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续表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 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对有关的经济合同进行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管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 理制度,各级业务主管部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门还应把企业经济合同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 的履行情况,作为一项经监督 济指标进行考核 人民银行、专业银 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 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 督经济合同的履行。人民 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 作社应当按照结算制度 的规定办理结算,并处理 承付、拒付以及扣收延付 款项 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删去) 对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 法院的判决在规定的期 限内没有自动履行,人民 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 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的 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 从当事人的帐户中扣留 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
续 表 5 1 各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有 关 的 经 济 合 同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建 立 必 要 的 管 理 制 度 , 各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还 应 把 企 业 经 济 合 同 的 履 行 情 况 , 作 为 一 项 经 济 指 标 进 行 考 核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职 责 , 负 责 对 经 济 合 同 的 监 督 5 2 人 民 银 行 、 专 业 银 行 、 信 用 合 作 社 , 应 通 过 信 贷 管 理 和 结 算 管 理 监 督 经 济 合 同 的 履 行 。 人 民 银 行 、 专 业 银 行 、 信 用 合 作 社 应 当 按 照 结 算 制 度 的 规 定 办 理 结 算 , 并 处 理 承 付 、 拒 付 以 及 扣 收 延 付 款 项 经 济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对 调 解 书 、 仲 裁 决 定 书 或 法 院 的 判 决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自 动 履 行 , 人 民 银 行 、 专 业 银 行 、 信 用 合 作 社 在 收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后 , 应 当 从 当 事 人 的 帐 户 中 扣 留 或 划 拨 需 支 付 的 款 项 ( 删 去 ) 1 2 序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序 续表 对于订立假经济合 同或倒卖经济合同或利 对利用经济合同危 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 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 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 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 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理部门负责处理需要趋/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 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机关处理 责任 54 个体经营户、农村社 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 (删去) 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 55 涉外经济合同和技 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术合同分别适用《中华人 条例,参照本法原则和国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 际惯例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 同法》的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 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删去) 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
续 表 5 3 对 于 订 立 假 经 济 合 同 或 倒 卖 经 济 合 同 或 利 用 经 济 合 同 买 空 、 卖 空 转 包 渔 利 , 非 法 转 让 , 行 贿 受 贿 ,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违 法 行 为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处 理 , 需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对 利 用 经 济 合 同 危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违 法 行 为 , 由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职 责 负 责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5 4 个 体 经 营 户 、 农 村 社 员 同 法 人 之 间 签 订 经 济 合 同 , 应 参 照 本 法 执 行 ( 删 去 ) 5 5 涉 外 经 济 贸 易 合 同 条 例 , 参 照 本 法 原 则 和 国 际 惯 例 另 行 制 定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和 技 术 合 同 分 别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合 同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技 术 合 同 法 》 的 规 定 5 6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各 省 , 市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实 施 条 例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施 行 ( 删 去 ) 序 1 3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14 序 以上依据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法〉的决定》,比照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而编列。 本书根据以上修正内容而撰写 作者 195年6月
以 上 依 据 1 9 9 3 年 9 月 2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合 同 法 〉 的 决 定 》 , 比 照 1 9 8 1 年 1 2 月 1 3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合 同 法 》 而 编 列 。 本 书 根 据 以 上 修 正 内 容 而 撰 写 。 作 者 1 9 9 5 年 6 月 1 4 序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第一篇 经济合同总论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民法通则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这是我国法律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具有三个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至少要有双方当事 人参加,并且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 能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便不能成立。 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某一标的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 的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就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 3.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 方加以限制或强迫命令,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第 一 篇 经 济 合 同 总 论 第 一 章 合 同 法 概 述 第 一 节 合 同 法 的 概 念 一 、 合 同 的 概 念 和 分 类 ( 一 ) 合 同 的 概 念 民 法 通 则 8 5 条 规 定 : “ 合 同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设 立 、 变 更 、 终 止 民 事 关 系 的 协 议 ,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 受 法 律 保 护 。 ” 这 是 我 国 法 律 对 合 同 所 下 的 定 义 。 合 同 作 为 当 事 人 之 间 设 立 、 变 更 、 终 止 民 事 关 系 的 协 议 , 具 有 三 个 特 征 : 1 . 合 同 是 双 方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合 同 至 少 要 有 双 方 当 事 人 参 加 , 并 且 签 订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 合 同 才 能 成 立 。 如 果 双 方 当 事 人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 合 同 便 不 能 成 立 。 2 . 合 同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某 一 标 的 达 成 的 协 议 。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 一 经 成 立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就 产 生 了 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 3 .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处 于 平 等 地 位 , 不 允 许 任 何 一 方 对 他 方 加 以 限 制 或 强 迫 命 令 , 这 是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对 等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1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经济合同法规教程 的基础。 在不同的法系,基于合同在民法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合 同的定义有不同的表述 大陆法系 ①法国民法典继续沿用罗马法的体系,把合同视为债的 主要形式,债与合同两个概念并用。但所有有关债的概念都 放在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中叙述,侵 权行为之债则另外放在第四章“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中。这 种体系的特点是债与合同并存,但以合同为主,债的概念并 入合同中叙述。 ②德国民法典则是法律行为、债和合同三个概念并用,有 关合同的规定分别在法律行为和债两部分中叙述。一方面,合 同是缔结合同的人的意思表示和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 有关要约、承诺和合同的成立,以及订立合同人的行为能力、 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各种情况(欺诈、错误、胁迫、虚 伪行为等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形式,违法合同等等都包括在 法律行为中进行叙述。“法律行为”一章中有专门关于“合 同”一节。另一方面,合同又产生债的关系,所以有关合同 双方订立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转让和 消灭等问题又在“债”这一编中叙述 《法国民法典》对合同的定义如下:“合同为一种合意,依 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 不作为的债务。” 这一定义将合同规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 致,而且法律赋予这种意思表示以法律的效力
的 基 础 。 在 不 同 的 法 系 , 基 于 合 同 在 民 法 体 系 中 的 不 同 地 位 , 合 同 的 定 义 有 不 同 的 表 述 。 大 陆 法 系 : ① 法 国 民 法 典 继 续 沿 用 罗 马 法 的 体 系 , 把 合 同 视 为 债 的 主 要 形 式 , 债 与 合 同 两 个 概 念 并 用 。 但 所 有 有 关 债 的 概 念 都 放 在 第 三 编 第 三 章 “ 合 同 或 合 意 之 债 的 一 般 规 定 ” 中 叙 述 , 侵 权 行 为 之 债 则 另 外 放 在 第 四 章 “ 非 因 合 意 而 发 生 的 债 ” 中 。 这 种 体 系 的 特 点 是 债 与 合 同 并 存 , 但 以 合 同 为 主 , 债 的 概 念 并 入 合 同 中 叙 述 。 ② 德 国 民 法 典 则 是 法 律 行 为 、 债 和 合 同 三 个 概 念 并 用 , 有 关 合 同 的 规 定 分 别 在 法 律 行 为 和 债 两 部 分 中 叙 述 。 一 方 面 , 合 同 是 缔 结 合 同 的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和 双 方 意 思 表 示 的 一 致 。 因 此 有 关 要 约 、 承 诺 和 合 同 的 成 立 , 以 及 订 立 合 同 人 的 行 为 能 力 、 意 思 与 意 思 表 示 不 一 致 的 各 种 情 况 ( 欺 诈 、 错 误 、 胁 迫 、 虚 伪 行 为 等 订 立 的 合 同 ) 。 合 同 的 形 式 , 违 法 合 同 等 等 都 包 括 在 法 律 行 为 中 进 行 叙 述 。 “ 法 律 行 为 ” 一 章 中 有 专 门 关 于 “ 合 同 ” 一 节 。 另 一 方 面 , 合 同 又 产 生 债 的 关 系 , 所 以 有 关 合 同 双 方 订 立 合 同 后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以 及 权 利 、 义 务 的 转 让 和 消 灭 等 问 题 又 在 “ 债 ” 这 一 编 中 叙 述 。 《 法 国 民 法 典 》 对 合 同 的 定 义 如 下 : “ 合 同 为 一 种 合 意 , 依 此 合 意 , 一 人 或 数 人 对 于 其 他 一 人 或 数 人 负 担 给 付 ,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的 债 务 。 ” 这 一 定 义 将 合 同 规 定 为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意 思 表 示 的 一 致 , 而 且 法 律 赋 予 这 种 意 思 表 示 以 法 律 的 效 力 。 2 经 济 合 同 法 规 教 程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