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者是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 6.为订约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 的合同。 这是根据契约人究竟为谁的利益而立约来划分。一般情 况下,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一定经济目的而订立合同的,这 就叫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但有时合同一方不是为自己 订立合同,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例如保险合同,在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明了受益人,当发生特定的保险 事故或保险期届满时,受益人有依法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确定根据合同内容获得请求权的人 的范围。 7.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对于本合同与预约合同,目前我国经济合同法尚无明确 的规定 在传统的民法中,人们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预约的 关系,将合同分成本合同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 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又称预约。而本合同则是为了 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就是订 立本合同。例如,当事人关于订立实践合同的协议就是预约 合同:完成所规定的实物交付后,实践合同即成立,这个成 立的合同就是本合同 合同的这一分类与诺成和实践合同有很大关系。诺、实 的分类是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基础条件或前提 世界各国中,有些国家不承认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本 合同与预约合同的分类,而是直接规定,凡是合同从达成协
者 是 主 合 同 , 后 者 为 从 合 同 。 6 . 为 订 约 人 自 己 的 利 益 订 立 的 合 同 与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订 立 的 合 同 。 这 是 根 据 契 约 人 究 竟 为 谁 的 利 益 而 立 约 来 划 分 。 一 般 情 况 下 , 当 事 人 都 是 为 了 自 己 的 一 定 经 济 目 的 而 订 立 合 同 的 , 这 就 叫 为 自 己 的 利 益 订 立 的 合 同 。 但 有 时 合 同 一 方 不 是 为 自 己 订 立 合 同 , 而 是 为 第 三 人 利 益 订 立 合 同 。 例 如 保 险 合 同 , 在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中 , 投 保 人 指 明 了 受 益 人 , 当 发 生 特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或 保 险 期 届 满 时 , 受 益 人 有 依 法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权 利 。 这 一 分 类 的 意 义 在 于 确 定 根 据 合 同 内 容 获 得 请 求 权 的 人 的 范 围 。 7 . 本 合 同 与 预 约 合 同 。 对 于 本 合 同 与 预 约 合 同 , 目 前 我 国 经 济 合 同 法 尚 无 明 确 的 规 定 。 在 传 统 的 民 法 中 , 人 们 根 据 订 立 合 同 是 否 有 事 先 预 约 的 关 系 , 将 合 同 分 成 本 合 同 与 预 约 合 同 。 预 约 合 同 是 当 事 人 约 定 将 来 订 立 一 定 合 同 的 合 同 , 又 称 预 约 。 而 本 合 同 则 是 为 了 履 行 预 约 合 同 而 订 立 的 合 同 , 预 约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义 务 就 是 订 立 本 合 同 。 例 如 , 当 事 人 关 于 订 立 实 践 合 同 的 协 议 就 是 预 约 合 同 ; 完 成 所 规 定 的 实 物 交 付 后 , 实 践 合 同 即 成 立 , 这 个 成 立 的 合 同 就 是 本 合 同 。 合 同 的 这 一 分 类 与 诺 成 和 实 践 合 同 有 很 大 关 系 。 诺 、 实 的 分 类 是 预 约 合 同 与 本 合 同 的 基 础 条 件 或 前 提 。 世 界 各 国 中 , 有 些 国 家 不 承 认 有 诺 成 合 同 与 实 践 合 同 、 本 合 同 与 预 约 合 同 的 分 类 , 而 是 直 接 规 定 , 凡 是 合 同 从 达 成 协 8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议时具有法律效力,如瑞士。凡属实践合同当没有交付规定 的实物时,合同则不成立,但同时又规定合同中预约的法律 效力,违反者造成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预约合同也是一种合同,违反预 约合同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承担财产责任。我国 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违反经济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 些法律规范也有反映。《经济合同法》第38条3款规定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照合同规 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第40条1款规定“贷款 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一般说来,仓储 保管、传统民法的借贷都是实践性合同,仅有当事人达成协 议而无实物交付,合同则尚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保管 方造成的对方货不能入库,贷款方不及时贷款就不承担责任。 之所以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因,在于保管方同意准备保管货物, 贷款方同意出借款项本身是一种预约,预约也是合同,无论 合同哪一方违反了预约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这 时,违约方违反的是预约合同,而不是本合同。 8.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这是根据在法律上有没有一定的名称来划分的。凡是法 律上赋予一定的名称,并规定其内容的合同,叫有名合同。有 名合同又可称典型合同。例如,我国经济合同法中所列的购 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 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等九类都是有名合同。 合同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其适用法律 是不同的。有名合同的纠纷按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无
议 时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如 瑞 士 。 凡 属 实 践 合 同 当 没 有 交 付 规 定 的 实 物 时 , 合 同 则 不 成 立 , 但 同 时 又 规 定 合 同 中 预 约 的 法 律 效 力 , 违 反 者 造 成 的 损 害 要 负 赔 偿 责 任 。 这 一 分 类 的 意 义 在 于 : 预 约 合 同 也 是 一 种 合 同 , 违 反 预 约 合 同 并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按 规 定 承 担 财 产 责 任 。 我 国 法 律 虽 然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违 反 经 济 合 同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 但 一 些 法 律 规 范 也 有 反 映 。 《 经 济 合 同 法 》 第 3 8 条 3 款 规 定 “ 由 于 保 管 方 的 责 任 , 造 成 退 仓 或 不 能 入 库 时 , 应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赔 偿 存 货 方 运 费 和 支 付 违 约 金 。 ” 第 4 0 条 1 款 规 定 “ 贷 款 方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及 时 贷 款 , 应 偿 付 违 约 金 。 ” 一 般 说 来 , 仓 储 保 管 、 传 统 民 法 的 借 贷 都 是 实 践 性 合 同 , 仅 有 当 事 人 达 成 协 议 而 无 实 物 交 付 , 合 同 则 尚 未 成 立 。 既 然 合 同 未 成 立 , 保 管 方 造 成 的 对 方 货 不 能 入 库 , 贷 款 方 不 及 时 贷 款 就 不 承 担 责 任 。 之 所 以 承 担 经 济 责 任 的 原 因 , 在 于 保 管 方 同 意 准 备 保 管 货 物 , 贷 款 方 同 意 出 借 款 项 本 身 是 一 种 预 约 , 预 约 也 是 合 同 , 无 论 合 同 哪 一 方 违 反 了 预 约 合 同 , 都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责 任 。 这 时 , 违 约 方 违 反 的 是 预 约 合 同 , 而 不 是 本 合 同 。 8 . 有 名 合 同 与 无 名 合 同 。 这 是 根 据 在 法 律 上 有 没 有 一 定 的 名 称 来 划 分 的 。 凡 是 法 律 上 赋 予 一 定 的 名 称 , 并 规 定 其 内 容 的 合 同 , 叫 有 名 合 同 。 有 名 合 同 又 可 称 典 型 合 同 。 例 如 , 我 国 经 济 合 同 法 中 所 列 的 购 销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 加 工 承 揽 、 货 物 运 输 、 供 用 电 、 仓 储 保 管 、 财 产 租 赁 、 借 款 、 财 产 保 险 等 九 类 都 是 有 名 合 同 。 合 同 这 一 分 类 的 意 义 在 于 发 生 合 同 纠 纷 时 , 其 适 用 法 律 是 不 同 的 。 有 名 合 同 的 纠 纷 按 有 关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定 处 理 。 无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9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名合同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类似的有名合同处理或依民法原 理、经济法原理处理。 10.明示合同、默示合同、准合同。 明示合同要求,当事人要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他们缔 结合同的意图。而默示合同则是从当事人的行为或当时的环 境推断出他们缔结合同的意图。从法律的观点看,明示与默 示表达诺成的方式不同,但其法律效果是相同的。二者的区 别主要是当合同出现争执而交法院时,用以举证的方法不同 准合同指并非合同的情况,双方没有相互意思表示一致, 但法律仍然认为它为一种合同。准合同的存在主要是为了防 止不当得利。例如,乙为甲装修房屋。甲要求乙将此项工作 当成义务劳动,而乙则希望得到报酬。装完后,甲拒付工钱, 乙向法院起诉,法院确认甲乙之间存在一项准合同,要求甲 付给乙合理的工钱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对于这一定义,可从两个角度掌握。 1.法规的角度,由立法机关制订、认可的合同法规的总 2.法的调整对象的角度,合同法调整三类不同的社会关 1)协作关系: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的过程中,平等主体的等价有偿关系
名 合 同 纠 纷 可 参 照 与 该 合 同 类 似 的 有 名 合 同 处 理 或 依 民 法 原 理 、 经 济 法 原 理 处 理 。 1 0 . 明 示 合 同 、 默 示 合 同 、 准 合 同 。 明 示 合 同 要 求 , 当 事 人 要 用 语 言 或 文 字 明 确 表 示 他 们 缔 结 合 同 的 意 图 。 而 默 示 合 同 则 是 从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或 当 时 的 环 境 推 断 出 他 们 缔 结 合 同 的 意 图 。 从 法 律 的 观 点 看 , 明 示 与 默 示 表 达 诺 成 的 方 式 不 同 , 但 其 法 律 效 果 是 相 同 的 。 二 者 的 区 别 主 要 是 当 合 同 出 现 争 执 而 交 法 院 时 , 用 以 举 证 的 方 法 不 同 。 准 合 同 指 并 非 合 同 的 情 况 , 双 方 没 有 相 互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 但 法 律 仍 然 认 为 它 为 一 种 合 同 。 准 合 同 的 存 在 主 要 是 为 了 防 止 不 当 得 利 。 例 如 , 乙 为 甲 装 修 房 屋 。 甲 要 求 乙 将 此 项 工 作 当 成 义 务 劳 动 , 而 乙 则 希 望 得 到 报 酬 。 装 完 后 , 甲 拒 付 工 钱 , 乙 向 法 院 起 诉 , 法 院 确 认 甲 乙 之 间 存 在 一 项 准 合 同 , 要 求 甲 付 给 乙 合 理 的 工 钱 。 二 、 合 同 法 的 概 念 合 同 法 是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的 , 调 整 各 类 合 同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 对 于 这 一 定 义 , 可 从 两 个 角 度 掌 握 。 1 . 法 规 的 角 度 , 由 立 法 机 关 制 订 、 认 可 的 合 同 法 规 的 总 称 。 2 .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的 角 度 , 合 同 法 调 整 三 类 不 同 的 社 会 关 系 。 ( 1 ) 协 作 关 系 :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的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的 过 程 中 , 平 等 主 体 的 等 价 有 偿 关 系 。 1 0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11 (2)管理关系: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过程 中,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对合同的 监督所产生的管理关系。 (3)仲裁诉讼关系: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中 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当事人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仲裁 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引起的调解仲裁诉讼关系。 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除了《民法通则》关于合同 的部分,以及三部专门的合同法律外,还包括大量的法规。它 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四部法律 年4月2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同法》,1985年3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2.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1981年以来,国务院制订或批准的各种具体的合同条例 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 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 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借款合同条例》、《财 产保险合同条例》等。 3.地方性合同法规
( 2 ) 管 理 关 系 : 在 合 同 的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过 程 中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机 关 对 合 同 的 监 督 所 产 生 的 管 理 关 系 。 ( 3 ) 仲 裁 诉 讼 关 系 : 合 同 在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中 发 生 合 同 纠 纷 时 , 合 同 当 事 人 向 合 同 仲 裁 机 关 申 请 调 解 仲 裁 以 及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而 引 起 的 调 解 仲 裁 诉 讼 关 系 。 我 国 调 整 合 同 关 系 的 法 律 , 除 了 《 民 法 通 则 》 关 于 合 同 的 部 分 , 以 及 三 部 专 门 的 合 同 法 律 外 , 还 包 括 大 量 的 法 规 。 它 主 要 由 以 下 几 个 部 分 组 成 : 1 .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主 要 是 四 部 法 律 。 1 9 8 6 年 4 月 2 1 日 全 国 人 大 通 过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 1 9 8 1 年 1 2 月 1 3 日 全 国 人 大 通 过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合 同 法 》 , 1 9 8 5 年 3 月 2 1 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 1 9 8 7 年 6 月 2 3 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技 术 合 同 法 》 。 2 . 国 务 院 的 行 政 法 规 。 1 9 8 1 年 以 来 , 国 务 院 制 订 或 批 准 的 各 种 具 体 的 合 同 条 例 有 : 《 工 矿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条 例 》 、 《 农 副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条 例 》 、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条 例 》 、 《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条 例 》 、 《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条 例 》 、 《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实 施 细 则 》 、 《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实 施 细 则 》 、 《 水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实 施 细 则 》 、 《 航 空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实 施 细 则 》 、 《 借 款 合 同 条 例 》 、 《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条 例 》 等 。 3 . 地 方 性 合 同 法 规 。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1 1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广州市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 同规定》、《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 4.司法解释 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大量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 出了一系列的处理合同问题的司法解释。如:1984年9月17 日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7年7 月21日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 法》的若干问题解答等。 第二节合同法的本质、地位、作用 、合同法的本质 合同是表现商品交换关系的基本的和客观必需的法律形 式。合同的形式是由商品经济关系本身的内容所决定的。商 品依照自身的本性对于它们的生产者或所有者的意义是价 值,而对于它们的非所有者或非生产者才是使用价值。因此, 商品必须转手交换。这种转手交换形成了整个社会范围的经 济流转。同时,经济流转并不是单个的交换行为,而是一连 串的交换。一种具体的商品,它一旦被生产出来,总是立即 进入经济流转,从一个部门流转到另一个部门,从一个主体 流转到另一个主体,当它的使用价值得到实现的时候,就退 出经济流转而进入消费领域。由于商品的所有者(生产者)是
《 广 州 市 经 济 合 同 管 理 规 定 》 、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规 定 》 、 《 北 京 市 经 济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 等 。 4 . 司 法 解 释 。 针 对 司 法 实 践 中 遇 到 的 大 量 合 同 纠 纷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出 了 一 系 列 的 处 理 合 同 问 题 的 司 法 解 释 。 如 : 1 9 8 4 年 9 月 1 7 日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经 济 合 同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1 9 8 7 年 7 月 2 1 日 关 于 在 审 理 经 济 合 同 纠 纷 案 中 具 体 适 用 《 经 济 合 同 法 》 的 若 干 问 题 解 答 等 。 第 二 节 合 同 法 的 本 质 、 地 位 、 作 用 一 、 合 同 法 的 本 质 合 同 是 表 现 商 品 交 换 关 系 的 基 本 的 和 客 观 必 需 的 法 律 形 式 。 合 同 的 形 式 是 由 商 品 经 济 关 系 本 身 的 内 容 所 决 定 的 。 商 品 依 照 自 身 的 本 性 对 于 它 们 的 生 产 者 或 所 有 者 的 意 义 是 价 值 , 而 对 于 它 们 的 非 所 有 者 或 非 生 产 者 才 是 使 用 价 值 。 因 此 , 商 品 必 须 转 手 交 换 。 这 种 转 手 交 换 形 成 了 整 个 社 会 范 围 的 经 济 流 转 。 同 时 , 经 济 流 转 并 不 是 单 个 的 交 换 行 为 , 而 是 一 连 串 的 交 换 。 一 种 具 体 的 商 品 , 它 一 旦 被 生 产 出 来 , 总 是 立 即 进 入 经 济 流 转 , 从 一 个 部 门 流 转 到 另 一 个 部 门 , 从 一 个 主 体 流 转 到 另 一 个 主 体 , 当 它 的 使 用 价 值 得 到 实 现 的 时 候 , 就 退 出 经 济 流 转 而 进 入 消 费 领 域 。 由 于 商 品 的 所 有 者 ( 生 产 者 ) 是 1 2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