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13 作为自主的、财产上独立的主体进行活动的,所以如果商品 所有者不用合同的形式达成协议,商品的交换行为就不能发 生,这就意味着商品交换关系的合同形式是商品本身属性的 产物和表现。 在不同的社会中,经济流转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和性质。由 于资本主义社会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必然使经济流转成为一 个盲目的领域,而任凭资本主义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自发地 发生作用。在这个领域中,资本家只能是在对自己所生产的 产品完全有销路的情况下,才会从事生产。从总体上看,资 本主义的经济流转是无序的,若从具体的经济流转关系看,各 环节相互关系非常严密,而这种严密的实现主要是由合同来 完成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合同是资本家用以组织安排经 济流转的法律手段。由此可见,合同法对于维护资本主义经 济基础,调整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 有制的经济成份占了主要地位,参加经济流转的主体,主要 是国营经济组织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而且国家、集体经 济组织和公民之间,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社会主义 商品经济流转中的各种经济联系也必然要采用合同作为自己 的主要法律形式。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只要经济 流转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进行的,就必然要实行合同制,就 必然要制订合同法。社会主义制度下合同法的存在和发展完 善,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商品交换的最恰当的法律 形式。 虽然不同的社会的合同制度之间有本质的差异,但商品 经济作为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共同接受的经济模式,合同制
作 为 自 主 的 、 财 产 上 独 立 的 主 体 进 行 活 动 的 , 所 以 如 果 商 品 所 有 者 不 用 合 同 的 形 式 达 成 协 议 , 商 品 的 交 换 行 为 就 不 能 发 生 , 这 就 意 味 着 商 品 交 换 关 系 的 合 同 形 式 是 商 品 本 身 属 性 的 产 物 和 表 现 。 在 不 同 的 社 会 中 , 经 济 流 转 表 现 出 不 同 的 特 点 和 性 质 。 由 于 资 本 主 义 社 会 是 生 产 资 料 私 有 制 , 必 然 使 经 济 流 转 成 为 一 个 盲 目 的 领 域 , 而 任 凭 资 本 主 义 价 值 规 律 和 市 场 机 制 自 发 地 发 生 作 用 。 在 这 个 领 域 中 , 资 本 家 只 能 是 在 对 自 己 所 生 产 的 产 品 完 全 有 销 路 的 情 况 下 , 才 会 从 事 生 产 。 从 总 体 上 看 , 资 本 主 义 的 经 济 流 转 是 无 序 的 , 若 从 具 体 的 经 济 流 转 关 系 看 , 各 环 节 相 互 关 系 非 常 严 密 , 而 这 种 严 密 的 实 现 主 要 是 由 合 同 来 完 成 的 。 在 资 本 主 义 制 度 下 , 合 同 是 资 本 家 用 以 组 织 安 排 经 济 流 转 的 法 律 手 段 。 由 此 可 见 , 合 同 法 对 于 维 护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基 础 , 调 整 资 本 主 义 商 品 经 济 秩 序 ,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社 会 主 义 以 公 有 制 为 基 础 ,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中 。 公 有 制 的 经 济 成 份 占 了 主 要 地 位 , 参 加 经 济 流 转 的 主 体 , 主 要 是 国 营 经 济 组 织 和 集 体 所 有 制 经 济 组 织 , 而 且 国 家 、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公 民 之 间 , 在 根 本 利 益 上 是 一 致 的 。 因 此 社 会 主 义 商 品 经 济 流 转 中 的 各 种 经 济 联 系 也 必 然 要 采 用 合 同 作 为 自 己 的 主 要 法 律 形 式 。 不 同 的 社 会 具 有 不 同 的 性 质 , 但 只 要 经 济 流 转 是 按 照 商 品 交 换 的 原 则 进 行 的 , 就 必 然 要 实 行 合 同 制 , 就 必 然 要 制 订 合 同 法 。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下 合 同 法 的 存 在 和 发 展 完 善 , 是 商 品 经 济 的 必 然 产 物 , 也 是 商 品 交 换 的 最 恰 当 的 法 律 形 式 。 虽 然 不 同 的 社 会 的 合 同 制 度 之 间 有 本 质 的 差 异 , 但 商 品 经 济 作 为 人 类 进 入 阶 级 社 会 后 共 同 接 受 的 经 济 模 式 , 合 同 制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1 3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14 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度正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它自产生 的开始就一直承担着直接或间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作用, 这也是合同制度得以维持其生命力的重要原因。 、合同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合同法是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完备的合同法律制度表现为在赋予合同当事人各方充分 的合同自由的同时,赋予合同各方以实现自我保护的权利。合 同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可以使合同各方在合同的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的不同环节,充分运用合同法的规定来实现自我 保护。 2.合同法是形成良好的社会交易环境,维护正常经济秩 序的手段。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活动贵在实现安全、迅速 和公平,合同法制的作用也正在于此。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市 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制手段,可以通过规范合同各方的行为 形成良好的社会交易环境、维持健康的经济秩序。合同法制 完备与发达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长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三节合同法的历史演进 、古代的合同法律 1.古代合同规范的产生
度 正 是 随 着 商 品 经 济 的 产 生 发 展 而 不 断 发 展 完 善 , 它 自 产 生 的 开 始 就 一 直 承 担 着 直 接 或 间 接 调 整 商 品 经 济 关 系 的 作 用 , 这 也 是 合 同 制 度 得 以 维 持 其 生 命 力 的 重 要 原 因 。 二 、 合 同 法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中 的 作 用 1 . 合 同 法 是 保 护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有 效 手 段 。 完 备 的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表 现 为 在 赋 予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充 分 的 合 同 自 由 的 同 时 , 赋 予 合 同 各 方 以 实 现 自 我 保 护 的 权 利 。 合 同 法 律 规 范 明 确 具 体 , 可 以 使 合 同 各 方 在 合 同 的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的 不 同 环 节 , 充 分 运 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来 实 现 自 我 保 护 。 2 . 合 同 法 是 形 成 良 好 的 社 会 交 易 环 境 , 维 护 正 常 经 济 秩 序 的 手 段 。 在 商 品 经 济 条 件 下 , 商 品 交 易 活 动 贵 在 实 现 安 全 、 迅 速 和 公 平 , 合 同 法 制 的 作 用 也 正 在 于 此 。 合 同 制 度 作 为 调 整 市 场 经 济 关 系 的 重 要 法 制 手 段 , 可 以 通 过 规 范 合 同 各 方 的 行 为 , 形 成 良 好 的 社 会 交 易 环 境 、 维 持 健 康 的 经 济 秩 序 。 合 同 法 制 完 备 与 发 达 是 一 个 国 家 市 场 经 济 成 长 和 发 展 的 重 要 保 障 。 第 三 节 合 同 法 的 历 史 演 进 一 、 古 代 的 合 同 法 律 1 . 古 代 合 同 规 范 的 产 生 。 1 4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这里所指的古代,一般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类社 会发展初期,曾历经了一个漫长的原始社会。这一阶段,既 没有社会分工,也没有多余的产品用以交换,因而也就不可 能存在交换的法律形式—一合同。到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 的发展,使产品有所剩余,于是偶然出现交换,但仅仅局限 于少量剩余产品,既不普遍,也不经常。 进入奴隶社会之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和商 品交换日益发展,便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也 就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形式。较之原始社会末期,这 时商品的交换已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和经常的现象。交换不 断重复使交换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古代社会调整商品交 换的共同规则,最初表现为习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 商品交换的发展,当习惯已不足以保障交换规则顺利实行,而 刚刚产生的奴隶制国家又需要运用公共权利来保证这种交换 规则的实现时,交换规则本身就取得了法律的形式,这种形 式就是合同。 由此可见,合同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是商品 得以实现的法律形式 合同最初是通过习惯法这种法律形式实现的,而习惯法 自身常常前后矛盾,且因时因地而不相同,具有不稳定不统 的特点。随着社会分工不断发展,习惯法也随之变化,此 时此地的习惯与彼时彼地的习惯往往相互抵触,因而更増加 了习惯法适用上的困难,使习惯法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经济基 础的要求。于是,成文法又取代了习惯法 在古代社会,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这 里 所 指 的 古 代 , 一 般 指 奴 隶 社 会 和 封 建 社 会 。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初 期 , 曾 历 经 了 一 个 漫 长 的 原 始 社 会 。 这 一 阶 段 , 既 没 有 社 会 分 工 , 也 没 有 多 余 的 产 品 用 以 交 换 , 因 而 也 就 不 可 能 存 在 交 换 的 法 律 形 式 — — 合 同 。 到 原 始 社 会 末 期 ,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 使 产 品 有 所 剩 余 , 于 是 偶 然 出 现 交 换 , 但 仅 仅 局 限 于 少 量 剩 余 产 品 , 既 不 普 遍 , 也 不 经 常 。 进 入 奴 隶 社 会 之 后 , 随 着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 社 会 分 工 和 商 品 交 换 日 益 发 展 , 便 出 现 了 直 接 以 交 换 为 目 的 的 经 济 形 式 , 也 就 是 商 品 生 产 和 商 品 交 换 的 经 济 形 式 。 较 之 原 始 社 会 末 期 , 这 时 商 品 的 交 换 已 逐 渐 成 为 一 种 普 遍 的 和 经 常 的 现 象 。 交 换 不 断 重 复 使 交 换 成 为 有 规 则 的 社 会 过 程 。 古 代 社 会 调 整 商 品 交 换 的 共 同 规 则 , 最 初 表 现 为 习 惯 。 随 着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提 高 和 商 品 交 换 的 发 展 , 当 习 惯 已 不 足 以 保 障 交 换 规 则 顺 利 实 行 , 而 刚 刚 产 生 的 奴 隶 制 国 家 又 需 要 运 用 公 共 权 利 来 保 证 这 种 交 换 规 则 的 实 现 时 , 交 换 规 则 本 身 就 取 得 了 法 律 的 形 式 , 这 种 形 式 就 是 合 同 。 由 此 可 见 , 合 同 是 商 品 生 产 和 商 品 交 换 的 产 物 , 是 商 品 得 以 实 现 的 法 律 形 式 。 合 同 最 初 是 通 过 习 惯 法 这 种 法 律 形 式 实 现 的 , 而 习 惯 法 自 身 常 常 前 后 矛 盾 , 且 因 时 因 地 而 不 相 同 , 具 有 不 稳 定 不 统 一 的 特 点 。 随 着 社 会 分 工 不 断 发 展 , 习 惯 法 也 随 之 变 化 , 此 时 此 地 的 习 惯 与 彼 时 彼 地 的 习 惯 往 往 相 互 抵 触 , 因 而 更 增 加 了 习 惯 法 适 用 上 的 困 难 , 使 习 惯 法 不 能 适 应 变 化 了 的 经 济 基 础 的 要 求 。 于 是 , 成 文 法 又 取 代 了 习 惯 法 。 在 古 代 社 会 , 不 同 的 国 家 和 民 族 , 由 于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1 5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状况和民族习惯不同,其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悬殊很大。 般来说,凡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民族,其合同法律 规范也就较为完善,并在该国法律中占据较为重要的地位。 如,公元前450年前颁布的《十二铜表法》的第三表和第六 表,基本上就是关于契约的规定。又如,罗马法对于合同制 的较完备的规定。一般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并较完备地 规定合同制的法律是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契约已被列为债 的最主要的发生根据,并依不同的标准将契约分为有偿和无 偿、口头和文书、要式和略式、单务和双务等种类。 在一些商品经济不太发达的国家中,合同法制明显没有 受到重视。例如,中亚述法典、古代伊斯兰法、中世纪散会 法和我国古代封建法典有关合同方面的规范都很少。 2.古代合同法律的特征 古代社会的合同制,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1)对于合同主体的严格限制,古代法律只赋予少数人 订立合同的资格,如奴隶社会中的奴隶,只能作为合同关系 中的标的,而不能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 (2)注重形式,程序繁琐。人们从古巴比伦第一王朝遗 留下来的一批契约文书中发现,当时所订立的合同,每个契 约的证人,少则2人多则12人,没有证人的契约合同是无效 的。古代订立合同的方式,在许多情况下具有浓厚的迷信色 彩,人们订立重要的合同,不仅要求用一定的言辞念咒语进 行,而且要求在神前宣誓,以示这一契约的神圣性。 (3)国家对于合同的严重干预。这种干预主要表现在三 个方面:第一是法律对买卖价格、租金和服务报酬的限制,第
状 况 和 民 族 习 惯 不 同 , 其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完 善 程 度 悬 殊 很 大 。 一 般 来 说 , 凡 商 品 经 济 比 较 发 达 的 国 家 和 民 族 , 其 合 同 法 律 规 范 也 就 较 为 完 善 , 并 在 该 国 法 律 中 占 据 较 为 重 要 的 地 位 。 如 , 公 元 前 4 5 0 年 前 颁 布 的 《 十 二 铜 表 法 》 的 第 三 表 和 第 六 表 , 基 本 上 就 是 关 于 契 约 的 规 定 。 又 如 , 罗 马 法 对 于 合 同 制 的 较 完 备 的 规 定 。 一 般 认 为 在 人 类 历 史 上 , 最 早 并 较 完 备 地 规 定 合 同 制 的 法 律 是 罗 马 法 。 在 罗 马 法 中 , 契 约 已 被 列 为 债 的 最 主 要 的 发 生 根 据 , 并 依 不 同 的 标 准 将 契 约 分 为 有 偿 和 无 偿 、 口 头 和 文 书 、 要 式 和 略 式 、 单 务 和 双 务 等 种 类 。 在 一 些 商 品 经 济 不 太 发 达 的 国 家 中 , 合 同 法 制 明 显 没 有 受 到 重 视 。 例 如 , 中 亚 述 法 典 、 古 代 伊 斯 兰 法 、 中 世 纪 散 会 法 和 我 国 古 代 封 建 法 典 有 关 合 同 方 面 的 规 范 都 很 少 。 2 . 古 代 合 同 法 律 的 特 征 。 古 代 社 会 的 合 同 制 , 具 有 以 下 明 显 的 特 征 : ( 1 ) 对 于 合 同 主 体 的 严 格 限 制 , 古 代 法 律 只 赋 予 少 数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资 格 , 如 奴 隶 社 会 中 的 奴 隶 , 只 能 作 为 合 同 关 系 中 的 标 的 , 而 不 能 成 为 合 同 关 系 的 主 体 。 ( 2 ) 注 重 形 式 , 程 序 繁 琐 。 人 们 从 古 巴 比 伦 第 一 王 朝 遗 留 下 来 的 一 批 契 约 文 书 中 发 现 , 当 时 所 订 立 的 合 同 , 每 个 契 约 的 证 人 , 少 则 2 人 多 则 1 2 人 , 没 有 证 人 的 契 约 合 同 是 无 效 的 。 古 代 订 立 合 同 的 方 式 ,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具 有 浓 厚 的 迷 信 色 彩 , 人 们 订 立 重 要 的 合 同 , 不 仅 要 求 用 一 定 的 言 辞 念 咒 语 进 行 , 而 且 要 求 在 神 前 宣 誓 , 以 示 这 一 契 约 的 神 圣 性 。 ( 3 ) 国 家 对 于 合 同 的 严 重 干 预 。 这 种 干 预 主 要 表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 第 一 是 法 律 对 买 卖 价 格 、 租 金 和 服 务 报 酬 的 限 制 , 第 1 6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17 二是法律对借贷合同利息率的限制,第三是法律规定了签订 合同的特殊程序。例如,在古巴比伦王国,人们进行交易活 动,进行借贷、出租以及委托代租等活动,其所涉及的价格、 利息、租金和报酬等,在《汉谟拉比法典》中都有较详细的 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执行。 (4)对违约者的处罚严重。债务人若负债不还,轻者为 奴,重则被杀。《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倘自由人因负有债 务,将其妻、子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权,则他们在买者或债 权人之家服役三年。 3.古代合同法律的局限。 合同法规虽然在古代就已存在,但与近、现代意义上的 合同法具有极大的不同。合同法的本质是反映社会经济中的 商品交换关系,是以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为前提。因此,合 同法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古代形式向近现代合同法过渡 发展,实际上是对商品经济从古代形式向近现代形式转变的 反映 古代社会虽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从整体来说仍 是自然经济,即使在古代地中海地区沿岸商品交换相当繁荣, 但商品经济毕竟不是社会的主体。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生 产力低下,农业经济占优势,手工业薄弱,不可能形成强大 的商品经济,同时奴隶与农奴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均处于 无权的地位,不可能参与到社会交换中去,这就使在奴隶、封 建社会的商品经济,一方面局限于少数商品之间,一方面局 限于少数的奴隶主、封建主、自由民之间。因此,在这样的 前提下,反映商品经济的合同及合同法规不可能得到充分的
二 是 法 律 对 借 贷 合 同 利 息 率 的 限 制 , 第 三 是 法 律 规 定 了 签 订 合 同 的 特 殊 程 序 。 例 如 , 在 古 巴 比 伦 王 国 , 人 们 进 行 交 易 活 动 , 进 行 借 贷 、 出 租 以 及 委 托 代 租 等 活 动 , 其 所 涉 及 的 价 格 、 利 息 、 租 金 和 报 酬 等 , 在 《 汉 谟 拉 比 法 典 》 中 都 有 较 详 细 的 规 定 , 合 同 当 事 人 必 须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 ( 4 ) 对 违 约 者 的 处 罚 严 重 。 债 务 人 若 负 债 不 还 , 轻 者 为 奴 , 重 则 被 杀 。 《 汉 谟 拉 比 法 典 》 规 定 : “ 倘 自 由 人 因 负 有 债 务 , 将 其 妻 、 子 女 出 卖 或 交 出 以 为 债 权 , 则 他 们 在 买 者 或 债 权 人 之 家 服 役 三 年 。 ” 3 . 古 代 合 同 法 律 的 局 限 。 合 同 法 规 虽 然 在 古 代 就 已 存 在 , 但 与 近 、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合 同 法 具 有 极 大 的 不 同 。 合 同 法 的 本 质 是 反 映 社 会 经 济 中 的 商 品 交 换 关 系 , 是 以 商 品 交 换 和 商 品 生 产 为 前 提 。 因 此 , 合 同 法 从 奴 隶 社 会 、 封 建 社 会 的 古 代 形 式 向 近 现 代 合 同 法 过 渡 、 发 展 , 实 际 上 是 对 商 品 经 济 从 古 代 形 式 向 近 现 代 形 式 转 变 的 反 映 。 古 代 社 会 虽 然 有 商 品 生 产 和 商 品 交 换 , 但 从 整 体 来 说 仍 是 自 然 经 济 , 即 使 在 古 代 地 中 海 地 区 沿 岸 商 品 交 换 相 当 繁 荣 , 但 商 品 经 济 毕 竟 不 是 社 会 的 主 体 。 在 奴 隶 社 会 、 封 建 社 会 生 产 力 低 下 , 农 业 经 济 占 优 势 , 手 工 业 薄 弱 , 不 可 能 形 成 强 大 的 商 品 经 济 , 同 时 奴 隶 与 农 奴 在 奴 隶 社 会 和 封 建 社 会 均 处 于 无 权 的 地 位 , 不 可 能 参 与 到 社 会 交 换 中 去 , 这 就 使 在 奴 隶 、 封 建 社 会 的 商 品 经 济 , 一 方 面 局 限 于 少 数 商 品 之 间 , 一 方 面 局 限 于 少 数 的 奴 隶 主 、 封 建 主 、 自 由 民 之 间 。 因 此 , 在 这 样 的 前 提 下 , 反 映 商 品 经 济 的 合 同 及 合 同 法 规 不 可 能 得 到 充 分 的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1 7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