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中既没有法律行为的概念,也没有债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中“合同法”与财产法、侵权行为法等一样,构 成了一个独立完整的体系。无论是有关订立合同的各项有效 要件,还是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与不履行的后果,都全 部规定在合同法中。英美法中的合同法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 英国和美国并没有成文的合同法。英国有关合同规定在英国 1893年货物买卖法和1979年货物买卖法中。美国有关合同 是规定在1906年统一货物买卖法和现在的美国统一商法典 中。1932年美国的“合同法重述”是以法典的形式重述有关 合同的法律规范,共19卷。这部文件虽然是私人编纂的,没 有正式的立法效力,但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在英美法系中唯一成文的合同法是1872年印度契约法。 它是印度在受英国人统治时,由英国人制定的,基本上把英 国普通法有关契约的规定条文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英美法系对于合同定义的规定各有千 秋。近几十年来,英美两国广泛流行的是《合同法重述》中 的定义: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的许诺。违背它,法律将给予 补偿。履行它,法律将通过某种方式确认是一种义务。这个 定义的实质特点是强调当事人所作的许诺,许诺一旦作出,就 有义务付诸实行,如若违反,法律便将干预。但这个定义的 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指明合同是两个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行 为,因为典型的合同是双方的相互行为,一方所作的许诺 (表示要作的事)是对另一方所作的许诺(要作的事)的报答 相互许诺,才构成合同
英 美 法 系 : 在 英 美 法 系 中 既 没 有 法 律 行 为 的 概 念 , 也 没 有 债 的 概 念 。 在 英 美 法 系 中 “ 合 同 法 ” 与 财 产 法 、 侵 权 行 为 法 等 一 样 , 构 成 了 一 个 独 立 完 整 的 体 系 。 无 论 是 有 关 订 立 合 同 的 各 项 有 效 要 件 , 还 是 有 关 合 同 的 权 利 义 务 履 行 与 不 履 行 的 后 果 , 都 全 部 规 定 在 合 同 法 中 。 英 美 法 中 的 合 同 法 占 有 很 重 要 的 地 位 。 但 英 国 和 美 国 并 没 有 成 文 的 合 同 法 。 英 国 有 关 合 同 规 定 在 英 国 1 8 9 3 年 货 物 买 卖 法 和 1 9 7 9 年 货 物 买 卖 法 中 。 美 国 有 关 合 同 是 规 定 在 1 9 0 6 年 统 一 货 物 买 卖 法 和 现 在 的 美 国 统 一 商 法 典 中 。 1 9 3 2 年 美 国 的 “ 合 同 法 重 述 ” 是 以 法 典 的 形 式 重 述 有 关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范 , 共 1 9 卷 。 这 部 文 件 虽 然 是 私 人 编 纂 的 , 没 有 正 式 的 立 法 效 力 , 但 也 有 很 大 的 参 考 价 值 。 在 英 美 法 系 中 唯 一 成 文 的 合 同 法 是 1 8 7 2 年 印 度 契 约 法 。 它 是 印 度 在 受 英 国 人 统 治 时 , 由 英 国 人 制 定 的 , 基 本 上 把 英 国 普 通 法 有 关 契 约 的 规 定 条 文 化 。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 英 美 法 系 对 于 合 同 定 义 的 规 定 各 有 千 秋 。 近 几 十 年 来 , 英 美 两 国 广 泛 流 行 的 是 《 合 同 法 重 述 》 中 的 定 义 : 合 同 是 一 个 或 一 系 列 的 许 诺 。 违 背 它 , 法 律 将 给 予 补 偿 。 履 行 它 , 法 律 将 通 过 某 种 方 式 确 认 是 一 种 义 务 。 这 个 定 义 的 实 质 特 点 是 强 调 当 事 人 所 作 的 许 诺 , 许 诺 一 旦 作 出 , 就 有 义 务 付 诸 实 行 , 如 若 违 反 , 法 律 便 将 干 预 。 但 这 个 定 义 的 不 足 之 处 在 于 : 它 没 有 指 明 合 同 是 两 个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相 互 行 为 , 因 为 典 型 的 合 同 是 双 方 的 相 互 行 为 , 一 方 所 作 的 许 诺 ( 表 示 要 作 的 事 ) 是 对 另 一 方 所 作 的 许 诺 ( 要 作 的 事 ) 的 报 答 , 相 互 许 诺 , 才 构 成 合 同 。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3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4 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后来,美国法院在贾斯蒂诉兰格一案中,对合同下了另 个定义:“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缔结合同能力的人以有 效的对价按照自愿达成的交易或协议,去执行或者不去执行 某个合法的行为。”这个定义是较为全面的。从这个定义可以 看出英美的合同一般都应当具备下述各要素: 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能力。 ②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③必须具备有效对价 ④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合同形式 是由合同的内容决定并为之服务的 1.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以口头交谈(包括电话)的方式 达成协议而成立的合同 口头合同一般适用于一些标的数量不大,内容不复杂因 而能够及时清结的合同关系。 口头合同的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这对于加速商品 流转、满足社会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但这种合同也有明显 的缺点。由于它是口头形式进行的,缺乏文字根据,一旦发 生纠纷,往往难于举证,不易分清责任。因而一般标的较大 的合同,即使能够及时清结,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口头合同的地位及法律效力问题,有的国家的法律 有明文规定,有的国家则无明文规定。我国适用后者。《经济 合同法》第3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取书面
后 来 , 美 国 法 院 在 贾 斯 蒂 诉 兰 格 一 案 中 , 对 合 同 下 了 另 一 个 定 义 : “ 合 同 是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有 缔 结 合 同 能 力 的 人 以 有 效 的 对 价 按 照 自 愿 达 成 的 交 易 或 协 议 , 去 执 行 或 者 不 去 执 行 某 个 合 法 的 行 为 。 ” 这 个 定 义 是 较 为 全 面 的 。 从 这 个 定 义 可 以 看 出 英 美 的 合 同 一 般 都 应 当 具 备 下 述 各 要 素 : ① 当 事 人 必 须 具 有 缔 结 合 同 的 能 力 。 ② 必 须 由 双 方 自 愿 达 成 协 议 。 ③ 必 须 具 备 有 效 对 价 。 ④ 合 同 内 容 必 须 合 法 。 ( 二 ) 合 同 的 形 式 合 同 的 形 式 是 指 当 事 人 达 成 协 议 的 表 现 形 式 。 合 同 形 式 是 由 合 同 的 内 容 决 定 并 为 之 服 务 的 。 1 . 口 头 合 同 。 口 头 合 同 指 当 事 人 双 方 以 口 头 交 谈 ( 包 括 电 话 ) 的 方 式 达 成 协 议 而 成 立 的 合 同 。 口 头 合 同 一 般 适 用 于 一 些 标 的 数 量 不 大 , 内 容 不 复 杂 因 而 能 够 及 时 清 结 的 合 同 关 系 。 口 头 合 同 的 优 点 是 简 便 易 行 直 接 迅 速 , 这 对 于 加 速 商 品 流 转 、 满 足 社 会 的 需 要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 但 这 种 合 同 也 有 明 显 的 缺 点 。 由 于 它 是 口 头 形 式 进 行 的 , 缺 乏 文 字 根 据 , 一 旦 发 生 纠 纷 , 往 往 难 于 举 证 , 不 易 分 清 责 任 。 因 而 一 般 标 的 较 大 的 合 同 , 即 使 能 够 及 时 清 结 , 也 要 求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对 于 口 头 合 同 的 地 位 及 法 律 效 力 问 题 , 有 的 国 家 的 法 律 有 明 文 规 定 , 有 的 国 家 则 无 明 文 规 定 。 我 国 适 用 后 者 。 《 经 济 合 同 法 》 第 3 条 “ 经 济 合 同 除 即 时 清 结 者 外 ,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4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5 形式”,这一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正面明确提到口头的经济合 同,但却用“除外”这种表达方式,从反面肯定了口头经济 合同的存在。 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指用文字表述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合 同。书面合同又分为普通形式与特殊形式。凡内容合法,只 需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不需再履行其他手续,合同即可成 立的,就是普通形式。例如,公民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所 建立的房屋租赁关系、货物运输关系、仓储保管关系、保险 关系等,他们所达成的书面合同,就是普通形式的书面合同。 凡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某些合同需要鉴证、公证、第 三人证明或在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后才能成立,就是特殊形式。 书面合同的订立履行虽不及口头合同迅速,但一方面合 同内容明确,双方协议清楚,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国家监 督,另一方面文字记载有据可查,一旦发生纠纷,易于举证, 便于纠纷的处理。书面合同一般情况下是采用书面协议的方 式进行的,但随着现代科学的飞跃发展,许多先进的科技成 果,如电话(有线、无线、传真录像电话)、电报、无线电传 真等已被广泛用作订立合同的工具。国际上一般将通过电话 订立合同列入口头合同形式,而通过电报、电传、电视录像 订立的合同看成书面合同形式 三)合同的分类 对合同进行正确的分类,是对合同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 的前提。不同经济制度,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合同有不同的 分类。在我国,根据合同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一般将
形 式 ” , 这 一 法 律 条 文 虽 然 没 有 正 面 明 确 提 到 口 头 的 经 济 合 同 , 但 却 用 “ 除 外 ” 这 种 表 达 方 式 , 从 反 面 肯 定 了 口 头 经 济 合 同 的 存 在 。 2 . 书 面 合 同 。 书 面 合 同 指 用 文 字 表 述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而 签 订 的 合 同 。 书 面 合 同 又 分 为 普 通 形 式 与 特 殊 形 式 。 凡 内 容 合 法 , 只 需 当 事 人 达 成 书 面 协 议 , 不 需 再 履 行 其 他 手 续 , 合 同 即 可 成 立 的 , 就 是 普 通 形 式 。 例 如 , 公 民 之 间 或 公 民 与 法 人 之 间 所 建 立 的 房 屋 租 赁 关 系 、 货 物 运 输 关 系 、 仓 储 保 管 关 系 、 保 险 关 系 等 , 他 们 所 达 成 的 书 面 合 同 , 就 是 普 通 形 式 的 书 面 合 同 。 凡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当 事 人 约 定 , 某 些 合 同 需 要 鉴 证 、 公 证 、 第 三 人 证 明 或 在 有 关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后 才 能 成 立 , 就 是 特 殊 形 式 。 书 面 合 同 的 订 立 履 行 虽 不 及 口 头 合 同 迅 速 , 但 一 方 面 合 同 内 容 明 确 , 双 方 协 议 清 楚 , 便 于 双 方 当 事 人 履 行 和 国 家 监 督 , 另 一 方 面 文 字 记 载 有 据 可 查 , 一 旦 发 生 纠 纷 , 易 于 举 证 , 便 于 纠 纷 的 处 理 。 书 面 合 同 一 般 情 况 下 是 采 用 书 面 协 议 的 方 式 进 行 的 , 但 随 着 现 代 科 学 的 飞 跃 发 展 , 许 多 先 进 的 科 技 成 果 , 如 电 话 ( 有 线 、 无 线 、 传 真 录 像 电 话 ) 、 电 报 、 无 线 电 传 真 等 已 被 广 泛 用 作 订 立 合 同 的 工 具 。 国 际 上 一 般 将 通 过 电 话 订 立 合 同 列 入 口 头 合 同 形 式 , 而 通 过 电 报 、 电 传 、 电 视 录 像 订 立 的 合 同 看 成 书 面 合 同 形 式 。 ( 三 ) 合 同 的 分 类 对 合 同 进 行 正 确 的 分 类 , 是 对 合 同 进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调 整 的 前 提 。 不 同 经 济 制 度 , 不 同 法 系 的 国 家 , 对 合 同 有 不 同 的 分 类 。 在 我 国 , 根 据 合 同 所 反 映 的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 , 一 般 将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5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合同分为以下几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这是根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来划分的。双务合 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而且当事 人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具有关联性,即一方的权利就 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的义务则是一方的权利。这种相互 负有义务的行为称为互为对价。如买卖、租赁合同是典型的 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 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双务合同当事人的关系是建立在 对价的基础上,他们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约束的。因此,它具 有单务合同所没有的法律后果,即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任 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任何 方不能够只要求他方履行义务而自己却只享受权利。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双方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来划分的。有 偿合同指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而偿付对方一定代价的 合同。公民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法人之间的购销合同是最常 见的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 而不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有偿 合同大多是双务的,但并非所有的双务合同都是有偿的。无 偿保管合同大多是单务合同(但不是所有单务合同都是无 偿)。如,传统民法的有息借贷合同就是单务有偿合同。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确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程度 和违约责任的大小。一般来说,有偿合同的义务履行的程度
合 同 分 为 以 下 几 类 。 1 . 双 务 合 同 与 单 务 合 同 。 这 是 根 据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关 联 性 来 划 分 的 。 双 务 合 同 指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负 有 的 义 务 , 而 且 当 事 人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负 有 的 义 务 具 有 关 联 性 , 即 一 方 的 权 利 就 是 另 一 方 的 义 务 , 另 一 方 的 义 务 则 是 一 方 的 权 利 。 这 种 相 互 负 有 义 务 的 行 为 称 为 互 为 对 价 。 如 买 卖 、 租 赁 合 同 是 典 型 的 双 务 合 同 。 单 务 合 同 指 一 方 只 享 有 权 利 而 不 尽 义 务 , 另 一 方 只 尽 义 务 而 不 享 有 权 利 的 合 同 。 如 赠 与 合 同 、 借 用 合 同 等 。 这 一 分 类 的 意 义 在 于 : 双 务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关 系 是 建 立 在 对 价 的 基 础 上 , 他 们 的 权 利 义 务 是 相 互 约 束 的 。 因 此 , 它 具 有 单 务 合 同 所 没 有 的 法 律 后 果 , 即 非 依 法 律 或 合 同 规 定 , 任 何 一 方 在 自 己 未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时 , 无 权 请 求 对 方 履 行 , 任 何 一 方 不 能 够 只 要 求 他 方 履 行 义 务 而 自 己 却 只 享 受 权 利 。 2 . 有 偿 合 同 与 无 偿 合 同 。 这 是 根 据 合 同 双 方 是 否 因 给 付 而 取 得 利 益 来 划 分 的 。 有 偿 合 同 指 当 事 人 享 有 合 同 规 定 的 权 利 而 偿 付 对 方 一 定 代 价 的 合 同 。 公 民 之 间 的 买 卖 合 同 以 及 法 人 之 间 的 购 销 合 同 是 最 常 见 的 有 偿 合 同 。 无 偿 合 同 是 指 当 事 人 享 有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而 不 付 任 何 代 价 的 合 同 , 如 赠 与 合 同 、 无 偿 保 管 合 同 。 有 偿 合 同 大 多 是 双 务 的 , 但 并 非 所 有 的 双 务 合 同 都 是 有 偿 的 。 无 偿 保 管 合 同 大 多 是 单 务 合 同 ( 但 不 是 所 有 单 务 合 同 都 是 无 偿 ) 。 如 , 传 统 民 法 的 有 息 借 贷 合 同 就 是 单 务 有 偿 合 同 。 这 种 分 类 的 意 义 在 于 确 定 当 事 人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时 的 程 度 和 违 约 责 任 的 大 小 。 一 般 来 说 , 有 偿 合 同 的 义 务 履 行 的 程 度 6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要重于无偿合同,而无偿合同义务人比有偿合同的义务人违 约责任轻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是否交付规定的实物而成立来划分的。凡 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就叫诺成合同。 例如买卖、购销、租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都属这类。虽经 双方协商,还必须交付规定实物合同才能成立的叫实践合同 如传统民法的借贷、借用、赠与合同,经济合同中的货物运 输、仓储保管等合同。 这种分类对于确立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风险转移的时间有 重要作用。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方式来划分的。要式 合同,是指需要履行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如经济 合同法第3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就是一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不需要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合同。如 口头合同 这一分类的意义:要式合同在履行特定的方式以前合同 尚未成立,因而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 5.主合同与从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来划分的。在相关的合同中,凡 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就是主 合同。反之,必须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 的合同就是从合同。如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前
要 重 于 无 偿 合 同 , 而 无 偿 合 同 义 务 人 比 有 偿 合 同 的 义 务 人 违 约 责 任 轻 。 3 . 诺 成 合 同 与 实 践 合 同 。 这 是 根 据 合 同 是 否 交 付 规 定 的 实 物 而 成 立 来 划 分 的 。 凡 是 经 过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 合 同 即 告 成 立 的 就 叫 诺 成 合 同 。 例 如 买 卖 、 购 销 、 租 赁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都 属 这 类 。 虽 经 双 方 协 商 , 还 必 须 交 付 规 定 实 物 合 同 才 能 成 立 的 叫 实 践 合 同 。 如 传 统 民 法 的 借 贷 、 借 用 、 赠 与 合 同 , 经 济 合 同 中 的 货 物 运 输 、 仓 储 保 管 等 合 同 。 这 种 分 类 对 于 确 立 合 同 是 否 成 立 以 及 风 险 转 移 的 时 间 有 重 要 作 用 。 4 . 要 式 合 同 与 不 要 式 合 同 。 这 是 根 据 合 同 成 立 是 否 需 要 特 定 的 方 式 来 划 分 的 。 要 式 合 同 , 是 指 需 要 履 行 特 定 的 方 式 才 能 成 立 的 合 同 , 例 如 经 济 合 同 法 第 3 条 “ 经 济 合 同 除 即 时 清 结 者 外 ,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就 是 一 种 要 式 合 同 。 不 要 式 合 同 : 指 不 需 要 特 定 的 方 式 就 可 成 立 的 合 同 。 如 口 头 合 同 。 这 一 分 类 的 意 义 : 要 式 合 同 在 履 行 特 定 的 方 式 以 前 合 同 尚 未 成 立 , 因 而 原 则 上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5 . 主 合 同 与 从 合 同 。 这 是 根 据 合 同 的 主 从 关 系 来 划 分 的 。 在 相 关 的 合 同 中 , 凡 不 以 他 种 合 同 的 存 在 为 前 提 , 自 己 能 独 立 存 在 的 合 同 就 是 主 合 同 。 反 之 , 必 须 以 他 种 合 同 存 在 为 前 提 自 己 不 能 独 立 存 在 的 合 同 就 是 从 合 同 。 如 借 款 合 同 与 借 款 合 同 的 保 证 合 同 , 前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7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