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自治 11 村委会。1980年上半年,合寨大队所在的三岔公社党委书记向 文忠就新的群众组织发表意见说,既然是村民选的,就叫村民委 员会。此后,村民委员会便作为规范的名称确定下来,上报的材 料均使用“村民委员会”。所以,村民委员会的发明权属于农民, 冠名权则是当时的党组织。 随着生产责任制为中央所肯定,宜州市广泛推行以分田到户 为主的贵任制。为了解决实行责任制后公共事务无人管的问题 合寨村成立村委会的经验很快引起了宜州市所在的河池地委的高 度重视,并得到地委书记金宝生的直接关注,派人专程调查。中 共河池地委1981年发出[26]号文件,即《转发宜山县合寨大 队村委会、罗城县牛毕大队新回村委会情况调查的通知》,指出: “村委会建立后,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希各地“组织于部社员学 习讨论,并根据各地情况从实际出发,参照执行。”宜山县委领 导由于对责任制态度的转变,也开始重视实行责任制后的村委会 建设。到1982年,宜山县12个公社的2288个自然村中,有 598个建立了村委会。1982年,合寨村还在全县的精神文明建设 经验交流会上介绍了建立村委会的经验。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县 委领导还只是将村委会作为过渡性组织,在领导村委会建设中出 现了徘徊。 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敏锐注意到宜州市农村改革中出现的新 的组织形式。当时的区党委书记肖寒带人到最先兴起责任制的河 池地区调查,了解到宜州实行责任制过程中农民自发地组织起来 修水坝,保证了正常生产,对此很感兴趣,认为这是实行生产责 任制后出现的新事物。后又组织区委政策研究室、区办公厅、区 农委、区公安厅、区民政厅等八家单位再次进行专门的实地调 查。1982年4月15日完成调研报告《关于宜山、罗城两县村委 会的调查报告》。这篇近万字的调查报告对村委会的由来与发展 作用与问题,反映与意见作了详细的阐述。调查报告充分肯定了
12 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 村委会的作用,但也反映了由于对村委会的认识不同,一部分人 认为村委会只是权宜之计,不宜倡导的意见。《广西日报》专门 编发了《村委会办了十件好事一宜山县的调查》一文,但为慎 重起见,此文只是刊载在由该报群工部主办的内部参考上。 地方领导人的矛盾心态与当时中央没有明确意见有关。但事 实上,1980年代初,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中央就在 思考农村的管理体制和基层组织建设问题,对农村改革中出现的 新组织形式给予了相当的关注。1981年6月20日,广两区委研 究室主办的《调研通讯》第4期上刊载了随肖寒调查的区农委干 部宋毅的调研报告《宜山县冷水村建立村管理委员会管理全村事 务》。这份报告很快引起彭真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由彭真任 书记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专门派入到宜山调查。全国入大和民政部 也专门组成调查组到宜山调查。中央数次来入调查后,又引起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的重视,并冉次到宜州实地调查。在大量调 查基础上,彭真在1982年7月22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 专门谈到:“村民委员会过去是有过的,中间一个时期没有,近 儿年有些地方义建立起来了,是群众自治性组织,大家订立公 约,大家共同遵守,经验是成功的,应普遍建立。”“有些地方村 民或乡民委员会搞乡规民约,规定不准榆、不雅赌、不许会道门 活动、不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等,很解决问题,群众很高兴。” 并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何搞,包括和基层政权的关 系问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试验,待经验比较 成熟后,再作比较研究,并修改居民委员会条例,制定村民委员 会条例。”(《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0一431 页)同年8月,中共中央36号文件指出,近年有些地方建立的 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大家订立公约,大家共同遵 守,“经验是成功的”,并要求各地“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或 乡民)委员会试点。”1982年底,村民委员会正式载入宪法第
一、村民自治 6 111条,并强调村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组织性质。至此,村民委 员会及其村民月治得以合法化,并开始在全国广泛推行,村委会 建设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从全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及发展看,村民委员会的建 立,村民自治的实行,是党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它是中 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必然产物,深深扎根于坚实的土地上,其有强 大的生命力。只有依靠党的领导,依法办事,村民自治一定会绽 放出更加夺目的光彩! 作者调查中得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人上的大力支 持,特此致谢」 (《炎黄春秋》2000年第9期)
历史的跨越与激荡 一1998年以来村委会选举评述 一、由“静悄梢的草命”到大张旗鼓的推行 1998年,在中国村民自治及其相应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进程 中具有跨越性意义。1998年以来的全国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因此 显得格外扣人心弦,风云激荡!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6月1日起实施。在通过这 部法律时,尽管出现了一些争论,但争论的范围很有限。或许是 这部法律只是涉及农民百姓,并处于试行之中,人们并没有给予 高度关注,村民自治在悄无声息地进行着。出人意料的是,在党 和政府的有效领导下,广大农民群众以其主动创造精神椎动着村 民自治,并创造和总结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的自治形式和经验,特别是由广大农民群众直接选举村民委 员会领导人的民主选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至不少人惊呼:中 国正在发生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方式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积极 探索,鼓励实验,及时发现富有生命活力的事物,并加以总结 提高,然后推广。农村改革中出现的包产到户、乡镇企业是如 此,村民自治同样如此。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扩大 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已的事
一,村民自治 15 情,剑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将村 民自治中创造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视为 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为贯彻十五大精神,1998年,党和国家对于大力推进村民 自治及其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出现 了三个第一。 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 了使这部事关9亿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法律修订得更完善,使这 部法律更加深人人心,全国人大第一次将这部法律的修订草案向 全社会广泛公布,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历时半年多。为修改 好这一法律,李鸱委员长到“海选”发源地一吉林省梨树县的 家店村进行实地调查。该法律草案公布仅1个多月,就收到各 界反馈来信541件,其中村民来信164件。1998年11月4日九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新颁布的村委会组织 法修订的首要重点就是“选人”,该法用了四条八款具体规范了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使之更充分体现民主选举精神,也更具有 操作性。 其二,1998年9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农村改 革“大包干”发源地的安徽考察工作时,第一次将村民自治与包 产到户、乡镇企业相提并论,认为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 民的伟大创造。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 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充分发挥农 民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确保农村长治久安的一件带 根本性的大事。当前工作重点之一就是,依法健全村民委员会的 直接选举制度,让农民群众选举自已满意的人管理村务。 其三,1998年10月14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