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商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综合反映商法的宗旨和任务,对各类商 事关系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而,各国商法理论与实践均对 其给予特别的关注,将其作为构建商法统一规范体系的基础。商 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对此,在理论界,学者们并未达成一致意 见。有人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七项:严活结合原则、营利性原 则、简易迅遠原则、安全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有限责任原 则和适任原则。①有人则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即:依法 自由行使权利原则、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交易便捷原则。②也有学者持四原则 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营利原则、简便敏捷原则、安全交易 原则、公平交易原则。③还有人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两 项: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和促进交易简便迅捷原则④上述观点各 有千秋,长短不一。这些观点虽然均揭示了商法基本原则的主要 内容,但是有的观点将商法的具体规则人为拔高到商法基本原则 的高度,造成商法基本原则与商法具体规则的混同,导致基本原 则过多过滥;而有的观点对基本原则的归纳过粗,有所遗漏。从 商法规范的基本内容来看,基本原则应当包括规制商事主体因素 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事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两类。其立法目的或 是为了保障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的稳定和统一,或是为了保障 商事交易公平、便捷和安全的基本条件。概括起来,商法的基本 ①徐学鹿:《改革开放中的商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 年版,第53页。 ②夏雅丽等:《论商法的特征与基本原刺》,载《民商法学》、2002年 第8期。 ③孙起斌:《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 2期。 ④李玉泉、何绍军主编:(中国商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6年 版,第14-1?页 6
原则有以下几项 、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事主体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直 接和重大作用。随着企业社会连带关系的增强,商事主体存续往 往事关社会全体利益。因此,全方位、多角度地以大量强行法规 则对商事主体加以严格控制,就成为现代各国商法的基本原则和 首要任务。 ()市场准人严格法定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法对商事主体的类型作了明确规 定,投资者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事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事主体,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不能 进入市场进行营利性经济活动。我国商事立法按照组织形式,将 商事主体分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关于公 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国 家的法律一般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 公司。在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规定的国家,投资者可依法设立 这两种公司,但是在我国则不能设立这两种形式的公司。 2.商事主体成立标准法定。商法对商事主体成立的实质要 件做出明确规定,只有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要件时,才能成立相 应的商事主体。如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成立的5 个条件,《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5个条件和股份 有限公司成立必须具备的6个条件。在我国,不完全具备这些条 件,就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商事主体设立程序法定。商法对商事主体在设立时的程 序做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否 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如在我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 履行登记程序,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关系国计民生的特 17
定行业和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还要履行 审批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律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 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履行设立登记程序。 (二)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商事主体的内容,即商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 律明确规定,繁止当事人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禁止撞自变更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于法律的规定, 不同的商事主体有不同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合伙企业的财产 关系与组织关系不同于公司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独资企业的 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与合伙企业的也不相同。如果允许当事人任 意创设和变更,则势必造成商事主体形式混乱,从而影响社会经 济秩序的稳定。如股东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所投入的资产 构成公司的财产,由公司享有财产权,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得 将公司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再如:我国《公司法》规定, 除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蘆事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股东会、 薰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依外资企业法,外资企 业可以只设耋事会,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因此,除国有独资公 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有股东会。 二、促进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商事交易,重在简便,贵在迅捷。对商事主体来说,简便迅 捷的商事交易,就意味交易周期缩短,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次数 的增多和资金利润率的提高。为了适用商事交易这一客观要求, 商法确定了促进交易简便迅捷的原则。 (一)交易自由 商法的本质是私法,是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 范,因此,商法原则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确认当事人可以自 由决定商事行为的内容和方式。只有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商事 8
主体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去谋求利润最 大化。为此商法对某些商事交易事项,都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如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中票据的任意记载 事项、保险法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等。 (二)交易形态定型化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交易活动具有不断重复的特点,一种交 易行为经过反复进行,就会形成相对确定的规则。交易形态定型 化就是指商法根据实践情况,将交易形态预先规定为若于类型, 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如销 售商依汰先将各种定型货物陈列并标明其价格,使消费者得以迅 速决定承诺与否,由此促进了交易的简便迅捷。 (三)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 当交易客体,即交易对象是有形物时,商法要求商事主体给 予其生产制造的产品以统一的规格或特定的标记,使消费者易于 识别商品,从而迅速实现交易。当交易客体为无形财产或权利 时,商法通过权利证券化规则,极大简化了权利转让程序。例 如:公司法中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票据法中的各种票据、保险法 上的保险单、海商法上的载货证券都是权利证券化的典型。而 且,商法还通过建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制度,以实现大量证 券的买卖和证券权利的迅速交易。 (四)短期时效主义 所谓短期时效,是指将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 予以缩短,从而迅速确定行为的效力。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促使 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加速经济流转。在商事领域,商事交往频 繁,尤其需要迅速了结,才能使行为人获得最大的营利,这就要 求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不能“躺在权利上睡觉”。为此,各国 商法普遍采用短期时效,对商事关系规定了比一般民事关系的时 效期间短的时效期间。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
间为2年;《海商法》規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的请求权,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有关共同海损的请求 权,时效期间均为1年;《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 权利,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6个月;持票人对前 手的再追索权的时效则为3个月。再如德国民法典第195条、 196条规定,一般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30年,因商事交易产生 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2年。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事交易追求的是利润,因而商事主体都想方设法以最小的 投资获取最大的收益。商事交易的利己性和个体利益追求的极大 化,将不可避免地引发践踏公平交易的现象。商法为了维护正常 的交易秩序,反映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必须贯彻维护公平交易 的原则。所谓维护公平交易原则,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 标准来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的原则。公平交易不但是商品交换和自由竞争的客观要求,而且 是商事主体的共同愿望。倡导公平是商法的精髓,商法的各种规 定都是为了实现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公平需求。维护 公平交易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商事交易主体平等原则 因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所以商事交易主体间地位平 等是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是商品经济作用于商法的体现。或者 说,平等交易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规则,离开了商事主体之间 的地位平等,商事活动中的公平公正、等价有偿都难以实现。在 商法中,体现平等原则的规定很多,如按照平等的要求,商事主 体签订的商事合同必须公平合理,面不允许附带不平等的条件和 过分的要求,显属不公、损害他方利益的合同或合同条款,不具 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