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东代位权诉讼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 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 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股东代位权诉讼 ◼ 公司法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 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 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 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 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入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汞以直具的名义笨 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首身的除外
B、代位权与撤销权 ◼ 合同法 ◼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 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 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 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 ◼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 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 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