最久的、我所最感兴趣的、我愿意终生从事而且我以为会使我享有盛名的,就 我的《政治制度论》一书。” 卢梭于1761年完成《新哀洛漪思》一书后,又重新考虑他己经搁置了的傚 治制度论》,但感到这部书的写作所需时间太长,“于是我就决定放弃这部书,把 其中可以独立的部分抽出来,其余的则全部付之一炬。我热诚地进行这项工作,同 时并未中止《爱弥儿》一书的写作。两年之内我终于完成了《社会契约论》。”(同 上书,第2卷,第10章,1759年) 据《忏悔录》的自述,卢梭于1743年游威尼斯时即己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后 来“(我的)观点出于对道德风尚进行历史研究而大为开扩”,“我看出一切问题 在根本上都取决于政治,而且无论人们采取什么方式,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 的政府的性质所使它成为的那种样子:因此我觉得什么是可能最好的政府这个大 问题,就转化为如下的问题:什么是适合于形成一个最有德、最开明、最睿智并 且从而是最美好的民族的那种政府的性质”。同上 本书系于1753年年底开始草拟。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一书的献 词(1754年8月)和为‘百科全书》所写的《政治经济学》条目中,均已涉及 《社会契约论》中的某些见解。—译注
前 言 这 篇 简 短 的 论 文 , 是 我 以 前 不 自 量 力 从 事 而 后 来 又 久 已 放 弃 了 的 一 部 长 篇 著 作 ① 的 撮 要 。 就 已 经 写 成 的 各 部 分 中 可 供 采 择 的 各 段 而 言 , 本 文 最 为 重 要 , 而 且 自 以 为 还 不 是 不 值 ① 此 处 “ 一 部 长 篇 著 作 ” , 系 指 作 者 原 来 计 划 要 写 的 《 政 治 制 度 论 》 一 书 。 卢 梭 《 忏 悔 录 》 第 2 卷 , 第 9 章 , 1 7 5 6 年 : “ 在 我 准 备 从 事 的 各 种 著 作 中 , 我 思 索 得 最 久 的 、 我 所 最 感 兴 趣 的 、 我 愿 意 终 生 从 事 而 且 我 以 为 会 使 我 享 有 盛 名 的 , 就 是 我 的 《 政 治 制 度 论 》 一 书 。 ” 卢 梭 于 1 7 6 1 年 完 成 《 新 哀 洛 漪 思 》 一 书 后 , 又 重 新 考 虑 他 已 经 搁 置 了 的 《 政 治 制 度 论 》 , 但 感 到 这 部 书 的 写 作 所 需 时 间 太 长 , “ 于 是 我 就 决 定 放 弃 这 部 书 , 把 其 中 可 以 独 立 的 部 分 抽 出 来 , 其 余 的 则 全 部 付 之 一 炬 。 我 热 诚 地 进 行 这 项 工 作 , 同 时 并 未 中 止 《 爱 弥 儿 》 一 书 的 写 作 。 两 年 之 内 我 终 于 完 成 了 《 社 会 契 约 论 》 。 ” ( 同 上 书 , 第 2 卷 , 第 1 0 章 , 1 7 5 9 年 ) 据 《 忏 悔 录 》 的 自 述 , 卢 梭 于 1 7 4 3 年 游 威 尼 斯 时 即 已 开 始 考 虑 政 治 问 题 ; 后 来 “ ( 我 的 ) 观 点 出 于 对 道 德 风 尚 进 行 历 史 研 究 而 大 为 开 扩 ” , “ 我 看 出 一 切 问 题 在 根 本 上 都 取 决 于 政 治 , 而 且 无 论 人 们 采 取 什 么 方 式 , 任 何 民 族 永 远 都 不 外 是 它 的 政 府 的 性 质 所 使 它 成 为 的 那 种 样 子 ; 因 此 我 觉 得 什 么 是 可 能 最 好 的 政 府 这 个 大 问 题 , 就 转 化 为 如 下 的 问 题 : 什 么 是 适 合 于 形 成 一 个 最 有 德 、 最 开 明 、 最 睿 智 并 且 从 而 是 最 美 好 的 民 族 的 那 种 政 府 的 性 质 ” 。 ( 同 上 ) 本 书 系 于 1 7 5 3 年 年 底 开 始 草 拟 。 在 《 论 人 类 不 平 等 的 起 源 与 基 础 》 一 书 的 献 词 ( 1 7 5 4 年 8 月 ) 和 为 《 百 科 全 书 》 所 写 的 《 政 治 经 济 学 》 条 目 中 , 均 已 涉 及 《 社 会 契 约 论 》 中 的 某 些 见 解 。 — — 译 注
目录 5 得供献于公众之前。其余部分则已不复存在了 ①《政治制度论》一书,大概已经写成若干部分:但卢梭在完成了《社会契 约论》以后,就把其余的部分烧掉了。有人认为后来流传的《战争状态》一文,就 是《政治制度论》 的残存部分 《社会契约论》先后有两种稿本。一种是1762年(阿姆斯特丹,雷伊)出版 的《社会契约论》本,即后来通行的《社会契约论》正本。另有手稿一份,大约 写成于1754年,未出版,现存日内瓦图书馆中,即通称的《日内瓦手稿》本 〔此外尚有较残缺的一份手稿,通称《纽沙代尔手稿》本。)两种稿本内容大致相 同,但文字上有若干出入。《日内瓦手稿》本中第一卷的第二章和第五章是正本中 所没有的。 本书书名,卢梭最初写作《社会契约论》,后改为《论政治社会》,最后,再 改为《社会契约论》。本书书名的副标题,《日内瓦手稿》本曾作过多次修改,最 初是《论国家的体制》,后改为《论政治的形成》,再改为《论共和国的形式》,最 后正本确定为《政治权利原理》 译注
得 供 献 于 公 众 之 前 。 其 余 部 分 则 已 不 复 存 在 了 ① 。 目 录 5 ① 《 政 治 制 度 论 》 一 书 , 大 概 已 经 写 成 若 干 部 分 ; 但 卢 梭 在 完 成 了 《 社 会 契 约 论 》 以 后 , 就 把 其 余 的 部 分 烧 掉 了 。 有 人 认 为 后 来 流 传 的 《 战 争 状 态 》 一 文 , 就 是 《 政 治 制 度 论 》 一 文 的 残 存 部 分 。 《 社 会 契 约 论 》 先 后 有 两 种 稿 本 。 一 种 是 1 7 6 2 年 ( 阿 姆 斯 特 丹 , 雷 伊 ) 出 版 的 《 社 会 契 约 论 》 本 , 即 后 来 通 行 的 《 社 会 契 约 论 》 正 本 。 另 有 手 稿 一 份 , 大 约 写 成 于 1 7 5 4 年 , 未 出 版 , 现 存 日 内 瓦 图 书 馆 中 , 即 通 称 的 《 日 内 瓦 手 稿 》 本 。 〔 此 外 尚 有 较 残 缺 的 一 份 手 稿 , 通 称 《 纽 沙 代 尔 手 稿 》 本 。 〕 两 种 稿 本 内 容 大 致 相 同 , 但 文 字 上 有 若 干 出 入 。 《 日 内 瓦 手 稿 》 本 中 第 一 卷 的 第 二 章 和 第 五 章 是 正 本 中 所 没 有 的 。 本 书 书 名 , 卢 梭 最 初 写 作 《 社 会 契 约 论 》 , 后 改 为 《 论 政 治 社 会 》 , 最 后 , 再 改 为 《 社 会 契 约 论 》 。 本 书 书 名 的 副 标 题 , 《 日 内 瓦 手 稿 》 本 曾 作 过 多 次 修 改 , 最 初 是 《 论 国 家 的 体 制 》 , 后 改 为 《 论 政 治 的 形 成 》 , 再 改 为 《 论 共 和 国 的 形 式 》 , 最 后 正 本 确 定 为 《 政 治 权 利 原 理 》 。 — — 译 注
第一卷 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 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 在这一研究中,我将努力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② 结合在一起,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 我并未证明我的题旨的重要性,就着手探讨本题。人们 或许要问,我是不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所以要来论述 政治呢?我回答说,不是:而且正因为如此,我才要论述政 治。假如我是个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 来空谈应该做什么事了;我会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则,我就 会保持沉默 ①此处“合法的”指合于正义的:“确切的”指切实可行的。卢梭,《爱弥 第5卷:“那些想把政治与道德分开论述的人,于两者中的任何一种,都将 无所获。”又《日内瓦手稿》第1卷,第5章:“我是探讨权利与理性,而不是争 译注 ②“权利所许可的”即上文“法律的可能”:“利益所要求的”即上文“人类 的实际”。—译注
第 一 卷 我 要 探 讨 在 社 会 秩 序 之 中 , 从 人 类 的 实 际 情 况 与 法 律 的 可 能 情 况 着 眼 , 能 不 能 有 某 种 合 法 的 而 又 确 切 的 ① 政 权 规 则 。 在 这 一 研 究 中 , 我 将 努 力 把 权 利 所 许 可 的 和 利 益 所 要 求 的 ② 结 合 在 一 起 , 以 便 使 正 义 与 功 利 二 者 不 致 有 所 分 歧 。 我 并 未 证 明 我 的 题 旨 的 重 要 性 , 就 着 手 探 讨 本 题 。 人 们 或 许 要 问 , 我 是 不 是 一 位 君 主 或 一 位 立 法 者 , 所 以 要 来 论 述 政 治 呢 ? 我 回 答 说 , 不 是 ; 而 且 正 因 为 如 此 , 我 才 要 论 述 政 治 。 假 如 我 是 个 君 主 或 者 立 法 者 , 我 就 不 会 浪 费 自 己 的 时 间 来 空 谈 应 该 做 什 么 事 了 ; 我 会 去 做 那 些 事 情 的 , 否 则 , 我 就 会 保 持 沉 默 。 ① ② “ 权 利 所 许 可 的 ” 即 上 文 “ 法 律 的 可 能 ” ; “ 利 益 所 要 求 的 ” 即 上 文 “ 人 类 的 实 际 ” 。 — — 译 注 此 处 “ 合 法 的 ” 指 合 于 正 义 的 ; “ 确 切 的 ” 指 切 实 可 行 的 。 卢 梭 , 《 爱 弥 儿 》 第 5 卷 : “ 那 些 想 把 政 治 与 道 德 分 开 论 述 的 人 , 于 两 者 中 的 任 何 一 种 , 都 将 一 无 所 获 。 ” 又 《 日 内 瓦 手 稿 》 第 1 卷 , 第 5 章 : “ 我 是 探 讨 权 利 与 理 性 , 而 不 是 争 论 事 实 。 ” — — 译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