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选掉的企业法律形式在实际创 业过程中的利弹 计姜逊学号:716401910018
计姜逊 学号:716401910018
大学生创业现状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中国大学生就业创业发展报告》显示 2015届全国高校毕业生创业率为2.86%。报告由东北师范大学杨晓慧教授及 其课题组成员,通过对全国2015届20余万大学毕业生和历届近5000个创业大 学生进行问卷调研,从就业、创业角度进行分析研判汇编而成。据报道 全世界大学生的平均创业成功率在10%左右,而我国大学 生创业成功率仅有1%左右(所谓创业失败,是指发生在任何创业阶 段中的创业活动中止现象),用“九死一生”来形容,也不为过。据调查 有57.8%的受调查者认为创业前考虑不周全对其创业失败 造成了巨大影响,这相对于其他几个因素(包括49.4%认为创业项目选 择欠佳占据了重要地位、40.6%的创小业发展缺乏清晰的目标和计划、18.1% 的家人朋友反对、22.9%的创业前市场信息不够)来说是远远占足了分量的
m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中国大学生就业创业发展报告》显示, 2015届全国高校毕业生创业率为2.86%。报告由东北师范大学杨晓慧教授及 其课题组成员,通过对全国2015届20余万大学毕业生和历届近5000个创业大 学生进行问卷调研,从就业、创业角度进行分析研判汇编而成。据报道, 全世界大学生的平均创业成功率在10%左右,而我国大学 生创业成功率仅有1%左右(所谓创业失败,是指发生在任何创业阶 段中的创业活动中止现象),用“九死一生”来形容,也不为过。据调查, 有57.8%的受调查者认为创业前考虑不周全对其创业失败 造成了巨大影响,这相对于其他几个因素(包括49.4%认为创业项目选 择欠佳占据了重要地位、40.6%的创业发展缺乏清晰的目标和计划、18.1% 的家人朋友反对、22.9%的创业前市场信息不够)来说是远远占足了分量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劣势 保密性不如一般企业 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然而为使一人公 司的交易相对人在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规避交易风险,我国修订后的《公司 法》借鉴了国外关于一人公司立法的有益经验,在本条中规定,虽然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在涉及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视,决定有关董事、监视 的报酬事项,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转让出资,决定公司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时,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签字,而 且这些文件还应该放置于公司中以方便查询。同时,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一般公 司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审计。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一人公司交易的安全,保护交易 相对人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但也为一人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增添了不便的因素和审计成本,同时使一 人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保密性不如一般企业
m 灵活性和高效性 m 风险可控 m 门槛低 m 对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知识要求较高 m 潜在的可能造成企业管理模式的落后 m 公司性质对公司信用有较轻不良影响 m 一人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保密性不如一般企业 一人公司的优势 灵活性高效性 传统的公司组织机构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基础来设立,其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三足鼎立的体系,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一名股东,打破了原有传统公司架构,三足之间相互制 约的局面也就消失了(新公司法第62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这使得大学生创业 者可以对公司有相对于其它公司形式有更强的掌控,实现自己对于公司发展的规划,更具有灵活性和 高效性。这种灵活性还体现在,在很多领域,小规模的公司依靠能够更好的满足市场对商品多样化的 需求。 一人公司的劣势 潜在的可能造成企业管理模式的落后 如果大学生创业者不能做的明析经纬,将家庭事物与企业事物 分离,企业的发展很大的程度上将取决于大学生创业者也就是企业 唯一的决策者的素质,难以培植与现代公司制度相适应的管理体制 和文化精神。 有限公司的共同劣势 对大学生创业者法律要求比较高 大学生创业者潜在的对法律不了解,而笔者认为个人独资有限公司对与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知识要求 较高。《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场合,只要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就可能导致公司人格被否认。致使原先在有限公司的体制下得债权人不能越过法人直接向股东追究 任何责任变得可能。当然,我们有对这一问题的规避措施,如建立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 、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和规制制度、建立债务担保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共同优势 缴税少 简要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只缴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的 经营所得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讲,合伙企业和个人 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在税收政策最主要的区别的是:所得税的征收法律依据不同。 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缴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适用税率为五级超额 累进税率5%-35%,有限公司所得税缴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税率25%。但假设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全部分红,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年利 润的36%或40%被国家以税收的形式收去
m 灵活性和高效性 m 缴税少 m 对大学生创业者的积极性有较大的激励 m 潜在的可能造成企业管理模式的落后 m 风险大 m 难以获得更多的资源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共同劣势 难以获得更多的资源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往往都是大学生个人创业者的单打 独斗,缺乏外来的人才、资金、技术的支持,这将严重制约企业 的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共同优势 缴税少 简要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只缴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的 经营所得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讲,合伙企业和个人 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在税收政策最主要的区别的是:所得税的征收法律依据不同。 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缴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适用税率为五级超额 累进税率5%-35%,有限公司所得税缴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税率25%。但假设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全部分红,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年利 润的36%或40%被国家以税收的形式收去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优点: 1、有限合伙人有限的投资风险便于合伙企业实现资本放大。普通合伙企业因为全体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故彼此之间须以充分的信赖为基础,一般人数不多,从而也限制了企业规模。如果选择有限合伙的 组织形式,有利于吸引不愿承担太多风险的消极投资者入伙,达到资金的直接融通,使中小企业能够在短 期内有效筹集大量资金,实现企业资本的放大。 2、人合兼资合性使合伙企业更具有稳定性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承担亏损责任,不直接参与合伙的经营 管理,所以有限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在普通合伙企业人合性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的资合性。由于有限合伙 人与有限合伙发生了“分离”,因此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份额或财产份额可以较自 由地转让、继承。即使有限合伙人变动,但是有限合伙人总体上投入到合伙企业中的资本不会减少,对合 伙企业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3、能够适应发展风险投资的需要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拥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合伙人:缺乏财 力支持的技术精英或者管理精英想创业,而缺乏管理经验的投资者又害怕承担过高风险。有限合伙这一商 事主体形式为二者的愿望搭建了一座平台,能将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创业投资公司)或个 人的管理才能和消极投资者富裕的资金完美的结合起来,从而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m 筹资能力强 m 能够让更多投资者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 m 税收低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优点: 1、有限合伙人有限的投资风险便于合伙企业实现资本放大。普通合伙企业因为全体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故彼此之间须以充分的信赖为基础,一般人数不多,从而也限制了企业规模。如果选择有限合伙的 组织形式,有利于吸引不愿承担太多风险的消极投资者入伙,达到资金的直接融通,使中小企业能够在短 期内有效筹集大量资金,实现企业资本的放大。 2、人合兼资合性使合伙企业更具有稳定性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承担亏损责任,不直接参与合伙的经营 管理,所以有限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在普通合伙企业人合性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的资合性。由于有限合伙 人与有限合伙发生了“分离”,因此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份额或财产份额可以较自 由地转让、继承。即使有限合伙人变动,但是有限合伙人总体上投入到合伙企业中的资本不会减少,对合 伙企业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3、能够适应发展风险投资的需要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拥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合伙人:缺乏财 力支持的技术精英或者管理精英想创业,而缺乏管理经验的投资者又害怕承担过高风险。有限合伙这一商 事主体形式为二者的愿望搭建了一座平台,能将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创业投资公司)或个 人的管理才能和消极投资者富裕的资金完美的结合起来,从而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