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的系统的 大规模的法典编纂,不仅是罗马法得以传至后世的一个 关键性步骤,也是古代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壮举。 罗马法渊源及体系 (一)罗马法渊源 1、市民法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 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 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市民法的内容主 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入一部分诉 讼程序的问题,涉及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 完整、带有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 2、万民法 所谓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适用 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 其主要来源有三个方面:1、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 的“私法”规范;2、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 规范;3、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与法规。万民法的 内容绝大部分属于财产关系,特别注重有关所有权和债 的关系。万民法比市民法更加灵活,更加适应罗马奴隶 制经济的发展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要求。 万民法与市民法不是完全对立的
16 公元 6 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的系统的、 大规模的法典编纂,不仅是罗马法得以传至后世的一个 关键性步骤,也是古代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壮举。 二、 罗马法渊源及体系 (一)罗马法渊源 1、 市民法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 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 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市民法的内容主 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入一部分诉 讼程序的问题,涉及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 完整、带有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 2、 万民法 所谓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适用 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 其主要来源有三个方面:1、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 的“私法”规范;2、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 规范;3、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与法规。万民法的 内容绝大部分属于财产关系,特别注重有关所有权和债 的关系。万民法比市民法更加灵活,更加适应罗马奴隶 制经济的发展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要求。 万民法与市民法不是完全对立的
3、裁判官法(告示法) 裁判官法是罗马裁判官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 的。独立于市民法之外的一整套规范,它体现所谓“公 平合理的”原则,成为处理复杂社会关系的重要规则 4、法律解答 法学家的法律解答成为法律规范的一部分是罗马国 家的一大特色。罗马法学家的法学研究活动起先是与裁 判官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他们既为当事人服务,也为 司法官员提供意见,后来直接参与《告示》的起草。这 样,就实际取得了法律解释的效力。为了确定法律解答 的效力,解决不同法学家之间的意见冲突,罗马皇帝通 过授予法学家个人法律解答权的办法,解决在实际应用 中的难题。 5、法典 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及死后编纂的几部重要法 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法典》和《新 律》。到12世纪,4部法典统称《国法大全》或者《民 法大全》、《罗马法大全》 1、《查士丁尼法典》。公元528年,皇帝查士丁尼任 命以牧特里波尼( Tribonianus)为首的十人法典编纂委 员会,对当时有效的历代皇帝敕令进行整理、汇总和删 改,按照教会法、法律渊源、高级官吏的职务、私法
17 3、 裁判官法(告示法) 裁判官法是罗马裁判官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 的。独立于市民法之外的一整套规范,它体现所谓“公 平合理的”原则,成为处理复杂社会关系的重要规则。 4、 法律解答 法学家的法律解答成为法律规范的一部分是罗马国 家的一大特色。罗马法学家的法学研究活动起先是与裁 判官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他们既为当事人服务,也为 司法官员提供意见,后来直接参与《告示》的起草。这 样,就实际取得了法律解释的效力。为了确定法律解答 的效力,解决不同法学家之间的意见冲突,罗马皇帝通 过授予法学家个人法律解答权的办法,解决在实际应用 中的难题。 5、 法典 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及死后编纂的几部重要法 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法典》和《新 律》。到 12 世纪,4 部法典统称《国法大全》或者《民 法大全》、《罗马法大全》。 1、《查士丁尼法典》。公元 528 年,皇帝查士丁尼任 命以牧特里波尼(Tribonianus)为首的十人法典编纂委 员会,对当时有效的历代皇帝敕令进行整理、汇总和删 改,按照教会法、法律渊源、高级官吏的职务、私法
刑法和行政等内容,编成章、节,并按各自颁布的时间 顺序加以排列,注明颁布敕令的皇帝姓名等。法典共12 卷(保存下来的有9卷),于次年颁布,这就是《查士丁 尼法典》。公元534年11月16日,又颁布了它的修订版 2、《学说汇纂》。公元530-534年,立法者编成了 《学说汇纂》。它惧了40名罗马历代法学家(公元1~4 世纪)的著述(50多种),删去其中相互矛盾和不合时 宜者 3、《法学阶梯》。它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进 行删改、增补,按照“人法”、“物法”、“诉讼法”的次 序,分章、节编排而成,共4卷,于公元533年底颁布, 作为罗马法的钦定教科书,并具有法律效力。 4、《査士丁尼新律》。内容大部分属于公法、行政法 范畴。 以上四部法典,到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成 为研究罗马法的主要资料 (二)罗马法体系 1、公法与私法 公、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的首创,前者包括宗教祭 祀活动和国家机关活动的规范,后者包括所有权、债权、 家庭以及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著名法学家乌尔 比安说:“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
18 刑法和行政等内容,编成章、节,并按各自颁布的时间 顺序加以排列,注明颁布敕令的皇帝姓名等。法典共 12 卷(保存下来的有 9 卷),于次年颁布,这就是《查士丁 尼法典》。公元 534 年 11 月 16 日,又颁布了它的修订版。 2、《学说汇纂》。公元 530—534 年,立法者编成了 《学说汇纂》。它惧了 40 名罗马历代法学家(公元 1~4 世纪)的著述(50 多种),删去其中相互矛盾和不合时 宜者。 3、《法学阶梯》。它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进 行删改、增补,按照“人法”、“物法”、“诉讼法”的次 序,分章、节编排而成,共 4 卷,于公元 533 年底颁布, 作为罗马法的钦定教科书,并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内容大部分属于公法、行政法 范畴。 以上四部法典,到公元 12 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成 为研究罗马法的主要资料。 (二)罗马法体系 1、公法与私法 公、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的首创,前者包括宗教祭 祀活动和国家机关活动的规范,后者包括所有权、债权、 家庭以及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著名法学家乌尔 比安说:“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
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公、私法划分的意义。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自然法,按照《法学阶梯》的解释,是指调整“ 切动物的”法律。自然法的思想源自希腊思想家,经西 塞罗( Cicero,公元前101—前43)、鸟尔比安等罗马法 学家的解释,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按照罗马法学家 的理论,自然法是以自然为基础,基于自然理性,是生 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不仅适用于人类, 而且适用于一般的动物。 人定法应该遵循自然法。 市民法与万民法的两分法。 5、罗马私法体系 在公、私法基础上对罗马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和 诉讼法三分法体系。 、罗马私法的主要内容 罗马私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核心,是围绕着 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发展起来的一整套相当完备的规则 体系。按照罗马著名法学家盖尤斯《法学阶梯》一书的 结构,罗马私法的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
19 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公、私法划分的意义。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自然法,按照《法学阶梯》的解释,是指调整“一 切动物的”法律。自然法的思想源自希腊思想家,经西 塞罗(Cicero,公元前 101—前 43)、乌尔比安等罗马法 学家的解释,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按照罗马法学家 的理论,自然法是以自然为基础,基于自然理性,是生 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不仅适用于人类, 而且适用于一般的动物。 人定法应该遵循自然法。 市民法与万民法的两分法。 5、罗马私法体系 在公、私法基础上对罗马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和 诉讼法三分法体系。 三、罗马私法的主要内容 罗马私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核心,是围绕着 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发展起来的一整套相当完备的规则 体系。按照罗马著名法学家盖尤斯《法学阶梯》一书的 结构,罗马私法的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
分,《査士丁尼法学阶梯》沿用了这一结构。 (一)人法 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 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 系等方面的法律。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 (1)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者均可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成为权利的主体。 在罗马,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享 有权利、担负义务的资格)。完整的人格权包括自由权、 市民权和家长权。其中,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 权利,是私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无此也就丧失另外两种 权利。享有自由权者为自由人,否则是奴隶。 在罗马法上,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 才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能力,才享 有完全的人格。 在罗马,奴隶虽是居民中的绝大多数,但在法律上 不是自由人,只是权利的客体,是奴隶主的财产,可由 其任意奴役、买卖、惩处。 2、婚姻家庭。它是人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罗 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之下的一切人和 物的总称,包括妻、子女、孙子女、奴隶和牛、马、土 地等。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由辈份最高的男性
20 分,《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沿用了这一结构。 (一)人法 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 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 系等方面的法律。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 (1)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者均可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成为权利的主体。 在罗马,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享 有权利、担负义务的资格)。完整的人格权包括自由权、 市民权和家长权。其中,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 权利,是私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无此也就丧失另外两种 权利。享有自由权者为自由人,否则是奴隶。 在罗马法上,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 才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能力,才享 有完全的人格。 在罗马,奴隶虽是居民中的绝大多数,但在法律上 不是自由人,只是权利的客体,是奴隶主的财产,可由 其任意奴役、买卖、惩处。 2、婚姻家庭。它是人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罗 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之下的一切人和 物的总称,包括妻、子女、孙子女、奴隶和牛、马、土 地等。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由辈份最高的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