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 所有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 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 国有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家资本比例 大于(或等于)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相对控股(国 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 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 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2)内资非国有企业,是指除港澳台商及外商企业以外的非国 有企业。 (3)港澳台商及外商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 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投资者共 同投资的°,或者仅由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对辖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 全面统计,对于非国有企业实行重点统计,将经营量较大、工业产值 较高、经营时间连续、从事粮油进出口贸易以及有地方特色、地方政 府重点扶植的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对于经营量小、经营时间短且不连 续的非国有企业,可以不纳入统计范围。 (二)按企业经营类型划分 入统企业按企业经营类型,可分为以下6大类、15小类 1.粮油购销企业:以储存、买卖粮食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承 储储备粮的粮库、贸易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等。 2.粮油批发市场:从事粮油商品批发业务的现货市场,不包含期 ①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十四条:“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 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 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 15 —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 所有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 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 国有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家资本比例 大于(或等于)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相对控股(国 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 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 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 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2)内资非国有企业,是指除港澳台商及外商企业以外的非国 有企业。 (3)港澳台商及外商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 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投资者共 同投资的①,或者仅由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对辖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 全面统计,对于非国有企业实行重点统计,将经营量较大、工业产值 较高、经营时间连续、从事粮油进出口贸易以及有地方特色、地方政 府重点扶植的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对于经营量小、经营时间短且不连 续的非国有企业,可以不纳入统计范围。 (二)按企业经营类型划分 入统企业按企业经营类型,可分为以下 6 大类、15 小类: 1.粮油购销企业:以储存、买卖粮食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承 储储备粮的粮库、贸易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等。 2.粮油批发市场:从事粮油商品批发业务的现货市场,不包含期 ① 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十四条:“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 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 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货市场和政策性粮食交易市场 3.超市°:面向消费者从事粮油商品零售的商场、门市、粮油店 等 4.成品粮油加工企业,包括: (1)小麦粉加工企业:以小麦为原料生产面粉的企业。 (2)大米加工企业:以稻谷为原料生产大米的企业,包括以糙 米为原料进行二次加工,生产精米的企业。 (3)其他成品粮加工企业:以玉米、杂粮、薯类为原料生产成品 粮的企业,如生产小米、玉米面、高粱米、豆面等。 (4)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以大豆或油料为原料生产油脂的企 业,包括以毛油为原料精炼成品油的企业。 5转化用粮企业,包括: (1)食品及副食酿造企业:以原粮或成品粮油为主要原料,通 过蒸煮、发酵、烘焙、冷冻等工艺,生产各种粮油食品的企业。食品 包括主食和副食。其中,主食包括馒头(包子、花卷)、挂面°、方便 面、鲜湿面、米制品(方便米饭、方便米粥、米粉、米糕)等,以及 各种速冻米面制主食(速冻饺子、速冻馄饨、速冻汤圆等)。副食包括 饼干、糕点、调味品(醋、酱油、黄酱、麻酱)等。以大豆为原料生 产豆腐、豆浆等豆制品的企业也属于食品及副食酿造企业 (2)制酒企业:以粮食为原料,通过发酵、蒸馏等工艺,生产食 用酒的企业,如生产白酒、黄酒、米酒等。直接购买酒精通过勾兑生 产食用酒的企业不纳入统计范围。 (3)饲料企业: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通过粉碎、配料、混 ①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要求将粮油批发市场和超市纳入统计范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对粮油批发市场和超市进行统计,但作为国家级市场监测点的批发市场和超市必须纳入统计 ②由于挂面不作为粮食统计,因此,生产挂面的企业不属于“小麦粉加工企业”,而属于“食品及副食酿 造企业
— 16 — 货市场和政策性粮食交易市场。 3.超市①:面向消费者从事粮油商品零售的商场、门市、粮油店 等。 4.成品粮油加工企业,包括: (1)小麦粉加工企业:以小麦为原料生产面粉的企业。 (2)大米加工企业:以稻谷为原料生产大米的企业,包括以糙 米为原料进行二次加工,生产精米的企业。 (3)其他成品粮加工企业:以玉米、杂粮、薯类为原料生产成品 粮的企业,如生产小米、玉米面、高粱米、豆面等。 (4)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以大豆或油料为原料生产油脂的企 业,包括以毛油为原料精炼成品油的企业。 5.转化用粮企业,包括: (1)食品及副食酿造企业:以原粮或成品粮油为主要原料,通 过蒸煮、发酵、烘焙、冷冻等工艺,生产各种粮油食品的企业。食品 包括主食和副食。其中,主食包括馒头(包子、花卷)、挂面②、方便 面、鲜湿面、米制品(方便米饭、方便米粥、米粉、米糕)等,以及 各种速冻米面制主食(速冻饺子、速冻馄饨、速冻汤圆等)。副食包括 饼干、糕点、调味品(醋、酱油、黄酱、麻酱)等。以大豆为原料生 产豆腐、豆浆等豆制品的企业也属于食品及副食酿造企业。 (2)制酒企业:以粮食为原料,通过发酵、蒸馏等工艺,生产食 用酒的企业,如生产白酒、黄酒、米酒等。直接购买酒精通过勾兑生 产食用酒的企业不纳入统计范围。 (3)饲料企业: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通过粉碎、配料、混 ①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要求将粮油批发市场和超市纳入统计范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对粮油批发市场和超市进行统计,但作为国家级市场监测点的批发市场和超市必须纳入统计 范围。 ② 由于挂面不作为粮食统计,因此,生产挂面的企业不属于“小麦粉加工企业”,而属于“食品及副食酿 造企业
合等工艺,生产饲养禽、畜、水产类动物饲料的企业。 (4)养殖企业:指购买粮食及其副产品用于喂养动物,或者购 入粮食及其副产品后,通过自有生产线制成饲料,喂养动物的企业。 不购买粮食、直接购买饲料喂养动物的企业不纳入统计范围 (5)淀粉企业:以粮食为原料生产商品淀粉,并且以出售淀粉 为主要盈利方式的企业。商品淀粉包括食用淀粉、工业淀粉、药用淀 粉、变性淀粉等,不含生产淀粉糖的企业 (6)酒精企业:以粮食为原料生产酒精(乙醇),并且以出售酒 精为主要盈利方式的企业。酒精包括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医用酒精 燃料乙醇等,不含生产多元醇的企业。 (7)其他深加工企业:除淀粉企业、酒精企业以外的粮油深加 工企业,包括淀粉糖(葡萄糖、麦芽糖、糊精、饴糖、髙果葡糖浆、 啤酒用糖浆、功能性低聚糖、低聚木糖、低聚异麦芽糖等)、多元醇 (山梨糖醇、木糖醇、麦芽糖醇、甘露糖醇、低聚异麦芽糖醇、乙二 醇、环氧乙烷、丙二醇等)、发酵制品(味精、氨基酸、柠檬酸等)及 其他工业产品。 6.粮油机械制造企业:生产用于粮食仓储、粮油加工、粮食质量 检验的各类机械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仪器等设备 二、粮油品种分类 (一)粮食 1.原粮:亦称自然粮。经过收打、脱粒而未经碾磨加工的粮食, 如稻谷、小麦等,以及不需要加工能直接食用的豆类、薯类中的部分 品种,如蚕豆、马铃薯等。 原粮可以分为谷物、豆类和薯类 谷物:包括小麦、稻谷①、玉米、高粱、大麦、谷子和其他谷物 ①稻谷(大米)进一步细分为早籼稻(米)、中晚籼稻(米)和粳稻(米),糯稻(米)并入粳稻(米)统
— 17 — 合等工艺,生产饲养禽、畜、水产类动物饲料的企业。 (4)养殖企业:指购买粮食及其副产品用于喂养动物,或者购 入粮食及其副产品后,通过自有生产线制成饲料,喂养动物的企业。 不购买粮食、直接购买饲料喂养动物的企业不纳入统计范围。 (5)淀粉企业:以粮食为原料生产商品淀粉,并且以出售淀粉 为主要盈利方式的企业。商品淀粉包括食用淀粉、工业淀粉、药用淀 粉、变性淀粉等,不含生产淀粉糖的企业。 (6)酒精企业:以粮食为原料生产酒精(乙醇),并且以出售酒 精为主要盈利方式的企业。酒精包括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医用酒精、 燃料乙醇等,不含生产多元醇的企业。 (7)其他深加工企业:除淀粉企业、酒精企业以外的粮油深加 工企业,包括淀粉糖(葡萄糖、麦芽糖、糊精、饴糖、高果葡糖浆、 啤酒用糖浆、功能性低聚糖、低聚木糖、低聚异麦芽糖等)、多元醇 (山梨糖醇、木糖醇、麦芽糖醇、甘露糖醇、低聚异麦芽糖醇、乙二 醇、环氧乙烷、丙二醇等)、发酵制品(味精、氨基酸、柠檬酸等)及 其他工业产品。 6.粮油机械制造企业:生产用于粮食仓储、粮油加工、粮食质量 检验的各类机械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仪器等设备。 二、粮油品种分类 (一)粮食 1.原粮:亦称自然粮。经过收打、脱粒而未经碾磨加工的粮食, 如稻谷、小麦等,以及不需要加工能直接食用的豆类、薯类中的部分 品种,如蚕豆、马铃薯等。 原粮可以分为谷物、豆类和薯类。 谷物:包括小麦、稻谷①、玉米、高粱、大麦、谷子和其他谷物 ① 稻谷(大米)进一步细分为早籼稻(米)、中晚籼稻(米)和粳稻(米),糯稻(米)并入粳稻(米)统 计
(荞麦、燕麦、黄米等)。 豆类:包括大豆和其他豆类(绿豆、红小豆、蚕豆、芸豆等); 薯类:包括马铃薯折粮和其他薯类折粮(甘薯、山药、芋艿等 不含木薯)。在计量时,要按照5:1的比例将薯类折算为粮食,即5 公斤马铃薯(潮粮)=1公斤马铃薯折粮 2.贸易粮:在统计和计算粮食收购、销售、调拨、库存数量时所 使用的粮食品类的统称,分小麦、大米、玉米、大豆和其他5个品类。 贸易粮与原粮的差别在于贸易粮需将稻谷折算为大米。 3.成品粮:原粮加工后形成的产品,如面粉、大米、小米、玉米 面等,还包括不经加工即可直接作为食物的粮食,如豆类、薯类。 4.折合原粮的计算:按现行统计制度要求,计算原粮总数时,已 加工为成品粮的粮食如面粉、大米等要按规定的折率折算为原粮。入 统单位在填报数据时,仅报送实际原粮、实际成品粮的数量,折合原 粮数量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定的统计折率计算得出。具体 计算方法为: 折合小麦=实际小麦十(实际面粉÷小麦折率) 折合稻谷=实际稻谷+(实际大米÷稻谷折率) 折合玉米=实际玉米+实际玉米面/碴 折合大豆=实际大豆+实际豆饼豆粕 2014年及以前的统计制度中,将“挂面”作为粮食统计,挂面与 面粉按同一折率折算为小麦,计入“原粮”。自2015年起,“挂面” 视为食品,不再作为粮食统计,不再参与原粮折算。如存在将挂面计 入地方储备成品粮库存的情况,可将挂面并入面粉统计,不再单独列 ①2015年之后不再使用贸易粮的概念。 ②目前使用的统计折率为:小麦折面粉70%:稻谷折大米70%:玉米面折玉米100%:豆饼豆粕折大豆 100%:油菜籽折菜籽油32%:花生果折花生油28%:葵花籽折葵花油25%:芝麻折芝麻油55% 其他油料折其他油32% ③玉米面/碴折玉米、豆饼豆粕折大豆的折率均按100%计算
— 18 — (荞麦、燕麦、黄米等)。 豆类:包括大豆和其他豆类(绿豆、红小豆、蚕豆、芸豆等); 薯类:包括马铃薯折粮和其他薯类折粮(甘薯、山药、芋艿等, 不含木薯)。在计量时,要按照 5:1 的比例将薯类折算为粮食,即 5 公斤马铃薯(潮粮)=1 公斤马铃薯折粮。 2.贸易粮①:在统计和计算粮食收购、销售、调拨、库存数量时所 使用的粮食品类的统称,分小麦、大米、玉米、大豆和其他 5 个品类。 贸易粮与原粮的差别在于贸易粮需将稻谷折算为大米。 3.成品粮:原粮加工后形成的产品,如面粉、大米、小米、玉米 面等,还包括不经加工即可直接作为食物的粮食,如豆类、薯类。 4.折合原粮的计算:按现行统计制度要求,计算原粮总数时,已 加工为成品粮的粮食如面粉、大米等要按规定的折率折算为原粮。入 统单位在填报数据时,仅报送实际原粮、实际成品粮的数量,折合原 粮数量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定的统计折率②计算得出。具体 计算方法为: 折合小麦=实际小麦+(实际面粉÷小麦折率) 折合稻谷=实际稻谷+(实际大米÷稻谷折率) 折合玉米=实际玉米+实际玉米面/碴 折合大豆=实际大豆+实际豆饼豆粕③ 2014 年及以前的统计制度中,将“挂面”作为粮食统计,挂面与 面粉按同一折率折算为小麦,计入“原粮”。自 2015 年起,“挂面” 视为食品,不再作为粮食统计,不再参与原粮折算。如存在将挂面计 入地方储备成品粮库存的情况,可将挂面并入面粉统计,不再单独列 ① 2015 年之后不再使用贸易粮的概念。 ② 目前使用的统计折率为:小麦折面粉 70%;稻谷折大米 70%;玉米面折玉米 100%;豆饼豆粕折大豆 100%;油菜籽折菜籽油 32%;花生果折花生油 28%;葵花籽折葵花油 25%;芝麻折芝麻油 55%; 其他油料折其他油 32%。 ③ 玉米面/碴折玉米、豆饼豆粕折大豆的折率均按 100%计算
为粮食品种指标。 高粱、谷子等小品种杂粮不再细分实际原粮和实际成品粮(如高 粱米、小米等),需将成品粮折算为原粮后填报 (二)油脂油料 1.食用植物油脂: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大豆油、棉籽油、棕榈 油、葵花油、油茶籽油、芝麻油、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 (胡麻油、橄榄油等)。 2.油料:包括油菜籽、花生果、葵花籽、芝麻、其他油料(胡麻、 蓖麻等)。 在统计油料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尽管我国消耗大量的大豆用于生产豆油,但大豆作为粮食 统计,不作为油料。 (2)花生果、葵花籽均指带壳果实,不是去壳后的果仁。花生 仁、葵花仁需按比例°折算为花生果、葵花籽。 (3)油茶籽、核桃、油桐、油棕等木本油料不纳入油料统计。 (4)棉籽、玉米胚和米糠不作为油料统计 3.油及料折油的计算:入统单位在填报数据时,仅报送实际油脂、 实际油料的数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规定的统计折率计算得 出油及料折油的数量。具体计算方法为 折合菜籽油=实际菜籽油十(实际油菜籽×油菜籽折率) 折合花生油=实际花生油+(实际花生果×花生果折率) 折合葵花油=实际葵花油+(实际葵花籽×葵花籽折率) 折合芝麻油=实际芝麻油十(实际芝麻×芝麻折率) ①花生果与花生仁、葵花籽与葵花仁的折算比例不做统一规定,由企业按实际情况计算。通常花生果的出 仁率在60%-70%之间,食用葵花籽的出仁率在50%-65%之间,油用葵花籽的出仁率在65%-75%
— 19 — 为粮食品种指标。 高粱、谷子等小品种杂粮不再细分实际原粮和实际成品粮(如高 粱米、小米等),需将成品粮折算为原粮后填报。 (二)油脂油料 1.食用植物油脂: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大豆油、棉籽油、棕榈 油、葵花油、油茶籽油、芝麻油、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 (胡麻油、橄榄油等)。 2.油料:包括油菜籽、花生果、葵花籽、芝麻、其他油料(胡麻、 蓖麻等)。 在统计油料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尽管我国消耗大量的大豆用于生产豆油,但大豆作为粮食 统计,不作为油料。 (2)花生果、葵花籽均指带壳果实,不是去壳后的果仁。花生 仁、葵花仁需按比例①折算为花生果、葵花籽。 (3)油茶籽、核桃、油桐、油棕等木本油料不纳入油料统计。 (4)棉籽、玉米胚和米糠不作为油料统计。 3.油及料折油的计算:入统单位在填报数据时,仅报送实际油脂、 实际油料的数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规定的统计折率计算得 出油及料折油的数量。具体计算方法为: 折合菜籽油=实际菜籽油+(实际油菜籽×油菜籽折率) 折合花生油=实际花生油+(实际花生果×花生果折率) 折合葵花油=实际葵花油+(实际葵花籽×葵花籽折率) 折合芝麻油=实际芝麻油+(实际芝麻×芝麻折率) ① 花生果与花生仁、葵花籽与葵花仁的折算比例不做统一规定,由企业按实际情况计算。通常花生果的出 仁率在 60%-70%之间,食用葵花籽的出仁率在 50%-65%之间,油用葵花籽的出仁率在 65%-75% 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