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入外汇资金 我国外汇管理部门有以下规定: 1.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 在国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 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2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 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 3境外中方独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原则上应存 入所在地的中资金融机构,并报经外汇管理部门 备案
(二)投入外汇资金 我国外汇管理部门有以下规定: 1.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 在国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 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2.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 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 3.境外中方独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原则上应存 入所在地的中资金融机构,并报经外汇管理部门 备案
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 持有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 资金汇出手续: (1)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 汇资金来源审查书面结论;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 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 持有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 资金汇出手续: (1)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 汇资金来源审查书面结论;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 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三)投入国有资产 我国国资产管理部门有下列规定: 1.投资单位用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时,应向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须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合格的《境外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表》报送同级主管财政机关 2投资单位进行境外投资,如确需将国有资产 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投资单 位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签订《境外国有 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 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三)投入国有资产 我国国资产管理部门有下列规定: 1.投资单位用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时,应向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须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合格的《境外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表》报送同级主管财政机关。 2.投资单位进行境外投资,如确需将国有资产 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投资单 位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签订《境外国有 资产以个人名义 持股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 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三)投入国有资产 我国国资产管理部门有下列规定: 3.主管财政机关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制度,并配合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考 核监督。 4.投资单位对境外发生超过企业总资产10%或 超过100万美元的损失以及对国家和投资者利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三)投入国有资产 我国国资产管理部门有下列规定: 3.主管财政机关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制度,并配合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考 核监督。 4.投资单位对境外发生超过企业总资产10%或 超过100万美元的损失以及对国家和投资者利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四)投入资本的变更
(四)投入资本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