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证讲义 参考书 时显群、宁艳岩主编:《律师与公证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陈卫东主编:《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肖胜喜主编:《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 月第1版。 SECTION1律师制度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案例:“日本律师团来华调查表示:日本政府应受惩罚”;“日律师团来华取证‘8·4 事件’” 问题:A日本律师的表态是代表日本政府、日本人民还是仅仅是他们自己? B日本律师的职责定位:为人权、为社会正义而奋斗。“为人争得尊严 是每一个律师应该做的。”日本律师职责的定位,在我国的律师法中没有 怎么明确地提。 ##链接:202年10大新闻人物王选与日本律师、中国律师 齐齐哈尔的遗弃化武案:政府索赔加民间索赔 国内较大律师事务所共和所主任张建中因为伪证罪被判刑,在律师中 引起不同反应 上千律师为救老萨一命支招 ptyifi: attorney, barrister, counselor, gownsman, lawyer Attorney: A person legally appointed by another to act as his or her agent in the transaction of business, specifically one qual ified and licensed to act for plaintiffs and defendants in legal proceedings 由另一人合法指派来充当他或她商业事务的代理人的人,尤指司法诉讼中合格的 有执照来做起诉人和被告辩护的人 Barrister:[英](有资格出席高级法庭的)律师: A lawyer admitted to plead at the bar in the superior courts 美]法律顾问,律师 counselor:顾问,律师,辅导员(主要用于“顾问”一义) gownsman: One who wears a distinctive gown as a mark of profession or office 职业上穿长袍者穿与众不同的长袍的人以表示不同职业或职位(如法 官、律师、教授等) lawyer: One whose profession is to give legal advice and assistance to clients and represent them in court or in other legal matters:律师,其职业是给委 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帮助,并在法庭或其它法律事务中代表他们。中 国人在称呼律师时用得最多的英语单词。其含义在上述诸词中也是最 广的
1 律师与公证讲义 参考书 时显群、宁艳岩主编:《律师与公证学》,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10 月第 1 版。 陈卫东主编:《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12 月第 1 版。 肖胜喜主编:《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 3 月第 1 版。 SECTION 1 律师制度 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案例:“日本律师团来华调查表示:日本政府应受惩罚”;“日律师团来华取证‘8·4 事件’” 问题:A 日本律师的表态是代表日本政府、日本人民还是仅仅是他们自己? B 日本律师的职责定位:为人权、为社会正义而奋斗。“为人争得尊严, 是每一个律师应该做的。”日本律师职责的定位,在我国的律师法中没有 怎么明确地提。 ##链接: 2002 年 10 大新闻人物王选与日本律师、中国律师 齐齐哈尔的遗弃化武案:政府索赔加民间索赔 国内较大律师事务所共和所主任张建中因为伪证罪被判刑,在律师中 引起不同反应 上千律师为救老萨一命支招 律师:attorney, barrister, counselor, gownsman, lawyer Attorney: A person legally appointed by another to act as his or her agent in the transaction of business, specifically one qualified and licensed to act for plaintiffs and defendants in legal proceedings. 由另一人合法指派来充当他或她商业事务的代理人的人,尤指司法诉讼中合格的 有执照来做起诉人和被告辩护的人。 Barrister:[英](有资格出席高级法庭的)律师:A lawyer admitted to plead at the bar in the superior courts. [美]法律顾问, 律师 counselor:顾问, 律师, 辅导员(主要用于“顾问”一义) gownsman:One who wears a distinctive gown as a mark of profession or office. 职业上穿长袍者穿与众不同的长袍的人以表示不同职业或职位(如法 官、律师、教授等) lawyer: One whose profession is to give legal advice and assistance to clients and represent them in court or in other legal matters.: 律师,其职业是给委 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帮助,并在法庭或其它法律事务中代表他们。中 国人在称呼律师时用得最多的英语单词。其含义在上述诸词中也是最 广的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萌芽:古希腊的雄辩家 (1)通过辩论影响法官: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 (2)尚未职业化,故只是萌芽 2雏形:罗马时代 (1)罗马时代的律师制度,起源于其法律体系中的“保护人”制度,与后世的 诉讼代理接近,后来发展成为律师制度。保护人( Patronus)是陪被告出 庭的人,他们为被告在庭上提供具体意见和帮助,后来发展到被告自己确 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可以委托他人出庭应诉的制度。代理人一开始被僧 侣贵族等显赫公民垄断,后来这种垄断逐渐被打破。一些善于辞令的人经 常代人出庭辩护和代人办案,被称为辩护士( Advocatus)。 (2)共和国后期,法学家作为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位一体的崇高 地位得以确立。现在的西方社会亦然。 法学家参与立法,并用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学术良心为法治进步上书献策、奔走呼 (3)罗马皇帝用诏令的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制度,律师可为平民咨询法律事 项,法律也允许他人委托和聘请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而且国家还通过 考试遴选具有法律知识的善辩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规定诉讼代理人诉讼 可以获得相当费用的报酬。这样职业律师阶层得以形成,律师制度得以确 立。A合法化是其“名正言顺”的必要前提。法律总是落后于社会实践, 但在发现了立法需要后及时认可则是明智之举。B职业化是必要的标志。 职业化提供了最基本的发展动力:一种职业,一种谋生的手段。 (4)罗马时代律师制度的特点 A实行“二元制”的律师制度 将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两者都有律师资格,但前者才有执业资格,后 者须“候缺” B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很严格。第一,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第二, 必须是男性公民。第三,必须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即必须受过高等法律教育。 罗马共和国后期,首创了5年制大学法律教育。罗马时期的律师基本上是法学家 或长期从事法律教育和研究的人。 C律师业务范围很广泛,几乎与今天的差不多。同时,还从事法律的科研教育 工作,并著书立说。 D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这是因为当时法律具有崇高的地位 3西欧封建时期的律师制度:衰落与复兴 Middle Ages: The period in European history between antiquity and the renaissance often dated from a.d. 476 to 1453 中世纪:欧洲历史上的古代与文艺复兴之间的时期,通常被认为是从公元476 年到1453年 medieval, also med iaeval (adj.): Relating or belonging to the Middle ages 中世纪的:属于或关于中世纪的 西欧封建时期律师制度的衰落与复兴与教会与世俗社会的斗争是紧密联系在 起的。 2
2 一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 萌芽:古希腊的雄辩家 (1)通过辩论影响法官: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 (2)尚未职业化,故只是萌芽 2 雏形:罗马时代 (1) 罗马时代的律师制度,起源于其法律体系中的“保护人”制度,与后世的 诉讼代理接近,后来发展成为律师制度。保护人(Patronus)是陪被告出 庭的人,他们为被告在庭上提供具体意见和帮助,后来发展到被告自己确 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可以委托他人出庭应诉的制度。代理人一开始被僧 侣贵族等显赫公民垄断,后来这种垄断逐渐被打破。一些善于辞令的人经 常代人出庭辩护和代人办案,被称为辩护士(Advocatus)。 (2) 共和国后期,法学家作为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位一体的崇高 地位得以确立。现在的西方社会亦然。 案例:“死刑判决被反复驳回,河北 4 青年被超期羁押长达 9 年” 法学家参与立法,并用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学术良心为法治进步上书献策、奔走呼 号。 (3) 罗马皇帝用诏令的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制度,律师可为平民咨询法律事 项,法律也允许他人委托和聘请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而且国家还通过 考试遴选具有法律知识的善辩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规定诉讼代理人诉讼 可以获得相当费用的报酬。这样职业律师阶层得以形成,律师制度得以确 立。A 合法化是其“名正言顺”的必要前提。法律总是落后于社会实践, 但在发现了立法需要后及时认可则是明智之举。B 职业化是必要的标志。 职业化提供了最基本的发展动力:一种职业,一种谋生的手段。 (4) 罗马时代律师制度的特点 A 实行“二元制”的律师制度 将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两者都有律师资格,但前者才有执业资格,后 者须“候缺”。 B 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很严格。第一,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第二, 必须是男性公民。第三,必须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即必须受过高等法律教育。 罗马共和国后期,首创了 5 年制大学法律教育。罗马时期的律师基本上是法学家 或长期从事法律教育和研究的人。 C 律师业务范围很广泛,几乎与今天的差不多。同时,还从事法律的科研教育 工作,并著书立说。 D 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这是因为当时法律具有崇高的地位。 3 西欧封建时期的律师制度:衰落与复兴 Middle Ages :The period in European history between antiquity and the Renaissance, often dated from a.d. 476 to 1453. 中世纪:欧洲历史上的古代与文艺复兴之间的时期,通常被认为是从公元 476 年到 1453 年 medieval,also mediaeval (adj.):Relating or belonging to the Middle Ages. 中世纪的:属于或关于中世纪的 西欧封建时期律师制度的衰落与复兴与教会与世俗社会的斗争是紧密联系在一 起的
4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 (1)在“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平等、自由、博爱”等人本主义思想的影 响下,资本主义革命胜利后,各国都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律师制度 (2)律师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分工日益专业化,国际化趋势明显。 (3)律师的社会地位很高,但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使社会上的贫困人群也能够 得到律师的帮助。 二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1清末以前 中国古代虽有个别的诉讼代理人,但一来没有实现职业化,二来没有合法的地位, 究其原因,我认为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权大于法,法律本身没有地位,因此律 师不可能获得合法的地位,自然也无法实现职业化。 2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 1910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制度,但还没有来得及被批准 颁行,即因清王朝的覆灭而作废。 3中华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但没有来得及公布; 北洋政府于1912年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开始 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了《律师章程》取代北洋政府的《律师暂行章程》,并颁布 了《律师法》、《律师法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 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起步和天折 1954年宪法和1950年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确立了辩护制度,但过于粗糙 不具有可操作性。1957年提请国务院批准的《律师暂行条例(草案)》因政治运 动(“反右斗争扩大化”)被打入冷宫 2恢复和重建 1980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恢复了律师制度 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同年8月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1988年,个体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成立。 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颁布,核心思想是实行自愿 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 条例》同时废止),标志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修正,将第六条修改为: “第六条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 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 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髙等院 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提高了报名者的学历要求,并且把律师资格考试与检察 官和法官资格考试统一起来。 ##206年《律师法》修订的重点 这次律师法的修订,重点要解决如下六大问题 是明确律师的职业使命,增强律师的责仼感、荣誉感,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
3 4 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 (1) 在“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平等、自由、博爱”等人本主义思想的影 响下,资本主义革命胜利后,各国都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律师制度。 (2) 律师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分工日益专业化,国际化趋势明显。 (3) 律师的社会地位很高,但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使社会上的贫困人群也能够 得到律师的帮助。 二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1 清末以前 中国古代虽有个别的诉讼代理人,但一来没有实现职业化,二来没有合法的地位, 究其原因,我认为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权大于法,法律本身没有地位,因此律 师不可能获得合法的地位,自然也无法实现职业化。 2 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 1910 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制度,但还没有来得及被批准 颁行,即因清王朝的覆灭而作废。 3 中华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但没有来得及公布; 北洋政府于 1912 年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开始; 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了《律师章程》取代北洋政府的《律师暂行章程》,并颁布 了《律师法》、《律师法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 三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1 起步和夭折 1954 年宪法和 1950 年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确立了辩护制度,但过于粗糙, 不具有可操作性。1957 年提请国务院批准的《律师暂行条例(草案)》因政治运 动(“反右斗争扩大化”)被打入冷宫。 2 恢复和重建 1980 年 8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恢复了律师制度。 1986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同年 8 月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1988 年,个体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成立。 1993 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颁布,核心思想是实行自愿 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 1996 年 5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 条例》同时废止),标志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2001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修正,将第六条修改为: “第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 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 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 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提高了报名者的学历要求,并且把律师资格考试与检察 官和法官资格考试统一起来。 ##2006 年《律师法》修订的重点 这次律师法的修订,重点要解决如下六大问题: 一是明确律师的职业使命,增强律师的责任感、荣誉感,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
形象。二是健全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更好地服务群众。三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 与义务的规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四是完善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自律管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增强律师管理能力,提髙 管理水平。五是强化律师执业监督管理,严肃律师执业纪律,保障行政处罚和行 业惩戒相协调。六是增加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完善律师组织结 构,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第二章律师的性质与任务 律师的性质 1西方国家:自由职业者一一独立的地位 2中国的法律规定:《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 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一般将其简称为“社会法律工作者” 或“社会律师 ##公司律师试点、公职律师试点、军队律师继续存在,将使我国律师制度完善化。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公司律师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 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3、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4、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 宣传教育工作; 5、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 6、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三)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 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入执业年限。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以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4 形象。二是健全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更好地服务群众。三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 与义务的规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四是完善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自律管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增强律师管理能力,提高 管理水平。五是强化律师执业监督管理,严肃律师执业纪律,保障行政处罚和行 业惩戒相协调。六是增加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完善律师组织结 构,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与任务 一 律师的性质 1 西方国家:自由职业者——独立的地位 2 中国的法律规定:《律师法》第 2 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 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一般将其简称为“社会法律工作者” 或“社会律师”。 ##公司律师试点、公职律师试点、军队律师继续存在,将使我国律师制度完善化。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公司律师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 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3、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4、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 宣传教育工作; 5、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 6、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三)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 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入执业年限。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以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 法律事务的人员。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6、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三)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査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 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3我国理论界:多主张将律师定位为社会自由职业者,这是基于律师职业与法官、 检察官的以下不同特点 (1)业务性: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内活动。而法官和检察 官的活动都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是职务活动 (2)服务性与有偿性。法官和检察官的活动则无 (3)独立性与自主性。律师独立于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 (4)自律性。一般是通过律师协会自治 ##报道:“资深律师将有机会成法官” 二律师的任务 日本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并通过 该使命的执行,努力维护社会秩序和改善法律制度。 2根据中国《律师法》第1条,律师的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 的正确实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3中国理论界的意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治的完善。 ##报道:“让律师更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立法关键在于多元参与” 第三章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 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可以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 1考试 (1)1986年2001年:律考时期 (2)202至今:国家司法统一考试 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内容: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职 业道德。共4张卷,前3张均为客观题,题型均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
5 2、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 法律事务的人员。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6、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三)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 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3 我国理论界:多主张将律师定位为社会自由职业者,这是基于律师职业与法官、 检察官的以下不同特点: (1)业务性: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内活动。而法官和检察 官的活动都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是职务活动。 (2)服务性与有偿性。法官和检察官的活动则无。 (3)独立性与自主性。律师独立于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 (4)自律性。一般是通过律师协会自治。 ##报道:“资深律师将有机会成法官” 二 律师的任务 1 日本律师法第 1 条规定,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并通过 该使命的执行,努力维护社会秩序和改善法律制度。 2 根据中国《律师法》第 1 条,律师的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 的正确实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3 中国理论界的意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治的完善。 ## 报道:“让律师更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立法关键在于多元参与” 第三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 一 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可以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 1 考试: (1)1986 年-2001 年:律考时期 (2)2002 至今:国家司法统一考试 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内容: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职 业道德。共 4 张卷,前 3 张均为客观题,题型均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