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我们民族的母语写诗 母语中出现土地森林 和最简单的火 有些字令我感动 但我读不出声 我是活在我们民族母语中的 一个象形文字 一梁小斌·《母语》
序 大约是1993年底或1994年初的一个深夜,留学刚回国不久的我 住在北大26楼,一边写作,一边听着电影频道里播放的《秋菊打官 司》. 秋菊的孩子已经生下来了,正欢天喜地忙着给孩子过百日;秋菊与村 长事实上已经和解了.突然,电视中响起了秋菊那土土的陕北方言: “我只是讨一个说法,怎么把人给抓了呢?”一句话就让我转过身看起电 影来了;第二天上午我又再一次观看了重播,一些先前略有感触但没有认 真思考过的问题挤进了我的脑海。此后大约两年间,我又几次看了电视 播放;几乎每一次都有-些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给我一些新的启发。我 总是不能忘记影片最后,独自伫立雪地中秋菊的那双困惑的眼睛。终于 有一天,在一种冲动下,我在计算机上敲下了“我将从近年中国的两部颇 为上座的、反映当代中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电影谈起.”。仅仅儿个小 时,就完成了文章的初稿。数月后,略作改动,我把这篇文章交给了约稿 的东方》杂志的编辑。 这篇文章很快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有支持,也有批评。但无 论如何,这是一个中国的现实问题;否则的话,人们不会关心。如果 说先前人们还更多是从理念上追求“法治”或“法制”,对它的面目 还是雾中看花,而这一次人们似乎从秋菊身上感受到了作为理念追 求的“法律”或“法治”隐含了许多复杂的信息。直至今日,“秋菊” 仍然是一个浓缩了很多当代中国基本法学理论问题的符号,众多学 者的解说令这部电影成了有关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的一个经典 1
文本。1) 但也是这篇文章使我不小心走进了法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一法律 与文学。尽管文章关注的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法律的问题,但在写作 《秋菊》一文时,和写作其他论文一样,我总会思考一些研究的前提和方 法问题,并在理论上做一些预辩。例如,为什么我可以借助显然是虚构的 电影故事来讨论当代中国法律或法治建设的现实问题?这种讨论在多大 程度上与现实相关(或不相关)?文学作品与生活究竟是什么关系? 个具体、特殊的故事能否以及为什么有可能提出具有一般性的理论问题? 这个问题是如何提出来的?故事是怎样打动我的?是什么细节打动了 我?为什么对这个故事人们曾作出不同的解释 一最初许多法律人和社 评人认为这个故事表明了中国农民法治意识的觉醒,而我看到的却是理 想化的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冲突?这种文学文本的开放性对于法学讨论有 什么意义?乃至,为什么这篇并不深刻、论证也不细密的文章会受到读者 更多关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造成了这种现象?对于法律研究和论文写 作有什么启发?说的更开一点,对于法律教学又能否有什么启发,以及是 什么样的启发?思考的部分结果是一篇短文:在编辑《法治及其本土资 源》一书时,作为《秋菊的困惑》一文的附录。更多的问题则继续留在思 考中。 随着时间的推移,针对目前中国大学内法学研究方式的一些弱点和 〔1】许多学者都对该电影进行了独到的分析。请看,苏力:“秋菊的闲惑和山杠爷的悲 剧”,发表时编辑改名为“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东方》1996年3期:冯象: “秋菊的闲惑”,《读书》,1998年!期:凌城:“普法、法盲与法治”,《法制与社会发 展》,2004年2期:赵晓力:“要命的地方:《秋菊打 官可》再解读“,《北大法律评论】 6卷2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以及湛洪果“秋在路上 也说(秋菊打官司》” hp:/wwm,.dooranddoor.com/news/32/200567201237.btm。一些美国法学院教授曾 告诉我,在讲授中国法律问题时,他们往往用《秋菊》作为基本材料:在一部有关美国 电影与法律的著作中,一位美国法官也曾提到《秋菊打官司》(伯格曼、艾斯歌:《影像 中的正义:从电影故事看美闲法律文化》,朱靖江译,海南出版社 2003年,页4) 于该电影提出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的问题,请看,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牡,2000年,页11,注16 法佛与文学
不足,我感到有必要写一本《法律与文学》的书。借助于年轻时对文学曾 有过的爱好,以及当年在大学校园外“野路子出身”获得的对文学作品的 敏感,我开始反复思考我所熟悉的一些文学作品。在同朋友的交谈中,也 在教学过程中,基本观点和分析路数逐渐形成。1999年当去哈佛燕京学 社作访问学者的机会来临时,我决定借此机会做一个相对系统的研究,写 一部有关《法律与文学》的书。 看似容易成却难。即使是思考了多年,一旦要落在纸上,要形成一部 思想逻辑融贯、风格基本一致的专著,而不是仅仅就几个问题-一般地谈谈 看法,就非常不容易了。它不仅涉及到对一些作品的分析,还势必涉及到 一系列更广、更深的问题。例如,这一领域的构建—究竟法律与文学应 当且可能研究哪些问题?在中国应当且可能研究哪些问题?其意义何 在?如何限定或超越现有的主要由美国学者构建的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边 界,从而使得这一研究不仅是材料运用,而且要对这个领域有所贡献?虽 然是交叉学科的研究,但如何不照搬其他学科(文学、历史)的研究成果, 而力求从法律学科角度对文学以及相关历史研究也有所贡献或启发?甚 或有没有这种可能:依据我在法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上的比较优势,对文学 甚或历史的研究也提出一些可能有意义的具体分析和论证?我所分析的 问题或作品应如何贯穿起来?什么是全书的主题线索?我阅读分析的基 本进路和方法是什么?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是什么?不仅要将这些问题想 或整理得比较清楚,更重要的是要将这些理论思考贯穿全书,而不是作为 一个装饰甚或蛇足。我曾在不少法学的以及其他学科的研究著作中看见 过那种“骨肉分离”的结构和文字,常常为作者以及作者使用的材料感到 惋惜。在我看来,理论研究本身是一个将理论付诸实践问题,应当追求的 是理论和材料的水乳交融,而不应站出来表白自己知道多少或某些理论 命题。用王朔的话来说,我们已经有太多的“知道分子” 既然理论研究是一个实践问题,因此更多的时候,最大的障碍还不是 能否意识到并提出上述的问题,而是如何“中庸”的问题,即如何保持适 度。例如,什么样的解说才不是过度的解说?在文学和历史之间,在此文 本与彼文本之间,什么样的关联才是不牵强的,才是有说服力的,无论在
证据上还是在理论论证上?而什么又是我所使用的那个“文本”?在多 大程度上,理论的推论可以替代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证据又可以印证假 说?姐果在某个具体的问题上,我的解说与传统的解说不一样,究竞悬他 人错了还是我自己错了,特别是当这个他人是公认的权威时? 我历来不是那么自信的。在本书初稿完成将近六年之后,我才敢将 之交付出版社,就是一个证据。但我认为,无论在学术上还是社会实践 上,这种不自信都不是一个弱点,甚或它是一个优点。它的核心在于你必 须慎重地对待前人一其实就是他人一一的智慧,因此有助于同情地理 解和运用已有的学术累积,有助于开掘研究的深度。这既是自由主义的, 也是保守主义的。但另一方面,我也认为,当有充分材料和论证支持时, 即使是像我这样不入门的学者也应当尊重自己研究的结论(不是没有研 究、未加论证的判断),不能搞“乡愿”,随大流,摘“政治正确”。这同样既 是自由主义的,也是保守主义的。这些道理说起来都很容易,原则也很简 单,难的是分寸和得当,令自已信服和问心无愧。而且,这种分寸感,这种 “中庸”,并不是从道理上搞明白就可以做到的,而必须长期浸染于材料 和思考,逐渐获得。这是一种“无言之知”(tacit knowledge),一种实践理 性,只有从下中才能学到。 终于可以暂时结束这一旅程了。我将本书交给读者,不仅是法学界 的,而且希望有文学或其他学界的,来评判乃至批判。可批评的地方一定 不会少,跃跃欲试者也大有人在。但我并不忐忑不安,至少这不是此刻的 主要心境。更多的是愉悦和自信,就如同当年作为测绘兵的我,登上蜂 懒,大汗淋漓,回首来路,瞭望群山时一样。 人需要一点自我欣赏,不只是为了生命的快乐,更为了明天的跋涉! 苏力 2000年8月19日于北大蔚秀园 2006年4月5日改定于北大蓝族营 法律与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