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续表 订立经济合同所依 (2)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删去) 取消 当事人一方由于关 (3)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 (删去) 法履行经济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 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 经济合同无法履 由于一方违约,使经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 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 属于前款第二项和 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 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的,当 (5)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 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迪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 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 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 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 赔偿 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
续 表 ( 2 ) 订 立 经 济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国 家 计 划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 删 去 ) ( 3 ) 当 事 人 一 方 由 于 关 闭 、 停 产 、 转 产 而 确 实 无 法 履 行 经 济 合 同 ( 删 去 ) ( 4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或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虽 无 过 失 但 无 法 防 止 的 外 因 , 致 使 经 济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经 济 合 同 的 全 部 义 务 不 能 履 行 ( 5 ) 由 于 一 方 违 约 , 使 经 济 合 同 履 行 成 为 不 必 要 当 事 人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或 解 除 经 济 合 同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因 变 更 或 解 除 经 济 合 同 使 一 方 遭 受 损 失 , 除 依 法 可 以 免 除 责 任 外 , 应 由 责 任 方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另 一 方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履 行 合 同 属 于 前 款 第 二 项 和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情 况 的 , 当 事 人 一 方 有 权 通 知 另 一 方 解 除 合 同 , 因 变 更 或 解 除 经 济 合 同 使 一 方 遭 受 损 失 , 除 依 法 可 以 免 除 责 任 外 , 应 由 责 任 方 负 责 赔 偿 序 7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序 续表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 同的通知,应当采取书面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形式(包括文书、电报 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 等)。除由于不可抗力致 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 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 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以 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 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的变更或 解除如涉及国家指令性 计划产品或项目,在签订删去) 协议之前,应报下达该计 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30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 同的建议和答复,在双方 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的(删去) 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内提出
续 表 2 8 变 更 或 解 除 经 济 合 同 的 通 知 或 协 议 ,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文 书 、 电 报 等 ) , 协 议 未 达 成 之 前 , 原 经 济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变 更 或 解 除 经 济 合 同 的 通 知 ,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文 书 、 电 报 等 ) 。 除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经 济 合 同 的 全 部 义 务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由 于 另 一 方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情 况 以 外 , 协 议 未 达 成 之 前 , 原 经 济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2 9 经 济 合 同 的 变 更 或 解 除 如 涉 及 国 家 指 令 性 计 划 产 品 或 项 目 , 在 签 订 协 议 之 前 , 应 报 下 达 该 计 划 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删 去 ) 3 0 变 更 或 解 除 经 济 合 同 的 建 议 和 答 复 , 在 双 方 协 议 的 期 限 内 或 有 关 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出 ( 删 去 ) 8 序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序 续表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 33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 造成经济合同不履行或 者不能完全履行,上级领 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 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 (删去) 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 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 应负责的上级领导机关 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 理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 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 经济合同时,应及时向对经济合同时,应及时向对 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 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 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 主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 延期履行或者不履行,并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 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 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赔偿金,企 36 业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 成或盈余包干分成中开 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 删去) 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 的节余经费中开支
续 表 3 3 由 于 上 级 领 导 机 关 或 业 务 主 管 机 关 的 过 错 , 造 成 经 济 合 同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 上 级 领 导 机 关 或 业 务 主 管 机 关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应 先 由 违 约 方 按 规 定 向 对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或 赔 偿 金 , 再 由 应 负 责 的 上 级 领 导 机 关 或 业 务 主 管 机 关 负 责 处 理 ( 删 去 ) 3 4 当 事 人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经 济 合 同 时 , 应 及 时 向 对 方 通 报 不 能 履 行 或 需 要 延 期 履 行 部 分 履 行 经 济 合 同 的 理 由 , 在 取 得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的 证 明 后 , 允 许 延 期 履 行 或 者 不 履 行 , 并 可 根 据 情 况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予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当 事 人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经 济 合 同 时 , 应 及 时 向 对 方 通 报 不 能 履 行 或 需 要 延 期 履 行 、 部 分 履 行 经 济 合 同 的 理 由 , 在 取 得 有 关 证 明 后 , 允 许 延 期 履 行 、 部 分 履 行 或 者 不 履 行 , 并 可 根 据 情 况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予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3 6 违 约 金 、 赔 偿 金 , 企 业 应 从 企 业 基 金 利 润 留 成 或 盈 余 包 干 分 成 中 开 支 , 不 得 计 入 成 本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从 预 算 包 干 的 节 余 经 费 中 开 支 ( 删 去 ) 序 9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序 续表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 明确责任后10天后偿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 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 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 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 批发货物或批付贷款来 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充抵 贷款方的责任:人民 贷款方不按合同规 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 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 社,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贷 款应偿付违约金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 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 定使用贷款应按有关规 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 定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 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 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 贷款 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 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违反科技协作合同 的责任 (删去) (2)(略)
续 表 3 7 违 约 金 、 赔 偿 金 应 在 明 确 责 任 后 1 0 天 后 偿 付 , 否 则 按 逾 期 付 款 处 理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自 行 用 批 发 货 物 或 批 付 贷 款 来 充 抵 违 约 金 、 赔 偿 金 应 在 明 确 责 任 后 1 0 天 内 偿 付 , 否 则 按 逾 期 付 款 处 理 4 5 贷 款 方 的 责 任 : 人 民 银 行 , 专 业 银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及 时 贷 款 应 偿 付 违 约 金 借 款 方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使 用 贷 款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加 付 利 息 , 贷 款 方 有 权 提 前 收 回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贷 款 贷 款 方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及 时 贷 款 , 应 偿 付 违 约 金 借 款 方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归 还 贷 款 的 ,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并 加 付 利 息 。 借 款 方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使 用 政 策 性 贷 款 的 , 应 当 加 付 利 息 , 贷 款 方 有 权 提 前 收 回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贷 款 4 7 违 反 科 技 协 作 合 同 的 责 任 ( 1 ) ( 略 ) ( 2 ) ( 略 ) ( 删 去 ) 1 0 序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序 续表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 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 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 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 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 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 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 院起诉 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 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 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 事人应当履行,仲裁作出仲裁作出裁决,由仲 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 管理机关制定仲裁决定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 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 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 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效力 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 经济合同争议申请 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仲裁的期限为二年,自当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续 表 4 8 经 济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时 ,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国 家 规 定 的 合 同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调 解 或 仲 裁 , 也 可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经 济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时 , 当 事 人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或 调 解 解 决 ,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 或 者 协 商 调 解 不 成 的 , 可 以 依 据 合 同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或 事 后 达 成 的 仲 裁 协 议 ,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 当 事 人 没 有 在 经 济 合 同 中 订 立 仲 裁 条 款 , 事 后 又 没 有 达 成 书 面 仲 裁 协 议 的 ,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4 9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 当 事 人 应 当 履 行 , 仲 裁 作 出 裁 决 , 由 国 家 规 定 的 合 同 管 理 机 关 制 定 仲 裁 决 定 书 , 当 事 人 一 方 或 双 方 对 仲 裁 不 服 的 , 可 以 在 收 到 仲 裁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 5 天 内 ,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期 满 不 起 诉 的 , 裁 决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仲 裁 作 出 裁 决 , 由 仲 裁 机 构 制 作 仲 裁 裁 决 书 , 对 仲 裁 机 构 的 仲 裁 裁 决 , 当 事 人 应 当 履 行 , 当 事 人 一 方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不 履 行 仲 裁 机 构 的 仲 裁 裁 决 的 , 另 一 方 可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5 0 经 济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向 合 同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调 解 或 仲 裁 , 应 从 其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提 出 , 超 过 期 限 的 , 一 般 不 予 受 理 经 济 合 同 争 议 申 请 仲 裁 的 期 限 为 二 年 , 自 当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计 算 序 1 1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