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6016-XXXX 用于机场为飞机上旅客配送航空食品的地面特种车辆。 4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食品车所有外购件应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关证明文件及出厂合格证明。 4.1.2食品车的焊接应符合JB/T5943的规定。 4.1.3食品车的油漆涂层应符合QC/T484的规定。 4.1.4食品车零部件的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QC/T625的规定。 4.1.5食品车采用铆接工艺装配时,铆钉应排列整齐,无歪斜、压伤、松动和头部残缺等现象,所有部 位应无锐边或锐角。 4.1.6食品车各连接件、紧固件应连接可靠,并有防松措施。 4.1.7食品车油路、气路系统管路及电器安装应排列整齐、夹持牢固,不应与运动部件发生摩擦或干 涉。 4.1.8食品车应无漏油、漏气、漏水的现象。 4.1.9食品车的电气设备各导线端子应有不易脱落的明显标识。 4.1.10食品车的操作、保养部位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4.1.11食品车轴荷不应超过车轴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应与食品车的轴荷相匹配,转向轴轴 荷分别与食品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不小于20%:驱动轴轴荷应不小于总质量的25%。 4.1.12食品车的行驶状态时,高度应不超过4m。 4.2安全要求 4.2.1基本安全要求 4.2.1.1食品车应配备容量8kg的灭火器,置于驾驶室内或车体上,便于取放。 4.2.1.2食品车倒车和升降车厢时应配备自动声光报警装置。 4.2.1.3食品车的前平台应设置能锁止、可调节的护栏,不应采用插拔式护栏,护栏高度应不小于1100 m。护栏应能承受900N的侧向力,在该力作用下,最大侧向位移量不应超过护栏高度的1/48。 4.2.1.4食品车底盘前、后桥有减震装置,应设置支腿,并设有安全互锁装置,在支腿机构未复位时, 食品车应无法行驶。 4.2.1.5食品车前平台前缘应设有接近飞机保护系统,当前缘距飞机小于100mm时,前平台应停止前 伸。 4.2.1.6食品车应设置安全互锁装置,前平台未完全收回时,车厢不能升降。 4.2.1.7食品车应设有取力器结合保护装置,在取力器未分离时,食品车应无法行驶。 4.2.1.8食品车支腿机构应与车厢升降装置互锁。 4.2.1.9食品车装有自动变速器底盘的食品车只有档位处于空档时,发动机才能启动。 4.2.1.10食品车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C型低光强度航空障碍灯,厢体顶应喷涂黄色。 4.2.1.11食品车电气线路距燃油箱外表面及燃油管应大于200mm,电气线路必须与燃油管交叉或平 行布置时,应有安全措施,保证局部电气短路打火时不会引发油管失火。 4.2.1.12食品车电器系统应有安全保护装置,在整车起动线路中设有用于切断电源的开关。 4.2.2电动式食品车 4.2.2.1一般要求 5
MH/T 6016—XXXX 5 用于机场为飞机上旅客配送航空食品的地面特种车辆。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食品车所有外购件应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关证明文件及出厂合格证明。 4.1.2 食品车的焊接应符合 JB/T 5943 的规定。 4.1.3 食品车的油漆涂层应符合 QC/T 484 的规定。 4.1.4 食品车零部件的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 QC/T 625 的规定。 4.1.5 食品车采用铆接工艺装配时,铆钉应排列整齐,无歪斜、压伤、松动和头部残缺等现象,所有部 位应无锐边或锐角。 4.1.6 食品车各连接件、紧固件应连接可靠,并有防松措施。 4.1.7 食品车油路、气路系统管路及电器安装应排列整齐、夹持牢固,不应与运动部件发生摩擦或干 涉。 4.1.8 食品车应无漏油、漏气、漏水的现象。 4.1.9 食品车的电气设备各导线端子应有不易脱落的明显标识。 4.1.10 食品车的操作、保养部位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4.1.11 食品车轴荷不应超过车轴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应与食品车的轴荷相匹配,转向轴轴 荷分别与食品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不小于 20 %;驱动轴轴荷应不小于总质量的 25 %。 4.1.12 食品车的行驶状态时,高度应不超过 4 m。 4.2 安全要求 4.2.1 基本安全要求 4.2.1.1 食品车应配备容量 8 kg 的灭火器,置于驾驶室内或车体上,便于取放。 4.2.1.2 食品车倒车和升降车厢时应配备自动声光报警装置。 4.2.1.3 食品车的前平台应设置能锁止、可调节的护栏,不应采用插拔式护栏,护栏高度应不小于 1 100 mm。护栏应能承受 900 N 的侧向力,在该力作用下,最大侧向位移量不应超过护栏高度的 1/48。 4.2.1.4 食品车底盘前、后桥有减震装置,应设置支腿,并设有安全互锁装置,在支腿机构未复位时, 食品车应无法行驶。 4.2.1.5 食品车前平台前缘应设有接近飞机保护系统,当前缘距飞机小于 100 mm 时,前平台应停止前 伸。 4.2.1.6 食品车应设置安全互锁装置,前平台未完全收回时,车厢不能升降。 4.2.1.7 食品车应设有取力器结合保护装置,在取力器未分离时,食品车应无法行驶。 4.2.1.8 食品车支腿机构应与车厢升降装置互锁。 4.2.1.9 食品车装有自动变速器底盘的食品车只有档位处于空档时,发动机才能启动。 4.2.1.10 食品车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 C 型低光强度航空障碍灯,厢体顶应喷涂黄色。 4.2.1.11 食品车电气线路距燃油箱外表面及燃油管应大于 200 mm,电气线路必须与燃油管交叉或平 行布置时,应有安全措施,保证局部电气短路打火时不会引发油管失火。 4.2.1.12 食品车电器系统应有安全保护装置,在整车起动线路中设有用于切断电源的开关。 4.2.2 电动式食品车 4.2.2.1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一般要求
MH/T 6016-XXXX 4.2.2.1.1电动式牵引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应符合GB/T4094的规定。 4.2.2.1.2当人员接近动力蓄电池箱和高压部件(最大工作电压高于25V(AC)或60V(DC)的食品 车)时,应能看见“高压危险”警示标记,且动力蓄电池箱应清晰可见地注明动力蓄电池的化学类型。 4.2.2.1.3电动式食品车从“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状态应经过至少两个步骤的操作。应设置 机械式电源切断装置,防止未经允许的人员开动电动式食品车。 4.2.2.1.4电动式食品车断电后,驱动系统应只能通过正常的电源接通程序重新启动。 4.2.2.1.5电动式食品车应设有充电止动互锁装置。 4.2.2.1.6电动式食品车操作台上设置明显的工作状态信号显示装置。 4.2.2.1.7电动式食品车采用电压大于60V蓄电池组时,其动力系统应与底盘隔离,蓄电池外壳到底 盘的泄漏电流应不超过20mA。 4.2.2.1.8电动式食品车应设有独立于控制系统的座位切断开关,在驾驶员离开驾驶位(3~5)s内 应能自动断开行驶主回路。 4.2.2.1.9电动式食品车行驶电机和转向电机回路应设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在电流过大时,断开动力 蓄电池至少一个电极。 4.2.2.1.10电动式食品车在驾驶员手可触及的位置设置一个红色蘑菇型主电源紧急断开开关。 4.2.2.1.11电动式食品车的动力系统供电应采用双线回路设计,当辅助电路与动力系统有电联接时, 应防止辅助电路电压过高。 4.2.2.1.12电动式食品车的所有电气部件(包括线束)应固定可靠,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4.2.2.1.13电动式食品车电缆联接器应与动力电缆相匹配并压接牢固,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P55。 电压不小于60V(DC)的电缆联接器应有锁止装置。 4.2.2.1.14动力蓄电池的剩余电量达到下限值时,应有警示显示(例如:发出声、光信号),且应保 证: a)电动式食品车驶至充电区域(行驶距离不低于1km): b)照明供电。 4.2.2.1.15在食品车起步或慢速接近飞机时应当对接平稳、避免冲击接近部位。 4.2.2.2绝缘性 4.2.2.2.1电动式食品车电机绝缘等级应不低于H级。 4.2.2.2.2电动式食品车电机的任何部件都不应使用硅树脂材料。 4.2.2.2.3电动式食品车在绝缘等级限定温度下工作,漆包线的电气和机械性能不应降低,即使在规 定工作制下连续工作,漆包线也不应丧失绝缘性。 4.2.2.2.4电动式食品车蓄电池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Ω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值,其余电气设备 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kQ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值。 4.2.2.3蓄电池箱 4.2.2.3.1。电动式食品车蓄电池应置于有盖板的蓄电池箱内,金属盖板与蓄电池的带电零部件的间距 应不小于30m。 4.2.2.3.2电动式食品车在盖板上300mm×300mm面积上施加980N的力时,盖板与接线端面不应发 生接触。盖板在正常使用时应盖紧,不会出现移动。 4.2.2.3.3电动式食品车蓄电池箱、盖板应设置适当的通风孔,以防因气体积聚形成危险。 4.2.2.3.4电动式食品车蓄电池箱的内表面应能抗电解质的化学腐蚀。蓄电池箱应采取措施,防止电 解质流到地面上。 4.2.2.3.5电动式食品车可拆装的蓄电池箱应便于拆装。 6
MH/T 6016—XXXX 6 4.2.2.1.1 电动式牵引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应符合 GB/T 4094 的规定。 4.2.2.1.2 当人员接近动力蓄电池箱和高压部件(最大工作电压高于 25 V(AC)或 60 V(DC)的食品 车)时,应能看见“高压危险”警示标记,且动力蓄电池箱应清晰可见地注明动力蓄电池的化学类型。 4.2.2.1.3 电动式食品车从“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状态应经过至少两个步骤的操作。应设置 机械式电源切断装置,防止未经允许的人员开动电动式食品车。 4.2.2.1.4 电动式食品车断电后,驱动系统应只能通过正常的电源接通程序重新启动。 4.2.2.1.5 电动式食品车应设有充电止动互锁装置。 4.2.2.1.6 电动式食品车操作台上设置明显的工作状态信号显示装置。 4.2.2.1.7 电动式食品车采用电压大于 60 V 蓄电池组时,其动力系统应与底盘隔离,蓄电池外壳到底 盘的泄漏电流应不超过 20 mA。 4.2.2.1.8 电动式食品车应设有独立于控制系统的座位切断开关,在驾驶员离开驾驶位(3~5)s 内 应能自动断开行驶主回路。 4.2.2.1.9 电动式食品车行驶电机和转向电机回路应设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在电流过大时,断开动力 蓄电池至少一个电极。 4.2.2.1.10 电动式食品车在驾驶员手可触及的位置设置一个红色蘑菇型主电源紧急断开开关。 4.2.2.1.11 电动式食品车的动力系统供电应采用双线回路设计,当辅助电路与动力系统有电联接时, 应防止辅助电路电压过高。 4.2.2.1.12 电动式食品车的所有电气部件(包括线束)应固定可靠,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4.2.2.1.13 电动式食品车电缆联接器应与动力电缆相匹配并压接牢固,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5。 电压不小于 60 V(DC)的电缆联接器应有锁止装置。 4.2.2.1.14 动力蓄电池的剩余电量达到下限值时,应有警示显示(例如:发出声、光信号),且应保 证: a) 电动式食品车驶至充电区域(行驶距离不低于 1 km); b) 照明供电。 4.2.2.1.15 在食品车起步或慢速接近飞机时应当对接平稳、避免冲击接近部位。 4.2.2.2 绝缘性 4.2.2.2.1 电动式食品车电机绝缘等级应不低于 H 级。 4.2.2.2.2 电动式食品车电机的任何部件都不应使用硅树脂材料。 4.2.2.2.3 电动式食品车在绝缘等级限定温度下工作,漆包线的电气和机械性能不应降低,即使在规 定工作制下连续工作,漆包线也不应丧失绝缘性。 4.2.2.2.4 电动式食品车蓄电池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50 Ω 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值,其余电气设备 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1 kΩ 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值。 4.2.2.3 蓄电池箱 4.2.2.3.1 电动式食品车蓄电池应置于有盖板的蓄电池箱内,金属盖板与蓄电池的带电零部件的间距 应不小于 30 mm。 4.2.2.3.2 电动式食品车在盖板上 300 mm×300 mm 面积上施加 980 N 的力时,盖板与接线端面不应发 生接触。盖板在正常使用时应盖紧,不会出现移动。 4.2.2.3.3 电动式食品车蓄电池箱、盖板应设置适当的通风孔,以防因气体积聚形成危险。 4.2.2.3.4 电动式食品车蓄电池箱的内表面应能抗电解质的化学腐蚀。蓄电池箱应采取措施,防止电 解质流到地面上。 4.2.2.3.5 电动式食品车可拆装的蓄电池箱应便于拆装。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