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 与电力有关的犯罪 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2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构成要件 1、客体: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有多次盗窃的行为。 1)对公私财物的理解 2)数额较大的起点:500元-2000元以上 河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起点是800元 多次盗窃:一年之内入户盗劫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3、主体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如果单位集体盗窃公私财物所盗窃 的财物并由单位据为己有的,应以共同犯罪处罚 4、主观方面:故意 处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某日张某窜至某石材公司(私营企业,约有员工近百人),盗走该公司一台500kw变压器 中的部分铜芯,经鉴定,该赃物实际价值为4万元人民币,但造成了价值9万元人民币的变 压器的毁损。问:张某构成了什么犯罪?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 法律依据:刑法119条、《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 犯罪对象: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 炉、汽轮机、燃气机等 水利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利建筑物,如水坝、闸门、水渠、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 管等
1 电力法 一 .与电力有关的犯罪 一、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26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1998 年 3 月 17 日起施行) 构成要件: 1、客体: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有多次盗窃的行为。 1)对公私财物的理解 2)数额较大的起点:500 元-2000 元以上 河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起点是 800 元 多次盗窃:一年之内入户盗劫或在公共场所扒窃 3 次以上。 3、主体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如果单位集体盗窃公私财物,所盗窃 的财物并由单位据为 己有的,应以共同犯罪处罚. 4、主观方面:故意 处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某日张某窜至某石材公司(私营企业,约有员工近百人),盗走该公司一台 500kw 变压器 中的部分铜芯,经鉴定,该赃物实际价值为 4 万元人民币,但造成了价值 9 万元人民币的变 压器的毁损。问:张某构成了什么犯罪?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 法律依据:刑法 119 条、《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 2007 年 8 月 21 日起施行)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 犯罪对象: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 炉、汽轮机、燃气机等; 水利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利建筑物,如水坝、闸门、水渠、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 管等
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如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配电箱、断路器 等等 2、客观方面 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电力设备,是指: 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 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故意 (二)处罚 1、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三)对于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区别 构成本罪的破坏行为除一般破坏手段外,也可以使用防火、爆炸等方式进行。此时由于本罪 属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规则,应当以本罪治罪,而不适用放火罪、爆炸 罪等定罪量刑。 2、与盗窃罪的区别 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以盗窃罪论处 或者盗窃的是还未投入使用的电力设备的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 主要看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案例 2004年3月23日晚11时许,犯罪嫌疑人陆某携带竹梯、铁剪刀、布口袋窜至某村,采用 架梯爬杆的方式,从电线杆两端剪割了16根低压农用裸铝线,所盜裸铝线系三十几亩苹果 树林的抗旱而集体出资架设的。陆某在运赃途中被联防队员抓获,经鉴定陆某盗割的电线价 值人民币325元 1998年程某窜至某村张某自办的冶炼厂,向张兜售其制作的窃电器。因张厂内的计量表系 双向表,张没有购买程的窃电器,后程又向张某建议,到变电站搞假铅封,倒电表。1998 年9月18日晚,程指使其子(在逃)伙同张某在当地一变电站,将电表遥控回拨8万千瓦 时。1998年10月12日,程某窜到某白灰厂现场制作窃电器一套,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时 被 该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 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如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配电箱、断路器 等等。 2、客观方面: 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电力设备,是指: 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 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故意 (二)处罚 1、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三)对于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区别 构成本罪的破坏行为除一般破坏手段外,也可以使用防火、爆炸等方式进行。此时由于本罪 属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规则,应当以本罪治罪,而不适用放火罪、爆炸 罪等定罪量刑。 2、与盗窃罪的区别 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以盗窃罪论处; 或者盗窃的是还未投入使用的电力设备的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 主要看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案例: 2004 年 3 月 23 日晚 11 时许,犯罪嫌疑人陆某携带竹梯、铁剪刀、布口袋窜至某村,采用 架梯爬杆的方式,从电线杆两端剪割了 16 根低压农用裸铝线,所盗裸铝线系三十几亩苹果 树林的抗旱而集体出资架设的。陆某在运赃途中被联防队员抓获,经鉴定陆某盗割的电线价 值人民币 325 元。 1998 年程某窜至某村张某自办的冶炼厂,向张兜售其制作的窃电器。因张厂内的计量表系 双向表,张没有购买程的窃电器,后程又向张某建议,到变电站搞假铅封,倒电表。1998 年 9 月 18 日晚,程指使其子(在逃)伙同张某在当地一变电站,将电表遥控回拨 8 万千瓦. 时。1998 年 10 月 12 日,程某窜到某白灰厂现场制作窃电器一套,以 2000 元的价格出售时 被 该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问:张某构成何罪?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 以语言、文字、动作或其他方法把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术技能、步骤方法传授给他人的 行为。 客体: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具有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主观方面:故意 主体:一般主体 深圳金田房产将上海国际花园底层铺面出租,由承租人经营花园酒家,闵行供电所在用电检 查中发现该酒家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后,开具了用电处理通知书,但窃电方上海国际花园 酒家和房屋出租方深圳金田房产对此置若罔闻,互相推诿,拒不接受处理,闵行供电所根据 《合同法》,将用电人深圳金田房产告上了法庭。深圳金田房产则辩称实际用电人是承租人 上海国际花园酒家,窃电行为人也是该酒家,所以深圳金田房产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析:深圳金田房产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供用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深圳 金田房产和闵行供电所,违约责任应由深圳金田房产承担。其承担后,再向上海国际花园 酒家追偿。 二.电力复权 侵权行为的概念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2、侵害的是绝对权 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 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 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违约行为的财产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三、一般侵权行为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特殊侵权 、产品缺陷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 失。属于无过错责任 抗辩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 •问:张某构成何罪?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 以语言、文字、动作或其他方法把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术技能、步骤方法传授给他人的 行为。 客体: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具有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主观方面:故意 主体:一般主体 深圳金田房产将上海国际花园底层铺面出租,由承租人经营花园酒家,闵行供电所在用电检 查中发现该酒家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后,开具了用电处理通知书,但窃电方上海国际花园 酒家和房屋出租方深圳金田房产对此置若罔闻,互相推诿,拒不接受处理,闵行供电所根据 《合同法》,将用电人深圳金田房产告上了法庭。深圳金田房产则辩称实际用电人是承租人 上海国际花园酒家,窃电行为人也是该酒家,所以深圳金田房产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析:深圳金田房产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供用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深圳 金田房产和闵行供电所,违约责任应由 深圳金田房产承担。其承担后,再向上海国际花园 酒家追偿。 二 .电力侵权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2、侵害的是绝对权 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 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 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违约行为的财产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三、一般侵权行为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特殊侵权 1、产品缺陷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应当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 者有权要求赔偿损 失。属于无过错责任 抗辩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案例:某日下午,刘某用刚买来不久的“高山”牌高压气筒给自行车打气。打了几下后,猛的 嘭”的一声,高压气流的强推力将气筒的拉杆和活塞飞弹了出来,造成拉杆与手柄脱节 脱出的拉杆则将刘某的眼部击伤,造成左眼失明。经查,刘某使用的“高山”牌高压气筒是某 汽件厂生产的,经专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刘某使用“高山”牌高压气筒前,没有检查气筒的 拉杆与手柄连接是否稳固牢靠:被告生产的“高山”牌高压气筒未能在设计上增加合理的保护 装置,在外界压力增强,内部气路不畅的情况下,强烈的气流将拉杆及活塞反弹出筒外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 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在向受害人 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视情况向对方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 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污染环境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受害者自身的责任 案例: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査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被告某市造 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 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 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与 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 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 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 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 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厂方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仍派员一同 到现场査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 死虾约1000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 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 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 失 分析:造漆厂应该承担责任。其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没有效力,违背唐余二人 的意愿,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从法律上讲,唐余二人没有事先通知的义务。 造漆厂排放的废水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不具有行政法上的违法性,不受行政法上的 处罚,但由于造漆厂的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唐余的虾苗损失而具备了民法上的违法性,因 而应承担民事上的责任。 3、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 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4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案例:某日下午,刘某用刚买来不久的“高山”牌高压气筒给自行车打气。打了几下后,猛的 “嘭”的一声,高压气流的强推力将气筒的拉杆和活塞飞弹了出来,造成拉杆与手柄脱节,而 脱出的拉杆则将刘某的眼部击伤,造成左眼失明。经查,刘某使用的“高山”牌高压气筒是某 汽件厂生产的,经专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刘某使用“高山”牌高压气筒前,没有检查气筒的 拉杆与手柄连接是否稳固牢靠;被告生产的“高山”牌高压气筒未能在设计上增加合理的保护 装置,在外界压力增强,内部气路不畅的情况下,强烈的气流将拉杆及活塞反弹出筒外。 《产品质量法》第 43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 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在向受害人 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视情况向对方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 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污染环境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的, 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受害者自身的责任 案例: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被告某市造 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 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 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与 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与 1993 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 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 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3 年 5 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 30000 尾。投放后,唐、余 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 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 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厂方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仍派员一同 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 死虾约 1000 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 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 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 失。 分析:造漆厂应该承担责任。其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没有效力,违背唐余二人 的意愿,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从法律上讲,唐余二人没有事先通知的义务。 造漆厂排放的废水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不具有行政法上的违法性,不受行政法上的 处罚,但由于造漆厂的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唐余的虾苗损失而具备了民法上的违法性,因 而应承担民事上的责任。 3、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没有设置明显 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 3)第三人的过错致使有关标志和安全措施遭到破坏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只要施工人能 够证明已尽到了必要的维护义务,则可以免责。 4、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 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 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过错3)第三人的过错 案例:吉祥大酒店在其店门前设置了一块介绍本酒店各种菜肴的广告牌。广告牌高25米, 宽1.2米,重达12公斤。一日下午,吉祥大酒店所在地刮起了七八级大风,此广告牌被大 风刮倒,酒店服务员随即将广告牌靠墙立好,服务员走后不久,一阵大风将广告牌刮起达2 米多高,广告牌随风沿街向南漂移10余米后下落,击中正在向南行走的李某的头部,致其 当即昏迷,路人急速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共住院10天,医疗费用共计1000余元,误工费 300元。出院后,李某便要求吉祥大酒店赔偿,遭到拒绝后,李某以吉祥大酒店为被告起诉 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分析:酒店应当承担责任 酒店为招揽生意,在门前竖立广告牌无可非议,但当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酒店服务生只是 简单的将其靠墙放置,而并没有妥善的加以处理,这是有过错的,酒店没有免责事由因为广 告牌击中李某头部,既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 5、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 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1)受害人的过错 2)第三人的过错 3)兔责约定 例如驯兽员与马戏团之间事先存在免责的约定。 案例:某集贸日,屠夫李某在菜市场卖肉,本镇王某的一条狗趁隙偷吃案板上的猪肉,李某 发现后抄其起木棍朝狗猛击,狗遭打后急速逃窜。狗在逃窜中踩到了一睡觉的张某的母猪身 上,引起母猪惊跑而撞倒了正在买菜的一老妇黄某,致其腿部骨折,花去医疗费若干。受害 人黄某找打狗人李某要求赔偿,李说 我是因为狗偷吃猪肉才打狗的,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王某赔偿。”黄某找到养 狗人王某,王某则说:“直接撞到你的是猪,不是狗,应找养猪人赔偿”黄某找到张某,张某 则以“我的猪是受狗惊吓而逃窜的,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引起的,与我没有关系”为由拒绝赔 偿。无奈,受害人黄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人赔偿。 分析:黄某的损害是由张李王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李和王的行为是造成黄的损害的间接原因, 三人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三.供用电合同 、概念
5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故意 3)第三人的过错致使有关标志和安全措施遭到破坏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只要施工人能 够证明已尽到了必要的维护义务,则可以免责。 4、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 塌、脱落、坠 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 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 案例:吉祥大酒店在其店门前设置了一块介绍本酒店各种菜肴的广告牌。广告牌高 2.5 米, 宽 1.2 米,重达 12 公斤。一日下午,吉祥大酒店所在地刮起了七八级大风,此广告牌被大 风刮倒,酒店服务员随即将广告牌靠墙立好,服务员走后不久,一阵大风将广告牌刮起达 2 米多高,广告牌随风沿街向南漂移 10 余米后下落,击中正在向南行走的李某的头部,致其 当即昏迷,路人急速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共住院 10 天,医疗费用共计 1000 余元,误工费 300 元。出院后,李某便要求吉祥大酒店赔偿,遭到拒绝后,李某以吉祥大酒店为被告起诉 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分析:酒店应当承担责任。 酒店为招揽生意,在门前竖立广告牌无可非议,但当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酒店服务生只是 简单的将其靠墙放置,而并没有妥善的加以处理,这是有过错的,酒店没有免责事由因为广 告牌击中李某头部,既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 5、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由于第三人的过 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1)受害人的过错 2)第三人的过错 3)免责约定 例如驯兽员与马戏团之间事先存在免责的约定。 案例:某集贸日,屠夫李某在菜市场卖肉,本镇王某的一条狗趁隙偷吃案板上的猪肉,李某 发现后抄其起木棍朝狗猛击,狗遭打后急速逃窜。狗在逃窜中踩到了一睡觉的张某的母猪身 上,引起母猪惊跑而撞倒了正在买菜的一老妇黄某,致其腿部骨折,花去医疗费若干。受害 人黄某找打狗人李某要求赔偿,李说: “我是因为狗偷吃猪肉才打狗的,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王某赔偿。”黄某找到养 狗人王某,王某则说:“直接撞到你的是猪,不是狗,应找养猪人赔偿”黄某找到张某,张某 则以“我的猪是受狗惊吓而逃窜的,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引起的,与我没有关系”为由拒绝赔 偿。无奈,受害人黄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人赔偿。 分析:黄某的损害是由张李王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李和王的行为是造成黄的损害的间接原因, 三人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三 .供用电合同 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