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阐述了具体危害国家 安全的行为。 重点罪名: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阐述了具体危害国家 安全的行为。 ▪ 重点罪名: ▪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1)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 危害作战和 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 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一一国防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 备的防管量和我惠第动声楼法物厦处围势活动, 3、犯罪主体—般主体,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 14、犯罪主观方面—故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1、危害国防利益罪共14条文,21个罪、重点罪名2个
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1) ▪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 ▪ ㈠概念——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 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 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国防利益。 ▪ 2、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 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 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 1、危害国防利益罪共14条文,21个罪、重点罪名2个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1)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概念二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进行妨 碍、阻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一一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 进行妨碍、阻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 (认定 ■1、罪与非罪——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 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对象不同 ■3、本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界限 ■A、同类客体不同B、犯罪对象不同C、犯罪主体不同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1) ▪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㈠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进行妨 碍、阻碍的行为。 ▪ 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 2、犯罪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 进行妨碍、阻碍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 ▪ 1、罪与非罪——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 ▪ 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对象不同 ▪ 3、本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界限 ▪ A、同类客体不同 B、犯罪对象不同 C、犯罪主体不同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2) 、阻碍军事行为罪 概念——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武装部队的军事行为。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阻碍军事行为,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罪与非 主观方面的心态 2、本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2) ▪ 二、阻碍军事行为罪 ▪ ㈠概念——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 ▪ 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武装部队的军事行为。 ▪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阻碍军事行为,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 ▪ 1、罪与非罪——主观方面的心态 ▪ 2、本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3) 破坏武器裝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概念,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危害国防 利益的行为。(构成要 1、犯罪客体——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的行为 ■3、犯罪主体 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丶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 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A、同类客体不同B、犯罪对象不同 ■2、本罪与盜窃罪的界限 A、盜窃物 固定在军事设施 为军事设施的一个不可或缺 的组成部分,若是,则定本罪,否则定盗窃罪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3) ▪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㈠概念——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危害国防 利益的行为。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 ▪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 ▪ 1 、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 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 A、同类客体不同 B、犯罪对象不同 ▪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 A、盗窃物品是否固定在军事设施上,作为军事设施的一个不可或缺 的组成部分,若是,则定本罪,否则定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