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征: ·1、财产基本法(普通法、实体法); ·2、内容的相对稳定性、民族性; ·3、维护利益的共同性:财富分配事关国家 和社会公共利益。 ●4、效力的强行性
⚫(二)特征: ⚫ 1、财产基本法(普通法、实体法); ⚫ 2、内容的相对稳定性、民族性; ⚫ 3、维护利益的共同性:财富分配事关国家 和社会公共利益。 ⚫ 4、效力的强行性
。二、体系与渊源: ,(一)物权法的体系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所有权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五编占有
⚫二、体系与渊源: ⚫(一)物权法的体系 ⚫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二)法律渊源: 。1、《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 。2、《土地管理法》; ·3、《农村土地承包法》: 。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法律渊源: ⚫ 1、《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 ⚫ 2、《土地管理法》; ⚫ 3、《农村土地承包法》; ⚫ 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 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基本理念: 。1、公私财产一体保护;T4 ●2、从归属到利用;T1、2 ●3、兼顾自由与效率; 。4、兼顾所有权保护与所有权的社会义务
⚫三、基本理念: ⚫ 1、公私财产一体保护;T4 ⚫ 2、从归属到利用;T1、2 ⚫ 3、兼顾自由与效率; ⚫ 4、兼顾所有权保护与所有权的社会义务
第二节 物的概念与分类 一、物的概念: 。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立法定义:不动产、动产 。1、不动产:《条例》第2条:不动产,是指土地 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 ·3、权利:并非物,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成为物 权客体,如权利质权、抵押权
⚫ 第二节 物的概念与分类 ⚫ 一、物的概念: ⚫ 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一)立法定义:不动产、动产 ⚫ 1、不动产:《条例》第2条:不动产,是指土地、 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 2、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 ⚫ 3、权利:并非物,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成为物 权客体,如权利质权、抵押权