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说 第一节当事人的界定 第二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第三节正当当事人 第四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五节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承担
第四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说 第一节 当事人的界定 第二节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第三节 正当当事人 第四节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五节 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承担
第一节当事人的界定 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当事人概念界定的演变 ■1、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 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2、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 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 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的人。 3、程序当事人概念: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 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
第一节 当事人的界定 ◼ 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 (一)当事人概念界定的演变 ◼ 1、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 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 2、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 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 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的人。 ◼ 3、程序当事人概念: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 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
(二)当事人的特征 ■1、因民事权利和利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3、受法院裁判拘束。 二、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 1(一)当事人的确定 从程序当事人概念出发,对当事人的确定,都 应摒弃实体法或适格当事人标准,而根据起诉 状载明的当事人判断和确认某个具体诉讼当事 (二)当事人的称谓 因审级和程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
◼ (二)当事人的特征 ◼ 1、因民事权利和利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 ◼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 3、受法院裁判拘束。 ◼ 二、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 ◼ (一)当事人的确定 从程序当事人概念出发,对当事人的确定,都 应摒弃实体法或适格当事人标准,而根据起诉 状载明的当事人判断和确认某个具体诉讼当事 人。 ◼ (二)当事人的称谓 因审级和程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
第二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和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当事 人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 格。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性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第二节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和诉讼行为能力 ◼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 (一)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当事 人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 格。 ◼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 1、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 ◼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性 ◼ 自然人 ◼ 法人 ◼ 其他组织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 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它又称为诉讼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 力之分;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致, 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 致,有诉讼权利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
◼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 (一)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 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它又称为诉讼能力。 ◼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 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 力之分;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致, 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 一致,有诉讼权利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