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辩论原则存在的问 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 勋实际上成为二种非药枣性 实质性原则。辩论原则应当是 定气法关紧, 有约束性的原则规范。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 消灾的必要事实在当事人的 接论中出恐和有余 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 能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米 清金人有馨鼓的鑫烷 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3 蜜对案供的视毫金 事 双方在辩论中所 提出采的症据
我国辩论原则存在的问 题 À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 则实际上成为一种非约束性或非 实质性原则。辩论原则应当是界 定当事人与法院基本关系的,具 有约束性的原则规范。 ¾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 消灭的必要事实在当事人的 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 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发生不 能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¾ 2.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 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 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¾ 3.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 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 提出来的证据
辩论主义与辩论原则的差别 1.范畴上的差异。辩论主义以 职权探知主义为对立,职权探 知主义则是指由法院负责收集 提出诉讼审理所需要之主要事 实及证据资料的原则。 * 2.辩论主义之主要适用范围 系对诉讼是否有理由相关之事 实及证据而言。 *3.约束性的有无。辩论主义对 法院具有约束性
辩论主义与辩论原则的差别 À 1.范畴上的差异。辩论主义以 职权探知主义为对立,职权探 知主义则是指由法院负责收集 提出诉讼审理所需要之主要事 实及证据资料的原则。 À 2.辩论主义之主要适用范围, 系对诉讼是否有理由相关之事 实及证据而言。 À 3.约束性的有无。辩论主义对 法院具有约束性
辩论主义的构造 事實之提出 第原则 (主張周任) 就已提之事實之處理 無甲執之事實 第二原則 (自認法J) 有甲執之事實 第三原则 (有提出接據) (藏耀朋查超虚之禁止)
辩论主义的构造
辩论主义的重新定位一协同主义 米 所谓协同主义,也称作协力主义、合 作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不绝对强 调辩论主义,而由法官和当事人协同 完成诉讼资料的搜集,以发现案件真 实。 *原则上由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及诉讼 资料,但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官仍然可 以依据职权进行证据的调查。 *协同主义既强调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 合作,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作
辩论主义的重新定位——协同主义 À 所谓协同主义,也称作协力主义、合 作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不绝对强 调辩论主义,而由法官和当事人协同 完成诉讼资料的搜集,以发现案件真 实。 ¿ 原则上由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及诉讼 资料,但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官仍然可 以依据职权进行证据的调查。 ¿ 协同主义既强调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 合作,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作
三处分原则 *(一)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 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所谓的处分原则,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 有权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处分的内容上,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 讼权利的处分可分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当事人主动行使某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 利为积极的处分,例如,起诉、提起上 诉、变更追加诉讼请求等等; *当事人不行使某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为消极处分,例如,放弃上诉等等
三 处分原则 Á (一)概念 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 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À 所谓的处分原则,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 有权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À 在处分的内容上,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 讼权利的处分可分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 当事人主动行使某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 利为积极的处分,例如,起诉、提起上 诉、变更追加诉讼请求等等; ¿ 当事人不行使某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为消极处分,例如,放弃上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