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总体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航道整治工程总体设计内容应包括运量预测、整治原则 整治标准、整治线布置、整治方案、工程规模、实施步骤、工程估算 或工程概算、经济效益评价和环境评价等。 4.1.2运量预测的设计水平年可取工程建成后的10~20年,根 据工程规模大小可作适当调整。 4.1.3长河段和重要河段的航道整治应根据航运发展和航道条 件的要求,分析研究河段内各滩险的碍航特点及演变规律,通过多 方案比较,确定经济合理的整治方案。 4.1.4航道整治设计应进行河道水流、泥沙特性和河床演变的分 析预测。平原河流演变分析应侧重于河势、岸线、滩槽、水流和泥 沙条件变化等;山区河流演变分析应侧重于水流特性、推移质运动 和溪口堆积物的变化等;潮汐河口演变分析应着重于潮汐性质、径 流和潮流动力因素、泥沙来源及特性等。 4.2整治原则 4.2.1航道整治应根据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和河床演变规律, 进行全河段总体规划,局部滩险整治应服从全局。 4.2.2航道整治应根据山区河流、平原河流和潮汐河口的不同特 性区别对待,采取下列相应的整治原则和工程措施。 4.2.2.1山区河流航道整治应修整不利于航行的河槽形态,改 善水流条件。岩石河床应以炸礁为主;砂卵石河床宜采取疏浚与 筑坝相结合的措施。 8
4.2.2.2平原河流航道整治宜采取筑坝或疏浚与筑坝相结合 的措施,稳定航槽,形成有利于冲深航槽的水流。稳定少变的浅滩 也可采取基建性疏浚措施。 4,2.2.3潮汐河口航道整治宜采取疏浚或疏浚与筑坝相结合 的措施,集中水流,增加航道深度。 4.2.3航道整治应根据浅滩、急滩和险滩的不同碍航特性,制定 整治措施,优选工程方案。 4.2.4拟建或在建的枢纽工程河段上的航道整治,应对枢纽工程 可能造成的水沙条件变化、河床冲淤变形和枢纽工程调度运行对 航道造成的彩响进行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4.3整治标准 4.3.1整治标准应在运量预测的基础上,根据营运船舶和航道的 条件,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综合论证确定。 4,3.2航道整治技术经济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航道等级 和尺度、工程措施、工程量和投资、年维护费用,船舶吨级和尺度、 营运成本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4.3.3径流河段航道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GB139)和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 规范》(JTJ214)的有关规定。 4.3.4潮汐河口航道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海港水文规范》(JT213)和《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四214) 的有关规定。 4,35径流河段航道水深可按下式计算: H=T+△H (4.3.5) 式中H一航道水深(m); T一船舶吃水(m),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可取船舶、 船队设计吃水或枯水期减载时的吃水; △H—富余水深(m),可从表4.3.5中选用
言余水深值(m) 表4.3.5 航道等级 富余水深0.4-0.50.3-0.40.3-0.40.2-0.30.2-0.30.20.2 注:①富余水深值主要包括船舶航行下沉量和触底安全富余量; ②流速和风浪较大的水域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③卵石和岩石质河床富余水深值应另加0.1-0.2m。 4.3.6径流河段航道设计宽度分为单线航道宽度和双线航道宽 度,可根据船舶密度和航道条件按下列方法确定。 4.3.6.1直线段单线航道宽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B=Bg +2d (4.3.6-1) Bg Bs Lsinp (4.3.6-2) 式中B1一直线段单线航道宽度(m); Br—船舶或船队航迹带宽度(m): d一船舶或船队外舷至航道边缘的安全距离(m),船队 可取(0.25~0.30)倍航迹带宽度,货船可取(0.34~ 0.40)倍航迹带宽度; Bs船舶或船队宽度(m): L—顶推船队长度或货船长度(m); 一船舶或船队航行漂角(),I~V级航道可取3°,VI级 和VI级航道可取2°。 4.3.6.2直线段双线航道宽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B2 Brd Bru di+d2+C (4.3.6-3) BEd Bs LasinB (4.3.6-4) BFu=Bsu+Lusinβ (4.3.6-5) 式中B2一直线段双线航道宽度(m): Brad一下行船舶或船队航迹带宽度(m): Bu一上行船舶或船队航迹带宽度(m); d1一下行船舶或船队外舷至航道边缘的安全距离(m): d2一上行船舶或船队外舷至航道边缘的安全距离(m): 10
C—船舶或船队会船时的安全距离(m); Ba—下行船舶或船队宽度(m); L4一下行顶推船队长度或货船长度(m): 一船舶或船队航行漂角(°),I~V级航道可取3°,V1级 和VⅢ级航道可取2°; Bs一上行船舶或船队宽度(m): Lu一上行顶推船队长度或货船长度(m): d1+d2+C一各项安全距离之和(m),船队可取(0.50~0.60)倍上 行和下行航迹带宽度,货船可取(0.67~0.80)倍上 行和下行航迹带宽度。 4.3.6.3弯曲段航道宽度应根据弯曲半径、流速、流向、流态、 船舶或船队长度及操纵性能等因素确定。顶推船队,当弯曲半径 小于等于3倍设计船队长度时,必须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 加宽;当弯曲半径大于3倍设计船队长度,但小于6倍设计船队长 度时,应根据水流等具体条件确定加宽值。弯曲段航道加宽值宜 通过实船试验确定。当无实船试验资料时,顶推船队弯曲段航道 宽度增加值可按下式估算: L2 △B=2R+B (4.3.6-6) 式中△B一弯曲段航道宽度增加值(m); L一设计顶推船队长度(m); R一弯曲半径(m); B-一直线段航道设计宽度(m)。 4.3.7径流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 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在特殊困难河段,航 道最小弯曲半径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在宽度加大和驾驶通视均 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弯曲半径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顶推船队 长度的2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流速 3m/s以上、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航道,其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 顶推船队长度或货船长度的5倍。 11
4.3.8径流河段航道的断面系数不应小于6,流速较大的航道不 应小于7。 4.3.9潮汐河口的航道设计尺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 设计规范》(JTJ211)的有关进港航道规定确定。 4.3.10航道整治的通航水流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4.3.10.1航道内的最大纵向表面流速和局部比降宜满足设计 船舶或船队自航上滩的要求。 4.3.10.2取水工程的进口和排水工程的出口处,航道横向流 速不应超过0.3m/s,回流流速不应超过0.4m/s。 4.3.10.3航道内的滑梁水、剪刀水、泡漩水和扫弯水等不良流 态不得影响船舶安全航行。 4.4整治水位、整治线宽度和整治线布置 4.4.1整治河段的上、中、下游或滩群的不同部位,可根据不同的 滩险特性,确定不同的整治水位、整治线宽度和整治线布置。 4.4.2浅滩整治水位和整治线宽度的确定应统筹考虑、相互协 调,其确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4.4.2.1整治水位可采用优良河段平滩水位法、多年平均流量 法、造床流量法或水位与航深关系法等,并结合本河段的整治经验 综合分析确定。 4.4.2,2整治线宽度应根据本河流的具体情况和整治经验综 合分析确定。本河段经实践检验效果良好的经验公式,可作为计 算整治线宽度的主要依据。在缺乏整治经验的河流上,整治线宽 度可采用优良河段模拟法、实测河宽与水深关系法或理论计算方 法确定。 4.4.3浅滩整治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4.3.1整治线的走向和位置应依靠主导河岸,其起迄点应与 稳定深槽的河岸相衔接,并根据河流的地形、地貌特征,利用比较 固定的河岸、突嘴或矶头等作为整治线的控制节点。 4.4.3.2整治线应布置成缓和而平滑的连续曲线,两组反向曲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