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 白对外商向重要项目投资的优惠 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外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 码头及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15% 外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享受“免二减三”期满后凡当 年出口产值达到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税。但已按15%纳 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税。 ■外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二减三”期满后仍为 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税。减半后的税率低 于10%的,按10%征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的外资企业和设在边远地区的外 资企业,享受了前述“免二减三”和更长期限的减免税优 惠后,经申请,在以后十年内可以继续按15%到30%纳税
二、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 ㈢对外商向重要项目投资的优惠 ◼ 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外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 码头及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15%。 ◼ 外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享受“免二减三”期满后凡当 年出口产值达到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税。但已按15%纳 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税。 ◼ 外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二减三”期满后仍为 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税。减半后的税率低 于10%的,按10%征税。 ◼ 对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的外资企业和设在边远地区的外 资企业,享受了前述“免二减三”和更长期限的减免税优 惠后,经申请,在以后十年内可以继续按15%到30%纳税
二、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 四再投资退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 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 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 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 的40%的税款。 退税额=再投资额/(1一原用企业和 地方税率和)×原用税率×40%
二、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 ㈣再投资退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 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 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 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 的40%的税款。 退税额=再投资额/( 1-原用企业和 地方税率和)×原用税率×40%
涉外企业的税饭优感 四再投资退税优惠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 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将从海南经 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 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 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 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用企业和地方税率和)×原用税率
二、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 ㈣再投资退税优惠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 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将从海南经 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 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 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 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退税额=再投资额/( 1-原用企业和地方税率和)×原用税率
二、岁外企业的税收优惠 (五年度亏损结转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 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 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 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 ㈤年度亏损结转优惠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 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 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 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 G预提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免征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 国家银行提供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 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减征或免征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 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 可减为10%;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 税
二、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 ㈥预提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 免征所得税 ◼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 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 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 国家银行提供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 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 减征或免征 ◼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 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 可减为10%;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