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着干规定》第1条排除性列举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 件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 件
◼ 《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条排除性列举: ◼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 2、发回重审的案件; ◼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 件; ◼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的案件; ◼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 件
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 (一)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诉讼契约 (二)确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 1、体现了司法民主 2、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3、有效地保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申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四)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1、只有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 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 12、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3、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 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 ◼ (一)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诉讼契约 ◼ (二)确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 ◼ 1、体现了司法民主 ◼ 2、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 3、有效地保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 (三)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 (四)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 1、只有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 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 ◼ 2、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 3、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第三节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方式简便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 (一)起诉方式简便 ◼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方式简便 ◼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特点之一:起诉方式简便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 头起诉为例外。(起诉应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 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 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特点之一: 起诉方式简便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书面起诉为原则,口 头起诉为例外。(起诉应 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 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 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 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